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汽发”)股东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商事”)、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自动车”)、MCIC Holdings Sdn. Bhd.(以下简称“马中投资”)拟转让三方合计持有东安汽发 30.00%股权;东安汽发股东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航集团”)放弃优先购买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动力”、“上市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安”)拟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前,东安动力、中国长安分别持有东安汽发 36.00%、19.00%股权,东安动力、中国长安按照持有东安汽发的股权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东安动力、中国长安拟受让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9.64%、10.36%,交易方式为现金购买。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安动力将持有东安汽发55.64%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东安动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亦不存在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特此说明。(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财务顾问主办人:
于 淼 王沈杰 唐 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