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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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融资规划、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内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蔡昭昀 黄庆林 陈光进 瞿培华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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