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51,5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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