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本)》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名:
汪建华 张 萱 郑溪欣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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