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签订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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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881 股票简称:数据港 编号:2020-047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并签订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9号)核准,并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55号),截至2020年9月14日止,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或“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24,361,490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6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92,149,095.4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029,360.84 元(不 含 税),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1,668,119,734.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14日全部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数据港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数据港、南通数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数港”)、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数据港、杭州数据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数据港”)、中信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数据港、北京云创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云创”)、中信证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0年9月23日,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1   上海数据港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98400078801500002463       52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
       2   上海数据港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10066580013001747883        1,828,304.19
           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浦东分行
       3   南通数港信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55980255878               202,000,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市分行
       4   杭州数据港科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44305000101232903    275,500,000.00
           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分行
       5   北京云创互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03004242307                669,203,355.14
           科技有限公司   司浦西分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用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580013001747883】,截止2020年9月14日,专户余额为166,845.9008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JN13-B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ZH13-A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云创互通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风雷、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JN13-B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南通数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注:甲方二是发行人的子公司或发行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5980255878,截止2020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20,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JN13-B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风雷、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ZH13-A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杭州数据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注:甲方二是发行人的子公司或发行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44305000101232903,截止2020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27,5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ZH13-A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风雷、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云创互通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北京云创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注:甲方二是发行人的子公司或发行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4242307,截止 2020 年 9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66920.3355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北京市房山区云创互通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风雷、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偿还银行借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400078801500002463,截止2020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52,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风雷、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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