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保障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2、全资子公司同智机电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经审查,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同智机电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0.8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独立董事:王军、张拥军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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