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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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高定 何元福 刘春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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