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调整是基于客观情况变化进行的,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及授予股票数量相应减少,激励对象仍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前期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司太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冲突。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原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和置换时间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度,与公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在议案的审议和表决过程中,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杨红帆、沈文文、谢欣
2020年9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