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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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九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2020-03-01-02
致: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2020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 报》、《证 券 时 报》、《证 券 日 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6日在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468号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708,28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333,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74,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49,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17,6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1,460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941,7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9%;反对:36,4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09,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3%;反对:3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1%;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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