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监事会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凡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如实按期披露。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九)大额银行退票;
(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遭受重大损失;
(十二)重大投资行为;
(十三)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订立前述第8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二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二十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十三)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四)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六)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七)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九)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三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被责令关闭;
(三十二)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三)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三十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十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三十六)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三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获得大额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三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及相关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计划;
(二)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总裁办公会议审阅;
(四)提交董事长审阅;
(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及相应文件进行补充和复核;
(六)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七)总裁对公告文件进行会签;
(八)董事长签发;
(九)对外披露。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制度规范有效实施。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阅、披露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发生该事件或交易事项的部门提出书面情况报告;
(二)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并起草公告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及相应附件进行复核,提交董事长、总裁审阅;
(四)董事会秘书筹备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审议并形成决议;
(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并形成决议;
(六)总裁对公告文件进行会签;
(七)董事长签发;
(八)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署核对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起草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三)总裁会签;
(四)董事长签发;
(五)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七)公告文件送达当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到生产经营事宜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取代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其他临时公告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符合条件媒体外,还载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推广接待工作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要及时归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之规定,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各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予以实施,并报证券监管部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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