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各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各专项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在《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涉及经营范围的条款中将“批发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含原料药)、注射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蟾酥粉、注射用三氧化二砷),麻黄素原料药(小包装)”变更为“批发药品”,进行该修订是符合公司实际的。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的修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各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连起 任鹏
盛雷鸣 刘凤珍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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