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瑞科技:公司章程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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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2020年2月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第五章董事会.............................................................................................................23
    
    第一节董事...........................................................................................................23
    
    第二节董事会.......................................................................................................28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3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第七章监事会.............................................................................................................37
    
    第一节监事...........................................................................................................37
    
    第二节监事会.......................................................................................................38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9
    
    第二节内部审计...................................................................................................42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2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4第十二章修改章程.....................................................................................................47第十三章附则.............................................................................................................47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570750452T。原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iRay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庆路590号9幢2层202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及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光电子科技、医疗器械科技、电子设备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器械生产,电子配件组装,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普通股总数为5434.7826万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上海询奕有原限禾锐公司投资咨1191.5652    21.9248   净资股产折 2月01371年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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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上海和毅投资管理有                         净资产折   2017年52959.0000    17.6456
                 限公司                                  股      月31日
           深圳鼎成合众投资基                         净资产折   2017年5
      3    金管理合伙企业(有    169.2171     3.1136       股      月31日
                限合伙)
      4    上伙海企常业(锐投有资限合咨伙询)合212.5000     3.9100    净资股产折 2月01731年日5
           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                         净资产折   2017年55630.0000    11.5920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      月31日
                  伙)
      6    苏极州光工创业业园投区资禾合源伙企北668.4783    12.3000   净资股产折 2月01731年日5
           北业京红(有杉限信合远伙股)权投           净资产折   2017年5
       7    资中心(有限合伙)    440.2174     8.1000       股       月31日
      8    上海辰德春华投资中    163.0435     3.0000   净资产折   2017 年 5
             心(有限合伙)                           股         月31日
      9    上伙海企常业(则投有资限咨合询伙)合434.7826     8.0000   净股资产折 2月01371年日5
           上海慨闻管理咨询合                         净资产折   2017 年 510185.5437     3.4140
           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         月31日
           苏州辰知德投资合伙                         净资产折   2017 年 511105.6763     1.9444
            企业(有限合伙)                          股         月31日
      12    上海辰岱投资中心     274.7585     5.0556   净资产折   2017 年 5
              (有限合伙)                            股         月31日
               合计             5434.7826     100%        -          -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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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协议收购方式;
    
    (三)要约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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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上市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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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股票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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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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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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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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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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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的标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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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将根据实际情
    
    况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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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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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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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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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不应因此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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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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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及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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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发行公司债券;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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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前述中小投资者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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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权限为:
    
    (一)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监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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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
    
    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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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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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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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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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〇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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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材料,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五)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1.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2.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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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职期结束后
    
    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两年为限。
    
    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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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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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将根据实际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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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六) 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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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10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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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2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重大交易或增发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决定董事会审议权限以外的公司并购重组、对外投资或者融资事项;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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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四)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 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
    
    (六)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七)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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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需要可以设副总经理。上述人员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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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权限以外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有权批准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的银行借款及授信等融资事项。但公司银行借款或授信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单笔借款或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二)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根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以后申请的任何银行借款或授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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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 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三) 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罢免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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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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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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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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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四)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上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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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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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达;
    
    (二) 邮寄;
    
    (三) 传真;
    
    (四) 电子邮件;
    
    (五) 电话;
    
    (六) 公告方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出时为送达日期。电话通知发出时应做记录。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媒体或者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报纸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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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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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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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 交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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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范围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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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有歧义。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纠纷发生之日起15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部分,按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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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之签章页)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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