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安证券”)作为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39号文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64.22
万股,发行价格为13.7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68,504,562.00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上市相关手续费及材料
制作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1,786,359.2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856,718,202.80元。2019年10月30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转
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720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承诺投资项目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实施 项目投资总 拟投入募集 已使用募
号 项目名称 主体 实施地点 额 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
额
年产9,000万平方 长阳 宁波江北区庆
1 米BOPET高端反射 科技 丰路999号 28,722 28,722 3,773.58
型功能膜项目
年产5,040万平方 长阳 宁波江北区庆
2 米深加工功能膜 科技 丰路999号 9,174 9,174 2,573.33
项目
3 研发中心项目 长阳 宁波江北区庆 8,892 8,892 306.12
科技 丰路999号
年产3,000万平方 长阳 宁波江北区庆
4 米半导体封装用 科技 丰路999号 4,187 4,187 521.69
离型膜项目
5 年产1,000万片高 长阳 宁波江北区庆 1,962 1,962 219.50
端光学膜片项目 科技 丰路999号
合计 52,937 52,937 7,394.22
2、超募资金投向
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9,800.00万元人民币归还银行贷款(详见公司2019-003号公告)。2020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22,994.16万元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详见公司2020-004号公告)。
截止2020年6月30日,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已使用募集资金
金额 金额
归还银行贷款 9,800 9,800.00 9,800.00
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 50,061 22,994.16 0.00
加工薄膜项目
合计 59,861 32,794.16 9,800.00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新增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为“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
公司本次再次变更“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再次变更为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时变更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长阳新材料变更为长阳科技。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募投项目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宁波江北区庆丰
承诺投资 研发中心项目 - 宁波江北区 - 路999号和宁波
项目 庆丰路999号 (江北)高新技术
产业园
年产3,000万平
超募资金 方米高端光学 长阳新材 宁波市杭州 长阳科技 宁波(江北)高新
投向 深加工薄膜项 料 湾新区 技术产业园
目
上述募投项目除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目前,公司研发中心与行政办公场所集中在一栋办公楼内,随着公司规模扩大,相应办公人员的增加,办公场地较为紧张,研发中心建设的场地空间受限。公司预计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现实及未来需求,为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新增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
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再次变更为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主要原因是公司原拟在江北区购买土地实施该项目,后因江北区土地供应紧张,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因此,公司决定将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近期,江北区重新规划了紧邻公司的地块,该地块符合项目的投资需求,且紧邻公司现有厂房,考虑协同效应及管理成本,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综合考虑,公司决定再次将实施地点变更为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时,为便于集中管理,降低成本,公司本次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长阳新材料变更为长阳科技。
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 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外,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程序,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根据国家
产业政策要求及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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