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
B轮增资协议
之承诺函2020年【 】月【 】日致: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国投科转创投基金”)、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方:
I.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瑞泓股份”)
注册地址:宁波保税区0125-3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敏文
II.仙游泓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仙游泓亿”)
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榜路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立昂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III.仙游泓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仙游泓仟”)
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榜路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立昂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IV.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盘龙南路52号9幢
法定代表人:王敏文
在本承诺函中:金瑞泓股份、国投科转创投基金为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部分“现有股东”;国投科转创投基金为公司“前轮投资方”之一;金瑞泓股份、仙游泓亿、仙游泓仟为部分“B轮投资方”;金瑞泓股份称为“大股东”;王敏文称为“实际控制人”;本承诺函所有签署方合称为“各承诺方”,单独称为“一方”。本承诺函中“中国法律”是指中国届时有效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政策性文件、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决定、政策性文件等。
鉴于:
本承诺函各承诺方已于2020年【】月【】日签署《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下称“《B轮增资协议》”)。基于上述《B轮增资协议》,B轮投资方以人民币130,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30,000万元,合计取得公司52%的股权。
现由本承诺函各承诺方于2020年【 】月【 】日在宁波签署,特向国投科转创投基金及其管理人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第一条 关于《B轮增资协议》
各承诺方确认,《B 轮增资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影响现有股东此前签署的对公司出资、投资相关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金瑞泓股份和公司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前轮投资方于此前对公司出资、投资相关协议内的各项权利、权益的保障与实现。
第二条 关于国投科转创投基金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约定
2.1各承诺方确认,在《B轮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365日内,国投科转创投基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有权(但没有义务)在人民币5亿元额度内要求公司增资并优先于各承诺方认缴新增资本。
2.2届时若国投科转创投基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在本次B轮增资作价参考依据之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部股东权利之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增资的,则届时的增资价格与本次B轮投资方对公司的本次增资价格相同,即1元/1元注册资本;若届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的,则由国投科转创投基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指定评估机构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部股东权利进行评估,并以该评估结果作为届时增资的作价参考依据。
2.3各承诺方届时应对国投科转创投基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行使本《承诺函》第二条约定的优先认缴权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三条 附则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函,自各承诺方中的自然人签字/签章、法人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相应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B轮增资协议之承诺函》
签字页]
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B轮增资协议之承诺函》
签字页]
仙游泓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B轮增资协议之承诺函》
签字页]
仙游泓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B轮增资协议之承诺函》
签字页]
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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