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9年4月-2020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创三征”)将合计金额为3,599.68万元的七笔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关联方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新科技”),营新科技已按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以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营创三征。
2019年4月2日,公司子公司汕头市广油美联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仁信”)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研究开发“原位合成聚烯烃型聚氨酯增韧聚苯乙烯纳米合金中试研发”项目,约定由研究院交付“原位合成聚烯烃型聚氨酯增韧聚苯乙烯纳米合金中试研究”研究报告,惠州仁信提供研究装置等设备,并由惠州仁信向研究院支付研究开发经费200万元。
本次营创三征与营新科技的关联交易,系出于缓解营创三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现金压力、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客观上提高了营创三征的资金利用率,节省了其财务费用。本次研究院与惠州仁信的关联交易,系双方为推动生产技术进步的合作行为,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研究院研究开发能力与研发成果的有效转化。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补充确认。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育升 马北雁 纪传盛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