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银行对公司向其申请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公司向其申请的2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中的8,000万元及8,500万元借款实施临时性展期还款,并由公司董事王敏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纾缓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压力。本次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银行对公司向其申请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王寿群 方志刚 阮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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