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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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润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恒润股份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7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恒润股份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恒润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以上通知股东,恒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恒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113,926,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9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113,926,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90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恒润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恒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恒润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渠道。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恒润股份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恒润股份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5 发行数量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6 限售期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7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8 上市地点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9 募集资金总额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10募集资金用途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11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该子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13,926,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13,926,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13,926,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13,926,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13,926,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审议《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13,926,4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三)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40,544,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承立新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10,943,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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