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0-007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344.9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241.46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9,586.38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3日下发《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4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5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725.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530.8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194.6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9月10日出具“天健验(2020)36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9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38,194.63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081.63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高端数控机床扩能建设项目 25,866 25,866
2 高端数控机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247 3,247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3,000 3,000
合计 32,113 32,11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9月17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344.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拟置换金额 比例
建设投资 资金
高端数控机床 25,866.00 9,005.68 9,005.68 34.82%
扩能建设项目
高端数控机床
研发中心建设 3,247.00 339.24 339.24 10.45%
项目
合计 29,113.00 9,344.92 9,344.92 32.10%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0年9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41.46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1.46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586.38万元。
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344.92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41.46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德曼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海德曼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604】号);
(三)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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