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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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披露如下: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宁凯军:
    
    经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年5月18日,金发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披露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于5月16日收到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关于KN95口罩的采购订单,订购金额9.75亿美元,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广东金发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出售 KN95 口罩。金发科技后续披露,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采购订单金额 40%的前期款项。核查发现,7月10日至11日,买方向金发科技发来电子邮件,表示要取消9.75亿美元的KN95口罩订单,后续金发科技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是否继续履约,但买方一直未予回复。这一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8月10日,金发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披露该合同订单终止。
    
    金发科技在知悉买方拟取消重大合同订单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重大合同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袁志敏作为金发科技董事长、宁凯军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发科技和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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