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59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43号)核准,核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800,000,000.00元。公司本次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其中,向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186,64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33%;向公司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5,602,46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03%;通过网上向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2,210,90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7.6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2,0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788,000,000.00元,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487,264.15元(不含税)后,实际30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1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2020
年10月9日,公司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宁波东方 中国工商银行 3901190029200026348 548,679,245.29
电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注2
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注1
宁波东方 兴业银行宁波 386010100101390051 240,000,000.00
电缆股份 分行营业部
有限公司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的下属支行。
注2:该专户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除保荐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七天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海良、张亮(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以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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