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使用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丁俊杰、刘守豹、廖冠民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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