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赵盛宇先生、聂水斌先生、张松岭先生、高菁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庄任艳女士、杨文杰先生、章月洲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该等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对外担保的相关主体均为公司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且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相关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拓展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该担保计划议案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的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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