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海
股票代码:002089
信息披露义务人1:马玲芝
住所/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亦斌
住所/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之日期:2020年9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1
附表............................................................... 2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公司、新海宜、上市 指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 指 马玲芝、张亦斌
让方
实际控制人 指 马玲芝、张亦斌
恒好投资、受让方 指 苏州恒好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马玲芝、张亦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新海宜
本次交易 指 334,559,54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3375%)转让给恒好
投资。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马玲芝、张亦斌与恒好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马玲芝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5021962********
通讯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姓名 张亦斌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5021964********
通讯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马玲芝和张亦斌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4,435,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127%,二人为夫妻关系,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马玲芝、张亦斌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新海宜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方式,为上市公司引入新股东,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与股东优势资源协调发展,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玲芝、张亦斌出于偿还债务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状态,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被继续司法拍卖的情形。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0年9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玲芝、张亦斌与恒好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马玲芝、张亦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新海宜334,559,54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3375%)转让给恒好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情况见下表: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马玲芝 226,299,842 16.4621% 299,842 0.0218%
张亦斌 248,136,106 18.0506% 139,536,560 10.1535%
合计 474,435,948 34.5127% 139,836,402 10.1753%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
2020年9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玲芝、张亦斌与恒好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甲方:
甲方1:马玲芝 甲方2:张亦斌
以上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
乙方:苏州恒好投资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协议转让股份数额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为甲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334,559,546股股票(以下简称“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4.3375%,其中,甲方1拟转让目标公司226,0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16.4403%,甲方2拟转让目标公司108,559,54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7.8971%。
第二条 交易对价及债务承担
2.1乙方以承债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转让股份,乙方承债总金额(即受让转让股份的交易对价)为不超过778,800,000元(人民币柒亿柒仟捌佰捌拾万元整),折算每股价格不超过2.33元。
2.2鉴于债务承担事宜需取得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同意,最终债务承担方案将以甲方、乙方、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签署的一揽子处理方案为准。
第三条 股份交割
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各方同意按下述时间和比例完成两笔股份交割(未取得质权人同意或未解除转让股份司法冻结、质押等不能办理过户的情形除外):
交割完成时间 甲方1交割的股份数(股) 甲方2交割的股份数(股)
2020年12月31日之前 203,792,039 62,034,026
2021年1月31日之前 22,207,961 46,525,520
合计 226,000,000 108,559,546
第四条 承诺与保证
4.1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1)具有完全的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签署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中各自的义务;
(3)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各自义务与责任,分别完成协议转让股份司法冻结解除、质权与债务承担问题,并按时提出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过户申请等,相互之间积极配合,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4.2甲方单独承诺:
(1)已公告及向乙方单独披露之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目标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均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符合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在该等报表日期或所涵盖期间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和债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在向乙方完成全部转让股份过户转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动减持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3)目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完成前,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稳定;
(4)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配合乙方对目标公司实施相关业务和资产重组。
4.3乙方单独承诺:
(1)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如本次交易涉及资金支付的,其用于实施本次交易的相关资金来源合法。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5.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协议转让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前,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5.2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诚实守信、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促使本次股份转让各交易步骤以尽可能迅速的方式实现,不得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5.3过渡期内,甲方承诺并确保目标公司:
(1)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甲方不会向上市公司提出或要求上市公司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处置资产、重大投资行为、分红及/或转增股本、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务、放弃债权等对上市公司资产造成实质影响的相关事项;
(2)按以往经营方式和常规业务流程审慎地开展业务,保持与其客户及其他具有重大业务关系的人士之间的现有关系,并维持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重要许可、证照的有效性;
(3)以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合规经营,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署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或承诺向其他第三方转让、质押相应股份,或承诺给予其他第三方购买相应股权的选择权协议或意向书。
第六条 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6.1乙方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第一笔股份转让交割手续完成后10日内向目标公司提名3名董事人选,甲方应促成目标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6.2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第一笔股份转让交割手续完成后10日内,甲方应促成目标公司董事会对目标公司管理层(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改选。
第七条 保密责任
除根据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对因参与、实施本次交易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甲、乙双方均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一方无正当事由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相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超过30日的,相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
9.2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任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直接终止并解除本协议:
(1)本协议签署后,2个月内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达成三方协议;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延长1个月后,仍未达成三方协议;
(2)目标公司被交易所等机构采取对目标公司实施股份定向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造成实质影响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甲方在本协议中作出一项或若干项的声明、保证或承诺不真实、不正确或存在重大误导,或者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或义务。”
(二)股权转让协议之备忘录
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备忘录》由以下各方于2020年9月14日在苏州签署:
甲 方1:马玲芝
甲 方2:张亦斌
以上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
乙 方:苏州恒好投资有限公司
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中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交易方案、交易实施步骤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情况
1.1股份转让具体安排
(1)乙方拟持有目标公司343,667,40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5%,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其中以协议转让方式获得334,559,54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4.3375%),乙方拟持有股份和协议转让股份的差额9,107,858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0.6625%)定义为差额股份(1)。
(2)若在2022年04月30日前,因甲方原因导致目标股份未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对于目标股份和已过户股份间的股份定义为差额股份(2)。
(3)对于差额股份(1),甲方、乙方一致同意,于2022年04月30日前,甲方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对应的差额股份至乙方。对于差额股份(2),甲方、乙方一致同意,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甲方需应乙方要求,甲方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对应的差额股份至乙方。
2、本次交易总体方案及交易实施步骤
2.1本次交易总体方案为乙方以承债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具体承债范围为:甲方通过目标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向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融入的尚未偿还的股票质押融资债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承债总金额即受让目标股份的交易对价为不超过800,000,000元(人民币捌亿元整),交易对价以甲、乙双方和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签署的三方协议为准。
2.2鉴于目标股份存在司法冻结、债权人质押以及减持限制等影响目标股份过户的因素,为达成本次交易之目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分步实施的方案,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如下步骤实施本次交易:
(1)与质权人达成书面一致处理意见
本备忘录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当与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开展积极、有效沟通,并就目标股份质押及对应的质押融资债务达成一揽子处理方案,促使甲、乙双方本次拟实施目标股份交易所涉及的债务承担及目标股份过户等事宜获得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备忘录签署之日起的2个月内,与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达成一揽子处理方案,并签署书面三方协议,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延长1个月。
(2)解除司法冻结
在与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达成一揽子处理方案,并签署书面三方协议后1月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解除目标股份之上存在的部分司法冻结等相关限制目标股份交易的障碍,确保目标股份为可交易、可过户之股份。
(3)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备忘录2.2条之(1)、(2)两项步骤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同时结合与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签署的书面三方协议,在确定历次可实施协议转让的目标股份具体数额的基础上,向深交所完成目标股份分次协议转让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报送,并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要求补充、修订相关申报材料,促使协议转让事宜取得深交所的确认意见书等核准文件。
如因目标股份限售、监管机构减持政策变更及减持监管等原因,导致甲方1、甲方2内部之间的实际可减持数量无法满足本备忘录第1.1条之规定的,甲方1、甲方2可就前述内部拟减持数量进行调整,并分次实施相关协议转让,以促使乙方尽快实现目标股份的受让。
(4)目标股份过户申请
自本次协议转让事宜取得深交所的确认意见书等相关核准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促使目标股份完成变更登记,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
双方确认,就目标股份完成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对应目标股份转让的交割日。除本备忘录另有约定外,交割日前,该部分目标股份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及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含当日)起,该部分目标股份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及责任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为保证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应当积极促使前述交易步骤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执行,并及时向双方通报交易执行进度情况;同时,前述交易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甲、乙双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
3、交易对价及债务承担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目标股份的交易对价以甲、乙双方和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签署的三方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
乙方本次承债式收购目标股份的交易对价需严格限定在800,000,000元以内,如甲方股票质押融资债务的规模超过800,000,000元的,超出部分的债务由甲方自行与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对超出部分不予承担。
3.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第一笔目标公司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当日,乙方开始承担相应股票质押融资债务的本金;首次过户完成之后的目标股票质押融资债务以及甲方为乙方承债继续提供质押担保的110,768,544股股票对应债务的利息由乙方承担。
3.3为保证本次承债式收购股份的完成,甲方同意根据本备忘录转让目标公司总股本25%股份给乙方后,将甲方在目标公司剩余的110,768,544股股票为乙方的承债继续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为此,乙方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就甲方以该110,768,544股股票对应的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向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进行偿还完毕,并协助完成办理甲方对应股份质押的解除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按照110,768,544股股票对应的股票质押融资债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且乙方需另外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4鉴于债务承担事宜需取得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同意,最终债务承担方案将以甲方、乙方、股票质押融资债权人三方签署的一揽子处理方案为准。
3.5 对于目标公司因正常业务开展、经营所形成的应收款、负债、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等途径已披露或未披露)等,由目标公司清收及承担,甲方承诺全力配合乙方。
3.6甲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或为大股东担保事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如有(除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由甲方负责承担。
3.7乙方在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之日起,同意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解除或替换甲方为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债务所提供的个人担保,如遇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承诺与保证
4.1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1)具有完全的权利签署和履行本备忘录,签署本备忘录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就本备忘录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本备忘录一经甲乙双方签署即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根据本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本备忘录中各自的义务;
(3)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各自义务与责任,分别完成目标股份司法冻结解除、质权与债务承担问题,并按时提出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目标股份过户申请等,相互之间积极配合,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4.2甲方单独承诺:
(1)已公告及向乙方单独披露之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目标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均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符合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在该等报表日期或所涵盖期间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和债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在向乙方完成全部目标股权的过户转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动减持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3)目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完成前,保持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的稳定;
(4)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后,无条件配合乙方对目标公司实施资产处置(如有)。
4.3乙方单独承诺:
(1)已经获得签署本备忘录以及履行本备忘录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如本次交易涉及资金支付的,其用于实施本次交易的相关资金来源合法。
5、业务约定
5.1上市公司应将通信及相关制造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产品、注塑产品、机柜、线束、锂电外包材料(钢壳、盖帽)、数据中心业务)装入全资子公司“苏州新海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子公司”,该公司具体注册资本金以目标公司实际货币出资额和设备评估值总额作为注册资本金为准进行调整),由原经营团队经营。
5.2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总额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和授信额度,融资成本由子公司承担。如确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提高授信额度,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承诺在经营期间,该子公司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经营性净利润为正。如经营性净利润为负,甲方承诺于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予以补足至子公司,如不能补足,目标公司有权将子公司予以出售或处置并要求甲方将上一年利润补足为正。
5.3乙方承诺在完成对目标公司控股两年内,如甲方提出需要,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将通信子公司从目标公司剥离,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5.4乙方承诺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决定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进行重组。若重组成功,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乙方可将汽车相关业务注入至陕西通家,恢复陕西通家正常经营。
6、目标公司治理及材料交接
6.1乙方于《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第一笔股份转让交割手续完成后10日内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3名董事人选,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乙方不对甲方已提名的在任3名董事提出罢免。
6.2在乙方解除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10,768,544股股票质押后,甲方将配合乙方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乙方有权提名5名董事人选,在第七届董事会改选前,乙方不对甲方已提名的1名在任董事提出罢免。
6.3为避免歧义,在甲方持有目标公司110,768,544股股票解除质押前,甲乙双方均不提议改变董事会席位人数,3名独立董事保持现状。甲乙双方均不支持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目标公司股东向目标公司提名董事人选。
6.4甲方承诺未来在未取得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自行或通过他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6.5甲方承诺,在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笔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至全部约定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的期间,放弃行使25%目标股份剩余应过户还未过户股票对应的股东大会表决权。
7、违约责任
7.1本备忘录正式签订后,甲方1、甲方2、乙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备忘录第二条约定的交易实施步骤履行各自义务。
7.2本备忘录正式签订后,甲方1、甲方2、乙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一方无正当事由未依照本备忘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相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超过30日的,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一)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的目标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质押股数 司法冻结股数 限售股股数
(注)
张亦斌 248,136,106 18.05% 247,599,732 248,136,106 186,102,080
马玲芝 226,299,842 16.46% 226,000,000 226,299,842 0
合计 474,435,948 34.51% 473,599,732 474,435,948 186,102,080
注:张亦斌所持限售股份系指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规定计算的限售股份。
由于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多处于质押与冻结状态,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股份需在交易前完成解除司法冻结、解除质押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好投资、股票质押融资质权人、司法冻结申请人等各方仍在就最终解决方案进行沟通与协商。因此,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交易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三)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马玲芝、张亦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恒好投资将直接持有公司24.3375%的股权,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恒好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沈键,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马玲芝、张亦斌变更为沈键。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玲芝、张亦斌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务人1马玲芝
义务人2张亦斌
日期:2020年9月1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新海宜科技园
联系电话:0512-67606666-8638(本页为正文,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务人1马玲芝
义务人2张亦斌日期:2020年9月16日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苏州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ST新海 股票代码 002089
信息披露义务人 马玲芝、张亦斌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名称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减少?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有 无□ 是否为上市公司? 有?无□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马玲芝持股数量:226,299,842股,比例16.4621%;
的股份数量及占 张亦斌持股数量:248,136,106股,比例18.0506%。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马玲芝持股数量:299,842股,变动比例:16.4403%;
后,信息披露义 张亦斌持股数量:139,536,560股,变动比例:7.8753%。
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 变动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有权益的股份变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否□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 是□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马玲芝
张亦斌
日期: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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