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李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程贵孙先生、王兵先生、刘剑文先生、周少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李军先生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程贵孙先生、王兵先生、刘剑文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周少雄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四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董事的选举表决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对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是根据独立董事工作量,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贵孙(签字) 王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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