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处置资产的意见
公司本次处置的资产为公司的制造基地,公司在政府收回上述资产前将制造业务转移至公司新的制造基地-山河智能工业城,由此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对本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影响。本次资产处置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次资产处置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关
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苏子孟 李焕荣 王建民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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