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三、 关于公司认购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通过投资参与投资基金,依托投资基金合伙人的专业投资机构的能力和经验,充分运用各方在行业内项目收集、研判的能力,放大公司投资能力,本次投资的重点目标为医疗健康项目,有利于公司积极把握医疗行业发展中的良好机会。公司参与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A股募集资金,不会与公司经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上述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广忠
独立董事(签字):
韦佩
独立董事(签字):
郑馥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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