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城建巢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置业”)向其参股股东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招投资”)提供金额890万元的财务资助展期系满足国招投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对公司及巢湖置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就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展期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巢湖置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
二、独立董事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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