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受让银牛微电子(无锡)有限公司45.334%股权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受让银牛微电子(无锡)有限公司45.334%股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受让银牛微电子(无锡)有限公司45.334%股权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双方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交易程序客观、作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我们同意公司受让银牛微电子(无锡)有限公司45.334%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银牛微电子(无锡)有限公司45.334%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晓冬 仇如愚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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