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营运资金需求,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8,000.00万元及自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产生的利息收益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需求,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8,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及自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产生的利息收益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的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全资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的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改善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的行为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8,0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提供借款人民币15,445.54万元,专项用于年产2,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四、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854.2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292.34 万元置换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磊
杨靖超
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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