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了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预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与公司本次发行、预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资料。
2、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对象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公司与发行对象拟签订的《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于秀兰、丁俊杰、王忠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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