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0-119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于2020年9月21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0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8人,实际出席的董事人数8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刘祥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郭桥易先生、财务总监宋菁女士、监事会主席李林杰先生、监事张金燕女士、监事朱固玲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终止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鉴于再融资政策变化,公司结合发展规划及市场环境、融资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经与各方中介机构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公司决定申请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并撤回前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祥、江汉已回避表决。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终止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二)《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董事汪洋、韦余红、石晓冬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汪洋、韦余红、石晓冬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因董事汪洋、韦余红、石晓冬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汪洋、韦余红、石晓冬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授权董事会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草案中列明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及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以及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8、授权董事会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授权董事会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或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因董事汪洋、韦余红、石晓冬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汪洋、韦余红、石晓冬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司章程(2020年9月)》。
(六)《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118)。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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