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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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审慎讨论,现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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