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江文祥先生担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江文祥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对江文祥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同意聘任江文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流程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6、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要求,通过考核,对激励对象工作绩效合格与否作出定性评价,作为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补充,帮助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小明、陈彬、郭利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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