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银行对公司向其申请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我们认真审阅了本项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公司向其申请的2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中的8,000万元及8,500万元借款实施临时性展期还款,并由公司董事王敏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纾缓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压力。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银行对公司向其申请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阮军 王寿群 方志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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