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药业:关于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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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351 证券简称:威尔药业 公告编号:2020-062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揭示: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
    
    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出资设立“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
    
    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
    
    未完成工商注册,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
    
    在不确定性。合伙协议亦尚未签署,具体内容及操作方式以最终各方签
    
    署的正式文本为准。●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
    
    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
    
    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亿元,占合伙企业10%份额(以下简称“本次
    
    投资”)。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
    
    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
    
    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
    
    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推进及基金管理人的后续运作情况,督促防范
    
    可能存在的风险,尽力维护投资资金安全;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
    
    露业务指引》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一、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一)投资基本情况
    
    为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价值,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占合伙企业10%份额。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表如下: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占比
    
                                                                  (万元)   (%)
       1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500      0.5
       2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0,000       30
       3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30
       4   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000       25
                                                    有限合伙人
       5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
       6   安徽恒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0        2
       7   西藏爱达汇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500      2.5
                                合计                                 100,000      100
    
    
    (二)关联关系情况
    
    1、樊利平先生现担任本公司董事,同时担任西藏爱达汇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爱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法人西藏爱达共同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易。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未与西藏爱达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2、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已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主要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毅达”)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FEH23R
    
    成立时间:2016-02-23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爱达汇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二号楼4楼B504室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总收入        净利润
     2019年度              35,354.91        33,702.02        22,403.01        20,393.28
    
    
    南京毅达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32972。
    
    (二)主要有限合伙人情况
    
    1、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95731
    
    成立时间:1992-07-30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董粱
    
    注册地址:南京市虎踞路99号
    
    经营范围:金融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投资管理业务。
    
    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兼并重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投资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9年度            1,858,611.12      1,145,853.94        90,594.11        69,919.57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00486。
    
    2、西藏爱达汇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BUC9J
    
    成立时间:2016-05-27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樊利平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07室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总收入        净利润
     2019年度              43,341.76        13,600.98        11,642.75         9,560.52
    
    
    上述主体南京毅达、西藏爱达及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通过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有限合伙)及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无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利益安排,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本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金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核名为准)
    
    (二)基金注册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三)基金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存续期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算;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期限可以延长,每次延长1年,延长不超过2次。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为 5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算。投资期届满,合伙企业进入退出期。退出期满,进入清算期。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不得延长,
    
    遇到不可抗力并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除外。
    
    (五)基金投资方向: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包括: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其中主投领域为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节能环保等相
    
    关产业。合伙企业投资于主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60%。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阶段)
    
    的项目,兼顾具有高成长性的初创期(阶段)的项目。
    
    (六)基金出资情况及出资计划:详见上述《合伙人及出资情况表》。
    
    (七)资金来源和出资进度:公司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将按照后续正式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八)管理及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并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投资管理及与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向相适应的产业方面的专业人士。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基金管理人选聘或委派、经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省政府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合伙企业的运作需要委派观察员。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观察员有权对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投资、退出及其他对基金运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决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的事项,依照合伙协议属于合伙人会议审议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九)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合计金额,按以下方案执行(依合伙协议调整的除外):
    
    (1)在合伙企业投资期内,管理费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年;
    
    (2)在合伙企业退出期内,管理费为合伙企业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余额(实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原始投资成本)的2%/年;
    
    (3)合伙企业的延长期、清算期,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4)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基金的,不重复支付管理费。
    
    (十)收益分配
    
    在合伙期限内,合伙企业就任一投资项目取得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在扣除项目实际支出费用及预计费用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分配。基金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执行先本金后收益、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
    
    原则,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分配有限合伙人的本金: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各有限合伙人的本金,直至各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对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分配普通合伙人的本金: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继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对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3)分配有限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两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继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对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6%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的金额;
    
    (4)分配普通合伙人的门槛收益:经过上述三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继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对本合伙企业
    
    的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6%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的金额;
    
    (5)分配超额收益:经过上述(1)、(2)、(3)、(4)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入,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80%在有限合伙人中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十一)退出机制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应当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3)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作出除名决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被除名合伙人签发除名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决定书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合伙人退伙。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拟以自有资金适当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依托专业投资团队的投资经验及风险控制能力,整合资源发掘投资机会,以提高公司资本运作能力及长期价值。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独立董事会前对《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董事会表决情况如下:关联董事樊利平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金额已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公告。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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