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蓝天物流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付款计划,目前有部分资金闲置。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率,蓝天物流将4,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充分考虑募投项目目前的投入情况,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同时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泰化学提供反担保,是根据其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圣雄能源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
情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贾亿民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