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意向书附录清单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法律意见书
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0、律师工作报告
11、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12、关于同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129号)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力达”、“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赵星和邹晓东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赵星和邹晓东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赵星和邹晓东。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赵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33)IPO、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45)非公开、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603960)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保荐类项目,主办或参与游族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002174)重大资产重组、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002261)重
大资产重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631)重大资产重组、上
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重大资产重组、江苏哈工智能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00058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类项目。
邹晓东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办或参与了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IPO 项目、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002010)201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364)IPO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IPO 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深圳新宙邦(300037)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王庆鸿,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王庆鸿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准保荐代表人。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组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28)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672)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002077)非公开发行项目、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002484)非公开发行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叶乃馨、俞方一、王昭权,颜嘉俊。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中心路1158号11幢101、401室
3、设立日期:2011年12月13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章辉
6、联系方式:021-33266008
7、业务范围:
许可项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
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
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
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
研发、销售,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及系统、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柱上断路器及自动化成套设备生产、销售,电力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行前确定并公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战略配售事项。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0年1月11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1月13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0年2月19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0年2月26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年2月26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0年第2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会后,各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填写审核意见,将其是否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该项目公开发行证券,及对相关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措施的建议,以及进一步核查、或进一步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内容以发送审核意见的形式进行说明。
内核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2/3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2/3以上者,为否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年2月26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0年第2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第170号令通过)第26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2、2020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7,5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3、2020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三次监事会,该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息本次会议3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文件符合申报要求的议案》。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发行文件进行了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发行文件,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将发行文件报请审核部门。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19.53万元、9,747.38万元和23,858.76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大信会计师就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于2016年3月2日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信会计师就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核查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13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⑤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发行人是一家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或企业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
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等文件;
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陈嘉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化,陈嘉伟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核查其主要资产状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大幅减值,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专利诉讼情况,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的取得和注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银行授信及贷款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状态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情况;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并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2015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先进理念引领配电网建设改造、着力提升配电网供应能力、提高配电网装备水平、优化配电设备配置、提高配电网能效水平、加强配电自动化建设等27项重要任务。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技术先进、环境友好、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配电网”的发展目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配电网自动化、智能化方面的智能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工商资料,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2,500万股,因此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1,477.64万元、70,512.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考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分别为8,880.87万元、21,019.71万元;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后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述第一套标准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开户清单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根据账户清单获取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通过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销售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异常大额销售;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月度波动进行分析,对主要产品的分月投运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投运并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的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和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双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性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实地察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同时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等;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或销量额大幅增长的客户资料、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并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原材料采购、领料情况,进行计价测试,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对账单,并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因此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
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
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单位材料
成本金额、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资料,并分发行人不同岗位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核查发行人期后工资支付情况;针对薪酬事宜,随机抽取了部分员工进行访谈,询问对薪酬水平的看法以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核查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抽查,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取得原材料、产品价格走势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其各自应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稳定股价、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避免资产占用、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浏览机构股东网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对于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其备案证书及其管理人的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
序号 股东名册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1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 S82462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2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SX2339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3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 SW1152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4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 ST5749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上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在有关主管机构办理了备案,其基金管理人也办理了登记。该等登记和备案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复核服务。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华泰联合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
综上,保荐机构严格遵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各项要求,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包括3个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越海投资”)、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元能源”)、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鹰智能源”)的合伙协议及其工商资料,各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设置情况及规范运行情况等。
经核查,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
经核查,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应当穿透计算权益持有人数。穿透计算后发行人最终权益人数合计不超过200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十五、关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抽取公司大额政府补助,与收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通过比对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核查政府补助计量是否合理;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取得政府补助明细账,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
过核对政府补助文件和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内容,核查政府补助列报是否正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列报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十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行业相关风险
1、发行人销售集中于国家电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两项产品主要应用于配电网架空线路上,因此发行人的最终用户为电网系统内各级供电公司。以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分别为 18,415.39万元、27,862.51万元和57,963.1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94%、67.17%和 82.20%;如以最终用户角度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最终用户为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分别为22,434.82万元、39,091.01万元和67,274.9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8.86%、94.25%和95.41%。国家电网是发行人最大的客户,发行人的营业收入集中于国家电网。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对国家电网的销售下降(最终用户口径),按销售收入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对国家电网销售收入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857.77 13.91%
20% 7,715.55 27.82%
30% 11,573.32 41.74%
我国的配电网主要由国家电网运营。国家电网的配电网覆盖88%的国土面积,供电服务人口超过11亿人,国家电网对于技术、市场和投资等政策体现着国家
在配电网领域的政策,公司的业务发展依赖于国家电网的投资和采购政策。如果
国家电网采购政策、偏好发生变化,将会带来以下风险:
(1)采购总量大幅度调整、降低的风险
如果未来国家电网的投资力度减弱、削减配电网领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或者国家电网的技术偏好发生变化而公司并不能快速调整,或者国家电网的采购政策发生变化而公司并不能调整适应,或者发生其他不利因素而发行人又不能开发其他客户予以替代,那么该类不利情形将对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业绩并损害股东利益。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国家电网投资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国家电网对电力行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力度将影响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进而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实现。
国家电网投资情况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呈现周期性的波动,其投资周期性的波动也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稳定性。同时,当前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构成为配电网智能化设备,本轮智能电网投资与电网投资周期性波动相结合,若本轮智能电网投资结束,公司产品销售可能会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该类风险。
2、业务区域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年至2019年,以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依据投运地、配电网信息化服务和其他板块业务按照客户所在地的原则划分后,公司在浙江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27%、81.88%和92.58%,公司在浙江省的业务较为集中。
公司当前的业务收入依然高度集中于浙江市场,并且在未来期间,浙江市场依然是公司营业收入中重要区域之一,将有可能会导致如下风险:
(1)若未来在浙江省销售不利的相关风险
若未来公司在浙江区域经营不善,或者浙江省电力公司采购政策和偏好发生变化,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发新的销售区域予以填补,那么该等不利情形将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量化分析如下: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在浙江省的销售收入下降,按销售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浙江省销售收入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727.30 13.44%
20% 7,454.60 26.88%
30% 11,181.91 40.32%
因此,若发生上述不利因素,导致公司在浙江省营业收入下降,将影响到净利润和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关于浙江省未来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的最终用户主要为浙江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即使公司尽力拓展浙江省以外市场,在可预见的将来,浙江省市场依旧为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的主要销售地,对公司主营业务有重要影响。如果未来国网浙江关于配电网智能化投资水平降低、由于技术路线改变导致投资和采购偏好转移等原因造成浙江省未来市场空间缩小,此类情形将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公司开拓浙江省以外市场的相关风险
为了逐步降低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公司已开始开拓其他省份市场。公司在开拓浙江省以外的网省市场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如:公司服务团队人手不足从而无法展开有效的售前推介和售后维护工作、公司产品技术方案难以获得客户认同、公司产品价格较高而客户所在网省公司支付能力不足等多种障碍,该类障碍会影响公司在浙江省以外的市场开拓,从而导致公司难以有效地化解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目标的实现。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关于公司营业收入随主要项目取得及执行的影响而可能存在较大波动性的风险
由于国家电网采购实行总部和省公司两级集中采购制度,网省公司将各市县级基层供电企业的采购需求汇集统一后对外采购,由此形成了流程上的采购批次集中、单次采购金额较大的现象。公司为了内部管理需要,以同次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程序为标志,将集采主体同一采购批次中公司与多家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归类为一个项目。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项目(即2016年南瑞帕威尔项目、2017年华云科技项目、2018年华云科技项目、2018年平高集团浙江项目和2019年平高集团河南项目)的合计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23%、69.78%和90.01%。
(1)主要项目取得和执行时间,对发行人营业收入造成波动
配电行业内电力系统客户普遍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由于集中采购程序的时间安排受政策、预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时间
不固定的情况。如果集采程序延后,则公司的生产以及销售进程也可能延后,这
就容易导致公司各年的收入增长速度可能出现不均衡的情况,对公司的营销策划、
资金管理以及收入变动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由于公司执行的主要项目金额较大,若该等主要项目的推出具体时间较为延后,则会造成该等项目无法在当年度执行完毕,相应的项目收入无法在当年予以确认,容易造成营业收入在年度间波动较大的情形。
(2)主要项目执行的其他影响
若该等大型项目覆盖的区域较广,会造成公司执行难度较大,营业成本中指导安装和协助投运的相关费用上升;另外,该等主要项目的技术难度、回款时间等因素都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的实现、营运资金管理造成影响。
综上,上述不利因素的产生,将影响该等主要项目的履行,将较大程度的影响公司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实现,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4、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2020年1月,自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湖北爆发以来,对全国多个省市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浙江、福建、山东、河南、陕西等地疫情防控措施的升级,多个省市地区对人与人接触类活动予以限制,因此生产、办公、户外作业、物流等环节都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发行人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配电网智能设备的销售,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业务需要历经发行人发货、集采主体安装、供电公司投运等多个环节,其中集采主体组织安装需要户外作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下游客户的户外作业受到限制,将会影响到集采主体组织的安装作业,因此将有可能会延缓收入确认进度。
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影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节,但具体的影响程度、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数,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难以判定,提请投资者关注本风险。
(二)公司相关经营风险
1、装配供应商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的智能柱上开关包括开关本体、控制终端和研判软件三个部分,开关本体委托德普乐装配加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544.24万元、13,824.76万元和29,414.95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总采购金额的38.97%、50.99%和63.20%。公司当前对开关本体的采购模式将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公司开关本体供应不足导致对客户交付能力下降的风险
若德普乐供应链管理能力下降、生产装配能力下降、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发行人不能迅速切换为自主生产、更换其它供应商从而影响对客户供货,将影响发行人对客户交付智能柱上开关的能力,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到宏力达的营业收入,将最终降低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本风险。
(2)关于公司自建开关本体生产线对现有供应模式进行调整的风险
为了逐步降低现阶段开关本体主要由合作供应商德普乐供应而产生的供应渠道单一风险,公司自2019年起开始着手自行建立开关本体加工装配线。公司自建的开关本体产线在工艺流程、供应链体系、生产管理等方面与现有模式有所区别。有可能会出现开关本体的工艺改变、生产品质不统一、客户不认可、成本上升、供应商管理不善等相关风险因素,从而影响公司交付智能柱上开关的产品质量和功能,进而有可能影响公司销售和营业收入的实现,最终影响公司盈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公司自建开关本体生产线关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毛利率等相关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自建产线的开关本体已经下线测试、试用,产品综合成本约为14,800元/套,相较于公司通过德普乐合作模式下采购的开关本体综合成本约14,200元/套,上升600元/套。最为极端的情况下,假设2019年全部用自产较高成本的开关本体,以2019年智能柱上开关(整套开关)销售量15,255套计算,将导致2019年公司成本上升915.30万元,同期综合毛利率下降1.30%,同期利润总额下降3.30%。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自建产线尚未开始开关本体的量产,若未来公司在量产环节发生诸如:生产线各个环节磨合不佳、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技术性能不达标、供应商不能有效供应、生产进度无法保证供货等关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不利情形,或者由于生产成本过高导致毛利率下降甚至亏损等不利情形,将损害公司对客户的供应能力,提升公司的产品成本,降低公司的毛利率,进而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配电网智能设备,该部分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4.91%、82.99%和94.82%,其中故障指示器和智能柱上开关为公司主要产品,产品结构较为单一。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的业务收入下降,按配电网智能设备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配电网智能设备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业务收入下降幅度
10% 3,837.07 13.84%
20% 7,674.13 27.67%
30% 11,511.20 41.51%
公司已加大周边产品的研发,但若新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效果不佳,将影响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提请投资者关注。
3、技术研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配电网物联化、智能化、集成化的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而电力物联网行业技术更新较快,若公司在未来出现下列不利情形,将对公司技术研发构成较大风险。
公司申请的专利中尚有部分未获得核准,其他未申请专利的非专利技术亦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易被泄密和窃取。若公司核心技术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则公司面临竞争力下降、发展受限的风险。
未来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以及新产品的不断开发,公司对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将会大幅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引进符合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或是发生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发展。
若公司研发水平和研发效率落后于市场,将导致公司的产品竞争力下降;若公司研发方向偏离市场需求,将导致公司难以扩大销售规模。
若公司未来出现上述有关技术和研发方面的风险因素,将影响公司未来营业收入,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盈利。提请投资者关注。
4、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营的配电网智能设备主要包括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和接地故障研判辅助装置等。公司所处的行业内企业较多,尤其是上市公司较多,竞争力较强。以《高压开关行业年鉴2019》披露的各厂家产量数据,2019年传统柱上开关产量合计808,288台/套,行业前十名企业的产量合计占比为41.30%。2019年公司智能柱上开关产量22,520套,占比为2.79%,现有产量规模位列行业前十。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单价、成本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因市场竞争导致智能柱上开关产品的销量下降,按智能柱上开关销量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智能柱上开关销量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140.23 11.32%
20% 6,280.47 22.65%
30% 9,420.70 33.97%
若未来随着竞争者的技术突破、不断跟进,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而公司不能持续壮大自身综合实力,大力开拓全国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和提升技术优势地位,将导致公司智能柱上开关产品的市场份额被挤压、盈利水平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5、质量控制的风险
电力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基础性能源,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是电网维护领域的长期追求。
投资者请关注,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的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届时如果公司不能保持良好的质量控制措施,造成公司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将影响公司在客户中的声誉和地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办公及生产场地租赁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办公场所为向金煤控股租赁的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A3幢7-8层;公司主要生产场地系福建宏科租用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金威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并且该两处厂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同时公司分公司如哈尔滨研发中心、杭州分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办公场所均为租赁。
公司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均通过租赁取得,特别是福建宏科所租赁的生产场所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公司的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存在出租方终止租赁关系、或者出租方由于缺失产权证书导致不能继续出租给公司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不能及时承租另外的办公场所和生产厂房来实现继续办公和生产经营,或者因为搬迁办公和生产场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将影响发行人盈利及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7、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扩张,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使公司面临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等各方面的挑战。如果
公司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
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难以保证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
规模同步增长。
8、关于公司核心技术被泄密的风险
公司目前研发生产的产品等涉及的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已通过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形式加以保护。由于公司申请的专利中尚有部分未获得核准,其他未申请专利的非专利技术亦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易被泄密和窃取。
如果未来公司与德普乐合作不畅导致战略合作关系破裂、或者德普乐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再继续履行《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由于公司自建生产线和寻找其他供应商致使德普乐不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由于公司选择了其他合作供应商而个别供应商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等原因,导致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9、关于故障指示器未来销量下降的风险
故障指示器在配电网线路中已经实际运行多年,近年来,虽然各厂家在故障指示器原有功能基础上,不断开发出新功能,但始终难以有较大的突破。当前,配电网设备处于一二次融合的趋势中,故障指示器的功能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配电网智能化的发展要求,电网用户对故障指示器的采购量可能呈下降趋势。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单价、成本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故障指示器产品的销量下降,按故障指示器销量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故障指示器销量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565.40 2.04%
20% 1,130.79 4.08%
30% 1,696.19 6.12%
报告期内,公司的故障指示器的销量分别为28,327套、21,249套和24,398套,基本保持稳定。随着配电网设备逐步向一二次深度融合发展,未来故障指示器的销量将面临下降趋势,公司故障指示器的销量亦可能存在跟随行业趋势逐步下降的可能性,并最终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10、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收入分别为5,906.69万元、3,436.33万元和1,284.5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43%、8.29%和1.83%,呈下降趋势,配电网信息化服务领域内供应商较多,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物联网概念的兴起,公司逐步减少传统电力软件开发和实施服务类项目的承接,而是专门成立大数据研发部门重点向电力大数据方向发展。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该业务收入下降,按业务收入 10%-5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配电网信息化服务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收入下降幅度
10% 45.69 0.16%
30% 137.06 0.49%
50% 228.44 0.82%
由于公司电力大数据业务起步较晚,相关技术积累和项目开发需要一定时间,未来,若短时间内公司承接并交付的电力大数据项目有限,而传统电力软件开发和实施服务类项目逐渐减少,则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的收入将继续下滑,继而影响公司未来整体营业收入,提请投资者关注。
11、关于IoT通信模块业务收入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IoT通信模块主要销售收入来自于公司自主研发的基于LoRa技术的通信模块,实现收入分别为601.94万元、1,509.62万元和1.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9%、3.64%和0.003%,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IoT通信模块业务收入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IoT通信模块业务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 利润总额变动幅度
收入变动幅度
-40% 0.80 0.00%
-20% 0.40 0.00%
2019年
20% -0.40 0.00%
40% -0.80 0.00%
-40% -272.92 -2.44%
-20% -136.46 -1.22%
2018年
20% 136.46 1.22%
40% 272.92 2.44%
-40% -70.85 -1.88%
-20% -35.43 -0.94%
2017年
20% 35.43 0.94%
40% 70.85 1.88%
IoT通信模块是公司新开拓的业务,尚未形成成熟对外销售产品,并建立稳定应用市场和客户群体,收入波动较大。未来,若公司在该领域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新技术、新产品定型并开拓更多成熟客户,则公司IoT通信模块仍无法贡献稳定收入,从而影响公司未来整体营业收入,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公司财务相关风险
1、经营性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类别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业务中,主要采用最终用户即供电公司投运确认为收入,销售业务周期较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分别为6,108.78万元、12,729.53万元和19,281.93万元,占存货比例分别为56.74%、68.89%和56.57%,对发行人营运资金的占用也较大。另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012.66万元、21,762.77万元和2,965.47万元,波动幅度较大,这可能会给发行人的货币资金管理、信用资信管理、长短期限管理造成难度,最终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如果不能有效管控经营性现金流或及时筹措到快速扩张所需资金,公司将不能保持业务的快速扩展及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并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影响发展速度和资信水平,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2、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公司的存货规模增长较快。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10,766.27万元、18,477.45万元及34,084.4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0.75%、24.08%和38.49%。
公司采取了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主要发出商品可与订单对应,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尤其是发出商品金额有可能继续增加。若在以后年度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客户安装或用户投运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跌价或存货变现困难,将给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准备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316.67万元、431.87万元及1,176.74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86%、2.28%和3.34%,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增加百分比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比例增加百分比
1% 352.61 1.27%
2019年 3% 1,057.84 3.81%
5% 1,763.06 6.36%
1% 189.09 1.69%
2018年
3% 567.28 5.07%
期间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比例增加百分比
5% 945.47 8.45%
1% 110.83 2.94%
2017年 3% 332.49 8.82%
5% 554.15 14.6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对存货中配电网智能设备发出商品和信息化服务项目成本计提跌价准备,为300.07万元、374.20万元和1,034.35万元,分别占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94.76%、86.65%和87.90%。
发出商品中的跌价准备主要由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中试点项目产生。信息化服务项目成本中的跌价准备主要是由部分信息化项目成本无法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情形产生。未来期间,若该等不利情形继续扩大,而公司又不能继续扩大营业收入规模来有效覆盖、抵消其不利影响,则该等不利情形将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最终影响公司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注意该风险。
4、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8.34%、53.32%和55.90%,综合毛利率较高。
报告期内,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毛利率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毛利率减少百分比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 705.13 2.54%
2019年 5% 3,525.65 12.71%
10% 7,051.30 25.43%
1% 414.78 3.71%
2018年 5% 2,073.88 18.53%
10% 4,147.76 37.06%
1% 252.46 6.69%
2017年 5% 1,262.32 33.47%
10% 2,524.64 66.93%
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产品性能以保持竞争优势,或持续研发创新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产品议价能力,或转嫁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成本上升压力,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将影响公司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5、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502.47万元、14,128.06万元和11,296.4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81%、18.41%和12.76%。由于应收账款占用了公司较多的资金,若不能及时收回,可能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下属子公司,客户较为强势且付款流程较长,发行人应收账款各期末逾期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6,409.06万元、7,131.09万元和6,635.18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35.09%、43.02%和45.61%;同时,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期后回款率分别为81.96%、65.29%和12.0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9.64%、14.77%和22.34%。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增加5%-15%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增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加百分比
5% 727.34 2.62%
10% 1,454.68 5.25%
15% 2,182.02 7.87%
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6、人力成本上升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公司人力成本将相应上升。如果人均产值无法相应增长,则人力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
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职工薪酬总额(即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分别为
5,074.05万元、5,778.51万元和7,287.37万元。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其他因素
保持不变,按人力成本即职工薪酬总额提升 10%-30%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
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人力成本整体上升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728.74 2.63%
20% 1,457.47 5.26%
30% 2,186.21 7.88%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价格较为稳定,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若出现短期大幅上涨,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费用上升,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等因素保持不变,按 10%-30%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原材料价格整体上升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2,853.15 10.29%
20% 5,706.30 20.58%
30% 8,559.44 30.87%
综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若人工成本和原材料采购价格的上升,将给公司带来利润下降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7、不能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报告期内,宏力达母公司及福建宏科(自2017年起)为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公司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将分别下降366.07万元、963.72万元和2,580.76万元,占同期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1.37%、9.89%和10.82%。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宏力达母公司及福建宏科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不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求,导致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将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四)募集资金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20,000万元,拟投资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有可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短期内公司将面临由于资本快速扩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合计大约4,767.00万元,若市场出现变化,投资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则存在因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以及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发行人产能增幅较大。
上述项目是根据公司现有业务及发展战略,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具有良好的研发积累、市场基础和经济效益。然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家电网关于配电网的发展战略、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项目的实施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电力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状况等情况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营效益。
(五)发行失败的风险
1、发行认购不足风险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低于2,500万股,拟募集资金120,000万元,用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主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
等因素,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公司的
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风
险。
2、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市值系基于对当前业务发展、盈利能力、资产质量、未来发展潜力及行业发展前景等诸多因素所作出的预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由于当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尚不能准确预测,因此存在本次发行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中止发行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涉及一起诉讼。2018年2月,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博智公司”)以鸿企发展、陈嘉伟等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服务协议纠纷之诉(案号为(2018)沪01民初300号),认为鸿企发展违反了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2006年6月30日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关于代持事项的约定,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终止《服务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鸿企发展及陈嘉伟补偿其股份转让款7.02亿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目前案件一审已经完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博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本案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博智公司虽然以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双方当事人诉讼的实质仍为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之间就委托投资所获得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 号案件已对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作出处理,故在博智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博智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补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件属于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9%股权处置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的系列诉讼之一,详细情况请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三、诉讼或仲裁事项/(二)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处详细披露内容。本案一审已经完结,但博智公司可能会提起上诉或再次起诉,有关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涉及的具体诉讼进度、金额以及相关败诉风险,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十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
电力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基础性能源,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是电网维护领域的长期追求。配电网是介于输电网和用电电路之间的供电网络,具有线路长、节点多、覆盖广、接入设备多、运行环境复杂等特点。配电网的网络和线路特点决定了配电网线路故障发生率较高。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是配电网线路中经常发生的故障类型,该两类故障一方面影响工业生产、商业和居民用电的稳定性,同时也成为引发触电、火灾起火等安全事故的隐患。
研制和生产物联化、智能化的配网设备来实现对故障的研判、定位和隔离是配网设备制造企业的一项长期的使命。当前配网实际维护工作中,通过传统设备对短路故障研判准确率可达90%,但是对单相接地故障研判准确率仅60%左右,故障的巡线和检修已成为基层供电局的一项繁重的工作。因此,基层供电局对具有故障研判、故障定位和故障隔离功能的物联化、智能化设备具有迫切的采购需求。
宏力达主营的配电网智能设备主要包括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和接地故障研判辅助装置等。智能柱上开关为公司目前的核心产品,系以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对传统柱上开关进行改造后的成果,实现了传统电气开关与物联传感设备、边缘计算、工业控制设备的融合,从而使柱上开关具备了人机互联能力、终端研判能力以及深度集成化的特点,能高效地在终端进行故障研判、故障定位、故障隔离,并且实现远程人机交互,具有故障研判准确率高、故障定位精确、故障隔离快速高效、人机交互能力强、线损采集准确等优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智能柱上开关已累计销售28,000余套,在多个市、县供电局稳定运行,供电可靠性提升效果显著。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公司智能柱上开关的短路故障研判准确率达 99%以上,单相接地故障研判准确率达90%,重合闸准确率接近 100%,将配网线路的故障研判准确率、故障定位的精确度和故障隔离的有效率提升到一个较高程度,该产品成为公司在电力物联网领域将传统电气设备进行物联化、智能化改造的成功实践。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全国电力监管技术标委会等行业研究机构认为发行人智能柱上开关在一二次融合方面具有先进性。同时,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南瑞集团、平高集团、国网信产集团等业内知名客户(或下属企业)对于发行人智能柱上开关的设计理念、技术先进性、质量稳定性给予了高度评价。此外,发行人曾参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属全国输配电技术协作网(EPTC)智能配电专委会成立的一二次融合专项工作组以及《12kV智能配电柱上开关通用技术条件》编写工作。
近年来,随着“能源互联网”、 “电力物联网”相关政策的推出和深化,未来智能电网建设方向逐步向物联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物联化和智能化的基础和主要需求将集中在“感知层”,也即“终端层”,“边缘智能”将为“电力物联网”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发行人配电网智能设备产品,尤其是智能柱上开关以电力物联网中较为先进的智能感知和边缘计算技术,实现配电线路运行及开关状态等信息的全监测,实现线损电量、零序和相序电流/电压及相位等数据的全采集,建立10kV配电网物联的数据体系;同时,实现数据就地计算、处理、动作,并将结果推送主站,实现站端协同目标,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非常契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较好,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与客户资源等优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庆鸿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赵星 邹晓东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赵星和邹晓东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赵星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 年内曾担任过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邹晓东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星 邹晓东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王庆鸿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 15/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Fax:+86(10)823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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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China,100083邮编100083
审 计 报 告
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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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贵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及分类披露参阅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二十三)收入”和“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之“(二十九)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贵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19年营业收入为705,129,604.58元,2018年营业收入为414,776,436.32元,2017年营业收入为252,464,243.75元,增长比例分别为70.00%,64.29%,-20.14%。鉴于营业收入是贵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存在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销售收入的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收入确认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估贵公司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并对其运行有效性实施测试;
(2)结合对贵公司业务模式的了解,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询问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并结合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等程序,以确认客户与贵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选取样本检查合同、物流单据、验收记录、销售发票、回款记录等支持性证据;
(5)实地走访重要客户,了解交易的商业背景、客户采购商品的使用情况等;
(6)对重要客户进行函证,核对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和往来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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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核对销售合同或订单、客户验收单等支持性文件,判断收入确认期间是否恰当;
(8)对收入增长、毛利率波动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事项描述
贵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披露参阅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九)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和“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之“(三)应收账款”。
于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45,467,793.00元、165,766,752.45元、182,628,279.22元,在资产总额中占比重大。
报告期内,贵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前,贵公司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管理层在识别应收账款客观减值证据和计提坏账准备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历史还款记录、目前信用状况等因素,并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做出估计;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后,贵公司以应收账款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管理层需要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这些重大判断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估贵公司与应收款项日常管理和坏账准备计提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并对其运行有效性实施测试;
(2)查询可比上市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价贵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所采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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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期末单项重大应收账款,结合询证应收账款余额、检查历史回款记录和期后回款记录、分析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等程序,逐项评估管理层单独减值测试结果是否客观合理;
(4)复核按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情况,检查其坏账准备计算的准确性。
(三)存货减值的计量
1.事项描述
贵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披露参阅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一)存货”和“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之“(七)存货”。
2019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352,612,069.51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11,767,363.04元,2018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189,093,281.31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4,318,748.67元,2017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110,829,412.50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3,166,745.23元,账面价值较高,存货跌价准备的增加对财务报表有一定的影响,存货的价值受客户需求、管理层市场预判准确程度影响较大,如果客户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层对市场预判失误,可能发生较大的减值风险。为此我们将存货减值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对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进行了评价;
(2)对除发出商品外的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
(3)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检查发出商品的数量、状况;
(4)分析存货跌价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
(5)取得存货期末库龄清单,分析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
(6)取得管理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资料,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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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贵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
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
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
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
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
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贵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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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就贵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以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间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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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股份”、“公司”或“本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于2011年12月13日成立。系由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7,5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68294995
法定代表人:章辉
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中心路1158号11幢101、401室
公司总部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A3幢8层
公司自成立起历经数次增资及股权变更,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投资”) 18,048,373.00 24.07
2 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越海投资”) 10,571,190.00 14.10
3 俞旺帮 7,735,017.00 10.31
4 赖安定 6,875,571.00 9.17
5 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元能源”) 6,445,848.00 8.59
6 上海品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华投资”) 6,016,125.00 8.02
7 上海丁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水投资”) 3,437,785.00 4.58
8 四川越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云山”) 3,437,785.00 4.58
9 章辉 2,922,118.00 3.90
10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鸿 2,248,599.00 3.00
智言”)
11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元藩”) 2,248,599.00 3.00
12 冷春田 1,547,003.00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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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3 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鹰智能源”) 1,217,389.00 1.62
14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 1,124,299.00 1.50
港松江”)
15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 1,124,299.00 1.50
华汇”)
合计 75,000,000.00 100.00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1.公司所处的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业务所属行业为“I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所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
公司主要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信息化服务。
(三)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报出。
(四)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下:
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子公司名称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是 是 是
建宏科”)
泉州宏力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 是 —— ——
州宏力达”)
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披露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本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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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公司依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三、(二十三)“收入”各项描述。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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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
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将全部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结构化主体。
2.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3.合并财务报表抵销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以本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已抵销了本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本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4.合并取得子公司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时控制时已经发生,从合并当期的期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是指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八)金融工具(2019年1月1日起适用)
1.金融工具的分类及重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①本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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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①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可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除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消除或减少会计错配,本公司可以将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将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且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2)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所有的金融负债不进行重分类。
2.金融工具的计量
本公司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本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金融资产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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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除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负债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 (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 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本公司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3.本公司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如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本公司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金融资产
本公司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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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权利终止;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
酬;③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报
酬的,但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报酬的,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以下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②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先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然后将以下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②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2)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本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九)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2019年1月1日起适用)
1.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含应收款项融资)、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减值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1)第一阶段,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2)第二阶段,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未发生信用减值的,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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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3)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
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其摊余成本(账面
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1)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可以不用与其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而直接做出该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假定。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债务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本公司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含重大融资成分),以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均采用简化方法,即始终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对于某项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如果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后即可以评价其预期信用损失的,则单独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坏账准备。余下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1:合并范围内客户
客户为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的应收账款通常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组合2:非合并范围内客户
客户不是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票据组合1:银行承兑票据
银行承兑票据通常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票据组合2:商业承兑汇票
类比应收账款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3)其他金融资产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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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应收款、除租赁应收款以外的长期应收款等,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在计量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时,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考虑了以下因素:①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②若现有金融工具在报告日作为新金融工具源生或发行,该金融工具的利率或其他条款是否发生显著变化;③同一金融工具或具有相同预计存续期的类似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的外部市场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④金融工具外部信用评级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⑤对债务人实际或预期的内部信用评级是否下调;⑥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⑦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⑧同一债务人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⑨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⑩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调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本公司对金融工具信用管理方法是否变化。
对于某项其他应收款,如果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后即可以评价其预期信用损失的,则单独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坏账准备。余下其他应收款,本公司根据债务人是否为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合并范围内企业款项组合和非合并范围内企业款项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合并范围内企业款项
债务人为合并范围内企业的款项通常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组合2:非合并范围内企业款项
2.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并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或计入预计负债(贷款承诺或财务担保合同)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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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工具(2019年1月1日之前适用)
1.金融工具的分类及确认
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等。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其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目的为短期内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未被划分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工具的计量
本公司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本公司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金融资产减值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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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上升直接计入股东权益。
对于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为:
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 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
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 连续12个月出现下跌。
取得时按支付对价(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
成本的计算方法 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
作为投资成本。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
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连续下跌或在下跌趋势持续期间反弹上扬幅度低于20%,
反弹持续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均作为持续下跌期间。
4.应收款项
本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本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在 200.00 万元以上且占应收款项账面余
额10%以上的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确定组合的依据 款项性质及风险特征低风险组合 应收合并范围内企业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但不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汇同单项
按账龄作为判断信用风险特征的主要依据划分 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剔除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单项不重
资产组合 大款项和应收合并范围内企业款项),按账龄作为判断信
用风险特征的主要依据划分资产组合,并根据公司确定的
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低风险组合 不计提坏账准备
按账龄作为判断信用风险特征的主要依据划分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资产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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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5 5
1至2年 10 10
2至3年 30 30
3至4年 50 50
4至5年 80 80
5年以上 100 1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有确凿证据表明可收回性存在明显差异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
(十一)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项目成本等。
2.成本的核算方法
硬件产品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公司直接材料成本根据生产任务单、物料清单(BOM)、领料单等资料,汇总实际领用数量,由生产成本核算人员检查后根据领用材料的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出材料成本计入到各产品的生产成本;公司的直接人工根据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按照产品生产工时分摊至各产品;公司的制造费用主要归集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折旧费、租赁费、水电费等费用,月末按照产品生产工时分摊至各产品,月末将完工产品结转至库存商品。公司收到客户的发货通知单后,发出存货,月末根据发出数量以及加权平均单价将成本结转至发出商品。在达到收入确认时点时,同时结转收入所对应的营业成本。
信息化服务和运维服务以项目归集成本,项目成本主要归集项目有关的职工薪酬、外协费用、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等。期末按照项目人员的实际工时,将职工薪酬分别计入项目成本。外协费用,在外协供应商交付成果或完成约定的工作量后,经公司与供应商确认后,按照应结算的外协费用计入外协成本。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直接计入对应的项目成本。项目期末完成验收的,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的项目成本;期末尚未完成验收的,将成本归集为存货的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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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6.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对于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照购买日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本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本公司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是指当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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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具有重大影响。或虽不足20%,但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时,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
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被投资单位依赖投资公司的技术或技
术资料;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十三)投资性房地产
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包括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具体核算政策与固定资产部分相同。
(十四)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方法
本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等;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本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寿命(年)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30 5.00 3.17
机器设备 3-10 5.00 31.67-9.50
运输设备 4-5 5.00 23.75-19.00
电子设备及其他 3-5 5.00 31.67-19.00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计价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后续计价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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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建工程
本公司在建工程分为自营方式建造和出包方式建造两种。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
(十六)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借入专门借款,按照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占用一般借款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实际利率法是根据借款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折价或溢价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其中实际利率是借款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借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十七)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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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本公司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分别为: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并在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在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本公司将无法预见该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或使用期限不确定等无形资产确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为: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但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无明确使用年限;综合同行业情况或相关专家论证等,仍无法判断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无形资产使用相关部门进行基础复核,评价使用寿命不确定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变化等。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条件的转入无形资产核算。
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阶段,应确定为研究阶段,该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等特点;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阶段,应确定为开发阶段,该阶段具有针对性和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等特点。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八)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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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商誉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十九)长期待摊费用
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受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若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
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离职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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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时,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设定提存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除此外,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二十一)预计负债
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同时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该义务为预计负债。本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如涉及多个项目,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最佳估计数。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十二)股份支付
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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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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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收入
本公司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一般原则
(1)销售商品
本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本公司在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收入确认的具体应用
(1)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
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主要为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及其主体部件;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及产品交付客户验收确认方式的不同,收入确认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合同约定交付的产品需要安装投运的,指导客户安装完成并取得客户出具的投运单时公司确认收入。
②合同未约定交付的产品需要安装投运的,公司将产品交付客户后,取得客户出具的到货验收单时确认收入。交付验收确认收入的情形,主要适用于产品作为备件或配件销售的方式。
(2)配网信息化服务
配网信息化服务,在公司完成客户委托工作,服务工作成果经客户验收后,取得客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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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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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
(3)其他
系统集成服务,在公司完成客户委托工作,服务工作成果经客户验收后,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
IoT通信产品,一般合同未约定安装调试,公司将产品交付客户后,取得客户出具的到货验收单时确认收入。
(4)租赁收入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在相关租金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时,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日期与租赁金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
(二十四)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类型及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能够形成长期资产的,与资产价值相对应的政府补助部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部分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金额,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政府补助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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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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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确认。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确认。除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补助款项时予以确认。
(二十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确定该计税基础为其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
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十六)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最低租赁付款额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
(二十七)主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1.会计政策变更及依据
(1)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2)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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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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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
准则”)。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类别: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类别。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具体会计政策见附注三、(八)(九)。
(3)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格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1)执行修订后政府补助准则的影响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影响的合并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和原因 报表项目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
相关的政府补助计 其他收益 33,370,154.66元 19,107,671.18元 7,240,100.10元
入其他收益
(2)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合并报表项目 2018年12月31日 影响金额 2019年1月1日
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5,000,000.00 45,000,000.00
应收票据 15,666,764.60 -9,750,000.00 5,916,764.60
应收款项融资 9,750,000.00 9,750,000.00
其他流动资产 47,394,019.69 -45,000,000.00 2,394,019.69
母公司报表项目 2018年12月31日 影响金额 2019年1月1日
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5,000,000.00 45,000,000.00
应收票据 15,666,764.60 -9,750,000.00 5,916,764.60
应收款项融资 9,750,000.00 9,750,000.00
其他流动资产 47,192,698.29 -45,000,000.00 2,192,698.29
本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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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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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进行调整,无需对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执行修订后财务报表格式的影响
根据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除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产生的列报变化以外,本公司将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单独列示、将“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等。本公司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3.拟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1)财政部2017年7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在原收入准则下,本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在新收入准则下,本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具体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政策如下: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本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取决于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则本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于客户取得相关资产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具体收入确认方法
1)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
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主要为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及其主体部件;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通常包括设备销售或者设备销售及安装投运组合的履约义务。对于单独设备销售,公司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对于设备销售及安装投运组合,由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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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从组合或组合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组合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故
公司将组合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①设备销售及安装投运组合的控制权在指导客户安装完成并投运时转移至客户,公司在相应的履约义务履行后,取得客户出具的投运单时公司确认收入。
②设备销售的控制权在设备交付客户时转移至客户,公司在相应的履约义务履行后,取得客户出具的到货验收单确认收入。交付验收确认收入的情形,主要适用于产品作为备件或配件销售的方式。
2)配网信息化服务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通常包含配网信息化服务的履约义务。配网信息化服务工作成果的控制权在客户验收时转移至客户,公司在相应的履约义务履行后,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确认收入。
3)其他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包括IoT通信产品销售、系统集成服务的履约义务。
系统集成服务工作成果的控制权在客户验收时转移至客户,公司在相应的履约义务履行后,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确认收入。
IoT通信产品销售的控制权在设备交付客户时转移至客户,公司在相应的履约义务履行后,取得客户出具的到货验收单确认收入。
4)租赁收入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在相关租金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时,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日期与租赁金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
(2)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由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下,各项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保持不变。
(3)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假定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申报期各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数据无影响。
4.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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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不动产租赁 13(17/16)、6、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纳税主体
适用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宏力达股份 15.00 15.00 15.00
福建宏科 15.00 15.00 15.00
泉州宏力达 25.00 — —
(二)重要税收优惠及批文
1.公司2014年9月4日取得编号为GR20143100023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R201731001678,有效期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
2.子公司福建宏科2017年11月30日取得编号为GR20173500057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
3.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17%/1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
(一)货币资金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现金 32,822.62 49,295.92 81,770.49
银行存款 361,008,423.40 336,860,527.04 228,753,312.10
其他货币资金 3,929,620.50 3,639,492.40 2,766,992.40
合 计 364,970,866.52 340,549,315.36 231,602,0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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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1,296,122.00 3,395,600.00
履约保函保证金 2,633,498.50 243,892.40 2,766,992.40
合 计 3,929,620.50 3,639,492.40 2,766,992.40
注:报告期末,除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以外,本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冻结、或存放在境外且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款项。
(二)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银行承兑汇票 12,158,170.00 1,238,622.00
商业承兑汇票 18,866,295.50 4,060,000.00
减:坏账准备 2,972,411.35 551,405.40
合 计 15,893,884.15 15,666,764.60 1,238,622.00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19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18,866,295.50 100.00 2,972,411.35 15.76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18,866,295.50 100.00 2,972,411.35 15.76
合 计 18,866,295.50 100.00 2,972,411.35 ——
2018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16,218,170.00 100.00 551,405.40 3.40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12,158,170.00 74.97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4,060,000.00 25.03 551,405.40 13.58
合 计 16,218,170.00 100.00 551,405.40 ——
2017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1,238,622.00 100.00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1,238,622.00 100.00
合 计 1,238,622.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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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账 龄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失率(%)
1年以内 13,000,000.00 5.00 650,000.00 688,400.00 5.00 34,420.00
1至2年 2,472,473.00 10.00 247,247.30
2至3年 3,405,330.00 30.00 1,021,599.00 899,127.00 30.00 269,738.10
3至4年 2,226,533.50 50.00 1,113,266.75
4至5年 234,432.00 80.00 187,545.60
合 计 18,866,295.50 —— 2,972,411.35 4,060,000.00 —— 551,405.40
注:应收票据账龄延续结算前的应收账款账龄连续计算。
4.报告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2019、2018和2017各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2,421,005.95元、551,405.40元和0.00元。
5.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类 别 终止确认 未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 未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 未终止确认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122,925,375.11 2,220,350.00 3,80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 8,000,000.00
合 计 122,925,375.11 8,000,000.00 2,220,350.00 3,800,000.00
(三)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新金融工具准则适用)
2019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4,308,159.53 9.84 14,308,159.53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31,159,633.47 90.16 18,194,909.18 13.87
合 计 145,467,793.00 100.00 32,503,068.71 ——
2019年1月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65,766,752.45 100.00 24,486,117.67 14.77
合 计 165,766,752.45 100.00 24,486,117.67 ——
- 47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龄 预期信用损 计提理由
失率(%)
千江(上海)信息 10,798,359.53 10,798,359.53 注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格蒂电力科技 3,509,800.00 3,509,800.00 3-4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14,308,159.53 14,308,159.53 —— —— ——
注:1-2年128,294.02元, 3-4年10,670,065.51元。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组合1:应收非合并范围内客户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账 龄 预期信用损 预期信用损
账面余额 失率(%)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失率(%) 坏账准备
1年以内 82,912,375.76 5.00 4,145,618.79 98,878,051.63 5.00 4,943,902.58
1至2年 30,277,798.84 10.00 3,027,779.88 22,419,936.37 10.00 2,241,993.64
2至3年 6,469,959.24 30.00 1,940,987.77 25,416,772.71 30.00 7,625,031.82
3至4年 436,140.07 50.00 218,070.04 18,588,543.36 50.00 9,294,271.69
4至5年 11,004,534.31 80.00 8,803,627.45 412,652.18 80.00 330,121.74
5年以上 58,825.25 100.00 58,825.25 50,796.20 100.00 50,796.20
合 计 131,159,633.47 —— 18,194,909.18 165,766,752.45 —— 24,486,117.67
2.应收账款分类披露(原金融工具准则适用)
2018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65,766,752.45 100.00 24,486,117.67 14.77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合 计 165,766,752.45 100.00 24,486,117.67 ——
2017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82,628,279.22 100.00 17,603,617.08 9.64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合 计 182,628,279.22 100.00 17,603,617.08 ——
- 48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1年以内 98,878,051.63 5.00 4,943,902.58 119,221,083.06 5.00 5,961,054.15
1至2年 22,419,936.37 10.00 2,241,993.64 37,836,778.37 10.00 3,783,677.84
2至3年 25,416,772.71 30.00 7,625,031.82 24,840,831.91 30.00 7,452,249.58
3至4年 18,588,543.36 50.00 9,294,271.69 590,110.68 50.00 295,055.35
4至5年 412,652.18 80.00 330,121.74 139,475.20 80.00 111,580.16
5年以上 50,796.20 100.00 50,796.20
合 计 165,766,752.45 —— 24,486,117.67 182,628,279.22 —— 17,603,617.08
3.报告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2019、2018和2017各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8,016,951.04元、6,882,500.59元和4,783,974.50元。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总 坏账准备余额
额的比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63,639,174.48 43.75 4,841,468.39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8,259,957.30 12.55 952,160.93
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798,359.53 7.42 10,798,359.53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8,520,000.00 5.86 6,816,000.00
福建俊榕能源有限公司 4,947,100.01 3.40 494,710.00
合 计 106,164,591.32 72.98 23,902,698.85
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包含其关联方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瑞帕威尔电
气有限公司、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国家电网下属公司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总 坏账准备余额
额的比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44,283,900.19 26.71 4,697,462.86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3,523,866.36 20.22 2,757,367.21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12,700,000.00 7.66 6,350,000.00
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867,430.47 6.56 3,228,155.64
西安前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8,326,809.40 5.02 416,340.47
合 计 109,702,006.42 66.17 17,449,326.18
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包含其关联方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电
科技通信有限公司、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国家电网下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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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总 坏账准备余额
额的比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93,114,289.69 50.99 5,798,636.69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7,519,949.94 9.59 1,147,171.39
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2,986,336.44 7.11 1,298,633.64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12,700,000.00 6.95 3,810,000.00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406,023.75 2.41 220,301.19
合 计 140,726,599.82 77.05 12,274,742.91
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包含其关联方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南瑞帕威尔
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国家电网下属公司。
(四)应收款项融资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应收票据 1,838,000.00 9,750,000.00
合 计 1,838,000.00 9,750,000.00
本公司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或背书,故将该类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五)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 龄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8,999,189.44 93.99 30,008,337.51 96.54 8,843,583.97 97.45
1至2年 356,481.23 3.72 979,783.94 3.15 186,615.92 2.06
2至3年 219,641.18 2.29 52,837.82 0.17 36,057.00 0.4
3年以上 42,337.00 0.14 8,080.00 0.09
合 计 9,575,311.85 100.00 31,083,296.27 100 9,074,336.89 100
2.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账款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
长沙精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5,559,971.05 58.06
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615,295.35 6.43
南京汇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471,698.10 4.93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00,000.00 3.13
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300,000.00 3.13
合 计 7,246,964.50 75.68
- 50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
福建德普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3,044,406.36 74.14
久杜电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686,650.00 8.64
宁波路易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1,190,479.41 3.83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92,500.00 1.26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50,000.00 1.13
合 计 27,664,035.77 89.00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
厦门德普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287,448.63 69.29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司 403,749.34 4.45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92,500.00 4.32
国家高压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56,550.31 2.83
福州东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9,547.71 1.32
合 计 7,459,795.99 82.21
(六)其他应收款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项 2,531,209.30 7,134,239.99 3,751,527.19
减:坏账准备 481,914.84 646,566.07 348,416.56
合 计 2,049,294.46 6,487,673.92 3,403,110.63
1.其他应收款项
(1)其他应收款项按款项性质分类
款项性质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备用金 327,774.70 518,870.00 72,500.00
保证金及押金 2,083,484.85 6,511,414.45 3,145,850.95
代垫社保 106,554.48 76,283.20 77,487.64
代扣股权转让个税 415,800.00
其他 13,395.27 27,672.34 39,888.60
减:坏账准备 481,914.84 646,566.07 348,416.56
合 计 2,049,294.46 6,487,673.92 3,403,110.63
(2)其他应收款项情况披露(新金融工具准则适用)
- 51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①其他应收款项账龄分析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账 龄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1年以内 1,666,711.35 65.84 5,734,972.54 80.38
1至2年 116,755.00 4.61 657,024.00 9.21
2至3年 143,428.50 5.67 537,133.45 7.53
3至4年 506,504.45 20.01 143,210.00 2.01
4至5年 35,910.00 1.42 2,650.00 0.04
5年以上 61,900.00 2.45 59,250.00 0.83
合 计 2,531,209.30 100.00 7,134,239.99 100.00
②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坏账准备 未来12个月预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合 计
期信用损失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2019年期初余额 646,566.07 646,566.07
期初余额在本期重 646,566.07 646,566.07
新评估后
本期计提 -164,651.23 -164,651.23
2019年12月31日 481,914.84 481,914.84
余额
(3)其他应收款项情况披露(原金融工具准则适用)
2018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7,134,239.99 100.00 646,566.07 9.06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合 计 7,134,239.99 100.00 646,566.07 ——
2017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3,751,527.19 100.00 348,416.56 9.29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合 计 3,751,527.19 100.00 348,416.56 ——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
- 52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账 龄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1年以内 5,734,972.54 5.00 286,748.63 2,565,471.24 5.00 128,273.56
1至2年 657,024.00 10.00 65,702.40 863,749.95 10.00 86,375.00
2至3年 537,133.45 30.00 161,140.04 225,800.00 30.00 67,740.00
3至4年 143,210.00 50.00 71,605.00 37,256.00 50.00 18,628.00
4至5年 2,650.00 80.00 2,120.00 59,250.00 80.00 47,400.00
5年以上 59,250.00 100.00 59,250.00
合 计 7,134,239.99 —— 646,566.07 3,751,527.19 —— 348,416.56
(4)报告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2019、2018和2017各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164,651.23元、298,149.51元和46,514.07元。
(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债务人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数 余额
的比例(%)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500,000.00 1年以内 19.75 25,000.00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 376,260.07 1年以内 14.86 18,813.00
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押金 309,724.50 注 12.24 134,587.45
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郑 投标保证金 200,000.00 1年以内 7.90 10,000.00
州分公司
南京东方实华置业有限公司 押金 88,028.00 1年以内 3.48 4,401.40
合 计 —— 1,474,012.57 —— 58.23 192,801.85
注:1年以内1,878.00元,1-2年41,807.00元,2-3年18,696.00元,3-4年243,902.50元, 4-5年3,441.00元。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债务人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数 余额
的比例(%)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3,150,108.00 1年以内 44.15 157,505.40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900,000.00 1年以内 12.62 45,000.00
北京国网富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投标保证金 401,600.00 1年以内 5.63 20,080.00
司
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押金 307,846.50 注 4.32 78,851.20
福州市第二医院 投标保证金 293,995.50 1-2年 4.12 2,939.96
合 计 —— 5,053,550.00 —— 70.84 304,376.56
注:1年以内41,807.00,1-2年18,696.00元,2-3年243,902.50元,3-4年3,4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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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债务人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数 余额
的比例(%)
姚瑞玉 代扣股权转 415,800.00 1年以内 11.08 20,790.00
让个税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381,600.00 1年以内 10.17 19,080.00
天恒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300,000.00 1年以内 8.00 15,000.00
福州市第二医院 投标保证金 293,995.50 1年以内 7.84 14,699.78
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押金 292,229.50 注 7.79 34,214.35
合 计 —— 1,683,625.00 —— 44.88 103,784.13
注:1年以内18,696.00元,1-2年243,902.50元,2-3年29,631.00元。
(七)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18,551,806.95 559,263.20 17,992,543.75
在产品 15,075,115.97 15,075,115.97
项目成本 60,252,710.92 4,697,429.82 55,555,281.10
库存商品 52,175,189.20 864,579.12 51,310,610.08
发出商品 198,465,361.63 5,646,090.90 192,819,270.73
委托加工物资 8,091,884.84 8,091,884.84
合 计 352,612,069.51 11,767,363.04 340,844,706.47
存货项目 2018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18,293,522.25 18,293,522.25
在产品 6,866,525.90 6,866,525.90
项目成本 20,102,023.65 1,055,819.81 19,046,203.84
库存商品 13,267,193.48 576,757.49 12,690,435.99
发出商品 129,981,431.08 2,686,171.37 127,295,259.71
委托加工物资 582,584.95 582,584.95
合 计 189,093,281.31 4,318,748.67 184,774,532.64
存货项目 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10,203,812.37 10,203,812.37
在产品 9,478,588.93 9,478,588.93
项目成本 17,426,946.21 1,634,992.76 15,791,953.45
- 54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存货项目 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库存商品 9,939,783.91 166,089.10 9,773,694.81
发出商品 62,453,472.43 1,365,663.37 61,087,809.06
委托加工物资 1,326,808.65 1,326,808.65
合 计 110,829,412.50 3,166,745.23 107,662,667.27
2.存货跌价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存货类别 2017年1月1日 本期计提额 本期减少额 2017年12月31日
转回 转销
项目成本 1,844,226.84 887,735.32 1,096,969.40 1,634,992.76
库存商品 113,427.35 52,661.75 166,089.10
发出商品 1,365,663.37 1,365,663.37
合 计 1,957,654.19 2,306,060.44 1,096,969.40 3,166,745.23
存货类别 2018年1月1日 本期计提额 本期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转回 转销
项目成本 1,634,992.76 380,856.90 960,029.85 1,055,819.81
库存商品 166,089.10 2,372,926.50 1,962,258.11 576,757.49
发出商品 1,365,663.37 1,320,508.00 2,686,171.37
合 计 3,166,745.23 4,074,291.40 2,922,287.96 4,318,748.67
存货类别 2019年1月1日 本期计提额 本期减少额 2019年12月31日
转回 转销
原材料 649,956.07 90,692.87 559,263.20
项目成本 1,055,819.81 3,679,016.20 37,406.19 4,697,429.82
库存商品 576,757.49 1,079,507.36 791,685.73 864,579.12
发出商品 2,686,171.37 3,007,127.98 47,208.45 5,646,090.90
合 计 4,318,748.67 8,415,607.61 966,993.24 11,767,363.04
注: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认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本期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本期可变现净值回升。
本期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上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售出或报废。
(八)其他流动资产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理财及结构性存款 45,000,000.00
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36,674,819.01 2,192,698.29
额
- 55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待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 346,555.71 201,321.40 836,787.17
额
IPO中介费 283,018.87
合 计 37,304,393.59 47,394,019.69 836,787.17
(九)投资性房地产
1.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项 目 出租的建筑物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2018年1月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87,704,228.56 87,704,228.56
(1)外购 87,704,228.56 87,704,228.56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8年12月31日 87,704,228.56 87,704,228.56
二、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1.2018年1月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8年12月31日
三、2018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87,704,228.56 87,704,228.56
项 目 出租的建筑物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2019年1月1日 87,704,228.56 87,704,228.56
2.本期增加金额 2,631,126.86 2,631,126.86
(1)外购 2,631,126.86 2,631,126.86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9年12月31日 90,335,355.42 90,335,355.42
二、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1.2019年1月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2,832,846.40 2,832,846.40
(1)计提或摊销 2,832,846.40 2,832,846.40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9年12月31日 2,832,846.40 2,832,846.40
三、2019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87,502,509.02 87,502,509.02
(十)固定资产
- 56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 33,148,124.00 30,838,661.60 7,358,523.90
减:减值准备
合 计 33,148,124.00 30,838,661.60 7,358,523.90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情况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 2017年1月1日 4,402,600.89 2,033,960.72 3,418,119.16 9,854,680.77
2.本期增加金额 2,882,296.65 889,481.53 3,771,778.18
(1)购置 1,691,795.77 889,481.53 2,581,277.30
(2)在建工程转入 1,190,500.88 1,190,500.88
3.本期减少金额 843,105.60 56,000.00 165,151.82 1,064,257.42
(1)处置或报废 17,473.45 56,000.00 165,151.82 238,625.27
(2)转入在建工程改造 825,632.15 825,632.15
4. 2017年12月31日 6,441,791.94 1,977,960.72 4,142,448.87 12,562,201.53
二、累计折旧
1. 2017年1月1日 873,544.81 924,056.15 1,563,207.28 3,360,808.24
2.本期增加金额 1,094,708.25 388,914.99 757,075.84 2,240,699.08
(1)计提 1,094,708.25 388,914.99 757,075.84 2,240,699.08
3.本期减少金额 234,226.94 32,141.68 131,461.07 397,829.69
(1)处置或报废 8,046.01 32,141.68 131,461.07 171,648.76
(2)转入在建工程改造 226,180.93 226,180.93
4. 2017年12月31日 1,734,026.12 1,280,829.46 2,188,822.05 5,203,677.63
三、2017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4,707,765.82 697,131.26 1,953,626.82 7,358,523.90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 2018年1月1日 6,441,791.94 1,977,960.72 4,142,448.87 12,562,201.53
2.本期增加金额 21,930,685.71 2,438,176.09 518,438.10 2,030,976.57 26,918,276.47
(1)购置 21,930,685.71 1,941,993.01 518,438.10 2,030,976.57 26,422,093.39
(2)在建工程转入 496,183.08 496,183.08
3.本期减少金额 640,205.95 363,277.11 574,172.80 1,577,655.86
(1)处置或报废 32,694.97 363,277.11 574,172.80 970,144.88
(2)转入在建工程改造 607,510.98 607,510.98
4. 2018年12月31日 21,930,685.71 8,239,762.08 2,133,121.71 5,599,252.64 37,902,822.14
二、累计折旧
- 57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合 计
1. 2018年1月1日 1,734,026.12 1,280,829.46 2,188,822.05 5,203,677.63
2.本期增加金额 1,623,124.89 213,064.63 864,319.20 2,700,508.72
(1)计提 1,623,124.89 213,064.63 864,319.20 2,700,508.72
3.本期减少金额 108,800.34 195,564.26 535,661.21 840,025.81
(1)处置或报废 31,141.42 195,564.26 535,661.21 762,366.89
(2)转入在建工程改造 77,658.92 77,658.92
4. 2018年12月31日 3,248,350.67 1,298,329.83 2,517,480.04 7,064,160.54
三、2018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21,930,685.71 4,991,411.41 834,791.88 3,081,772.60 30,838,661.60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 2019年1月1日 21,930,685.71 8,239,762.08 2,133,121.71 5,599,252.64 37,902,822.14
2.本期增加金额 657,920.57 3,615,045.09 1,921,899.93 994,930.04 7,189,795.63
(1)购置 657,920.57 2,368,969.48 1,921,899.93 994,930.04 5,943,720.02
(2)在建工程转入 1,246,075.61 1,246,075.61
3.本期减少金额 1,716,607.38 50,500.00 259,897.97 2,027,005.35
(1)处置或报废 753,917.43 50,500.00 259,897.97 1,064,315.40
(2)转入在建工程改造 962,689.95 962,689.95
4. 2019年12月31日 22,588,606.28 10,138,199.79 4,004,521.64 6,334,284.71 43,065,612.42
二、累计折旧
1. 2019年1月1日 3,248,350.67 1,298,329.83 2,517,480.04 7,064,160.54
2.本期增加金额 708,361.12 1,941,136.25 415,753.85 1,305,109.35 4,370,360.57
(1)计提 708,361.12 1,941,136.25 415,753.85 1,305,109.35 4,370,360.57
3.本期减少金额 1,226,411.79 47,975.00 242,645.90 1,517,032.69
(1)处置或报废 685,822.36 47,975.00 242,645.90 976,443.26
(2)转入在建工程改造 540,589.43 540,589.43
4. 2019年12月31日 708,361.12 3,963,075.13 1,666,108.68 3,579,943.49 9,917,488.42
三、2019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21,880,245.16 6,175,124.66 2,338,412.96 2,754,341.22 33,148,124.00
注:期末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3,560,150.63元。
(十一)在建工程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在建工程项目 4,314,432.54 749,825.92 441,006.95
减:减值准备
合 计 4,314,432.54 749,825.92 441,006.95
1.在建工程项目
- 58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1)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项 目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自制设备 2,439,616.67 2,439,616.67 749,825.92 749,825.92 441,006.95 441,006.95
泉州新厂区 1,874,815.87 1,874,815.87
合 计 4,314,432.54 4,314,432.54 749,825.92 749,825.92 441,006.95 441,006.95
(十二)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软件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 2017年1月1日 2,745,900.00 591,075.82 3,336,975.82
2.本期增加金额 263,503.01 263,503.01
(1)购置 263,503.01 263,503.01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7年12月31日 2,745,900.00 854,578.83 3,600,478.83
二、累计摊销
1. 2017年1月1日 869,535.00 196,856.30 1,066,391.30
2.本期增加金额 549,180.00 139,081.57 688,261.57
(1)计提 549,180.00 139,081.57 688,261.57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7年12月31日 1,418,715.00 335,937.87 1,754,652.87
三、2017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1,327,185.00 518,640.96 1,845,825.96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软件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 2018年1月1日 2,745,900.00 854,578.83 3,600,478.83
2.本期增加金额 298,810.34 298,810.34
(1)购置 298,810.34 298,810.34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8年12月31日 2,745,900.00 1,153,389.17 3,899,289.17
二、累计摊销
1. 2018年1月1日 1,418,715.00 335,937.87 1,754,652.87
2.本期增加金额 549,180.00 165,140.34 714,320.34
(1)计提 549,180.00 165,140.34 714,320.34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8年12月31日 1,967,895.00 501,078.21 2,468,973.21
三、2018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778,005.00 652,310.96 1,430,315.96
- 59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软件 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 2019年1月1日 2,745,900.00 1,153,389.17 3,899,289.17
2.本期增加金额 12,422,643.05 1,368,451.53 13,791,094.58
(1)购置 12,422,643.05 1,368,451.53 13,791,094.58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9年12月31日 12,422,643.05 2,745,900.00 2,521,840.70 17,690,383.75
二、累计摊销
1. 2019年1月1日 1,967,895.00 501,078.21 2,468,973.21
2.本期增加金额 103,522.05 549,180.00 306,618.37 959,320.42
(1)计提 103,522.05 549,180.00 306,618.37 959,320.42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9年12月31日 103,522.05 2,517,075.00 807,696.58 3,428,293.63
三、2019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12,319,121.00 228,825.00 1,714,144.12 14,262,090.12
(十三) 长期待摊费用
类 别 2017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摊销额 其他减少额 2017年12月31日
装修工程 761,766.45 520,264.85 382,370.24 899,661.06
合 计 761,766.45 520,264.85 382,370.24 899,661.06
类 别 2018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摊销额 其他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装修工程 899,661.06 308,908.72 590,752.34
合 计 899,661.06 308,908.72 590,752.34
类 别 2019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摊销额 其他减少额 2019年12月31日
装修工程 590,752.34 47,264.07 259,306.83 378,709.58
合 计 590,752.34 47,264.07 259,306.83 378,709.58
(十四)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项 目 递延所得税 可税抵暂扣时/性应差纳递延所得税 可税抵暂扣时/性应差纳递延所得税 可税抵暂扣时/性应差纳
资产/负债 异 资产/负债 异 资产/负债 异
递延所得税
资产:
资产减值 7,158,713.68 47,724,757.94 4,500,425.67 30,002,837.81 3,167,816.82 21,118,778.87
准备
递延收益 390,000.00 2,600,000.00 696,000.00 4,640,000.00 120,000.00 800,000.00
内部交易 7,728,472.26 51,523,148.43 4,865,569.43 32,437,129.55 1,325,252.25 8,835,015.02
未实现利润
小 计 15,277,185.94 101,847,906.37 10,061,995.10 67,079,967.36 4,613,069.07 30,753,793.89
- 60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项 目 递延所得税 可税抵暂扣时/性应差纳递延所得税 可税抵暂扣时/性应差纳递延所得税 可税抵暂扣时/性应差纳
资产/负债 异 资产/负债 异 资产/负债 异
递延所得税
负债:
固定资产 1,046,462.00 6,976,413.32 460,485.80 3,069,905.34 280,665.80 1,871,105.35
加速折旧
小 计 1,046,462.00 6,976,413.32 460,485.80 3,069,905.34 280,665.80 1,871,105.35
(十五)短期借款
借款条件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保证加质押借款 45,059,812.50 40,000,000.00 30,000,000.00
保证借款 20,029,241.67 20,000,000.00 29,500,000.00
合 计 65,089,054.17 60,000,000.00 59,500,000.00
(十六)应付票据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银行承兑汇票 2,176,122.00 16,978,000.00
商业承兑汇票
合 计 2,176,122.00 16,978,000.00
(十七) 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分类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1年以内(含1年) 112,216,204.51 108,642,298.89 55,436,458.31
1年以上 6,765,323.34 11,514,961.97 18,484,454.52
合 计 118,981,527.85 120,157,260.86 73,920,912.83
(十八) 预收款项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1年以内(含1年) 90,607,490.11 153,400,672.93 24,771,999.12
1年以上 9,162,218.88 10,255,664.86 631,226.98
合 计 99,769,708.99 163,656,337.79 25,403,226.10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收账款:
债权单位名称 所欠金额 账龄 未结转原因
杭州杰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4,150,968.89 1-2年 尚未发货,合同延期执行
杭州西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2,050,377.77 1-2年 已发货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合 计 6,201,346.66 —— ——
- 61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十九) 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分类列示
项 目 2017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7年12月31日
短期薪酬 5,567,405.81 46,656,721.46 44,443,216.35 7,780,910.92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4,068,753.22 4,068,753.22
辞退福利 15,000.00 15,000.00
合 计 5,567,405.81 50,740,474.68 48,526,969.57 7,780,910.92
项 目 2018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短期薪酬 7,780,910.92 52,425,494.28 50,947,416.52 9,258,988.68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5,058,330.45 5,058,330.45
辞退福利 301,228.20 301,228.20
合 计 7,780,910.92 57,785,052.93 56,306,975.17 9,258,988.68
项 目 2019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9年12月31日
短期薪酬 9,258,988.68 66,863,076.50 61,740,088.12 14,381,977.06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5,561,814.53 5,561,814.53
辞退福利 448,822.50 448,822.50
合 计 9,258,988.68 72,873,713.53 67,750,725.15 14,381,977.06
注:辞退福利均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2.短期职工薪酬情况
项 目 2017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7年12月31日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5,215,687.34 40,384,642.38 38,624,485.45 6,975,844.27
职工福利费 1,786,995.79 1,786,995.79
社会保险费 2,207,693.76 2,207,693.76
其中:医疗保险费 1,974,391.51 1,974,391.51
工伤保险费 58,867.63 58,867.63
生育保险费 174,434.62 174,434.62
住房公积金 1,757,280.00 1,757,280.0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51,718.47 520,109.53 66,761.35 805,066.65
合 计 5,567,405.81 46,656,721.46 44,443,216.35 7,780,910.92
项 目 2018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6,975,844.27 44,741,028.73 43,837,686.46 7,879,186.54
职工福利费 2,224,092.66 2,224,092.66
社会保险费 2,674,790.61 2,645,485.90 29,304.71
- 62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2018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其中:医疗保险费 2,388,763.78 2,361,429.48 27,334.30
工伤保险费 62,957.10 62,808.58 148.52
生育保险费 223,069.73 221,247.84 1,821.89
住房公积金 2,157,349.00 2,157,349.0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805,066.65 628,233.28 82,802.50 1,350,497.43
合 计 7,780,910.92 52,425,494.28 50,947,416.52 9,258,988.68
项 目 2019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9年12月31日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7,879,186.54 57,941,263.74 52,638,343.42 13,182,106.86
职工福利费 2,147,227.74 2,147,227.74
社会保险费 29,304.71 3,289,829.36 3,319,134.07
其中:医疗保险费 27,334.30 2,938,438.83 2,965,773.13
工伤保险费 148.52 70,247.77 70,396.29
生育保险费 1,821.89 281,142.76 282,964.65
住房公积金 2,693,428.70 2,693,428.70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350,497.43 791,326.96 941,954.19 1,199,870.20
合 计 9,258,988.68 66,863,076.50 61,740,088.12 14,381,977.06
3.设定提存计划情况
项 目 2017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7年12月31日
基本养老保险 3,940,359.63 3,940,359.63
失业保险费 128,393.59 128,393.59
合 计 4,068,753.22 4,068,753.22
项 目 2018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基本养老保险 4,927,169.81 4,927,169.81
失业保险费 131,160.64 131,160.64
合 计 5,058,330.45 5,058,330.45
项 目 2019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9年12月31日
基本养老保险 5,395,436.59 5,395,436.59
失业保险费 166,377.94 166,377.94
合 计 5,561,814.53 5,561,814.53
(二十) 应交税费
税 种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增值税 2,907,791.07 85,147,330.44 30,605,987.85
- 63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税 种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印花税 151,734.98 237,537.65 197,919.14
企业所得税 27,926,591.79 4,866,681.53 6,312,133.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276,346.11 4,377,180.88 1,571,240.12
土地使用税 10,381.00
个人所得税 98,497.96 314,682.33 98,879.19
教育费附加 213,892.01 3,490,475.91 1,505,421.35
其他税费 118,613.25 16,179.01 15,121.36
合 计 31,703,848.17 98,450,067.75 40,306,702.21
(二十一)其他应付款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应付利息 60,436.53 79,992.99
其他应付款项 2,644,010.20 1,073,732.73 424,435.99
合 计 2,644,010.20 1,134,169.26 504,428.98
1.应付利息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短期和长期借款应付利 60,436.53 79,992.99
息
2.其他应付款项
(1)其他应付款项分类
款项性质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代扣代缴社保费 448,240.43 288,423.92 215,897.09
员工报销款 559,021.75 746,488.81 171,626.28
保证金 1,558,930.99 35,700.00 34,000.00
其他 77,817.03 3,120.00 2,912.62
合 计 2,644,010.20 1,073,732.73 424,435.99
注:截至2019年12月31日,无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
(二十二)其他流动负债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8,000,000.00
合 计 8,000,000.00
(二十三)长期借款
借款条件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期末余额 利率区间 期末余额 利率区间 期末余额 利率区间
抵押借款 53,283,634.83 5.145%
合 计 53,283,634.83 5.145%
- 64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二十四)递延收益
1.递延收益按类别列示
项 目 2017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7年12月31日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800,000.00 800,000.00
合 计 800,000.00 800,000.00
项 目 2018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800,000.00 4,640,000.00 800,000.00 4,640,000.00
合 计 800,000.00 4,640,000.00 800,000.00 4,640,000.00
项目 2019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9年12月31日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4,640,000.00 2,040,000.00 4,080,000.00 2,600,000.00
合 计 4,640,000.00 2,040,000.00 4,080,000.00 2,600,000.00
2.政府补助项目情况
项 目 2017年1月1 本期新增补 本期计入损 其他 2017年12月 与资产相关/
日 助金额 益金额 变动 31日 与收益相关
面向智能电网在线监测的 800,000.00 800,000.00与收益相关
物联网解决方案及应用
合 计 800,000.00 800,000.00
项 目 2018年1月1 本期新增补 本期计入损 其他 2018年12月 与资产相关/
日 助金额 益金额 变动 31日 与收益相关
面向智能电网在线监测的 800,000.00 800,000.00 与收益相关
物联网解决方案及应用
2018年软集专项资金 2,600,000.00 2,600,000.00与收益相关
基于LoRaWAN技术的智能 2,040,000.00 2,040,000.00与收益相关
电网成果转化项目
合 计 800,000.00 4,640,000.00 800,000.00 4,640,000.00
项 目 2019年1月1 本期新增补 本期计入损 其他 2019年12月 与资产相关/
日 助金额 益金额 变动 31日 与收益相关
2018年软集专项资金 2,600,000.00 2,600,000.00与收益相关
基于LoRaWAN技术的智能 2,040,000.00 2,040,000.00 4,080,000.00 与收益相关
电网成果转化项目
合 计 4,640,000.00 2,040,000.00 4,080,000.00 2,600,000.00
(二十五)股本
投资者名称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鸿元投资 18,048,373.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越海投资 10,571,190.00 6,150,000.00 6,150,000.00
俞旺帮 7,735,017.00 4,500,000.00 4,500,000.00
- 65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投资者名称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赖安定 6,875,571.00 4,000,000.00 4,000,000.00
鸿元能源 6,445,848.00 3,750,000.00 3,750,000.00
品华投资 6,016,125.00 3,500,000.00 3,500,000.00
丁水投资 3,437,785.00 2,000,000.00 2,000,000.00
越云山 3,437,785.00 2,000,000.00 2,000,000.00
章辉 2,922,118.00 1,700,000.00 1,700,000.00
国鸿智言 2,248,599.00 1,308,167.00 1,308,167.00
宁波元藩 2,248,599.00 1,308,167.00 1,308,167.00
冷春田 1,547,003.00 900,000.00 900,000.00
鹰智能源 1,217,389.00 708,240.00 708,240.00
临港松江 1,124,299.00 654,083.00 654,083.00
隆华汇 1,124,299.00 654,083.00 654,083.00
合 计 75,000,000.00 43,632,740.00 43,632,740.00
注:报告期内股本变动情况
1.经2017年6月12日公司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新增股东国鸿智言、宁波元藩、隆华汇、临港松江分别
以货币形式出资5000万元、5000万元、2500万元和2500万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30.8167万元、130.8167万元、65.4083
万元和65.4083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4,607.55万元。
2.经2019年6月2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2018年末总股本
43,632,740股为基数,共计转增31,367,260股,减少资本公积31,367,260.00元,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75,000,000股。
(二十六)资本公积
类 别 2017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7年12月31日
一、资本溢价 49,841,173.33 147,630,172.00 197,471,345.33
合 计 49,841,173.33 147,630,172.00 197,471,345.33
注1:经2017年6月12日公司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新增股东国鸿智言、宁波元藩、隆华汇、临港松江分
别以货币形式出资5000万元、5000万元、2500万元和2500万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30.8167万元、130.8167万元、65.4083
万元和65.4083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4,607.55万元。
注2:公司2017年确认股份支付1,554,672.00元,增加资本公积1,554,672.00元,详见“九、股份支付”。
类 别 2018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一、资本溢价 197,471,345.33 899,384.00 198,370,729.33
合 计 197,471,345.33 899,384.00 198,370,729.33
注3:公司2018年确认股份支付899,384.00元,增加资本公积899,384.00元,详见“九、股份支付”。
类 别 2019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9年12月31日
一、资本溢价 198,370,729.33 31,367,260.00 167,003,469.33
合 计 198,370,729.33 31,367,260.00 167,003,469.33
- 66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注4:经2019年6月2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2018年末总股
本43,632,740股为基数,共计转增31,367,260股,减少资本公积31,367,260.00元。
(二十七)盈余公积
类 别 2017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7年12月31日
法定盈余公积 4,306,009.28 3,720,328.55 8,026,337.83
合 计 4,306,009.28 3,720,328.55 8,026,337.83
类 别 2018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8年12月31日
法定盈余公积 8,026,337.83 9,693,245.37 17,719,583.20
合 计 8,026,337.83 9,693,245.37 17,719,583.20
类 别 2019年1月1日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9年12月31日
法定盈余公积 17,719,583.20 19,780,416.80 37,500,000.00
合 计 17,719,583.20 19,780,416.80 37,500,000.00
注1:报告期内盈余公积增加数为本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计提数。
(二十八)未分配利润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
金额 提取或分配比例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164,153,654.07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164,153,654.07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8,587,550.66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9,780,416.80 母公司净利润10%
经2019年6月25日公司2018年
应付普通股股利 21,816,370.0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红
21,816,370.00元
期末未分配利润 361,144,417.93
2018年12月31日
项 目
金 额 提取或分配比例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76,373,078.03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76,373,078.03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7,473,821.41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9,693,245.37 母公司净利润10%
期末未分配利润 164,153,654.07
- 67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2017年12月31日
金 额 提取或分配比例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47,898,128.38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47,898,128.38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195,278.20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720,328.55 母公司净利润10%
期末未分配利润 76,373,078.03
(二十九)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一、主营业务小计 701,050,631.85 308,214,075.79 414,728,405.29 193,579,990.60 252,143,437.91 130,161,319.12
其中:配电网智能设备 664,768,857.19 281,062,382.94 344,194,063.30 144,024,031.29 163,666,320.85 63,177,317.42
配电网信息化服 12,845,833.54 8,277,113.73 34,363,293.69 25,308,483.29 59,066,897.55 44,765,096.51
务
其他 23,435,941.12 18,874,579.12 36,171,048.30 24,247,476.02 29,410,219.51 22,218,905.19
二、其他业务小计 4,078,972.73 2,777,300.40 48,031.03 30,931.03 320,805.84 254,269.45
其中:租赁收入 4,078,972.73 2,777,300.40
其他 48,031.03 30,931.03 320,805.84 254,269.45
合 计 705,129,604.58 310,991,376.19 414,776,436.32 193,610,921.63 252,464,243.75 130,415,588.57
(三十)税金及附加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 1,595,717.61 5,383,181.44 1,684,185.75
教育费附加 1,244,151.57 4,447,512.41 1,582,602.01
房产税 800,861.69
印花税 462,376.73 362,741.81 415,271.62
其他 466,831.20 287,998.70 224,488.23
合 计 4,569,938.80 10,481,434.36 3,906,547.61
(三十一)销售费用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工资、福利及社会统筹 20,438,092.20 15,984,728.96 11,896,249.39
差旅费 7,283,875.16 7,724,733.69 6,089,275.18
市场开拓费 3,624,245.18 1,298,451.47 1,469,783.89
业务招待费 3,991,229.44 5,904,564.85 4,764,286.60
交通运输费 3,617,458.40 2,499,770.62 1,356,211.15
办公费、通讯费、会务费 2,136,516.73 1,223,870.00 921,6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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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投标费 2,358,766.04 788,255.38 1,202,298.30
售后服务费 762,554.22 2,656,325.49 2,804,580.09
其他 1,897,178.01 1,588,041.15 549,639.45
合 计 46,109,915.38 39,668,741.61 31,053,936.48
(三十二)管理费用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工资、福利及社会统筹 18,023,349.59 14,673,388.22 12,926,913.24
房租及物业水电费 5,488,243.68 4,318,570.05 4,337,645.54
中介服务费 5,693,735.81 55,447.93 397,224.34
折旧及摊销 3,170,351.70 1,960,208.61 2,202,930.04
办公费、通讯费、会务费 2,619,497.62 2,032,614.61 1,575,765.39
业务招待费 2,751,690.94 1,394,912.13 1,611,495.10
差旅费 1,185,922.77 1,088,300.14 1,172,915.86
股份支付 899,384.00 1,554,672.00
其他 1,077,626.25 836,532.89 915,484.96
合 计 40,010,418.36 27,259,358.58 26,695,046.47
(三十三)研发费用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工资、福利及社会统筹 18,156,728.56 13,397,969.13 13,494,794.02
委托开发 7,197,288.84 9,533,589.87 200,311.10
材料费 3,985,520.33 2,872,631.59 3,214,622.99
检测费、设计费 1,971,152.97 1,534,516.59 1,166,433.74
折旧及摊销 1,682,460.49 885,186.29 632,146.77
产权申请费、咨询费、样品费 1,698,506.81 567,204.81 111,621.56
其他 2,018,543.52 1,276,594.79 1,112,211.02
合 计 36,710,201.52 30,067,693.07 19,932,141.20
(三十四)财务费用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利息支出 4,436,182.86 3,210,737.31 3,708,961.08
减:利息收入 2,114,657.52 3,071,013.27 777,499.32
手续费支出 47,386.75 74,322.71 48,426.27
现金折扣 -19,866.61 11,010,096.00 772,219.68
合 计 2,349,045.48 11,224,142.75 3,752,107.71
(三十五)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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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增值税即征即退[注1] 697,918.80 10,003,513.95 1,362,377.34 与收益相关
高转项目财政补贴[注2] 15,301,000.00 4,551,000.00 708,000.00 与收益相关
基于LoRaWAN技术的智能电网成果 5,100,000.00 与收益相关
转化项目[注3]
园区企业扶持资金[注4] 11,095,187.60 2,990,000.00 2,130,000.00 与收益相关
科技小巨人财政补助[注5] 519,000.00 3,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面向智能电网在线监测的物联网解 1,000,000.00 与收益相关
决方案及应用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142,227.00 与收益相关
泉州市丰泽区研发经费补助资金 275,800.00 与收益相关
泉州市丰泽区 18 年度科技项目扶持 100,000.00 与收益相关
资金
其他 281,248.26 420,930.23 39,722.76 与收益相关
合 计 33,370,154.66 19,107,671.18 7,240,100.10
注1: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注2:依据上海市财政局《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注3: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
注4:根据与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资金扶持协议》。
注5:科技小巨人财政补助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实施办法》(沪科合〔2015〕8号)。
(三十六)投资收益
类 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理财及结构性存款的投资收益 851,767.13 1,465,405.87 504,534.24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534,169.94
支付的贴现息
合 计 -1,682,402.81 1,465,405.87 504,534.24
(三十七)信用减值损失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 -2,421,005.95 -- --
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 -8,016,951.04 -- --
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 164,651.23 -- --
合 计 -10,273,305.76 -- --
(三十八)资产减值损失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坏账损失 -- -7,732,055.50 -4,830,488.57
存货跌价损失 -8,415,607.61 -4,074,291.40 -2,306,060.44
合 计 -8,415,607.61 -11,806,346.90 -7,136,5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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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三十九)资产处置收益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8,594.47 -31,545.70 -45,173.01
合 计 -8,594.47 -31,545.70 -45,173.01
(四十)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分项列示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 目 非计入经常当性期 非计入经常当期性 计非入经常当期性
发生额 损益的金 发生额 损益的金 发生额 损益的金
额 额 额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64,000.00 64,000.00 579,500.00 579,500.00 600,000.00 600,000.00
其他 30,280.00 30,280.00 170,280.00 170,280.00 29,930.00 29,930.00
合 计 94,280.00 94,280.00 749,780.00 749,780.00 629,930.00 629,930.00
2.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 2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注1]
自主品牌建设发展 200,000.00 与收益相关
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注2] 400,000.00 与收益相关
收到科技局 2017 年科技优惠政策奖 193,000.00 与收益相关
励
收到丰泽区经信局 2018 年市级技改 50,000.00 与收益相关
项目补助
其他 14,000.00 186,500.00 与收益相关
合 计 64,000.00 579,500.00 600,000.00
注1:依据《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注2: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132号)。
(四十一)营业外支出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 目 非计入经常当性期 非计入经常当期性 计非入经常当期性
发生额 损益的金 发生额 损益的金 发生额 损益的金
额 额 额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71,559.19 71,559.19 19,151.54 19,151.54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2,638.55 2,638.55 241.04 241.04
增值税滞纳金 5.31 5.31 183,609.77 183,609.77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3.63 3.63 23.0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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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 目 非计入经常当性期 非计入经常当期性 计非入经常当期性
发生额 损益的金 发生额 损益的金 发生额 损益的金
额 额 额
捐赠支出 100,000.00 100,000.00
其他支出 63.56 63.56
合 计 174,264.93 174,264.93 19,420.92 19,420.92 183,609.77 183,609.77
(四十二)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明细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 43,340,631.91 19,724,972.47 7,448,031.38
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 -4,629,214.64 -5,269,106.03 -1,925,201.32
合 计 38,711,417.27 14,455,866.44 5,522,830.06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利润总额 277,298,967.93 111,929,687.85 37,718,108.26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41,594,845.20 16,789,453.18 5,657,716.23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570.00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31,794.51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 809,880.34 966,087.27 1,120,428.29
影响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 -442,420.15
扣亏损的影响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 1,425.00 442,420.15
损的影响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694,163.27 -2,857,253.86 -1,729,529.12
所得税费用 38,711,417.27 14,455,866.44 5,522,830.06
(四十三)现金流量表
1.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9,488,073.81 17,019,209.04 7,980,183.15
其中:政府补助 30,689,665.08 13,490,551.34 6,484,591.00
保证金、押金 6,000,170.12 254,266.50 324,768.54
利息收入 2,114,657.52 3,070,965.31 777,499.32
收回备用金 641,447.73 372,442.53
- 72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其他 42,133.36 203,425.89 20,881.7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2,029,680.09 50,794,977.98 36,739,538.13
其中:研发支出 17,897,979.20 13,063,334.26 6,026,128.21
差旅费 8,221,057.03 8,499,973.58 7,268,307.45
招待费 6,664,208.23 7,070,347.61 6,350,628.60
租赁费 5,744,766.72 4,008,224.45 4,474,085.75
中介咨询费 5,650,998.10 292,046.99 519,599.34
交通运输费 4,305,960.77 2,129,712.97 780,530.67
办公费、通讯、会务费 4,745,399.06 3,117,504.65 3,003,627.67
业务拓展费、宣传费 1,608,797.57 3,645,007.94 1,076,998.42
投标费 1,984,869.24 1,394,691.22 1,166,038.53
保证金 3,101,805.43 3,455,576.00
其他 5,205,644.17 4,472,328.88 2,618,017.49
2.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018,126.00
其中:收回非关联企业借款及利息 3,018,126.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000,000.00
其中:非关联企业借款 3,000,000.00
3.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15,800.00
其中:收回代缴股权转让个税 415,800.0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83,018.87 415,800.00
其中:代缴股权转让个税 415,800.00
IPO中介费 283,018.87
(四十四)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238,587,550.66 97,473,821.41 32,195,278.20
加:信用减值损失 10,273,305.76 -- --
资产减值准备 7,448,614.37 8,884,058.94 6,039,579.61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7,203,206.79 2,700,508.72 2,240,699.08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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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无形资产摊销 855,798.37 714,320.34 688,261.57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259,306.83 308,908.72 382,370.2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 8,594.47 31,545.70 45,173.01
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71,559.19 19,151.54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4,436,182.86 3,210,737.31 3,708,961.08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851,767.13 -1,483,531.87 -504,534.24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5,215,190.84 -5,448,926.03 -1,917,980.09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585,976.20 179,820.00 -7,221.23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63,557,638.62 -78,257,444.78 -21,906,156.34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7,144,706.03 -25,313,117.93 21,426,046.66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77,595,527.54 213,708,511.48 6,181,418.41
其他 899,384.00 1,554,672.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654,677.40 217,627,747.55 50,126,567.96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361,041,246.02 336,909,822.96 228,835,082.59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336,909,822.96 228,835,082.59 58,179,892.64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4,131,423.06 108,074,740.37 170,655,189.95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一、现金 361,041,246.02 336,909,822.96 228,835,082.59
其中:库存现金 32,822.62 49,295.92 81,770.49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361,008,423.40 336,860,527.04 228,753,312.10
二、现金等价物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61,041,246.02 336,909,822.96 228,835,082.59
(四十五)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项 目 2019年12月31日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3,929,620.50保函、银承保证金
应收账款 48,600,754.07应收账款质押
投资性房地产 87,502,509.02抵押借款
固定资产 21,880,245.16抵押借款
合 计 161,913,1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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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六、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主要经营地 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取得方式
直接 间接
福建宏科 泉州市 泉州市 配电自动化产品 100.00 设立
研发与制造
泉州宏力达 泉州市 泉州市 配电自动化产品 100.00 设立
研发与制造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本公司的母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嘉伟,对本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为23.43%,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46.76%。
(二)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
详见附注“六、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三)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母公司
鸿元投资 控股股东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上海厚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上海银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天台樵山谷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鸿元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鸿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鸿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临港核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临港松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泽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内蒙古扎鲁特旗鲁安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鸿元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金煤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
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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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福建黑船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上海大家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瑞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浩海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苏州兆成展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俞旺帮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 俞旺帮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高红兵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鸿河文化艺术工作室 杨新英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杨新英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冠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霞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渊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涛控制
上海锋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峰配偶黄彧为并列第一大股东
上海峰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峰配偶黄彧控制
上海铨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宋文婷母亲共同控制
俞立珍 实际控制人配偶
俞旺帮 实际控制人岳父、股东
杨新英 俞旺帮配偶
章辉 董事长、股东
冷春田 董事、总经理、股东
唐捷 董事、副总经理、通过越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赖安定 副总经理、股东
林霞 唐捷配偶的姐姐、通过鸿元能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肖斌 林霞的配偶、通过丁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陈永林 通过品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夏晓迪 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曲义铭 控股股东监事
高红兵 控股股东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咏 董事
于义广 监事会主席
金玉婷 监事
宋文婷 职工代表监事
郑映帆 前任监事、通过越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周永 前职工代表监事
张占 财务总监
沈骁虓 董事会秘书
李峰 独立董事
陈康华 独立董事
龚涛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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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四)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租赁情况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租赁 本期确认的租赁费用
资产情况 (含税)
2019年度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办公室 2,881,686.00
2018年度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办公室 2,624,436.00
2017年度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办公室 2,624,436.00
2.关联担保情况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2019年度
鸿元投资 本公司 20,000,000.00 2019年11月25日 2020年11月24日 否
2018年度
鸿元投资 本公司 20,000,000.00 2018年03月06日 2019年02月28日 是
2017年度
鸿元投资 本公司 10,000,000.00 2017年12月8日 2018年12月7日 是
鸿元投资 本公司 80,000,000.00 2017年12月15日 2020年12月31日 否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合计 3,819,262.30 2,998,745.66 2,678,534.19
(五)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金煤控股集 376,260.07 18,813.00
团有限公司
合计 376,260.07 18,813.00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 金煤控股集 229,881.79
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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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八、股份支付
(一)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48,800.00 117,600.00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48,800.00 117,600.00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鹰智能源以每股25元增资70.824万股。
(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注2] [注1]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的确定方法 授予即行权
资本公积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累计金额 11,816,988.80 11,816,988.80 10,917,604.80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899,384.00 1,554,672.00
注1:参照外部投资者入股价值确定。
注2:2018年公司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以2017年外部投资者入股价值乘以权益资金成本确定。公司依据资本资产定价模
型确认权益资金成本为13.62%。
(三)以股份支付服务情况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 899,384.00 1,554,672.00
以股份支付换取的其他服务总额
九、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承诺事项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正在或准备履行的保函情况如下:
项 目 金额 币种 开立日期 到期日期 受益人 担保银行
履约保函 1,639,595.10 人民币 2019.8.19 2020.4.30 客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履约保函 836,401.00 人民币 2019.8.2 2019.12.31 客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履约保函 157,502.40 人民币 2016.5.24 2022.12.31 客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质押的事项详见本附注五之(四十五)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二)或有事项
报告期内无需要披露重要或有事项。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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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新冠肺炎疫情于2020年1月起在全国爆发以来,本公司积极响应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对病毒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并向湖北省和浙江省进行了捐赠。
为了做到防疫和生产两不误,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自2月10日起陆续开始复工。公司预计此次新型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将对本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暂时性影响,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新冠疫情的发展情况,并评估和积极应对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截至2020年5月28日,尚未发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0年5月28日,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分部报告
本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本公司的经营分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本公司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经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公司主要经营电力行业相关的产品销售与信息化服务,母公司负责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与维护,子公司福建宏科负责产品的生产,管理层将此业务视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管理、评估经营成果,因此,本财务报表不呈报分部信息。
截止报告报出日,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新金融工具准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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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4,308,159.53 9.57 14,308,159.53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35,154,280.00 90.43 18,056,029.18 13.36
其中:组合1:合并范围内客户 4,168,246.53 2.79
组合2:非合并范围内客户 130,986,033.47 87.64 18,056,029.18 13.78
合 计 149,462,439.53 100.00 32,364,188.71 ——
2019年1月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62,027,989.66 100.00 22,881,414.49 14.12
其中:组合1:合并范围内客户 1,499,930.01 0.93
组合2:非合并范围内客户 160,528,059.65 99.07 22,881,414.49 14.25
合 计 162,027,989.66 100.00 22,881,414.49 ——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龄 预期信用损 计提理由
失率(%)
千江(上海)信息 10,798,359.53 10,798,359.53 注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格蒂电力科技 3,509,800.00 3,509,800.00 3-4年 100.00 预计无法收回
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14,308,159.53 14,308,159.53 —— —— ——
注:1-2年128,294.02元, 3-4年10,670,065.51元。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组合1:应收合并范围内客户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 坏账准备
失率(%) 失率(%)
应收子公司 4,168,246.53 1,499,930.01
款项
合 计 4,168,246.53 1,499,930.01
组合2:应收非合并范围内客户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账 龄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 坏账准备
失率(%) 失率(%)
1年以内 82,912,375.76 5.00 4,145,618.79 98,878,051.63 5.00 4,943,902.58
- 80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账 龄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预期信用损 坏账准备
失率(%) 失率(%)
1至2年 30,277,798.84 10.00 3,027,779.88 21,736,643.57 10.00 2,173,664.36
2至3年 6,469,959.24 30.00 1,940,987.77 21,710,142.16 30.00 6,513,042.65
3至4年 436,140.07 50.00 218,070.04 17,739,773.91 50.00 8,869,886.96
4至5年 10,830,934.31 80.00 8,664,747.45 412,652.18 80.00 330,121.74
5年以上 58,825.25 100.00 58,825.25 50,796.20 100.00 50,796.20
合 计 130,986,033.47 —— 18,056,029.18 160,528,059.65 —— 22,881,414.49
2.应收账款分类披露(原金融工具准则适用)
2018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60,528,059.65 99.07 22,881,414.49 14.25
按低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499,930.01 0.93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合 计 162,027,989.66 100.00 22,881,414.49 ——
2017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77,389,586.42 100.00 16,944,158.54 9.55
按低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合 计 177,389,586.42 100.00 16,944,158.54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1年以内 98,878,051.63 5.00 4,943,902.58 118,537,790.26 5.00 5,926,889.51
1至2年 21,736,643.57 10.00 2,173,664.36 34,130,147.82 10.00 3,413,014.78
2至3年 21,710,142.16 30.00 6,513,042.65 23,992,062.46 30.00 7,197,618.74
3至4年 17,739,773.91 50.00 8,869,886.96 590,110.68 50.00 295,055.35
4至5年 412,652.18 80.00 330,121.74 139,475.20 80.00 111,580.16
5年以上 50,796.20 100.00 50,796.20
合 计 160,528,059.65 —— 22,881,414.49 177,389,586.42 —— 16,944,1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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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报告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2019、2018和2017各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9,482,774.22元、5,937,255.95元和4,412,469.83元。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总 坏账准备余额
额的比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63,639,174.48 42.58 4,841,468.39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8,259,957.30 12.22 952,160.93
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798,359.53 7.22 10,798,359.53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8,520,000.00 5.70 6,816,000.00
福建俊榕能源有限公司 4,947,100.01 3.31 494,710.00
合 计 106,164,591.32 71.03 23,902,698.85
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包含其关联方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瑞帕威尔电
气有限公司、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国家电网下属公司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总 坏账准备余额
额的比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43,952,100.19 27.13 4,531,562.86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9,473,866.36 18.19 1,473,693.32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12,700,000.00 7.84 6,350,000.00
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867,430.47 6.71 3,228,155.64
西安前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8,326,809.40 5.14 416,340.47
合 计 105,320,206.42 65.01 15,999,752.29
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包含其关联方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电
科技通信有限公司、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国家电网下属公司。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总 坏账准备余额
额的比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92,782,489.69 52.30 5,699,096.69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3,469,949.94 7.59 673,497.50
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2,986,336.44 7.32 1,298,633.64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12,700,000.00 7.16 3,810,000.00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406,023.75 2.48 220,301.19
合 计 136,344,799.82 76.85 11,701,529.02
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包含其关联方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南瑞帕威尔
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国家电网下属公司。
- 82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二)其他应收款
类 别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项 2,070,649.92 6,642,758.67 3,339,006.25
减:坏账准备 328,648.15 552,345.63 306,950.14
合 计 1,742,001.77 6,090,413.04 3,032,056.11
1.其他应收款项按款项性质分类
款项性质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备用金 1,000.00 449,870.00 72,500.00
保证金及押金 2,054,684.85 6,178,817.95 2,828,871.45
代垫社保 1,569.80 1,569.80
代扣股权转让个税 415,800.00
其他 13,395.27 12,500.92 21,834.80
减:坏账准备 328,648.15 552,345.63 306,950.14
合 计 1,742,001.77 6,090,413.04 3,032,056.11
2.其他应收款项情况披露(新金融工具准则适用)
(1)其他应收款项账龄分析
账 龄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1年以内 1,538,748.47 74.31 5,534,280.72 83.32
1至2年 74,948.00 3.62 638,328.00 9.61
2至3年 124,732.50 6.02 268,480.95 4.04
3至4年 237,851.95 11.49 139,769.00 2.10
4至5年 32,469.00 1.57 2,650.00 0.04
5年以上 61,900.00 2.99 59,250.00 0.89
合 计 2,070,649.92 100.00 6,642,758.67 100.00
(2)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坏账准备 未来12个月预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合 计
期信用损失 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已发生信用减值)
2019年期初余额 552,345.63 552,345.63
期初余额在本期重 552,345.63 552,345.63
新评估后
本期计提 -223,697.48 -223,697.48
2019年12月31日 328,648.15 328,648.15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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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其他应收款项情况披露(原金融工具准则适用)
2018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 6,642,758.67 100.00 552,345.63 8.32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
合 计 6,642,758.67 100.00 552,345.63 ——
2017年12月31日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 3,339,006.25 100.00 306,950.14 9.19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
合 计 3,339,006.25 100.00 306,950.14 ——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
账 龄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1年以内 5,534,280.72 5.00 276,714.04 2,451,233.80 5.00 122,561.69
1至2年 638,328.00 10.00 63,832.80 595,097.45 10.00 59,509.75
2至3年 268,480.95 30.00 80,544.29 196,169.00 30.00 58,850.70
3至4年 139,769.00 50.00 69,884.50 37,256.00 50.00 18,628.00
4至5年 2,650.00 80.00 2,120.00 59,250.00 80.00 47,400.00
5年以上 59,250.00 100.00 59,250.00
合 计 6,642,758.67 —— 552,345.63 3,339,006.25 —— 306,950.14
4.报告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2019、2018和2017各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223,697.48元、245,395.49元和35,038.86元。
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债务人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数 余额
的比例(%)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500,000.00 1年以内 24.15 25,000.00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 376,260.07 1年以内 18.17 18,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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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占其他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债务人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数 余额
的比例(%)
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郑 投标保证金 200,000.00 1年以内 9.66 10,000.00
州分公司
南京东方实华置业有限公司 押金 88,028.00 1年以内 4.25 4,401.40
福州市鼓楼区公有房产管理中心 押金 86,339.96 3-4年 4.17 43,169.98
合 计 —— 1,250,628.03 —— 60.40 101,384.38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债务人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数 余额
的比例(%)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3,150,108.00 1年以内 47.42 157,505.40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900,000.00 1年以内 13.55 45,000.00
北京国网富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投标保证金 401,600.00 1年以内 6.05 20,080.00
司
福州市第二医院 投标保证金 293,995.50 1-2年 4.43 29,399.55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200,000.00 1-2年 3.01 20,000.00
合 计 —— 4,945,703.50 —— 74.46 271,984.95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
债务人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数 余额
的比例(%)
姚瑞玉 代扣股权转 415,800.00 1年以内 12.45 20,790.00
让个税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381,600.00 1年以内 11.43 19,080.00
天恒招标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300,000.00 1年以内 8.98 15,000.00
福州市第二医院 投标保证金 293,995.50 1年以内 8.80 14,699.78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 218,876.50 1-2年 6.56 21,887.65
合 计 —— 1,610,272.00 —— 48.22 91,457.43
(三)长期股权投资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项 目 减值 减值 减值
账面余额 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
资 10,500,000.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合 计 10,500,000.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10,500,000.00
1.对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单位 2017年1月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7年12月 本期计提减 减值准备期
1日 31日 值准备 末余额
福建宏科 10,500,000.00 10,500,000.00
合 计 10,500,000.00 10,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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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被投资单位 2018年1月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8年12月 本期计提减 减值准备期
1日 31日 值准备 末余额
福建宏科 10,500,000.00 10,500,000.00
合 计 10,500,000.00 10,500,000.00
被投资单位 2019年1月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9年12月 本期计提减 减值准备期
1日 31日 值准备 末余额
福建宏科 10,500,000.00 10,500,000.00
合 计 10,500,000.00 10,500,000.00
(四)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一、主营业务小计 703,242,929.22 363,866,190.13 416,058,575.30 214,876,899.24 253,306,557.49 139,947,815.59
其中:配电网智能 666,632,365.83 336,388,603.64 345,426,861.37 165,223,568.01 164,829,440.43 72,954,274.90
设备
配电网信息 12,845,833.54 8,277,113.73 34,363,293.69 25,308,483.27 59,066,897.55 44,765,096.49
化服务
其他 23,764,729.85 19,200,472.76 36,268,420.24 24,344,847.96 29,410,219.51 22,228,444.20
二、其他业务小计 4,537,393.61 3,054,812.06 44,806.03 62,899.13
其中:租赁收入 4,078,972.73 2,777,300.40
其他 458,420.88 277,511.66 44,806.03 62,899.13
合 计 707,780,322.83 366,921,002.19 416,103,381.33 214,939,798.37 253,306,557.49 139,947,815.59
(五)投资收益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理财及结构性存款的投资收益 851,767.13 1,276,300.09 504,534.24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2,534,169.94
融资产支付的贴现息
合计 -1,682,402.81 1,276,300.09 504,534.24
十三、补充资料
(一)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 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80,153.66 -50,697.24 -45,173.01
冲销部分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 32,701,816.62 9,650,551.34 6,470,991.00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3.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17,100.00
4.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851,767.13 1,465,405.87 504,534.24
5.授予即行权的股份支付 -899,384.00 -1,554,672.00
6.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72,425.74 170,010.62 -153,679.77
7.所得税影响额 -5,010,546.98 -1,687,896.00 -983,255.17
合 计 28,390,457.37 8,665,090.59 4,238,745.29
- 86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报告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中列入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理由:
类 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理 由
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 697,918.80 10,003,513.95 1,362,377.34 退税收入持续发生
个税返还 27,848.46 33,105.89 6,731.76 经常发生
进项税加计 6,570.78 经常发生
合 计 732,338.04 10,036,619.84 1,369,109.10
(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2019 2018 2017 2019 2018 2017 2019 2018 2017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44.52 26.05 14.61 3.18 1.30 0.45 3.18 1.30 0.45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39.22 23.73 12.69 2.80 1.18 0.39 2.80 1.18 0.39
润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21页至第87页的财务报表附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 日期:
- 87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 88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 89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 90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 91 -
财务报表附注
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 92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引言...............................................................................................................6
第二节 正 文.............................................................................................................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3
四、发行人的设立......................................................................................................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1
八、发行人的业务......................................................................................................55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9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0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10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5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15
二十三、结论意见.................................................................................................... 119
第三节 签署页.......................................................................................................120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121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121
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12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编报规则第12号》 指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 指 的以人民币标明价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
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公司、宏力达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宏力达有限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宏力达前身
鸿元投资 指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越海投资 指 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鸿元能源 指 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品华投资 指 上海品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丁水投资 指 上海丁水投资有限公司
越云山 指 四川越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鸿智言 指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上海国鸿智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元藩 指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元藩 指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鹰智能源 指 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临港投资 指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隆华汇 指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鑫坤投资 指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宏科 指 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宏力达全资子
公司
泉州宏力达 指 泉州宏力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系宏力达全资子
公司
杭州分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福建分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哈尔滨研发中心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软件
研发中心
南京研发中心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研发中
心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
牌上市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宏力达、宏力达有限过往及现行有效的《上海宏
《公司章程》 指 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宏力达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修订并将在上市后实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施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招股说明书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
法律意见书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报告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股东大会并见证股东投票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2020年1月15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其提交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决定。2020年2月10日召开的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决议。
根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且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准。
4.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下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述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A股)股票账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6.拟上市交易所及板块:上交所科创板。
7.发行方式:采取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适用发行费用分摊,发行费用全部由发行人承担。
10.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1.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上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万元)
1 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55,459.46
2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4,139.11
3 补充流动资金 30,401.43
合计 120,000.00
鉴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实施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若募集资金不足,由公司根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资金投资上述项目如有剩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
(三)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议案,具体授权情况如下:
1.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内容;
2.制作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文件,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
3.在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申报文件报送监管审核部门后,可结合监管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和具体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4.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
5.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政策及规定进行更新,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更新后的政策及规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但该规定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决议的除外;
6.决定聘请参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
7.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相应地修改或修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及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
8.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上市情况办理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和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9.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办理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上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则有效
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需的批准与授权,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但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宏力达有限以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及大信会计师专项复核报告;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4.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核查文件;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以及实地调查发行人资产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为宏力达有限。宏力达有限系由鸿元投资于2011年12月13日出资设立,设立时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2016年3月,宏力达有限按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2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注册资本为3,900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持续经营已经超过三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
2.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公司。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组织结构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订了相关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13次,董事会19次,监事会11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营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核查文件;
2.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市场监督、税务、商务、环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确认函;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发放调查表、要求发行人及前述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制作访谈笔录、取得签字确认后的调查表和确认函;实地走访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是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逐条进行了核查: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联合签订的相关约定,本次发行由华泰联合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9月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正数,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经查阅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已经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成立于2016年3月,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6.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3)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审慎选择如下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根据华泰联合出具的《市值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部股权融资/交易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9月份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按《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宏力达有限)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财务资料;
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违法行为的证明;
6.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
7.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访谈记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相关事实的背景及原因,并制作访谈笔录;实地走访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宏力达有限的设立及其历次股权变更情况
1.2011年12月,宏力达有限的设立
宏力达有限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由鸿元投资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 3,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章文青,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信息技术、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电力设备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机电设备的销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011年12月6日,股东鸿元投资签署公司章程。
2011年12月8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骁审内验(2011)60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2月8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鸿元投资缴
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1年12月1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了本次设立登记,宏力达有限取得了注册号为“31011400234489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宏力达有限设立时,鸿元投资持有其100%的股权。
2.2012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11月1日,公司股东鸿元投资决定:将其所持公司20.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615万元)以615万元转让给越海投资,将其所持公司1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75万元)以375万元转让给鸿元能源,将其所持公司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50万元)以150万元转让给品华投资,将其所持公司1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50万元)以450万元转让给俞旺帮,将其所持公司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70万元)以270万元转让给姚瑞玉,将其所持公司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90万元)以90万元转让给冷春田。
2012年11月1日,上述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宏力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2年12月5日,宏力达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宏力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35.00
2 越海投资 615 20.50
3 俞旺帮 450 15.00
4 鸿元能源 375 12.50
5 姚瑞玉 270 9.00
6 品华投资 150 5.00
7 冷春田 90 3.00
合计 3,000 100
根据公司说明以及对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如下:受让方越海投资系鑫坤投资控制的企业,设立时准备作为宏力达有限负责系统集成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故本次受让部分股权;鸿元能源系鸿元投资控制的企业,其合伙人主要系宏力达有限创始团队成员,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本次受让部分股权系希望进一步参与宏力达有限的未来发展;俞旺帮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的岳父,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有意参与投资;品华投资、姚瑞玉彼时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发展,有意参与投资;冷春田系宏力达有限创始团队成员(现为宏力达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本次受让部分股权系希望进一步参与宏力达有限的未来发展。
本次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设立不久,根据公司提供的2012年11月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本次转让价格系参考公司净资产值(略低于注册资本值)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价格。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支付凭证,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相关所得税的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2015年7月,第一次增资
2015年6月,赖安定、丁水投资、越云山与宏力达有限及其股东鸿元投资、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品华投资、俞旺帮、冷春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赖安定、丁水投资及越云山以1.77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宏力达有限进行增资,其中赖安定以人民币531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丁水投资以人民币354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越云山以人民币354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分别占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8.11%、5.41%及5.41%。
2015年7月3日,宏力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7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赖安定、丁水投资及越云山分别认缴300万元、200万元及200万元。
同日,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5年7月17日,宏力达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宏力达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8.38
2 越海投资 615 16.62
3 俞旺帮 450 12.16
4 鸿元能源 375 10.14
5 赖安定 300 8.11
6 姚瑞玉 270 7.30
7 丁水投资 200 5.41
8 越云山 200 5.41
9 品华投资 150 4.05
10 冷春田 90 2.43
合计 3,700 100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对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本次增资的原因系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其中,赖安定系发行人子公司福建宏科的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希望进一步参与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丁水投资和越云山系财务投资者,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有意参与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5年6月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本次增资价格系在公司彼时净资产值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确定。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支付凭证,本次增资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4.2015年1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2015年10月13日,宏力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1、同意股东姚瑞玉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4.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70万元)、2.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以1.77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章辉、赖安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9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品华投资以人民币354万元认缴,增资价格为1.77元/每1元注册资本。
同日,姚瑞玉分别与章辉、赖安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增资方品华投资与宏力达有限及其他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同日,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年11月26日,宏力达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宏力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6.92
2 越海投资 615 15.77
3 俞旺帮 450 11.54
4 赖安定 400 10.26
5 鸿元能源 375 9.62
6 品华投资 350 8.97
7 丁水投资 200 5.13
8 越云山 200 5.13
9 章 辉 170 4.36
10 冷春田 90 2.31
合计 3,900 100
根据公司说明以及对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姚瑞玉个人资金需求,拟将宏力达有限的股权变现;本次增资的原因系公司资金需求,品华投资作为财务投资者,继续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有意参与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5年6月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系根据公司最近一期的净资产值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价格。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支付凭证,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以及增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方已经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上述历次增资,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1号”《专项复核报告》,确认宏力达有限历次增资已经实缴完毕。
(二)宏力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审计及评估
2016年1月4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会字(2016)第022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1月30日,宏力达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62,480,480.53元。
2016年1月5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万隆评报字(2016)第1026号”《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11月30日,宏力达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73,466,180.42元。
2.改制方案及内部决策程序
2016年1月5日,宏力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截至2015年11月30 日的净资产折股,将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公司总股本为39,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3.发起人协议
2016年1月20日,宏力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发起设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3,900万元,股本总额为3,9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
4.验资
2016年1月20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会字(2016)第1198号”《验资报告》,确认宏力达(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宏力达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3,900万元,出资方式均以宏力达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2,480,480.53元折股,除注册资本3,900万元外,其余净资产23,480,480.53元计入资本公积。
5.召开创立大会
2016年1月20日,宏力达(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6.工商登记
2016年3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变更进行了登记,并换发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900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6.92
2 越海投资 615 15.77
3 俞旺帮 450 11.54
4 赖安定 400 10.26
5 鸿元能源 375 9.62
6 品华投资 350 8.97
7 丁水投资 200 5.13
8 越云山 200 5.13
9 章 辉 170 4.36
10 冷春田 90 2.31
合计 3,900 1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宏力达于2016年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2015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为46,245,140.05元,较原验资报告所载经审计净资产减少了16,235,340.48元,发行人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2016年实现的利润对上述差额进行补足。
就上述事项,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3号”《专项复核报告》,认为追溯调整的相关证据文件完整,追溯调整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截至验资报告复核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发起人)以原拥有的宏力达公司的股权所代表的的净资产折价投入,注册资本(股本)3,900万元(叁仟玖佰万元整),其余23,480,480.53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调整后2015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为46,245,140.05元,较原验资报告所载经审计净资产减少了 16,235,340.48 元,但仍超出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股本)7,245,140.05元,不影响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缴纳,且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已经以2016年实现的利润对资本公积差额进行了补足,并由大信会计师验资复核,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10名发起人中,机构股东均注册于中国境内,且依法存续,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均属于中国公民,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备案。发行人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并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宏力达有限的股东在设立宏力达有限过程中签订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宏力达有限的设立和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进行的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阅相关缴款凭证,相关自然人股东已经缴纳了宏力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所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屋、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4.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5.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
6.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核查文件。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实地调查发行人的经营机构、地址等有关情况;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关承诺函,并取得该等承诺函;以及检索专利、商标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机器设备,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各种资产权属清晰、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人事任免的情况。发行人设有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的独立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行人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并设有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下设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综合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实施运维部、上海研发中心、上海生产中心、采购部等。每个部门都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运作,与股东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完全独立于股东及关联方,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其银行基本账户的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龙茗路支行。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发行人独立纳税,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等;
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有股东签署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要求发行人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以及网络检索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10名,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6.92
2 越海投资 615 15.77
3 俞旺帮 450 11.54
4 赖安定 400 10.26
5 鸿元能源 375 9.62
6 品华投资 350 8.97
7 丁水投资 200 5.13
8 越云山 200 5.13
9 章 辉 170 4.36
10 冷春田 90 2.31
合计 3,900 100
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1)俞旺帮,男,出生日期1935年11月7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2122193511XXXXXX,住址福建省建阳市潭城西市街人民路。
(2)赖安定,男,出生日期1973年5月22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0500197305XXXXXX,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圣湖路。
(3)章辉,男,出生日期1976年12月1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2601197612XXXXXX,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
(4)冷春田,男,出生日期1975年5月17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31083197505XXXXXX,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
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
(1)鸿元投资
①鸿元投资的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鸿元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9551819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7层J3556室
法定代表人 夏晓迪
成立日期 2011年1月27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月27日至2041年1月26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
经营范围 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鸿元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鑫坤投资 4,850 97
2 章 辉 150 3
合计 5,000 100
根据鑫坤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鑫坤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71828869M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住所 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1585室
法定代表人 高红兵
成立日期 2005年2月5日
营业期限 2005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4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鑫坤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嘉伟 1,600 80
2 高红兵 400 20
合计 2,000 100
②鸿元投资的历史沿革情况
根据鸿元投资工商档案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鸿元投资的历史沿革如下:
A.2011年1月,设立
鸿元投资成立于2011年1月27日,由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鸿投资”)和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认缴注册资本4,000万元、1,000万元。
2010年12月27日,鸿元投资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011 年 1 月 19 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骁审内验(2011)02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1年1月19日,公司已收到股东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1,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1年1月27日,鸿元投资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1400223007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鸿元投资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 80
2 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 20
合计 5,000 100
B.2011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年6月25日,鸿元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1、同意欣鸿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00万元)转让给鑫坤投资;2、同意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10%(对应出资额500万元)转让给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同意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10%(对应出资额500万元)转让给鑫坤投资。
2011年6月27日,上述各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同时约定由鑫坤投资履行欣鸿投资原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同日,鸿元投资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1年7月18日,鸿元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2011年8月4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骁审内验(2011)39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1年8月4日,公司已收到股东实缴出
资5,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鑫坤投资 4,500 90
2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 10
合计 5,000 100
C.2012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年7月8日,鸿元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00万元)转让给鑫坤投资。
同日,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鑫坤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500万元。同日,鸿元投资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2年7月20日,鸿元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鑫坤投资持有鸿元投资100%的股权。
D.2013年6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3年5月18日,鸿元投资股东作出决定:股东鑫坤投资将其所持公司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50万元)转让给章辉。
同日,鑫坤投资与章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 150万元。同日,鸿元投资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3年6月17日,鸿元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鑫坤投资 4,850 97
2 章 辉 150 3
合计 5,000 100
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没有再发生变化。
③鑫坤投资的历史沿革情况
根据鑫坤投资工商档案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鑫坤投资的历史沿革如下:
A.2005年2月,设立
鑫坤投资成立于2005年2月5日,由陈玉宝、章文青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的名称为“上海仲贵盈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咨询。
2005年2月3日,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瑞和会验字(2005)第053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5年3月2日,鑫坤投资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6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5 年 2 月 5 日,鑫坤投资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22920782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鑫坤投资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章文青 480 80
2 陈玉宝 120 20
合计 600 100
B.2006年8月,第一次增资
2006年7月26日,鑫坤投资股东会决议: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章文青增资1,120万元、陈玉宝增资280万元;2、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6年8月1日,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永诚会验(2006)第3071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年8月1日,鑫坤投资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6年8月2日,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章文青 1,600 80
2 陈玉宝 400 20
合计 2,000 100
C.2007年5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年5月16日,鑫坤投资股东会决议:同意章文青将其所持公司6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200万元)转让给陈嘉伟,将其所持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0万元)转让给朱江声;同意陈玉宝将其所持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0万元)转让给高红兵。
同日,章文青、陈玉宝与陈嘉伟、高红兵、朱江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1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上述股权。
2007年5月25日,鑫坤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嘉伟 1,200 60
2 高红兵 400 20
3 朱江声 400 20
合计 2,000 100
D.2010年10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10月25日,鑫坤投资股东会决议:同意朱江声将其持有的鑫坤投资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0万元)转让给陈嘉伟,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朱江声与陈嘉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注册资本原价转让上述股权。
2010年10月28日,鑫坤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嘉伟 1,600 80
2 高红兵 400 20
合计 2,000 100
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没有再发生变化。
④鸿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鸿元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鸿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嘉伟。
(2)越海投资
①越海投资的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于2016年7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054566931D”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越海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054566931D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高红兵)
主要经营场所 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2020室
成立日期 2012年9月18日
合伙期限 2012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实业投资,商务咨询,
经营范围 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越海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海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备注
(万元) (%)
1 鑫坤投资 普通合伙人 135 21.96 -
发行人董事、副总
2 唐 捷 有限合伙人 120 19.51 经理、核心技术人
员
3 潘建国 有限合伙人 120 19.51 福建分公司总经办
主任
4 莫小蓉 有限合伙人 120 19.51 福建分公司行政经
理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备注
(万元) (%)
5 郑映帆 有限合伙人 120 19.51 福建分公司副总经
理
合计 - 615 100 -
鑫坤投资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1)鸿元投资”。
②越海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鑫坤投资为越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嘉伟持有鑫坤投资80%的股权,为越海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鸿元能源
①鸿元能源的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599749017L”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鸿元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599749017L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23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夏晓迪)
成立日期 2012年7月11日
合伙期限 201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
合同能源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
经营范围 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均不得从事经纪),企业形象
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鸿元能源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元能源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备注
名
1 上海鸿元创业 普通合伙人 92.250 24.60 —
投资有限公司
2 冷春田 有限合伙人 90.000 24.00 宏力达董事、总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备注
名
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3 章 辉 有限合伙人 86.250 23.00 宏力达董事长
宏力达核心技术
4 王泽元 有限合伙人 30.000 8.00 人员,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5 王 申 有限合伙人 28.875 7.70 宏力达有限原董
事
鸿元投资原副总
6 朱大夯 有限合伙人 28.875 7.70 经理,宏力达有
限筹办人员
7 林 霞 有限合伙人 18.750 5.00 宏力达有限原监
事
合计 - 375.00 100 -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28日颁发的《营业执照》,鸿元能源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583425704Q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3幢9011室
法定代表人 夏晓迪
成立日期 2011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创业投资,商务咨询(除经纪),
经营范围 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章 辉 100 3.33
2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900 96.67
合计 3,000 100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出资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1)鸿元投资”。
②鸿元能源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鸿元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鸿元投资持有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6.67%的股权,鑫坤投资持有鸿元投资 97%的股权,而陈嘉伟持有鑫坤投资 80%的股权,因此,鸿元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嘉伟。
(4)品华投资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品华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品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669384149G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229G
法定代表人 陈永林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4日
营业期限 2007年12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
经营范围 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品华投资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永林持有品华投资100%的股权。
(5)越云山
根据成都市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越云山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越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343077261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住所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航空港物流园区新地三期
法定代表人 梁华盛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6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经营范围 会议接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越云山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梁华盛持有越云山100%的股权。
(6)丁水投资
根据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丁水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丁水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42217402U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425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2577号5幢396室
法定代表人 肖斌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19日
营业期限 2015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市
经营范围 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及展览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丁水投资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丁水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肖 斌 375 88.24
2 王冀湘 50 11.76
合计 425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共15名,目前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804.8373 24.07
2 越海投资 1,057.1190 14.10
3 俞旺帮 773.5017 10.31
4 赖安定 687.5571 9.17
5 鸿元能源 644.5848 8.59
6 品华投资 601.6125 8.02
7 越云山 343.7785 4.58
8 丁水投资 343.7785 4.58
9 章 辉 292.2118 3.90
10 国鸿智言 224.8599 3.00
11 宁波元藩 224.8599 3.00
12 冷春田 154.7003 2.06
13 鹰智能源 121.7389 1.62
14 临港投资 112.4299 1.50
15 隆华汇 112.4299 1.50
合计 7,500.0000 100
除了发起人股东以外,其他5名股东情况如下:
1.国鸿智言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国鸿智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3508616609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兴顺路558号7幢55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大夯)
成立日期 2015年9月14日
合伙期限 2015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经营范围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国鸿智言现行有效《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鸿智言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 普通合伙人 350 1.00
有限公司
2 上海泽桓投资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人 20,900 59.71
公司
3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750 25.00
4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人 4,000 11.43
有限公司
5 上海汇鲲聚品投资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2.86
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 35,000 100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国鸿智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324662078M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71.2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中心路1158号9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 郭睿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24日至2045年2月3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金融、
经营范围 证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上实创业投资有 上海上实(集团) 上海市国
限公司(64%) 有限公司 资委
郭睿(16.67%)
张荣(16.67%)
上海国际创 张曙东(16.67%
投股权投资 王玲(11.11%)
基金管理有 上海国瑢锐创资产管 田娟(11.11%)
上海国鸿智臻 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36%) 王佳媛(8.33%)
创业投资有限 (37.72%) 蒋秋文(5.56%)
公司 汪劼(5.56%)
陈珠峰(2.78%)
王涛(2.78%)
周泓(2.78%)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4%)
张鸣玉(14.14%)
朱大夯(4.71%)
王磊(4.71%)
杨健(4.71%)
2.宁波元藩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于2017年10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宁波元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91KAP7T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402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江咏)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7日
合伙期限 2017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经营范围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宁波元藩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元藩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1 上海元藩 普通合伙人 60 1.20
2 盛雷鸣 有限合伙人 1,000 19.76
3 上海悟极商业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人 1,000 19.76
有限公司
4 厦门启达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人 1,000 19.76
有限公司
5 吴国清 有限合伙人 500 9.88
6 上海好晟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9.88
7 上海麒盛建设工程有限 有限合伙人 500 9.88
公司
8 宁波合壹投资管理合伙 有限合伙人 500 9.88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 5,060 100
根据上海元藩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宁波元藩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元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342388869B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6,400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2384室
法定代表人 江咏
成立日期 2015年5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5年5月20日至2035年5月19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元藩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元藩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高红兵 3,328 52
2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72 48
合计 6,400 100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1)鸿元投资”。
3.鹰智能源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鹰智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1UEB29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2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6年12月16日
合伙期限 2016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鹰智能源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鹰智能源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号 元)
1 章辉 普通合伙人 770 43.49 宏力达董事长
2 张伟 有限合伙人 93.6 5.29 宏力达销售总
监
3 郝雄 有限合伙人 72 4.07 福建宏科生产
副总经理
4 谭丽芳 有限合伙人 72 4.07 福建宏科运营
副总经理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号 元)
宏力达工程总
5 于义广 有限合伙人 66 3.73 监兼杭州分公
司副总经理
6 张占 有限合伙人 60 3.39 宏力达财务总
监
宏力达市场营
7 金玉婷 有限合伙人 50 2.82 销中心投标部
经理
8 冯燕鹏 有限合伙人 48 2.71 福建分公司研
发项目主管
9 黄荣武 有限合伙人 48 2.71 福建宏科生产
总监
10 张维杰 有限合伙人 48 2.71 福建分公司研
发项目主管
11 郑资 有限合伙人 48 2.71 福建宏科技术
总监
宏力达研发中
12 徐艳 有限合伙人 42 2.37 心大数据部门
经理
哈尔滨研发中
13 李云峰 有限合伙人 40 2.26 心市场部大客
户经理
14 孙国龙 有限合伙人 40 2.26 哈尔滨研发中
心副总经理
宏力达研发中
15 肖潇 有限合伙人 40 2.26 心IoT研发部经
理
宏力达市场营
16 张小龙 有限合伙人 40 2.26 销中心智能配
网部经理
17 冷炎 有限合伙人 36 2.03 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
哈尔滨研发中
18 张丽 有限合伙人 36 2.03 心行政人事部
经理
宏力达市场营
19 蒋叶娣 有限合伙人 30 1.69 销中心IoT部经
理
20 沈骁虓 有限合伙人 30 1.69 宏力达董事会
秘书
21 刘杨 有限合伙人 30 1.69 哈尔滨研发中
心技术总监
22 李乐乐 有限合伙人 18 1.02 宏力达实施运
维部经理
哈尔滨研发中
23 王树国 有限合伙人 13 0.73 心市场部大客
户经理
合计 - 1,770.6 100 -
4.临港投资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2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临港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3KJ8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2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杜玉梅)
成立日期 2017年2月14日
合伙期限 2017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临港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临港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 普通合伙人 200 1.59
管理有限公司
2 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投 有限合伙人 2,000 15.87
资发展有限公司
3 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 有限合伙人 1,900 15.08
发展服务中心
4 东冠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5 上海成佰电子商务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公司
6 上海卓毅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7 上海领路人投资控股有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限公司
8 上海谷宝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9 上海植城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10 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公司
11 上海恺启企业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公司
12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 有限合伙人 500 3.97
公司
合计 - 12,600 100
根据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临港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1T2388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 杜玉梅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6年11月23日至2066年11月22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元藩 300 60
2 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投资发展有 200 40
限公司
合计 500 100
上海元藩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2.宁波元藩”。
5.隆华汇
根据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隆华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MA77DCQ05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八路21号2024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胡智
慧)
成立日期 2017年4月20日
合伙期限 2017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经营范围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受让
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隆华汇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隆华汇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元)
1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 普通合伙人 2,000 2.63
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华芳集团金田纺织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25,000 32.89
司
3 新疆明希永裕股权投资合 有限合伙人 5,000 6.58
伙企业(有限合伙)
4 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5,000 6.58
司
5 上海欣桂投资咨询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2,500 3.29
司
6 张敬红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16
7 秦 妤 有限合伙人 8,000 10.53
8 朱金和 有限合伙人 7,000 9.21
9 凌 慧 有限合伙人 6,000 7.89
10 姚 迪 有限合伙人 3,000 3.95
11 上海可生商务服务中心 有限合伙人 2,500 3.29
合计 - 76,000 100
根据隆华汇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91NHU0N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403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曹蕴、胡智慧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9日
合伙期限 2017年6月9日至2037年6月8日
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胡智慧 普通合伙人 440 22
2 曹 蕴 普通合伙人 360 18
3 王 雯 有限合伙人 420 21
4 陈 怡 有限合伙人 360 18
5 李国兵 有限合伙人 100 5
6 张敬红 有限合伙人 100 5
7 张东之 有限合伙人 20 1
8 钱怡雯 有限合伙人 100 5
9 黄雅琦 有限合伙人 20 1
10 刘 希 有限合伙人 40 2
11 吴 雁 有限合伙人 20 1
12 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人 20 1
公司
合计 - 2,000 100
(三)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鸿元投资 1,804.8373 24.07%
俞旺帮 773.5017 10.31%
1 越海投资 1,057.1190 14.10% 注1
鸿元能源 644.5848 8.59%
宁波元藩 224.8599 3.00%
2 临港投资 112.4299 1.50% 注2
鹰智能源 121.7389 1.62%
3 章 辉 292.2118 3.90% 注3
注:1.鸿元投资、越海投资系陈嘉伟实际控制的企业,俞旺帮系陈嘉伟的岳父,鸿元投资系鸿元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如下图:
2.上海元藩系宁波元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为临港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具体情况如下图:
3.章辉系鹰智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鸿元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4.07%的股份。同时,鸿元投资持有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6.67%的股权,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鸿元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有效控制鸿元能源所持发行人 8.59%股份的表决权,鸿元投资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 32.66%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除鸿元投资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因此鸿元投资所持公司股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股东鸿元投资、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均系陈嘉伟实际控制的企业,俞旺帮系陈嘉伟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嘉伟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4,280.042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07%。陈嘉伟能够控制和支配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全部股东的确认,发行人股东一致认可鸿元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嘉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最近二年来,陈嘉伟对宏力达的控制情况如下:
时间段 持股比例
鸿元投资 越海投资 鸿元能源 俞旺帮 合计
2017.1-2017.6 26.44% 15.49% 9.44% 11.33% 62.70%
2017.6-至今 24.07% 14.10% 8.59% 10.31% 57.07%
综上,最近二年来,陈嘉伟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控制权持续稳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陈嘉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未发生变更。
4.陈嘉伟、鸿元投资、越海投资、鸿元能源、俞旺帮已分别作出的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本人若在宏力达任职,则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可预期期限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出现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股东的基金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基金备案情况
1 鸿元投资 不适用(注1) 不适用
2 越海投资 不适用(注2) 不适用
3 鸿元能源 不适用(注2) 不适用
4 品华投资 不适用(注1) 不适用
5 越云山 不适用(注1) 不适用
6 丁水投资 不适用(注1) 不适用
7 国鸿智言 登记编号P1024026 基金编号S82462
8 宁波元藩 登记编号P1061882 基金编号SX2339
9 鹰智能源 不适用(注2) 不适用
10 临港投资 登记编号P1063171 基金编号SW1152
11 隆华汇 登记编号P1065142 基金编号ST5749
注:1.鸿元投资、品华投资、越云山及丁水投资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任何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资产的情形或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不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2.越海投资、鸿元能源成立时为宏力达有限当时主要管理人员持股的平台,鹰智能源为宏力达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任何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资产的情形或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不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六)根据对发行人各股东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各股东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其所持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宏力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全部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核查文件。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所有股东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实地走访工商等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2016年3月,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月4日出具“众会字(2016)第0226号”《审计报告》,宏力达有限在审计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62,480,480.53元。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照1.6021:1的比例折合39,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 23,480.480.53 元计入资本公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2016年3月2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6.92
2 越海投资 615 15.77
3 俞旺帮 450 11.54
4 赖安定 400 10.26
5 鸿元能源 375 9.62
6 品华投资 350 8.97
7 丁水投资 200 5.13
8 越云山 200 5.13
9 章 辉 170 4.36
10 冷春田 90 2.31
合计 3,900 100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
1.2016年12月,第一次增资
2016年12月1日,鹰智能源与宏力达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鹰智能源以每股25元的价格对宏力达增资1,770.6万元,其中,70.82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699.77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6年12月17日,宏力达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鹰智能源对公司进行增资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年12月27日,宏力达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宏力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000 26.44
2 越海投资 615.000 15.49
3 俞旺帮 450.000 11.33
4 赖安定 400.000 10.07
5 鸿元能源 375.000 9.44
6 品华投资 350.000 8.81
7 丁水投资 200.000 5.04
8 越云山 200.000 5.04
9 章 辉 170.000 4.28
10 冷春田 90.000 2.27
11 鹰智能源 70.824 1.78
合计 3,970.824 100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增资的原因系出于股权激励的需要,鹰智能源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鹰智能源普通合伙人章辉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其余有限合伙人均系发行人的员工,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3.鹰智能源”。
根据公司提供2015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出于对公司前景看好,本次增资价格系以公司2016年预计净利润为基础,按照合理市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每股价格为25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就本次增资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进行了会计处理。
2.2017年6月,第二次增资
2017年6月12日,宏力达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970.824万元增加至4,363.2740万元。
2017年6月12日,国鸿智言、临港投资、隆华汇、宁波元藩与宏力达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国鸿智言、临港投资、隆华汇、宁波元藩合计以人民币15,0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392.4500万股,其中国鸿智言以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130.8167万股、临港投资以人民币2,5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65.4083万股、隆华汇以人民币2,5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65.4083万股、宁波元藩以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130.8167万股。
2017年6月15日,宏力达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宏力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4.07
2 越海投资 615 14.10
3 俞旺帮 450 10.31
4 赖安定 400 9.17
5 鸿元能源 375 8.59
6 品华投资 350 8.02
7 越云山 200 4.58
8 丁水投资 200 4.58
9 章 辉 170 3.90
10 国鸿智言 130.8167 3.00
11 宁波元藩 130.8167 3.00
12 冷春田 90 2.06
13 鹰智能源 70.8240 1.62
14 临港投资 65.4083 1.50
15 隆华汇 65.4083 1.50
合计 4,363.2740 100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增资的原因系发行人自身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根据公司提供2016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出于对公司前景看好,本次增资价格系以公司未来预计净利润为基础,按照合理市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每股价格为38.2214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3.2019年7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6月25日,宏力达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资本公积按照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全部股东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500万股。
2019年7月25日,宏力达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宏力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804.8373 24.07
2 越海投资 1,057.1190 14.10
3 俞旺帮 773.5017 10.31
4 赖安定 687.5571 9.17
5 鸿元能源 644.5848 8.59
6 品华投资 601.6125 8.02
7 越云山 343.7785 4.58
8 丁水投资 343.7785 4.58
9 章辉 292.2118 3.90
10 国鸿智言 224.8599 3.00
11 宁波元藩 224.8599 3.00
12 冷春田 154.7003 2.06
13 鹰智能源 121.7389 1.62
14 临港投资 112.4299 1.50
15 隆华汇 112.4299 1.50
合计 7,500.00 100
针对发行人设立后的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1号”《专项复核报告》,审验确认发行人新增出资已经缴纳完毕。
经查阅相关缴款凭证,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相关自然人股东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许可、备案等业务批准文件;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3.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
4.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信息;以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对其业务情况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中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之“四、电力”之“1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1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二十八、信息产业”之“47、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硬件设备制造与软件系统开发及集成创新应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许可及业务资质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质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登记号/编号 有效期 颁发单位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上海市住房和城
1 宏力达 书 D231547859 2021-06-20 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
(沪)JZ安许证 上海市住房和城
2 宏力达 安全生产许可证 字[2015]040698 2021-06-24 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
3 宏力达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02732640 - 上海市商务委员
案登记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4 宏力达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 3118965821 - 上海海关
记证书
5 宏力达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 XZ23100201627 2020-11-14 中国电子信息行
务资质证书(二级) 53 业联合会
6 宏力达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 2016-6057 2021-09-22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号核准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所需要的必要经营许可或资质文件。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四)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2,143,437.91元、414,728,405.29元及519,668,642.95元,分别占发行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9月营业收入的99.87%、99.99%及99.4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关联方的主体资格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自然人填写的调查表;
3.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4.发行人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5.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6.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7.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内部制度文件;
8.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核查文件;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调查表并取得签署后的调查表;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及承诺,并取得该等承诺函;要求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并取得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网络检索相关关联方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元投资直接持有宏力达 24.07%的股权,鑫坤投资持有鸿元投资 97%的股权,陈嘉伟持有鑫坤投资 80%的股权。因此,鸿元投资、鑫坤投资、陈嘉伟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及法人。
鸿元投资、鑫坤投资、陈嘉伟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除外)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俞旺帮 直接持有发行人10.31%的股份
2 赖安定 直接持有发行人9.17%的股份
3 陈永林 通过品华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8.02%的股份
4 章 辉 直接持有发行人3.9%的股份,通过鹰智能源控制发行人
1.62%的股份
俞旺帮、赖安定、章辉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1.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陈永林,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262519521012****,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297弄。
3.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
4.与上述1-3项所列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前文已披露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越海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14.10%的股份
2 鸿元能源 直接持有发行人8.59%的股份
3 品华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8.02%的股份
越海投资、鸿元能源以及品华投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
6.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除前文已披露的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夏晓迪 鸿元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曲义铭 鸿元投资监事
3 高红兵 鑫坤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7.由上述1-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前文已披露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银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100%
2 天台樵山谷花园酒店管理有 鸿元投资持股99%
限公司
3 上海鸿元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99%
4 内蒙古扎鲁特旗鲁安矿业有 鸿元矿业持股25.5%且为第一大股东、金煤控股集
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持股17%且为第二大股东
5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96.67%
6 福建黑船医学三维打印有限 鸿元创业投资持股100%
公司
7 上海鸿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90%
8 武汉嘉鸿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鸿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9 上海鸿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90%
10 上海临港核芯企业发展有限 鸿元投资持股60%
公司
11 上海泽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53.83%,为第一大股东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2 上海临港松江新兴产业股权 鸿元投资持股40%,为第一大股东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上海临港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上海临港松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4 上海新业坊尚影企业发展有 上海临港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0%,
限公司 为第一大股东
15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鑫坤投资持股80%
16 淮安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17 南京新麦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18 武汉嘉华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19 郑州新鸿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20 沈阳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21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22 成都石地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3 石家庄元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石地物流有限公司持股100%
24 成都好库多网络科技有限公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司
25 石家庄新北地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6 泰州泰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7 上海浦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8 上海山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9 成都长辰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30 贵州新里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长辰物流有限公司持股100%
31 昆山新千里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32 哈尔滨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9%,成都宝坤物流投
资有限公司持股51%
33 陕西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新地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1%,成都宝坤物流投
物流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持股49%
34 成都园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0%,成都宝坤物流投
司 资有限公司持股40%
35 成都新兴汽车城开发投资有 新地物流持股54.21%,鑫坤投资持股30.28%,武汉
限公司 嘉华新地物流有限公司持股15.5%
36 上海可地实业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5%,且为第一大股东
37 东阿县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可地实业有限公司持股90%
38 成都瑞田投资中心(有限合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39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鑫坤投资持股100%
40 上海金煤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1 上海金煤贸易有限公司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42 上海金煤实业有限公司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43 上海金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44 上海厚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鑫坤投资持股100%
45 上海欣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 上海厚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0%
司
46 上海瑞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嘉伟持股80%、陈嘉伟配偶俞立珍持股20%
47 湖南华锦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瑞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0%
48 上海浩海投资有限公司 陈嘉伟持股50%且为第一大股东
49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 俞旺帮持股75%
50 上海厚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51 上海和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9%
52 上海盈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0%
53 上海厚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0%
54 通辽市金煤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0%
55 上海鸿河文化艺术工作室 俞旺帮配偶杨新英持股100%
56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俞旺帮配偶杨新英持股80%
57 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58 上海盛宇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4%
59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高红兵持股52%、鑫坤投资持股48%
60 宁波宏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上海元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61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 上海元藩持股60%
有限公司
62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
63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上海元藩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64 上海冠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唐捷配偶的姐妹林霞持股100%
65 上海渊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涛持股92%
66 上海峰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峰妻子黄彧持股100%
67 上海锋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峰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股45%且并列为第一
大股东
68 上海铨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宋文婷母亲持股50%且并列为第一大股东
69 上海桓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监事于义广兄弟于义州持股100%的公司
70 上海缪勤实业有限公司 监事于义广配偶缪海霞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
公司
(2)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上述(1)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子公司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成都时代新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嘉伟担任董事
2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嘉伟担任董事
3 无锡新锡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 北京永乐佳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5 苏州瑞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6 上海瑞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
7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8 成都广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9 上海临港海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10 济南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总经理
11 四川大衍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12 上海创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江咏担任总经理
8.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注销的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如下:
序号 所投资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武汉佳石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已于2019年7月2日注销
2 厦门瑞地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银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已于2019年9月18日注销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75%,高红
3 西咸新区新工物流有限公司 兵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18
年9月4日注销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高红
4 荆门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兵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17
年6月15日注销
5 上海力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大家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股100%,已于2018年9月30日注销
6 上海大家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陈嘉伟持股54%,已于2019年4月3日
司 注销
7 成都新兴联合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陈嘉伟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9年6月20日注销
8 上海丽都太平洋公寓酒店有限公司 俞旺帮配偶杨新英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0年1月2日注销
9 淮安宝淮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9年3月14日注销
10 南京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7年9月6日注销
11 上海灿岩商务咨询事务所 董事唐捷配偶的姐妹林霞持股100%,已
于2019年7月9日注销
12 通辽市厚石商贸有限公司 俞旺帮控制的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
股100%,已于2019年11月13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资料、交易凭证及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资产转让
2016年12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一)出售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部分。
2.关联租赁
2016年1月1日,发行人与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A3幢办公楼第八层的房屋出租给发行人办公使用,租赁面积为 1,273.28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为每月121,540元。
报告期内历年确认的租赁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关联租赁 196.83 262.44 262.44 262.44
3.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鸿元投资 宏力达 2,000.00 2018.03.06 2019.02.28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1,000.00 2017.12.08 2018.12.07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8,000.00 2017.12.15 2020.12.31 否
鸿元投资 宏力达 1,000.00 2016.02.05 2017.01.19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2,000.00 2016.08.12 2017.08.11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3,340.00 2016.12.05 2018.03.31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4,000.00 2016.09.12 2019.09.11 是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拆借金额 拆借起始日 拆借到期日
俞立珍 1,000.00 2016.05.31 2016.06.01
鸿元投资 500.00 2013.08.14 2016.07.15
鸿元投资 1,000.00 2013.10.23 2016.07.15
鸿元投资 550.00 2013.09.02 2016.08.18
鸿元投资 200.00 2013.10.09 2016.08.18
鸿元投资 250.00 2015.03.18 2016.08.18
拆入 鸿元投资 700.00 2015.06.18 2016.08.18
鸿元投资 1,000.00 2015.10.29 2016.07.29
鸿元投资 500.00 2016.01.19 2016.02.19
鸿元投资 300.00 2016.04.15 2016.08.23
鸿元投资 200.00 2016.04.15 2016.12.09
鸿元投资 500.00 2016.05.19 2016.12.09
鸿元投资 1,000.00 2016.06.01 2016.12.09
鸿元投资 2,000.00 2016.08.12 2016.12.09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20.94 299.87 267.85 220.89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序号 内容 董事会 股东大会
1 出售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年第三次
100%的股权 五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2 追认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年第四次
六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3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年年度股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七次会议 东大会
4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7年年度股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十一次会议 东大会
5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8年年度股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十四次会议 东大会
6 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2018年、2019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0年第一次
年1-9月)关联交易 四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此外,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上述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
(1)关联资产转让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资产转让已经发行人内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价格系参考福建同人大有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同大评报字[2016]第46号”《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
(2)关联租赁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租赁价格参考周边同类房屋租赁价格确定,租赁价格在市场价格区间内,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
(3)关联担保
发行人控股股东鸿元投资为发行人融资提供的关联担保,系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提供的增信支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发行人资金拆出情形,发行人资金拆入时间较短且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全部结清,与控股股东鸿元投资之间的资金拆借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未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报酬系公司日常业务发展的正常所需,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其中,包括了关联股东及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十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
第三十六条规定,“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
3.《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十八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行人除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规定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内容以外,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制度就关联人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内部报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在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中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五)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相关主体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或潜在的关联交易。
(六)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在中国境内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如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企业/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企业/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以及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土地使用权、房屋、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该等资产注册、转让或受让的相关文件;
2.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簿记情况证明;
4.发行人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5.发行人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等基本证照文件;
6.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确认文件;以及检索专利、商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不动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6处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有 不动产权证号 座落 面积(m2) 用途 他项权
号 权人 利
1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8.75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80号 9幢501室
2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9.29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83号 9幢502室
3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8.75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81号 9幢601室
4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9.29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82号 9幢602室
5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9.29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70号 9幢802室
泉州 闽(2020)泉州台商 泉州台商投资去 工业用
6 宏力 投资区不动产权第 东园镇溪庄村 31,143 地 -
达 0000155号
注:上述1-5项不动产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已抵押。
(二)租赁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共租赁11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租(赁m面2)积租赁途用 租赁期限
金煤控股 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 2016.01.01-2
1 宏力达 集团有限 1528号A3幢办公楼 1,273.28 办公 020.12.31
公司 第八层
金煤控股 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 办公、 2019.11.01-2
2 宏力达 集团有限 1528号A3幢办公楼 745.85 研发 021.10.31
公司 第七层
上海伟巨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 2019.05.16-2
3 宏力达 实业有限 九泾路1298号厂房3 2,958.39 生产 022.06.30
公司 幢、5幢
杭州分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 2018.08.21-2
4 公司 傅枫 168号钛合国际大厦 179.71 办公 021.08.20
1号楼505室
北京分 西城区广安门外168 2019.09.05-2
5 公司 林致群 号朗琴国际1幢12 136.48 办公 022.09.04
层2-1502室
福州市鼓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
6 福建分 楼国有资 路318号洪山科技园 446.55 办公、 2017.05.01-2
公司 产营运有 创业中心大厦第五层 研发 020.04.30
限公司
哈尔滨 哈尔滨鼎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 办公、 2018.05.18-2
7 研发中 昕电子有 路469号院内1号楼 704.00 研发 021.05.17
心 限公司 2楼
泉州市丰 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 研发、
8 福建宏 泽区地产 业园区科技路(原浔 5,155.50 办公、 2015.01.01-2
科 开发有限 美工业区)A、D、E 生产 020.12.31
公司 幢
福建宏 泉州金威 丰泽区城东浔美工业 2019.10.31-2
9 科 服饰有限 区泉州金威服饰有限 750.00 仓储 020.10.30
公司 公司厂房一层
南京研 南京东方 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 2019.11.11-2
10 发中心 实华置业 大道1698号景枫中 253.41 研发 021.11.10
有限公司 心21楼01室
陕西华联 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南 2020.01.15-2
11 宏力达 置业发展 路西段64号凯德广 155.57 办公 023.01.14
有限公司 场东塔16层08号
1.上述租赁房产权属及备案情况
(1)上述房产中8号租赁房产系出租方在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出租方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相关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上述9号房产权利人亦为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情况与8号房产相同。对此,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丰泽区国有全资企业,负责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的开发运营和管理,出租给福建宏科的房产系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等房产享有原始唯一所有权,该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不会对福建宏科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出具承诺函,承诺该等房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如因该等房产权属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给福建宏科造成搬迁费用、停产损失,由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赔偿。
(2)上述租赁房产中,1、2、7、8、9 未办理租赁备案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应房屋。
2.租赁场所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主要生产、办公用房的出租方的确认,发行人与出租方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出租方已经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上述房屋到期续租不存在实质障碍。其次,发行人的生产厂房属于标准化厂房,生产设备搬迁相对较为容易,且发行人生产基地所处经济开发区闲置厂房较为充足,寻找替代厂房和搬迁相对较为容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经在上海、泉州购买了相关土地,上述土地作为生产基地将逐步开工建设,随着生产基地的建设完成,发行人后续将会逐步搬迁至自有房产中进行生产。
除此之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租赁房产的问题导致宏力达或其子公司遭受损失,其将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问题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4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商标权人 类别 国家
1 12311905 2014.08.28-20 宏力达 42 中国
24.08.27
2 12312020 2016.05.21-20 宏力达 9 中国
26.05.20
3 12311920 2014.08.28-20 宏力达 42 中国
24.08.27
4 12311971 2015.03.28-20 宏力达 9 中国
25.03.27
注:上述商标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
2.专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80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80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4.域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名称 域名地址 备案号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注册人
1 holystar.c www.holystar. 沪ICP备 2018.04.10 2021.04.28 宏力达
om.cn com.cn 14025163号-1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拥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等情形。
(四)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2家子公司、6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福建宏科
根据泉州市丰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福建宏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3315711130E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50万元
公司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科技路育成基地E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5年1月9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月9日至2035年1月8日
智能电网技术研发、咨询、转让和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电气设备、元器件、五金交电、电力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电
力科技产品及维修和售后服务;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福建宏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全套工商档案文件,福建宏科自设立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力达持有福建宏科100%的股权。
2.泉州宏力达
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5日核发的《营 业 执 照》以 及 本 所 律 师 对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泉州宏力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泉州宏力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MA32WAQ60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500万元
公司住所 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
法定代表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9年5月29日
营业期限 2019年5月29日至2039年5月28日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其他未列
经营范围 明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物业管理;智能配电网技术研发、咨询、
转让和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元器件、五金
交电、电力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电力科技产品维修及售后服
务;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泉州宏力达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全套工商档案文件,泉州宏力达自设立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建宏科持有泉州宏力达100%的股权。
3.北京分公司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2016年4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北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074171208U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2层2-1502
负责人 王泽元
成立日期 2013年7月8日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4.哈尔滨研发中心
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11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 》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对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哈尔滨研发中心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软件研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99598494710J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先锋路469号1栋2层
负责人 冷春田
成立日期 2012年10月26日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
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
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
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
研发、销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5.福建分公司
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福建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060372404D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大厦第五层
负责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2年12月26日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
经营范围 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机电设备
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联系公司经营范
围内的: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杭州分公司
根据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杭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MA27YK4G38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1号楼505室
负责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6年9月1日
服务: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的技术开发、成
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电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科
经营范围 技产品的技术开发,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
工【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
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
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电力设备。
7.南京研发中心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南京研发中心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研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20F11H0Y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1698号07幢景枫中心21楼2101
室(江宁开发区)
负责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
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
经营范围 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
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电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
修、承试电力设施;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
8.西安分公司
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于2020年1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西安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MA710LG779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64号1幢1单元11401室
负责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20年1月15日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
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
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
经营范围 力行业在线监测,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修、
承试电力设施,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六)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1,160,447.26元。
(七)主要财产权利限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地产、知识产权及主要固定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70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80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81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82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83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因按揭贷款抵押外,发行人其他财产未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八)主要财产的取得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土地系发行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房屋系发行人依法购买取得;商标、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系发行人依法注册、申请或受让取得;对外投资由发行人依法出资设立;固定资产系由发行人依法购买取得。上述财产均合法取得,财产权属明确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2.发行人销售时的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相关招投标网站检索核查;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了解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类型 合同期限 金额(元)
1 厦门德普乐能源科 开关本体 框架协议 2017.01.01-2020.12.31 -
技有限公司
2 福建德普乐能源科 开关本体 框架协议 2018.01.01-2020.12.31 -
技有限公司
2.销售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金额(万元) 招投标情况
1 上海平高天灵开关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19,139.28 竞争性谈判注2
有限公司 开关
2 西安前进电器实业 智能柱上开关组 2018.12 14,232.43 不适用注3
有限公司 件
3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9,840.06 中标供货注4
科技有限公司 开关
4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 智能柱上开关定 2018.12 8,634.84 公开招标注5
有限公司注1 制设备
5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8,417.25 中标供货注4
有限责任公司注1 开关
6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8,342.03 中标供货注4
技有限公司注1 开关
7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7,856.40 中标供货注4
科技有限公司注1 开关
8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7,517.39 中标供货注4
公司注1 开关
9 上海平高天灵开关 配电网智能开关 2019.08 4,361.99 竞争性谈判注2
有限公司
10 西安前进电器实业 配电网智能开关 2019.08 3,236.78 不适用注3
有限公司
注1:上述第4-8项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履行完毕。
注2: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该合同已履行竞争性谈判程序。
注3:西安前进电器事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向,其向宏力达采购无需履行招投标程序。
注4:“中标供货”指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根据《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规定实施的采购。
注5: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该合同已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3.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如下:
(1)2017年12月15日,宏力达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宏力达以其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江苏南瑞帕威尔电器有限公司、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为其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发生的不超过5,56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2018年12月24日,宏力达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之变更合同》,约定原合同相关条款变更为宏力达以应收账款为其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发生的不超过8,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
2017年12月15日,鸿元投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鸿元投资为宏力达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发生的不超过5,56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2018年12月14日,鸿元投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变更合同》,约定原合同相关条款变更为鸿元投资为宏力达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发生的不超过8,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担保合同项下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贷款人 借款人 金额 借款用途 利率 借款期限
号
上海浦东发展 基础利 2019.03.27-
1 银行股份有限 宏力达 4,500 支付货款 率 2020.03.26
公司闵行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 基础利 2019.04.29-
2 银行股份有限 宏力达 1,300 支付货款 率 2019.10.28注
公司闵行支行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笔借款已履行完毕。
(2)2019年4月10日,宏力达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法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约定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向宏力达提供按揭贷款5,6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0年,即2019年4月30日至2029年4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145%。
同日,宏力达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宏力达以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9幢501-502、601-602及802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4.合作研发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作研发合同如下:
2017年10月31日,发行人与东华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共同开发智能电网相关智能系统;研发产生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由双方共同享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宏力达所有;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下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2,538,311.07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5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
额的比例(%)
浙江华云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800,000.00 26.60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638,692.00 21.24
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租赁押金 308,128.50 10.24
上海伟巨实业有限公司 租赁押金 130,477.33 4.34
温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普华招标咨询 投标保证金 108,800.00 3.62
分公司
合计 1,986,097.83 66.04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期末账面余额为2,628,070.84元,具体款项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性质或内容 期末余额
1 代扣代缴社保费 391,860.88
2 员工报销款 95,675.77
3 保证金 1,991,714.50
4 其他 703.86
合计 2,479,955.0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全套工商档案资料;
2.转让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涉及的评估报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等;
3.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的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价款支付凭证等;
4.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出售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6年11月8日,福建同人大有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同大评报字[2016]第46号”《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52.24万元。
2016年11月10日,宏力达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将公司持有的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54万元。
2016年11月26日,宏力达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6年12月16日,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宏力达将其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万元,实缴出资额154万元)以人民币15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同日,宏力达与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16年12月30日,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宏力达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经核查,上述股权交易的价格所占宏力达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二)宏力达购买房屋
2018年12月12日,宏力达与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宏力达向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9幢501、502、601、602及802室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395.37平方米;该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期限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59年7月4日止;上述房产总价为115,116,660元
2019年4月,宏力达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向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
2019年5月5日,宏力达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证。
经核查,该次资产购买金额未超过宏力达经审计总资产的50%,未构成重大资产购买。
(三)泉州宏力达购买土地
2019年4月9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发布“泉台国土资告字[2019]5”《关于G2019-01号等3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019年5月20日,出让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与竞得人福建宏科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福建宏科竞得编号G2019-0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85.87元,土地面积为31,143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1,202万元。
2019年5月24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泉政地[2019]2027号”《关于提供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2019-01 号地块)的通知》,同意将经泉政地[2018]2079号文批准收储的国有储备建设用地3.1143公顷,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计算机、通信和其他设备制造业),提供给福建宏科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
2019年6月26日,福建宏科全资子公司泉州宏力达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19年6月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
2020年1月16日,泉州宏力达取得“闽(2020)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权第0000155号”《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坐落泉州台商投资去东园镇溪庄村,宗地面积31,14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2020年1月10日至2070年1月10日。
经核查,该次资产购买金额未超过宏力达经审计总资产的50%,未构成重大资产购买。
除上述资产购买和转让外,2020年2月13日,挂牌人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与竞得人宏力达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宏力达竞得松江区九亭镇久富工业区JT-19-004号(SJT00106单元23-06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总价为人民币2,822万元。同日,宏力达与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转让、购买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资产购买及转让外,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及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历次章程修改文件以及相关工商备案文件;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对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对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6年1月20日,宏力达召开创立大会暨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时间 会议名称 修改事项 主要内容
2015年年度股 增设董事会战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3
2016.06.13 东大会 略委员会 名董事构成,独立董事占 1/2 以上的比
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经营范围增加“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
2016.08.01 2016年第二次 修改经营范围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
临时股东大会 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修、
承试电力设施”
2016.12.17 2016年第四次 修改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970.824万
临时股东大会 及股份总数 元,股份总数变更为39,708,240股
2017.06.12 2017年第一次 修改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4,363.2740
临时股东大会 及股份总数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43,632,740股
2018.04.14 2018年第一次 修改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增加“自有设备租赁,从事货物
临时股东大会 及技术的进出口”
2018年年度股 修改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7,500万元,
2019.06.25 东大会 及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变更为75,000,000股;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增加“自有房屋租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公司章程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为了适应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要求,2020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届时其将取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3.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函;
5.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承诺并取得该等承诺函;以及网络检索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有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发行人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核查,发行人下设内审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生产中心、综合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实施运维中心、研发中心、采购部等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股东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制度。
2.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召开了13次股东大会,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规范运行。历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详见“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
(三)董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董事会制度。
2.董事会运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召开了19次董事会会议,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董事会规范运行。历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详见“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其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由3名公司现任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发行人目前的战略委员会由章辉(担任召集人)、李峰、陈康华组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战略委员会规范运行。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担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发行人目前的审计委员会由李峰(担任召集人)、龚涛、唐捷组成,其中李峰、龚涛为独立董事,李峰为会计专业人士。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计委员会规范运行。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发行人目前的提名委员会由龚涛(担任召集人)、章辉、陈康华组成,其中龚涛、陈康华为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名委员会规范运行。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制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发行人目前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陈康华(担任召集人)、冷春田、李峰组成,其中李峰、陈康华为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运行。
(四)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监事会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监事会制度。
2.监事会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了11次监事会会议,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监事会规范运行。历次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详见“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
(五)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设置、职权及任职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
2.独立董事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依法出席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会议,就发行人年度审计、关联交易、薪酬考核等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多次赴发行人办公场所实地考察,与发行人经营管理人员沟通,及时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为完善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发行人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董事会秘书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秘书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董事会秘书的设置、职权及任职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董事会秘书制度。
2.董事会秘书制度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聘任董事会秘书以来,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积极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管发行人股东名册、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帮助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义务,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为促进发行人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关联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的相关内控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关联交易,有效预防了发行人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可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行,有效地控制了经营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合理、有效。
(九)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以及网络检索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7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章辉 董事长 2019.06.25-2022.06.24
2 冷春田 董事 2019.06.25-2022.06.24
3 唐捷 董事 2019.06.25-2022.06.24
4 江咏 董事 2019.06.25-2022.06.24
5 陈康华 独立董事 2019.06.25-2022.06.24
6 李峰 独立董事 2019.06.25-2022.06.24
7 龚涛 独立董事 2019.06.25-2022.06.24
(2)监事
发行人现有监事3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于义广 监事会主席 2019.06.25-2022.06.24
2 金玉婷 监事 2019.06.25-2022.06.24
3 宋文婷 职工监事 2019.06.25-2022.06.24
(3)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冷春田 总经理 2019.07.02-2022.07.01
2 唐捷 副总经理 2019.07.02-2022.07.01
3 赖安定 副总经理 2019.07.02-2022.07.01
4 袁敏捷 副总经理 2020.01.07-2022.07.01
5 张占 财务总监 2019.07.02-2022.07.01
6 沈骁虓 董事会秘书 2019.07.02-2022.07.01
(4)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7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研发方向
1 冷春田 总经理 IoT、配网
2 唐捷 副总经理 IoT、配网
3 赖安定 副总经理 配网
4 王泽元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配网软件平台
5 赵金科 福建分公司研发部经理 配网研发
6 郑资 福建宏科技术总监 配网研发
7 张金春 福建宏科研发经理 配网研发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独立董事陈康华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现已退休。独立董事李峰目前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及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该等职位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职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其任职不存在违反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动情况
(1)2016年1月20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章辉、冷春田、唐捷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峰、傅鼎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017年8月,独立董事傅鼎生因病去世。
(3)2017年10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019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章辉、冷春田、唐捷、江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康华、李峰、龚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增加了1名独立董事和1名非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变动保持了发行人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发生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不利变化,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2016年1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冷春田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唐捷、赖安定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占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2016年5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沈骁虓为董事会秘书。
(3)2019年7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冷春田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唐捷、赖安定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占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沈骁虓为董事会秘书。
(4)2020年1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袁敏捷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核查,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聘任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上述变动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内的核心技术人员为赖安定、唐捷、冷春田、王泽元、赵金科、郑资及张金春,上述人员最近两年内均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独立董事
经核查,《公司章程》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董事会中设有独立董事3名,不少于发行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2016年1月20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目前适用的《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做了具体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完税证明等;
2.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政补贴文件。
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实地走访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增值税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不动产租赁 17%、16%、13%、6%、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1.税收优惠政策
(1)宏力达
①所得税
2014年9月4日,发行人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43100023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31001678,有效期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
②增值税
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福建宏科
2017年11月30日,福建宏科取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73500057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财政补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序 补贴主体 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万
号 元)
2019年1-9月
泉州市丰泽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信息化和科
1 区工业信息 2018年度科技 技局关于兑现2018年度科技优惠 1.20
化和科技局 优惠政策奖励金 政策奖励事项的通知》(泉丰工
信科[2019]87号)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华委员会、
2 泉州市丰泽 2018年市级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 5.00
区经信局 改项目补助 小企业成长专项项目储备的通
知》(泉经信中小[2018]228号)
上海市张江 基于LoRaWAN
3 高新技术产 技术的智能电网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408.00
业开发区管 成果转化项目 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理委员会
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松江 园区企业扶持资
4 高新产业园 金 《资金扶持协议》 408.00
发展有限公
司
泉州市丰泽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信息化和科
5 区工业信息 泉州市丰泽区研 技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企业研发 27.58
化和科技局 发经费补助资金 经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泉
丰工信科[2019]24号)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科
泉州市丰泽 2018年度科技 技局关于确定2018年度丰泽区科
6 区工业信息 项目扶持资金 技计划项目(含专利实施项目) 10.00
化和科技局 的通知》(泉丰工信科[2019]22
号)
2018年度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2017年高新
1 泉州市科学 高新企业市级补 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 10.00
技术局 贴 业培育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泉
科[2018]77号)
2 泉州市丰泽 2017年科技优 《泉州市丰泽区科技和知识产权 19.30
区科技和知 惠政策奖励 局关于兑现2017年度科技优惠政
识产权局 策奖励事项的通知》(泉丰政科
[2018]31号)
上海市松江 《关于推动创新促进松江经济转
3 区经济委员 自主品牌建设发 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沪松府办 20.00
会 展 [2015]121号)及实施细则(沪松
府办[2015]123号)》
《丰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丰泽
泉州市丰泽 2017年9-10月 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9月
4 区经信局 工业稳定增长激 份、10月份工业稳定增长正向激 5.00
励奖励金 励奖励资金的通知》(泉丰经信
[2018]63号)
泉州市丰泽 2017年度区级 《关于做好2017年度区级各类优
5 区经信局 各类优惠政策奖 惠政策奖励金兑现工作的通知》 3.65
励资金 (泉丰经信[2018]39号)
6 上海市财政 高新技术成果转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 455.10
局 化专项补贴 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松江 园区企业扶持资
7 高新产业园 金 《资金扶持协议》 299.00
发展有限公
司
上海市科学 面向智能电网在 《科研计划项目合同》(项目编
8 技术委员会 线监测的物联网 号:15511109000) 100.00
解决方案及应用
上海市人力 企业职工培训补 《2016年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
9 资源和社会 贴 准公布》 14.22
保障局
上海市经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
10 和信息化委 专新特精补贴 于组织推荐2018年度“专新特精” 1.00
员会 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8]402号)
上海市人力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11 资源和社会 稳定岗位补贴 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 7.98
保障局 人社就发[2015]29号)
上海市松江 松江区G60科创 《松江区G60科创走廊人才薪酬
12 区人力资源 走廊人才薪酬扶 扶持实施细则》(沪松人社 23.41
和社会保障 持 [2017]85号)
局
福建省科学
技术厅、福 《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研发经
13 建省知识产 专利补贴 费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科 5.69
权局、福建 计[2017]24号)
省财政厅
2017年度
上海市松江 松江区产业转型 《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
1 区经济委员 升级发展专项资 资金管理办法》沪松府办[2016]19 20.00
会 金 号
2 泉州市人民 促进实体经济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 40.00
政府 康发展 进全市工业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
通知》(泉政文[2016]132号)
3 上海市财政 高新技术成果转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 70.80
局 化专项补贴 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松江 园区企业扶持资
4 高新产业园 金 《资金扶持协议》 213.00
发展有限公
司
上海市科学
技术委员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
5 会、上海市 科技小巨人补助 法》(沪科合[2015]8号) 300.00
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
技术厅、福 《关于修订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
6 建省知识产 专利补贴 办法的通知》(闽知规[2015]28 1.70
权局、福建 号)
省财政厅
2016年度
松江区国库 松江区产业转型 《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
1 收付中心 升级发展专项资 资金管理办法》沪松府办[2016]19 25.00
金 号
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松江 园区企业扶持资
2 高新产业园 金 《资金扶持协议》 22.00
发展有限公
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享受的财政补贴收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及募投项目的相关环评审批文件;
3.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环保部门的访谈记录;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5.发行人员工劳动合同样本;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员工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及相关员工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文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相关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宏力达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宏力达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发行人依法履行了环保相关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福建宏科为生产主体,福建宏科已就现有的生产场所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程序并获得相应的验收批文。
①福建宏科“电力科技产品组装项目”
A.环评报告及批复
2012年8月,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本项目在采取了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很小,因此从环保角度分析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2015年6月15日,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下发“泉丰政环[2015]审表7号”《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电力科技组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同意福建宏科电力科技产品组装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B.环保验收
2015年7月29日,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泉丰政环[2015]表验10号”验收意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意电力科技产品组装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②福建宏科“年产二遥型故障指示器4.4万只、二遥采集终端1.45万套及配电网智能开关6,000套生产项目”
A.环评报告及备案
2018年7月,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项目建成后,在认真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的条件下,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的水、大气、噪声、固体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运营期能满足区域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
2018年8月7日,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下发“泉丰政环[2018]审表14号”《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二遥型故障指示器4.4万只、二遥采集终端1.45万套及配电网智能开关6,000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同意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经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B.环保验收
2018年10月30日,福建宏科“年产二遥型故障指示器4.4万只、二遥采集终端1.45万套及配电网智能开关6,000套生产项目”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
③福建宏科“配电网智能化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A.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
2019年3月28日,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福建省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在认真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的条件下,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的水、大气、噪声、固体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运营期能满足区域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
2019年5月15日,泉州市丰泽区生态环境局下发“泉丰政环[2019]审表2号”,根据该文件要求改扩建后应重新对项目进行整体竣工环保验收,经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B.环保验收
2019年7月22日,福建宏科“配电网智能化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改扩建完成自主验收,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8 年 7 月 5 日,福建宏科取得了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颁发的“00618E30519RI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05 标准,认证范围为:一二次融合断路器成套装置、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配电网接地故障智能研判辅助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有效期至2021年7月4日。
3.本次募投项目履行的环评手续
(1)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就“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项目,2020年2月26日,发行人已经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了备案登记,备案号202031011700000078。
(2)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就发行人“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于2020年2月29日出具《关于泉州宏力达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台管环审[2020]12号),同意公司按照申请内容履行环评手续。
4.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主管环保部门以及对网络公开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其生产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环境问题受到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8 年 7 月 5 日,福建宏科取得了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颁发的“00618E30894R1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认证范围为:一二次融合断路器成套装置、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配电网接地故障智能研判辅助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有效期至2021年7月4日。
2.试验报告
根据国家电网招标活动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在采购相关产品时需要对供应商资质能力进行核实,该项核查包括要求供应商取得相关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因此,型式检测报告虽然不是国家强制资质认证,但属于宏力达向国家电网销售时所需的供应商资质文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宏力达及其子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合规情况
根据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报告期内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了安全隐患岗位员工操作注意事项及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制度。此外,发行人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2.合规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等其他资料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
时点 2019.09.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总人数 424 383 368 352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缴存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时点 缴纳 缴纳比例 缴纳 缴纳比例 缴纳 缴纳比例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2019.09.30 419 98.82 416 98.11 416 98.11
2018.12.31 378 98.69 376 98.17 374 97.65
2017.12.31 367 99.73 365 99.18 364 98.91
2016.12.31 350 99.43 350 99.43 349 99.15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时点 缴纳 缴纳比例 缴纳 缴纳比例 缴纳 缴纳比例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2019.09.30 419 98.82 416 98.11 419 98.82
2018.12.31 374 97.65 374 97.65 377 98.43
2017.12.31 368 100.00 364 98.91 366 99.46
2016.12.31 350 99.43 349 99.15 349 99.1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缴纳差额原因主要为新入职员工当月暂未办理缴纳手续、已到退休年龄无需缴纳等。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和实际控制人陈嘉伟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行政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财务状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核查文件;
2.募投项目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书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
1 上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55,459.46
2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4,139.11
3 补充流动资金 30,401.43
合计 120,000.00
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系发行人将在自行购买的土地上建设42,706.68平方米生产基地,其中,上海生产基地建设子项目新增建筑面积36,891.09平方米,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新增建筑面积5,815.59平方米。上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通过扩大生产场地,并购置一定数量及规格的设备用于公司主营产品的生产,从而提高公司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提升公司的供货能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引进和培养高端技术人才组建研发团队,投入资金用于相关专业设备购置、软硬件配套及技术研发,加快创新式能源互联网相关解决方案的技术研究,以始终保持公司产品技术的先进性,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泉州宏力达于现有土地建设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能力、改善生产环境、保障产品性能,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供经营稳定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的备案、批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如下备案和批准程序:
1.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2020年2月17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市松江区发展与改革委出具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31011758682949920201D3101001)。2020年2月26日,发行人已经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了备案登记,备案号202031011700000078。
2.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020年1月10日,泉州宏力达取得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出具的“闽发改备[2019]C130053 号”《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020 年 2月2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泉州宏力达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台管环审[2020]12号),同意公司按照申请内容履行环评手续。
3.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系在现有土地上建设,已持有“闽(2020)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权第0000155号”土地使用权证,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不动产”;“上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用地已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全部土地出让款,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拟投资项目已经办理了必要的投资备案手续、取得了有权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复、项目所需的场所已明确,符合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与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及要求发行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是:
以本次发行股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为契机,继续巩固提升在技术、服务、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产能、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同时不断提高公司业务在产业链的覆盖度,实现公司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公司还将通过校企技术合作、持续研发投入等途径继续巩固公司的技术优势,并积极关注海外先进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构建公司的竞争优势。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文件;
2.工商、税务、环保、社保、住房公积金、应急管理(安监)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访谈记录。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要求发行人及前述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承诺函;实地走访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
2.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对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但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3.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就发行人上市后的分红政策和分红规划,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主要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3)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现金分红的比例与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7)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及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并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约定了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制定原则、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未来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等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等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核准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孙 立律师
乔营强律师
唐 敏律师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1 福建宏科 电力线路故障指示器的卡线装置 ZL201110088091.5 发明专利 2011.04.08 -
2 宏力达 一种中性点经多电平变流器接地的配电网故障消弧方法 ZL201410500176.3 发明专利 2014.09.26 -
3 福建宏科 一种联动控制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ZL201510182976.X 发明专利 2015.04.17 -
4 福建宏科 一种户外交流采样装置 ZL201510265301.1 发明专利 2015.05.22 -
5 福建宏科 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接地互联装置 ZL201610122616.5 发明专利 2016.03.04 -
6 宏力达 一种基于三相级联H桥变流器的配电网接地故障消弧方法 ZL201610171385.7 发明专利 2016.03.24 -
7 宏力达 一种应用于刀片式网关的射频单元 ZL201610603903.8 发明专利 2016.07.28 -
8 宏力达 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 ZL201710900940.X 发明专利 2017.09.28 -
9 宏力达 一种级联H桥型配电网消弧装置控制方法 ZL201810762451.7 发明专利 2018.07.12 -
10 福建宏科 单相电子式电表的无线通信接口模块 ZL201020255317.7 实用新型 2010.07.12 -
11 福建宏科 全无线网络化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ZL201020254868.1 实用新型 2010.07.12 -
12 福建宏科 一种基于无线通讯及太阳能供电的故障采集器 ZL201020598878.7 实用新型 2010.11.10 -
13 福建宏科 一种线路故障传感监测电路 ZL201020598895.0 实用新型 2010.11.10 -
14 福建宏科 一种高压无线故障定位监测装置 ZL201020600227.7 实用新型 2010.11.10 -
15 福建宏科 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 ZL201220054328.8 实用新型 2012.02.20 -
16 福建宏科 柱上开关智能化跳闸机构 ZL201220054329.2 实用新型 2012.02.20 -
17 福建宏科 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带电安装工具 ZL201220144425.6 实用新型 2012.04.09 -
18 福建宏科 应用于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上的取电电路 ZL201220226749.4 实用新型 2012.05.21 -
19 福建宏科 应用于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的电流采样电路 ZL201220226758.3 实用新型 2012.05.21 -
20 福建宏科 配网故障定位万用安装件 ZL201320494720.9 实用新型 2013.08.14 -
21 福建宏科 配网故障定位数据采集装置 ZL201320495180.6 实用新型 2013.08.14 -
22 宏力达 一种不易偏移的无线故障定位监测器 ZL201320514880.5 实用新型 2013.08.22 -
23 宏力达 一种新型局部放电在线监测的超高频传感器 ZL201420331098.4 实用新型 2014.06.20 -
24 宏力达 一种不易偏离的电缆局部放电传感器 ZL201420581940.X 实用新型 2014.10.10 -
3-3-1-12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25 福建宏科 一种用于户外真空断路器的监测装置 ZL201420742047.0 实用新型 2014.12.02 -
26 福建宏科 一种户外真空断路器开关状态信号采集器的安装支架 ZL201420742000.4 实用新型 2014.12.02 -
27 宏力达 一种防止馈线终端产生冷凝水的装置 ZL201420849959.8 实用新型 2014.12.23 -
28 宏力达 一种具有空调装置的户外环网柜 ZL201420852248.6 实用新型 2014.12.23 -
29 宏力达 一种监测站所终端自身漏电情况的装置 ZL201420852270.0 实用新型 2014.12.23 -
30 宏力达 一种具有防盗报警功能的环网柜 ZL201420852246.7 实用新型 2014.12.23 -
31 宏力达 一种输电线路覆冰在线监测系统的图像监测装置 ZL201420859895.X 实用新型 2014.12.31 -
32 宏力达 一种可适应恶劣环境的高压输电线路图像监测装置 ZL201420859938.4 实用新型 2014.12.31 -
33 宏力达 一种电缆局放传感器 ZL201520339784.0 实用新型 2015.05.22 -
34 福建宏科 一种用于检测故障指示器静态功耗的检测装置 ZL201520810723.8 实用新型 2015.10.20 -
35 福建宏科 一种故障指示器测试装置 ZL201520810717.2 实用新型 2015.10.20 -
36 福建宏科 一种用于校正故障指示器电流感应信号的采集装置 ZL201520809508.6 实用新型 2015.10.20 -
37 宏力达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 ZL201520984918.4 实用新型 2015.12.01 -
38 福建宏科 便于使用的柱上智能组合电气隔离与接地互联装置 ZL201620165311.8 实用新型 2016.03.04 -
39 福建宏科 一种可遥控隔离的柱上开关 ZL201620165305.2 实用新型 2016.03.04 -
40 福建宏科 一种便捷的柱上智能组合电气隔离与接地互联装置 ZL201620165310.3 实用新型 2016.03.04 -
41 福建宏科 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接地互联装置 ZL201620165309.0 实用新型 2016.03.04 -
42 宏力达 一种保护板的测试装置 ZL201620269311.2 实用新型 2016.03.31 -
43 宏力达 一种采集器主板功耗测试装置 ZL201620266787.0 实用新型 2016.03.31 -
44 宏力达 一种故障指示器线圈测试仪 ZL201620266780.9 实用新型 2016.03.31 -
45 宏力达 一种真空断路器的测试装置 ZL201620266779.6 实用新型 2016.03.31 -
46 宏力达 一种单元机箱 ZL201620467304.3 实用新型 2016.05.20 -
47 宏力达 一种网关卡槽式机箱 ZL201620471830.7 实用新型 2016.05.20 -
48 宏力达 一种刀片式服务器机箱 ZL201620497744.3 实用新型 2016.05.26 -
49 宏力达 一种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 ZL201620673098.1 实用新型 2016.06.30 -
50 宏力达 一种接地故障智能研判系统 ZL201620673138.2 实用新型 2016.06.30 -
51 宏力达 一种用于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的微机保护板 ZL201620673130.6 实用新型 2016.06.30 -
3-3-1-12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52 宏力达 一种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带自动保护装置的航空插头 ZL201620672395.4 实用新型 2016.06.30 -
53 宏力达 一种智能接地故障小电流放大装置 ZL201620673021.4 实用新型 2016.06.30 -
54 宏力达 一种适用于刀片式网关的主控单元 ZL201620804800.3 实用新型 2016.07.28 -
55 宏力达 一种基于LoRa无线技术的网关 ZL201621018821.9 实用新型 2016.08.31 -
56 福建宏科 一种高压电缆的取电压装置 ZL201621237824.1 实用新型 2016.11.18 -
57 福建宏科 一种控制盒外挂的放大装置 ZL201720090578.X 实用新型 2017.01.24 -
58 福建宏科 一种便于箱门开启时定位的电缆分接箱机箱 ZL201720090579.4 实用新型 2017.01.24 -
59 宏力达 用于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的分合闸及接地操作装置 ZL201721261192.7 实用新型 2017.09.28 -
60 宏力达 用于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的触头升降机构 ZL201721259131.7 实用新型 2017.09.28 -
61 福建宏科 一体式一二次融合智能开关 ZL201820238787.9 实用新型 2018.02.10 -
62 福建宏科 一种真空断路器开关智能控制盒的安装拆卸工具 ZL201820404684.5 实用新型 2018.03.24 -
63 宏力达 用于电缆分界箱插拔盒体拆卸与安装的操作手柄 ZL201821021610.X 实用新型 2018.06.29 -
64 福建宏科 高压电缆分界箱插拔盒体的安装到位指示器 ZL201821021622.2 实用新型 2018.06.29 -
65 宏力达 一种电流互感器线圈性能的自动测试设备 ZL201821132548.1 实用新型 2018.07.17 -
66 宏力达 一种电流互感器线圈性能的手动测试设备 ZL201821131823.8 实用新型 2018.07.17 -
67 宏力达 一种用于真空断路器极柱的电场分散装置 ZL201920618057.6 实用新型 2019.04.30 -
68 宏力达 一种电流互感器的模头脱除装置 ZL201920619563.7 实用新型 2019.04.30 -
69 宏力达 基于物联网的线路运行状态分析检测装置 ZL201920955393.X 实用新型 2019.06.24 -
70 福建宏科 一种户外控制终端的太阳能板固定装置 ZL201921225468.5 实用新型 2019.07.31 -
71 福建宏科 一种户外一二次融合柱上真空断路器机箱 ZL201921480654.3 实用新型 2019.09.06 -
72 福建宏科 电力线路故障指示器 ZL201130070539.1 外观设计 2011.04.08 -
73 福建宏科 高压线路无线故障定位监测器 ZL201130180358.4 外观设计 2011.06.20 -
74 福建宏科 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插接式) ZL201330389464.2 外观设计 2013.08.14 -
75 福建宏科 联动控制开关 ZL201530103421.2 外观设计 2015.04.17 -
76 福建宏科 电力线路故障指示器 ZL201530156688.8 外观设计 2015.05.22 -
77 宏力达 卡槽式机箱(HS?LR?U02) ZL201630205018.5 外观设计 2016.05.26 -
78 宏力达 单元机箱(LoRa?NODE) ZL201630205024.0 外观设计 2016.05.26 -
3-3-1-12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79 宏力达 刀片式服务器机箱(LoRaSX1301) ZL201630205020.2 外观设计 2016.05.26 -
80 福建宏科 一体式智能断路器 ZL201830065580.1 外观设计 2018.02.10 -
注:上述专利中第3-5、7-8、22-24、27-71、75-80项为原始取得,第1-2、6、9-21、25-26、72-74项为受让取得。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1 接地综合保护控制系统 V1.0 2018.03.21 2018SR190568 宏力达 -
2 线路运行状态智能分析软件 V1.0 2018.03.13 2018SR165285 宏力达 2018.01.25
3 LoRaV2通信串口调试助手软件 V2.0 2017.09.20 2017SR531164 宏力达 -
4 宏力达输电三维展示软件 V1.0 2017.09.13 2017SR511830 宏力达 -
5 宏力达变电检修软件 V1.0 2017.09.13 2017SR512512 宏力达 -
6 LoRaV1通信串口调试助手软件 V1.0 2017.09.13 2017SR511953 宏力达 -
7 宏力达配电线路在线监测系统 V4.0 2017.09.12 2017SR505518 宏力达 -
8 宏力达输电线路巡检软件 V1.0 2017.09.07 2017SR495479 宏力达 -
9 温湿度管理平台 V1.0 2017.09.07 2017SR495473 宏力达 2017.03.10
10 宏力达变电专项巡视软件 V1.0 2017.09.07 2017SR495590 宏力达 -
11 具备一级中继的LoRa无线通信模块软件 2017.09.06 2017SR493335 宏力达 2017.03.10
V1.0
12 基于LoRa无线通信技术的温湿度采集软件 2017.08.15 2017SR448927 宏力达 -
V1.0
13 基于Intel x86架构下的LoRaWAN终端软件 2017.08.14 2017SR443387 宏力达 2017.03.10
V1.0
14 LoRaWAN网络管理平台软件 V1.0 2017.08.14 2017SR443397 宏力达 2017.03.10
15 基于LoRa技术的无线抄表单元模块软件 2017.08.14 2017SR442637 宏力达 2017.03.10
V1.0
3-3-1-124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16 基于LoRa技术的温湿度监测模块软件 V1.0 2017.08.14 2017SR442629 宏力达 2017.03.10
17 宏力达高中低压数据采集软件 V1.0 2017.08.10 2017SR435888 宏力达 -
18 JAVA开发平台软件 V1.0 2017.08.10 2017SR436805 宏力达 2017.02.15
19 宏力达高中低压数据采集主站软件 V1.0 2017.08.10 2017SR436385 宏力达 -
20 宏力达内存数据库软件 V1.0 2017.07.18 2017SR377930 宏力达 -
21 宏力达SIM卡管理系统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7029 宏力达 -
22 宏力达地下管网数据采集主站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6843 宏力达 -
23 宏力达地下管网数据采集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6939 宏力达 -
24 宏力达二维GIS C#开发组件包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7911 宏力达 -
25 宏力达二维GIS Flex开发组件包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7917 宏力达 -
26 宏力达输电三维可视化系统 V1.0 2017.04.20 2017SR126848 宏力达 -
27 宏力达消息中间件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7904 宏力达 -
28 宏力达配电线路在线监测系统 V3.0 2017.03.15 2017SR079480 宏力达 -
29 宏力达输电架空线路辅助设计软件V1.0 2017.09.22 2017SR537800 宏力达 -
30 宏力达无线抄表管理系统软件 V1.0 2016.11.16 2016SR332357 宏力达 -
31 宏力达二维GIS安卓开发组件包软件V1.0 2016.09.27 2016SR275925 宏力达 -
32 宏力达二维GIS切片服务软件V1.0 2016.09.27 2016SR275929 宏力达 -
33 宏力达BWY变压器油温监测系统V1.0 2016.08.03 2016SR203650 宏力达 -
34 宏力达通信GIS软件V2.0 2016.05.11 2016SR101070 宏力达 -
35 宏力达配电线路在线监测软件 V2.0 2016.05.11 2016SR101067 宏力达 -
36 宏力达电网营销信息数据采集软件 2016.04.13 2016SR075729 宏力达 -
37 宏力达数据采集主站软件 V1.0 2016.04.13 2016SR075734 宏力达 -
38 宏力达地下管网成图软件V1.0 2016.03.16 2016SR054937 宏力达 -
39 宏力达智能互联开关监控与管理软件 V1.0 2015.12.22 2015SR271612 宏力达 2015.07.09
40 宏力达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嵌入式软件 2015.12.18 2015SR267076 宏力达 2015.09.29
V1.0
41 宏力达电力基建施工安全检测软件 V1.0 2015.02.04 2015SR023930 宏力达 -
42 宏力达电网三维辅助教学软件V1.0 2015.02.03 2015SR022708 宏力达 -
3-3-1-125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43 宏力达智能路灯监控平台软件 V1.0 2015.02.03 2015SR021487 宏力达 -
44 宏力达通信GIS软件 V1.0 2015.01.29 2015SR017421 宏力达 -
45 宏力达Android移动GIS平台软件 V1.0 2015.01.29 2015SR017512 宏力达 -
46 宏力达电力远程视频会议软件 V1.0 2015.01.14 2015SR007885 宏力达 -
47 宏力达智能锁控平台软件 V1.0 2015.01.06 2015SR001675 宏力达 -
48 宏力达电缆隧道综合监控平台软件 V1.0 2015.01.05 2015SR001202 宏力达 2014.08.30
49 宏力达变电站辅助监控平台软件 V1.0 2015.01.04 2015SR000412 宏力达 -
50 宏力达输变电车辆巡检软件V1.0 2015.01.04 2015SR000163 宏力达 2014.05.10
51 宏力达专题图引擎软件V1.0 2015.01.04 2015SR000410 宏力达 2014.06.20
52 宏力达医瑞达WLAN室内信号分布系统控制 2014.12.15 2014SR195291 宏力达 -
软件 V1.0
53 宏力达电力数据采集标绘系统应用软件V1.0 2014.08.11 2014SR117453 宏力达 -
54 宏力达电网图形业务应用框架平台软件V1.0 2014.08.11 2014SR116854 宏力达 -
55 宏力达电能表智能周转设备系统应用软件 2014.03.11 2014SR029344 宏力达 -
V1.0
56 宏力达电能表智能周转柜管理软件V1.0 2014.01.26 2014SR011934 宏力达 -
57 宏力达配电线路在线监测软件V1.0 2013.12.26 2013SR158644 宏力达 -
58 宏力达电力工器具管理软件V1.0 2013.12.16 2013SR146883 宏力达 -
59 宏力达电力风险评估管理软件V1.0 2013.12.16 2013SR146865 宏力达 -
60 宏力达智能用电互动服务平台软件V1.0 2013.12.12 2013SR144551 宏力达 -
61 宏力达智能配变及低压电网管理软件V1.0 2013.12.12 2013SR144598 宏力达 -
62 宏力达运营管理GIS综合展示平台软件V1.0 2013.12.02 2013SR136735 宏力达 -
63 宏力达电力配电网线路在线监测系统软件 2013.08.30 2013SR092898 宏力达 -
V1.0
64 GPRS监控终端嵌入式软件V1.0 2015.06.01 2015SR095148 福建宏科 2015.04.09
65 配网故障定位系统V1.0 2015.06.01 2015SR094413 福建宏科 2015.03.28
66 故障指示器嵌入式软件V1.0 2015.06.01 2015SR094404 福建宏科 2015.04.09
67 自动重合器嵌入式软件V1.0 2015.06.01 2015SR094547 福建宏科 2015.03.29
3-3-1-126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68 宏力达3D打印智能控制软件 V1.0 2017.12.13 2017SR687856 宏力达 2017.02.16
69 故障数据采集终端模块嵌入式软件 V1.0 2017.12.13 2017SR687860 宏力达 -
70 一二次融合12kV支柱式智能真空断路器线损 2019.05.28 2019SR0533355 福建宏科 -
采集管理系统V1.0
71 线路运行状态智能分析装置线路故障保护报 2019.05.27 2019SR0521004 福建宏科 -
警系统V1.0
72 线路运行状态智能分析装置多路线损测量系 2019.05.24 2019SR0520419 福建宏科 -
统V1.0
73 一二次融合12kV支柱式智能真空断路器故障 2019.05.23 2019SR0510590 福建宏科 -
处理控制系统V1.0
74 二遥故障指示器嵌入式软件V1.0 2016.01.05 2016SR001832 福建宏科 2011.03.09
75 电能管理信息集中器系统V1.0 2016.01.05 2016SR001563 福建宏科 2009.11.01
76 数据采集终端嵌入式软件V1.0 2016.01.05 2016SR002444 福建宏科 2014.09.29
77 智能配电网故障预警系统V1.0 2016.01.05 2016SR001810 福建宏科 -
78 电能管理信息Web系统V1.0 2015.10.26 2015SR205881 福建宏科 2009.11.01
79 SZX8000水电厂自动化系统1.0 2015.10.26 2015SR205885 福建宏科 -
80 配电网可视化监控与管理系统1.0 2015.10.26 2015SR205899 福建宏科 -
注:上述软件著作权中,1-73项为原始取得,74-80项为受让取得。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1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2016.01.20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股东大会 费用的报告》、《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成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
3-3-1-127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议案》、《关于选举章辉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关于选举冷春田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唐捷
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李峰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傅鼎生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成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议案》、《关于选举
郑映帆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于义广为上海
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上
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
案》、《关于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
2 2015年年度股东大 2016.06.13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会 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议案
3 2016年第二次临时 2016.08.0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4 2016年第三次临时 2016.11.26 《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5 2016年第四次临时 2016.12.17 《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金玉婷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 的议案》、《关于追认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6 2016年年度股东大 2017.05.2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
会 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2017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日常
3-3-1-128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7 2017年第一次临时 2017.06.12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8 2017年第二次临时 2017.10.15 《关于选举陈康华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主
股东大会 要会计政策的议案》等议案
9 2018年第一次临时 2018.04.14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2017年年度股东大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
10 会 2018.05.07 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
11 2018年年度股东大 2019.06.25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会 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增选董事会成员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12 2020年第一次临时 2020.02.01 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股东大会 0 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介
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2018年、2019年1-9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关
3-3-1-129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相关规则、制度
的议案》等议案
13 2020年第二次临时 2020.02.26 《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2.董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关于选举章辉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冷春田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唐捷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赖安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张占为公司董事会秘
第一届董事会第 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张占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
1 一次会议 2016.01.20 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
案》、《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选举章辉、李峰、傅鼎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选举唐捷、李峰、傅鼎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选举章辉、李峰、傅鼎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 并选举冷春田、李峰、傅鼎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免去张占董事会秘书并聘任
2 二次会议 2016.05.18 沈骁虓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设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的议案》、《关于上海宏
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3-3-1-130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07.15 《关于聘任李欢为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次会议 等议案
4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08.15 《关于设立杭州分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四次会议
5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11.10 《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等议案
五次会议
6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12.01 《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追认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
六次会议 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
7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7.05.06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次会议 《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2017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8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7.05.27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八次会议
《关于提名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补
第一届董事会第 选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补选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9 九次会议 2017.09.30 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补选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补选陈康华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股份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议案
10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8.03.29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通过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股份公司2018
十次会议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十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11 一次会议 2018.04.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3-1-131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12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8.11.26 《关于购买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部分房产的议案》等议案
十二次会议
13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9.04.15 《关于修改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新设子公司的议案》、《关于购买土地资产的议案》等议案
十三次会议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
14 十四次会议 2019.06.04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 《关于选举章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冷春田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15 一次会议 2019.07.02 唐捷、赖安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张占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沈骁虓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等议案
16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19.09.15 《关于设立南京及西安分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二次会议
17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0.01.07 《关于聘任袁敏捷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等议案
三次会议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第二届董事会第 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18 四次会议 2020.01.15 创板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介机构
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2018年、2019年1-9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外报出
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3-3-1-132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适用的相关规则、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19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0.02.11 《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
五次会议 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监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 2016.01.20 《关于选举郑映帆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 《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年度报告的议案》、《关
2 次会议 2016.05.18 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3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 2016.12.01 《关于提名金玉婷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4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 2016.12.20 《关于选举于义广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 《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次会议 2017.05.06 《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等
议案
6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 2017.09.30 《关于确定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 《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
7 次会议 2018.04.17 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等议案
8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 2019.06.04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次会议 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3-3-1-133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
9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 2019.07.02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
10 次会议 2020.01.15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等
议案
11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2020.03.17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文件符合申报要求的议案》
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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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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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力达”)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宏力达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发生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119 号”《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变化,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问询函核查意见
一、反馈问题1: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总资产106,191.00万元,总负债95,876.22万元,负债率较高,主要系鸿元投资与陈嘉伟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宏力达)内部往来金额较大所致;陈嘉伟控制的金煤控股所持有的两处房产处于财产保全担保状态。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未担任董事、高管职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未担任董事、高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相关纠纷、诉讼或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是否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及其他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的情形,说明核查手段、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2.取得并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2016年至2019年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征信报告;
3.取得并查阅了鸿元投资、鑫坤投资审计报告以及鸿元投资、鑫坤投资2016年至2019年银行账户流水;
4.取得并查阅了鸿元投资、鑫坤投资及其股东出具的关于股权稳定的确认函;
5.取得并查阅了鸿元投资、鑫坤投资增资相关文件;
6.取得并查阅了鸿元投资主管税务、工商、社保及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7.取得并查阅了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煤控股”)诉讼相关资料;
8.取得并查阅了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企业发展”)诉讼相关资料以及代理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并对诉讼内部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
9.取得并查阅了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及资金冻结情况;
10.对实际控制人诚信守法、合法合规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鸿元投资资产负债率较高原因及背景及其股东的优化措施
1.2019年9月30日,鸿元投资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原因主要系鸿元投资与陈嘉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往来金额较大所致
根据鸿元投资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鸿元投资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原因主要系鸿元投资与实际控制人陈嘉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往来金额较大所致。2019年9月30日,鸿元投资的其他应付款为95,865.56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99.99%,与关联方(陈嘉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往来的其他应付款为90,992.01万元,占其他应付款总额比例为94.92%,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其他应付款
(2019年9月30日)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陈嘉伟间接控制的企业 49,940.00
上海盛宇企业投资有限公 陈嘉伟岳母杨新英间接控 20,250.00
司 制的企业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 陈嘉伟间接控制的企业 9,836.89
司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 陈嘉伟直接控制的企业 4,634.72
司
上海银湖资产管理有限公 鸿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陈 2,450.00
司 嘉伟间接控制的企业
上海瑞宏企业管理有限公 陈嘉伟直接控制的企业 1,170.00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其他应付款
(2019年9月30日)
司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 陈嘉伟岳母杨新英直接控 1,155.40
司 制的企业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 陈嘉伟岳父俞旺帮直接控 990.00
制的企业
陈嘉伟 鸿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50.00
上海浩海投资有限公司 陈嘉伟直接控制的企业 215.00
合计 - 90,992.01
综上,鸿元投资的资产负债率较高主要系其与陈嘉伟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宏力达及其子公司)内部往来金额较大所致,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对外负债,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2.2020年5月,股东对鸿元投资增资,降低资产负债率
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鸿元投资对部分关联方往来款进行了清理。同时,鸿元投资股东鑫坤投资、章辉于2020年4月对其进行了增资。
2020年4月23日,陈嘉伟、高红兵以自有资金对鑫坤投资增资7,800万元。2020年4月28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上骁审内验字(2020)第00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0年4月23日,鑫坤投资已收到股东陈嘉伟和高红兵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8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20年4月29日,鸿元投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鸿元投资增资8,000万元,即将鸿元投资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3,000万元。其中鑫坤投资增资7,760万元,章辉增资240万元。本次增资后,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020年5月13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上骁审内验字(2020)第00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0年4月30日,鸿元投资已收到股东鑫坤投资和章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鸿元投资截至2020年5月31日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0/5/31
总资产 80,395.06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70,345.99
其他应收款 5,550.26
总负债 62,437.83
其中:其他应付款 62,388.41
其中:应付金煤控股 53,403.75
净资产 17,957.23
资产负债率 77.66%
本次增资完成后,鸿元投资的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资本结构得到优化,对宏力达的控制权稳定性得到进一步巩固。
3.金煤控股对鸿元投资提供财务支持
依据鸿元投资2020年5月31日财务报表,其主要负债由其他应付款构成,其中应付金煤控股53,403.75万元,占总负债的85.53%,为鸿元投资主要负债项目。依据金煤控股2020年5月31日的财务报表,金煤控股的总资产为170,557.97万元,净资产为74,998.0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03%,财务结构较为健康。
当前,金煤控股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周转正常。金煤控股的资产负债率35.91%较低,且无银行借款等有息对外负债,无重大偿债风险。金煤控股出具了《财务支持承诺函》,金煤控股承诺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不要求鸿元投资偿还上述所欠款项中的 53,000 万元的所欠款项,2023年6月1日后的处理方案将另行商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偿债风险,鸿元投资对发行人的持股不存在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重大风险。
(二)金煤控股所持有的两处房产处于财产保全担保状态的原因
2011年,博智资本基金公司(Primus Pacific Partners Ltd,以下简称“博智公司”)以鸿元企业发展等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上述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博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鸿元企业发展认为博智公司滥用诉讼权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使鸿元企业发展受到损失,故于2015年6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智公司以及博华策略(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3亿元,并向法院申请对博华策略(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被告相关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法院要求,金煤控股以其拥有的房产为鸿元企业发展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元企业提起的上述诉讼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原告败诉,二审尚在审理之中。
(三)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未担任董事、高管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陈嘉伟的说明,陈嘉伟旗下产业涉及的板块较多,时间精力有限,陈嘉伟也仅从宏观层面战略把握,不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其作为产业投资者,2011 年在对产业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陈嘉伟决定选择与智能电网发展相关的投资方向,并为此选定了专业人才,提供启动资金。宏力达创立初期,陈嘉伟为宏力达搭建了素质良好的专业管理团队,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精细、高效、专业的经营管理。陈嘉伟和管理团队各司其责,在报告期内运行良好。
综上,陈嘉伟未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系其根据自身定位和公司发展具体情况而做出的选择,未担任董事、高管具有合理性。
(四)实际控制人陈嘉伟不存在影响其担任董事、高管的诉讼、纠纷或其他情形
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博智公司”)与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企业发展”)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9%股权处置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系列诉讼,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曾担任鸿元企业发展的法定代表人,部分诉讼涉及陈嘉伟,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基本事实
2005年11月17日,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业公司”)签订《有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约定鸿元企业发展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受让新产业公司持有新华保险9%的股份。同年12月1日,博智公司与鸿元企业发展签订《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约定由博智公司实际出资并委托鸿元企业发展受让新华保险9%的股份,鸿元企业发展作为博智公司的托管人代为持有上述股份。
2006年6月30日,鸿元企业发展与博智公司签署《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除对《有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签订的事实确认外,进一步就鸿元企业发展在提供股权托管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下:1、鸿元企业发展作为博智公司的代理人应当根据博智公司的指令在处理新华保险的事务中开展活动;2、鸿元企业发展应当在新华保险董事提名、新华保险股东大会的出席及表决、新华保险股份转让等事项中操作根据博智公司的指令进行;3、博智公司应当向鸿元企业发展支付服务费用。此外,《服务协议》还对协议的终止、各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06年8月22日,鸿元企业发展与博智公司签订《协议书》,进一步确认各方在新华保险9%股份代持和托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明确代持过程中的责任风险由博智公司承担。
2010年11月26日,石家庄制药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德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公司”)与博智公司、鸿企发展签订《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约定:1、各方同意德仁公司购买鸿企发展所持新华保险9%的股份,德仁公司根据与博智公司、鸿企发展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支付本次转让的相关款项;2、在本次转让及本次增资完成交割后,德仁公司成为9%股份及新增股份的合法记名股东及实际权益人,博智公司、鸿元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再就该股份、新增股份及该等股份的一切附属权益享有任何名义或实际的权利和权益;3、本次转让完成交割后,博智公司与鸿元企业发展之间就新华保险9%股份形成的关系及双方和双方各自关联方、合作方就此签署的所有协议、文件或安排均不可撤销的终止或者已被终止。
基于上述《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的约定,2010年11月26日,德仁公司与博智公司签署《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德仁公司向博智公司支付 21.6亿元股权转让款,该等款项将视为德仁公司在本次转让中应向博智公司支付的全部价款(含税)。同日,德仁公司与鸿企发展签署《交易价款支付协议》,约定:德仁公司向鸿企发展支付 7.02 亿元股权转让款,该等价款是德仁公司在本次转让和本次增资交易中向鸿元公司支付的全部价款。
2011年5月16日,博智公司、鸿元企业发展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相关协议适当履行,且未发生任何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违约行为,并保证其在协议中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相关协议履行后,博智公司对上述股份转让以及款项支付有异议,并开始起诉相关方。
2.诉讼经过
(1)2011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1年5月,博智公司以鸿元企业发展为被告、以河北德仁投资有限公司等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之诉。博智公司认为新华保险9%的股份系鸿元企业发展替博智公司代为持有,相关权益应当归属博智公司,博智公司与徳仁公司、鸿元企业发展之间的相关协议系鸿元企业发展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博智公司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变更《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约定,要求德仁公司将支付给鸿元企业发展的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给博智公司;同时请求法院撤销鸿元企业发展与德仁公司之间依据《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而签署的《交易价款支付协议》,请求法院判决鸿元企业发展将其从德仁公司取得的 7.02 亿元款项返还给博智公司。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年6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股权归属关系应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鸿元企业发展系保监会确认过的新华保险股东,因此博智公司与鸿元企业发展之间属于委托投资合同关系;2、博智公司、鸿元企业发展、德仁公司之间签署的《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权益转让协议》、《交易价款支付协议》是博智公司与鸿元企业发展为实现各自收益而与德仁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对委托投资所获得利润进行分配的约定;3、博智公司与鸿元企业发展、徳仁公司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属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胁迫等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博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终审判决,博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博智公司的再审申请。
后博智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故不支持博智公司的监督申请。
(2)2014年7月,委托合同纠纷
2014年7月1日,博智公司再次以鸿元企业发展为被告、以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决鸿元企业发展依照双方2005年12月1日签署的《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博智公司损失人民币7.02亿元。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年6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博智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与前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除案由不同外,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均要求鸿元企业发展返还 7.02 亿元,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遂驳回博智公司的起诉。博智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裁定,再次驳回博智公司的再审申请。
(3)2015年不当得利纠纷
2015年6月29日,博智公司以鸿元企业发展、陈嘉伟等人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之诉,认为依据相关协议博智公司是新华保险9%股权的所有人,鸿元企业发展要求德仁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系对博智公司股东权利的侵犯,故请求法院判决鸿元企业发展等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7.02亿元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
本案中,博智公司以陈嘉伟曾经担任鸿元企业发展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将陈嘉伟列为共同被告。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11月博智公司、德仁公司以及鸿元企业发展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协议是各方就系争代持股权事宜所作出的最终安排,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博智公司认为鸿元企业发展等人取得7.02亿股权转让款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博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2017年确认合同无效及侵权责任纠纷
2017年4月24日,博智公司以德仁公司、鸿元企业发展、陈嘉伟等人为共同被告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及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认为德仁公司与鸿元企业发展恶意串通签署《交易价款支付协议》,故请求法院确认《交易价款支付协议》无效,并请求法院判决徳仁公司、鸿元企业发展赔偿其损失7.02亿元及利息损失。
陈嘉伟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博智公司本次起诉的当事人与先前三起已决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与先前已决诉讼标的相同,均是要求取得德仁公司支付的 7.02 亿元股权转让款,诉讼请求与先前已决诉讼的请求相同,故认定博智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裁定驳回博智公司的起诉。
(5)2018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年1月15日,博智公司以鸿元企业发展、深圳市冠爵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等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认为鸿元企业发展基于《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代收的投资收益应当归属于博智公司,故请求法院判决鸿元企业发展等被告赔偿其 7.02 亿元及利息损失。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判决,认为博智公司、徳仁公司、鸿元企业发展签订的《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交易价款支付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是博智公司与鸿元企业发展之间就系争代持股权事宜所作的最终安排,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博智公司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故驳回博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博智公司已将该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6)2018年服务协议纠纷
2018年2月6日,博智公司以鸿元企业发展、深圳市冠爵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Link Tech International Limited(菱科国际有限公司)、陈嘉伟等人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服务协议纠纷之诉(案号为(2018)沪01民初300号),认为鸿元企业发展违反了博智公司与鸿元企业发展2006年6月30日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关于代持事项的约定,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终止《服务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鸿元企业发展及陈嘉伟补偿其股份转让款7.02亿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本案起诉的主要事实及《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上文“1.案件基本事实”部分,目前该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除上述案件外,受博智公司因上述诉讼采取保全措施的影响,2015年6月,鸿元企业发展等四名原告以博智公司、博华策略(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博智公司以及博华策略(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名被告赔偿因保全错误而给鸿元企业发展等造成的损失2.3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鸿元企业发展等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鸿元企业发展等四名原告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3.上述案件对陈嘉伟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在博智公司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案件中,因陈嘉伟曾担任过鸿元企业发展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陈嘉伟本人的诉讼共计3起,其中2015年不当得利纠纷之诉已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博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 年确认合同无效及侵权责任纠纷之诉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博智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驳回起诉;2018 年服务协议纠纷之诉正在审理中。
根据陈嘉伟等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涉及陈嘉伟本人案件的争议事实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并作出了不支持审判监督申请的决定。在涉及陈嘉伟本人的已决诉讼中,或已经终审法院认定陈嘉伟无需为诉讼案件承担法律责任,或已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属于重复起诉。就在审的服务协议纠纷之诉案件,目前涉及争议的诉讼标的(7.02亿元现金及其利息)处于鸿元企业发展等企业的账户下,并处于法院保全状态,该案件代理律师出具《专项意见》认为:博智公司的相关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并且在该纠纷中,陈嘉伟并非诉争合同的当事人,原告将陈嘉伟列为被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无权要求陈嘉伟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在审诉讼不会造成陈嘉伟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不会影响陈嘉伟担任董事、高管的资格。
综上,根据对实际控制人陈嘉伟的访谈及其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网络公开信息的检索,本所律师认为陈嘉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下述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亦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实际控制人陈嘉伟不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及其他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的情形
根据对实际控制人陈嘉伟的访谈,陈嘉伟提供的调查表、确认函、征信报告,以及鸿元投资及鑫坤投资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网络公开信息的检索,实际控制人陈嘉伟不存在下列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情形:(1)负有大额未清偿债务;(2)存在违规对外担保;(3)经法院判决、
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应当偿还而未偿还债务;(4)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存在权属纠纷、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被执行的可能性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未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其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不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及其他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二、反馈问题2: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赵金科、郑资和张金春等人均曾任职于泉州科力电气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披露:(1)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认定标准;(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经历,在发行人核心技术研发中所起的作用,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纠纷及潜在纠纷。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的说明;
3.取得并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4.取得并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评定证书;
5.取得并查阅了核心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出具的说明;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并进行了网络核查;
7.取得并查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8.取得并查阅了福建宏科与泉州科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科力”)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
9.取得并查阅了泉州科力时任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确认函;
10.网络公开检索泉州科力注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认定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主要根据研发、生产经营需要以及相关人员对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认定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对发行人的研发、生产经营活动有推动作用,应参与主要知识产权的研发,系主要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参与起草主要技术标准,或是在重要的研发或技术岗位从事工作。发行人7名人员符合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具体认定依据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
1 冷春 董事、总经理 配网、电力大数据、IoT业务板块主要研发人员;作
田 为发明人参与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17项(其中4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
项正在申请中)
2 唐捷 董事、副总经 配网、IoT业务板块主要研发人员;作为发明人参与
理 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21项(其中7项正在申请中)
3 赖安 副总经理 配网业务板块技术负责人;作为发明人参与的发明及
定 实用新型专利45项(其中7项正在申请中)
王泽 北京分公司总 配网、电力大数据、IoT业务板块研发人员;作为发
4 元 经理 明人参与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15项(其中4项正
在申请中)
5 赵金 福建分公司研 配网业务板块研发负责人;作为发明人参与的发明及
科 发经理 实用新型专利3项
6 郑资 福建宏科技术 配网业务板块研发负责人;作为发明人参与的发明及
总监 实用新型专利4项(其中2项正在申请中)
配网业务板块主要研发人员;代表公司参与《12kV
7 张金 福建宏科研发 智能配电柱上开关通用技术条件》的编写工作;作为
春 经理 发明人参与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19项(其中10项
正在申请中)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类别 学历 专业背景 职称
1 章辉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化学工程/工商管 -
理
地理教育/控制工 计算机及应
2 冷春田 董事、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程 用高级工程
师
董事、副总经 高级信息系
3 唐捷 理 硕士研究生 电子信息 统项目管理
师
4 江咏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技术经济 -
5 陈康华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法学 副教授(已退
休)
6 李峰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经济学/管理学 教授
7 龚涛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应用数学/计算机 教授
应用技术
高级信息系
8 于义广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统项目管理
师
9 金玉婷 监事 大专 计算机信息管理 -
序号 姓名 职务/类别 学历 专业背景 职称
中级经济师
10 宋文婷 职工监事 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
管理)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高级电气工
11 赖安定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工商管理/软件工 程师
程
12 袁敏捷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会计学 中级会计师
13 张占 财务总监 本科 财务管理 中级会计师
14 沈骁虓 董事会秘书 本科 金融学 -
15 王泽元 北京分公司 大专 工商企业管理 计算机技术
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16 赵金科 福建分公司 本科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 -
研发经理
福建宏科技 电子工程初
17 郑资 术总监 本科 电子科学与技术 级助理工程
师
福建宏科研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自动化初级
18 张金春 发经理 本科 /机电一体化工程/ 助理工程师
工商管理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经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近十年的任职经历如下:序号 姓名 入职 任职经历
时间
1 冷春 2012 1)1999.09-2012.05,任黑龙江傲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田 年5月 2)2012.05至今,任宏力达董事、总经理。
2 唐捷 2013 1)2000.05-2012.12,任福建优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年1月 2)2013.01至今,历任宏力达副总经理、董事。
赖安 2015 1)2003.10-2015.04,任泉州科力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3 定 年5月 2)2015.05至今,任福建宏科总经理;
3)2016.01至今,任宏力达副总经理。
王泽 2013 1)2005.04-2013.03,历任黑龙江傲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
4 元 年4月 员、部门经理、技术总监、总经理;
2)2013.04至今,担任宏力达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1)2010.06-2010.11,任泉州科力电气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
赵金 2015 2)2010.11-2011.05,任厦门市方圆通模具有限公司工程师;
5 科 年7月 3)2011.05-2015.07,任泉州科力电气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
4)2015.07-2016.08,任福建宏科研发部经理;
5)2016.09至今,担任宏力达福建分公司研发部经理。
6 郑资 2015 1)2009.07-2015.06,任泉州科力电气有限公司主管;
序号 姓名 入职 任职经历
时间
年6月 2)2015.06至今,任福建宏科技术总监。
张金 2015 1)2011.10-2015.06,任泉州科力电气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主
7 春 年6月 管;
2)2015.06至今,任福建宏科研发经理。
(四)发行人核心技术不涉及相关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核心技术研发中所起的作用请参阅上文“一、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认定标准”的内容。截至目前,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13项,对应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 技术名 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申请日/开发完 取得方式
称 成日
1)全无线网络化电力用户用电信息 2010.07.12 受让取得
采集系统(实用新型)
2)一种线路故障传感监测电路(实 2010.11.10 受让取得
用新型)
3)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实 2012.02.20 受让取得
接地及 用新型)
1 短路故 4)应用于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 2012.05.21 受让取得
障研判 器的电流采样电路(实用新型)
技术 5)数据采集终端嵌入式软件V1.0 2016.01.05 受让取得
(软件著作权)
6)二遥故障指示器嵌入式软件V1.0 2016.01.05 受让取得
(软件著作权)
7)故障指示器嵌入式软件V1.0(软 2015.06.01 原始取得
件著作权)
1)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 2016.03.04 原始取得
接地互联装置(发明专利)
2)一种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实 2016.06.30 原始取得
智能型 用新型)
就地馈 3)一种用于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 2016.06.30 原始取得
2 线自动 的微机保护板(实用新型)
化技术 4)自动重合器嵌入式软件V1.0(软 2015.06.01 原始取得
件著作权)
5)一二次融合12kV支柱式智能真
空断路器故障处理控制系统V1.0 2019.05.23 原始取得
(软件著作权)
小电流 1)一种控制盒外挂的放大装置(实 2017.01.24 原始取得
接地故 用新型)
3 障特征 2)一种接地故障智能研判系统(实
放大技 用新型) 2016.06.30 原始取得
术
4 一二次 1)一种户外交流采样装置(发明专 2015.05.22 原始取得
融合技 利)
序号 技术名 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申请日/开发完 取得方式
称 成日
术 2)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 2016.03.04 原始取得
接地互联装置(发明专利)
3)一体式一二次融合智能开关(实 2018.02.10 原始取得
用新型)
1)一种户外交流采样装置(发明专 2015.05.22 原始取得
电压传 利)
5 感器技 2)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 2016.03.04 原始取得
术 接地互联装置(发明专利)
3)一体式一二次融合智能开关(实 2018.02.10 原始取得
用新型)
1)一种户外交流采样装置(发明专 2015.05.22 原始取得
电流传 利)
6 感器技 2)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 2016.03.04 原始取得
术 接地互联装置(发明专利)
3)一体式一二次融合智能开关(实 2018.02.10 原始取得
用新型)
高压电 1)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 2016.03.04 原始取得
7 容取电 接地互联装置(发明专利)
技术 2)一体式一二次融合智能开关(实 2018.02.10 原始取得
用新型)
1)一体式一二次融合智能开关(实 2018.02.10 原始取得
8 超低功 用新型)
耗技术 2)一种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实 2016.06.30 原始取得
用新型)
1)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 2016.03.04 原始取得
接地互联装置(发明专利)
2)一种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实 2016.06.30 原始取得
快速分 用新型)
9 闸技术 3)一种用于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 2016.06.30 原始取得
的微机保护板(实用新型)
4)一二次融合12kV支柱式智能真
空断路器故障处理控制系统V1.0 2019.05.23 原始取得
(软件著作权)
1)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 2016.03.04 原始取得
接地互联装置(发明专利)
自适应 2)一种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实 2016.06.30 原始取得
控制的 用新型)
10 接地研 3)一种用于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 2016.06.30 原始取得
判技术 的微机保护板(实用新型)
4)一二次融合12kV支柱式智能真
空断路器故障处理控制系统V1.0 2019.05.23 原始取得
(软件著作权)
1)一种联动控制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2015.04.17 原始取得
(发明专利)
11 联动控 2)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 2016.03.04 原始取得
制技术 接地互联装置(发明专利)
3)一体式一二次融合智能开关(实 2018.02.10 原始取得
用新型)
序号 技术名 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申请日/开发完 取得方式
称 成日
1)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发明专利) 2017.09.28 原始取得
2)一种故障指示器线圈测试仪(实 2016.03.31 原始取得
用新型)
3)一种采集器主板功耗测试装置(实 2016.03.31 原始取得
用新型)
4)一种真空断路器的测试装置(实 2016.03.31 原始取得
用新型)
5)用于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的触头 2017.09.28 原始取得
生产加 升降机构(实用新型)
12 工过程 6)用于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的分合 2017.09.28 原始取得
自动测 闸及接地操作装置(实用新型)
试技术 型7))一种保护板的测试装置(实用新2016.03.31 原始取得
8)一种电流互感器线圈性能的手动 2018.07.17 原始取得
测试设备(实用新型)
9)一种电流互感器线圈性能的自动 2018.07.17 原始取得
测试设备(实用新型)
10)一种用于检测故障指示器静态功 2015.10.20 原始取得
耗的检测装置(实用新型)
11)一种故障指示器测试装置(实用 2015.10.20 原始取得
新型)
1)一种应用于刀片式网关的射频单 2016.07.28 原始取得
元(发明专利)
2)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实用新型) 2015.12.01 原始取得
3)一种单元机箱(实用新型) 2016.05.20 原始取得
4)一种刀片式服务器机箱(实用新 2016.05.26 原始取得
型)
5)一种网关卡槽式机箱(实用新型) 2016.05.20 原始取得
6)一种适用于刀片式网关的主控单 2016.07.28 原始取得
元(实用新型)
7)一种基于LoRa无线技术的网关 2016.08.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3 LoRa通 8)基于Intelx86架构下的LoRaWAN
信技术 2017.08.14 原始取得终端软件V1.0(软件著作权)
9)LoRaWAN网络管理平台软件 2017.08.14 原始取得
V1.0(软件著作权)
10)基于LoRa技术的无线抄表单元 2017.08.14 原始取得
模块软件 V1.0(软件著作权)
11)基于LoRa技术的温湿度监测模 2017.08.14 原始取得
块软件 V1.0(软件著作权)
12)基于LoRa无线通信技术的温湿 2017.08.15 原始取得
度采集软件 V1.0(软件著作权)
13)宏力达无线通信嵌入式软件 2017.09.06 原始取得
V1.0(软件著作权)
14)LoRaV1通信串口调试助手软件 2017.09.13 原始取得
V1.0(软件著作权)
序号 技术名 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申请日/开发完 取得方式
称 成日
15)LoRaV2通信串口调试助手软件 2017.09.20 原始取得
V2.0(软件著作权)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原单位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的专利主要系其员工利用发行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述核心技术涉及的专利中,发明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且申请时间在该核心技术人员入职发行人后 1年内的专利共8项,涉及主要人员为赖安定、张金春。经查,赖安定、张金春入职发行人前的工作单位为泉州科力。根据福建宏科2015年6月与泉州科力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由福建宏科受让泉州科力持有的有关架空型配电线路在线监测装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生产设备、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客户和供应商资源,并且双方约定,若在协议签署后发现其他相关资产,也应当一并转让给福建宏科,福建宏科无需另外支付转让费用。2016 年 9月21日,泉州科力完成注销。
根据泉州科力2015年6月时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溪城的确认,泉州科力相关资产全部转让给福建宏科,各方不存在专利纠纷或其他纠纷事项。
综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涉及相关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五)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及出具的相关确认函,并经上述人员入职发行人前工作单位或前工作单位控股股东的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的情形。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所涉及的专利均为发行人所有,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所涉及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均为发行人所有,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不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相关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反馈问题3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3.1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
发行人目前共有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3个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越海投资持有发行人14.10%的股权,鸿元能源持有发行人8.59%的股权,鹰智能源持有发行人1.62%的股权。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3个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属于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第11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发行人律师结合《问答》第11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的工商档案资料和合伙协议;
2.取得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的书面确认文件;
3.取得并查阅了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并对相关合伙人进行了访谈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目前共有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3个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越海投资成立于2012年9月18日,设立时作为宏力达有限系统集成业务技术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于2012年12月通过受让鸿元投资所持宏力达有限的股权成为宏力达有限的股东;鸿元能源成立于2012年7月11日,合伙人主要系宏力达有限创始团队成员,于2012年12月通过受让鸿元投资所持宏力达有限的股权成为宏力达有限的股东;鹰智能源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系发行人员工的持股平台,于2016年12月通过认缴宏力达新增注册资本成为宏力达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越海投资、鸿元能源、鹰智能源均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指导意见及审核问答的规定 员工持股平台实际情况
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及受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 股权、增资等行为依据合伙
1 实施程序 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 协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合
见 伙人会议决定,无须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征求员工
意见
2 计划文件 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 发行人未制定任何有关员工
交股东大会表决 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类似文件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
3 持股期限 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 无持股期限要求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
低于36个月
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
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数量无限制,员工持股平台
4 持股数量 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 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数量由
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 合伙人协商确定
股本总额的1%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管
5 管理方式 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 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
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委派代表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
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越海投资、鸿元能源、鹰智能源均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
(二)发行人股东人数穿透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机构股东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穿透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穿透情况说明 穿透后人数 穿透后的股东
1 鸿元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3 陈嘉伟、高红兵、章辉
2 越海投资 持股平台 6 陈嘉伟、高红兵、唐捷、
潘建国、莫小蓉、郑映帆
3 俞旺帮 自然人 1 俞旺帮
4 赖安定 自然人 1 赖安定
陈嘉伟、高红兵、冷春田、
5 鸿元能源 持股平台 8 章辉、王泽元、王申、朱
大夯、林霞
6 品华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1 陈永林
7 越云山 有限责任公司 1 梁华盛
8 丁水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2 肖斌、王冀湘
9 章辉 自然人 1 章辉
10 国鸿智言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1 -
11 宁波元藩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1 -
12 冷春田 自然人 1 冷春田
13 鹰智能源 持股平台 23 章辉、张伟等23名自然人
14 临港投资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1 -
15 隆华汇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1 -
合计 52 -
重复人数 8 -
合计(扣除重复人数后) 44 -
综上,发行人股东穿透核查后的股东合计44人,未超过200人。
(三)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无须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越海投资、鸿元能源成立时为宏力达有限当时主要管理人员持股的平台,鹰智能源为宏力达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任何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资产的情形或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不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越海投资、鸿元能源、鹰智能源均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1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穿透核查后,发行人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四、反馈问题12 关于德普乐
12.2 关于发行人自建产线与寻找其他供应商合作
根据申请材料,公司的智能柱上开关包括开关本体、控制终端以及软件部分,其中软件部分由公司研发,并内嵌于控制终端中。德普乐主要负责开关本体装配作业,以及开关本体对应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将开关装配交给合作供应商完成是为了聚焦高技术含量部件和工艺的研发,是基于自身生产特点、开关本体装配业务利润率、供应链管理成本等因素的综合考虑。2019年,发行人决定自行开展开关本体的加工和装配业务,并在上海设立生产线,建设装配流程;2019年下半年,发行人与上海固缘等供应商达成合作意向生产开关本体。
请发行人披露:(1)自建产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设计产能、预计投产期限等;(2)与上海固缘等供应商达成合作意向的具体内容,预计何时正式开始生产;(3)由德普乐负责生产开关本体转为自建产线的原因,是否会因为产品的更新迭代而导致生产模式的重大变化,如有,请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4)未来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和由合作供应商负责的开关本体装配业务量的规划,自行负责开关装配后对公司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毛利率等的影响,必要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发行人说明:(1)德普乐开关装配相关产线是否专门为公司设计和搭建,投入的成本情况,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就保证未来业务量与德普乐存在相关协议;结合与德普乐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发行人自建产线、与其他供应商合作生产开关本体是否存在违反合作协议的情形,相关违约责任及其承担主体,对与德普乐之间合作关系的具体影响;(2)结合自建产线、与其他供应商合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论证目前是否存在对德普乐的重大依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对德普乐进行了现场走访并对德普乐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德普乐签署的采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德普乐开关装配相关产线是否专门为公司设计和搭建,投入的成本情况
德普乐包括福建德普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德普乐”)与厦门德普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德普乐”),两家企业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德普乐开关装配相关产线系针对公司开关本体供应的专项配套,德普乐相关产线投入主要为固定资产投入和运营资金投入。报告期内,厦门德普乐和福建德普乐都曾有加工装配开关本体的业务。2018年下半年,厦门德普乐将相关产线搬迁至福建德普乐。当前,福建德普乐对开关本体业务的投入成本,能较为完整的反应德普乐的投入成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德普乐对开关本体装配线的投入明细为:
单位:万元
分类 科目 金额
货币资金 3,442.30
应收票据 45.00
营运资金 应收账款 998.91
预付账款 11.22
存货 2,651.37
固定资产 169.98
资本投入 无形资产 11.92
长期待摊费用 497.00
合计 7,827.70
以德普乐2019年12月31日报表测算,德普乐维持当前业务规模投入营运资金7,148.80万元,长期资产678.9万元,合计7,827.70万元,资本投入较小。
(二)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就保证未来业务量与德普乐存在相关协议
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的股东均为赵菊芬、叶云强、罗鑫荣。根据2020年5月,宏力达与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及其股东赵菊芬、叶云强、罗鑫荣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宏力达将优先选择德普乐作为智能开关本体加工装配环节的战略供应商,并在2020年至2022年内,确保每年智能开关本体订单不低于1.2万套,若宏力达智能开关产品的销售量出现明显下滑,则确保每年智能开关本体订单不低于宏力达销售数量的50%;《战略合作协议》到期以后,同等条件下,宏力达将优先选择德普乐作为供应商。
(三)结合与德普乐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发行人自建产线、与其他供应商合作生产开关本体是否存在违反合作协议的情形,相关违约责任及其承担主体,对与德普乐之间合作关系的具体影响
根据宏力达与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及其股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未来随着宏力达全国市场份额的进一步扩大和供应渠道多元化的需要,宏力
达将会建设自己的智能柱上开关本体加工装配产线,抑或与其他厂商就客户
的新要求合作建设开关本体装配线;本着互利互惠,互相支持,共同壮大的
合作意愿,在满足《战略合作协议》中有关未来采购数量、采购定价、德普
乐的优先供应权的基础上,德普乐认可宏力达未来自建或与其他供应商合作
建设智能柱上开关本体加工装配产线的规划。
因此,公司自建产线以及与其他供应商合作生产开关本体不违反《战略合作协议》、年度《框架采购协议》和日常采购订单。
(四)结合自建产线、与其他供应商合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论证目前是否存在对德普乐的重大依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与德普乐以外的供应商开展与德普乐类似的战略或长期合作关系。
2019年下半年,公司开始自建开关本体装配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试点产品已经下线,并已经完成公司内测,目前正处于由客户试挂试用阶段,当前试用进程良好,无重大异常反馈。
从自建生产线的实际运行结果来看:技术上,公司不存在无法逾越的技术难点,试点产品已经成功下线;工艺上,公司已经建立了整套工序及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的质量、成本能可靠控制;成本控制角度,公司当前已经下线的成本,略高于从德普乐的采购价格,未来随着产量的提升,自建生产线的生产成本还存在进一步下降空间。因此,从技术、工艺、生产、管理等多个角度验证,公司通过一定时间周期,可以实现对德普乐开关本体装配环节的替代供应。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智能柱上开关业务发展迅速,与德普乐合作良好,目前保留与德普乐的合作主要是时间因素、成本因素和经营惯性,并因此形成德普乐为开关本体唯一供应商的局面,但公司并不存在核心技术、销售渠道、以及其他方面对德普乐的重大依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当前德普乐的开关装配线专为公司设计和搭建,但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德普乐认可公司将来自建产线以及与其他供应商合作,且并不违反公司与德普乐签订的相关协议,不存在违约责任;当前,出于时间因素、成本因素和经营惯性使然,公司与德普乐的合作是基于双方的商业利益诉求,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德普乐的开关本体供应构成一定程度的依赖,但公司并不存在核心技术、销售渠道、以及其他方面对德普乐的重大依赖。
五、反馈问题13 关于服务外包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服务外包的情况。其中宁波路易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5月,最近三年一期一直为前五大外包商;江苏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年2月,最近一期为前五大外包商。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成立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服务外包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外包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宁波路易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路易斯”)、江苏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依云”)的工商登记资料;
2.对上述公司进行了实地走访并对主要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宁波路易斯、江苏依云签署的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宁波路易斯、江苏依云的基本情况
(1)宁波路易斯公司名称 宁波路易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3406249019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万元
住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7号4-20室
法定代表人 何和兵
成立日期 2015年5月1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5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地理信息系统、通感系统、GPS定位
系统、办公自动化软件技术的开发、应用;网络技术、通讯技术
及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计
经营范围 算机配件、办公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销售;计算
机系统集成;电力智能配电网产品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智
能电网设备、电力产品的研发、销售、安装、维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何和兵持股100%
(2)江苏依云公司名称 江苏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MA1W0LHM3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住所 无锡市人民西路25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712室
法定代表人 田玥
成立日期 2018年2月2日
营业期限 2018年2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销售、技术转
经营范围 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
设备的销售、维修;监控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修;数据处理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税务代理;票务代理(除火车票);工商登
记事务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田玥持股51%,宗梦琦持股49%
(二)发行人与宁波路易斯、江苏依云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关于宁波路易斯
在成立宁波路易斯之前,宁波路易斯股东原从事地理信息、技术开发等业务,与发行人在信息化行业相关会议中熟识;且宁波路易斯相关业务骨干曾就职于发行人原供应商并从事相关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与发行人有过业务合作,在配电网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因此,基于此前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考虑到宁波路易斯股东和相关业务骨干的丰富经验,且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业务又较多集中于浙江省,在宁波路易斯成立后,发行人即与其展开相关合作,报告期内一直合作良好。
综上,发行人与宁波路易斯合作主要基于过往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供应商业务骨干的丰富经验,具有合理性。
2.关于江苏依云
江苏依云与发行人合作主要系业内同行介绍,其虽然工商注册时间为2018年2月,但实际上核心团队2015年起就在相关信息化服务公司就职,一直从事信息技术服务领域业务,是网易优秀经销商,在云服务方面已具有丰富的经验。
发行人向江苏依云的采购内容主要是基于阿里云架构相关项目的实施服务。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概念的兴起,发行人成立了专门的大数据部门从事电力大数据相关研发和项目承接。在电力大数据项目开发中,发行人一般采购阿里云的基础架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电力专项开发;该类项目现场交付实施时,一般需要阿里云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而考虑到江苏依云在云服务方面丰富的项目经验,阿里云向发行人推荐由江苏依云代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综上,结合上述业务背景,发行人与江苏依云的交易主要系由业内同行介绍,具有合理性。
(三)外包价格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宁波路易斯和江苏依云采购的价格与向其他相同业务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基本一致,与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自有员工薪资范围无显著差异,外包价格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宁波路易斯和江苏依云合作具有特定的原因,具有商业合理性,外包价格公允。
六、反馈问题14 关于业务资质
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CMMI5级、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二级证书均临近到期日。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业务资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以及到期后续展是否有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资质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专利等发行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材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相关业务资质的具体情况序 资质证书名称 持有人 证书号 颁发部门 颁发日 到期日
号
GR201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 2017.1 2020.1
宏力达 731001 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23 1.22
1 高新技术企业 67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证书 福建宏 GR201 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 2017.1 2020.1
科 735000 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 1.30 2.29
572 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 无线电发射设 宏力达 2016-6 工信部 2016.0 2021.0
序 资质证书名称 持有人 证书号 颁发部门 颁发日 到期日
号
备型号核准证 057 9.23 9.22
3 CMMI5级 宏力达 - CMMIInstitute 2017.0 2020.0
7.29 7.28
信息系统集成 XZ231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 2016.1 2020.1
4 及服务资质二 宏力达 002016 会 1.15 1.14
级证书 2753
(二)上述业务资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及续展情况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志文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证书的取得直接影响宏力达及福建宏科的税收成本,对宏力达及福建宏科的影响较大。
宏力达目前持有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2日;福建宏科持有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9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宏力达及福建宏科已开始准备复审材料并计划于2020年6月启动复审程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比如下:
序 法规要求 宏力达的情况 福建宏科的情况
号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 2011年成立,已满一年 2015年成立,已满
年以上 以上 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2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 出具之日拥有专利共计 见书出具之日拥有
(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 41项 专利共计44项
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宏力达技术产品属于 福建宏科技术产品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属于《国家重点支
3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技术领域》:“八、先进 持的高新技术领
范围 制造与自动化”之“(六)域》:“八、先进制
电力系统与设备” 造与自动化”之
序 法规要求 宏力达的情况 福建宏科的情况
号
“(六)电力系统与
设备”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2019年度科研人员占比 2019年度科研人员
4 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35.42% 占比23.18%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
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
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 2019年销售收入2亿元 2019年销售收入2
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 以上,2017-2019年研发 亿元以上,
5 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 费用总额占比4.46%,全 2017-2019年研发费
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 部为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用总额占比4.84%,
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发费用 全部为中国境内发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 生的研发费用
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
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销 2019年高新技术产
6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 售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 品销售收入占同期
低于60% 比例为89.90% 总收入比例为
99.37%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 满足要求 满足要求
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 最近三年不存在相关情 最近三年不存在相
8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形 关情形
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宏力达及福建宏科均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宏力达及福建宏科尚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该证书不存在实质障碍。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主要用于发行人LoRa通信技术业务领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1日颁布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已无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3.《CMMI 5级证书》
CMMI即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 For Software,是一种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标准,申请企业在达到该标准后即可获得CMMI协会颁发的资质认证证书。该资质并非官方许可资质,部分客户在招投标时会要求投标方取得该认证。发行人目前所持有的《CMMI 5级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7月28日。根据CMMI Institute官方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已通过《CMMI 5级证书》认证评估,评估有效期至2023年5月11日,发行人取得该证书不存在实质障碍。
4.《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二级》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系用于证明企业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业务的综合能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后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根据工信部的授权进行认证管理,实际经营中对公司业务不存在重大影响。
根据工信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和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电子联函[2019]3号”《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已全部停止。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取消的资质证书或认证外,发行人继续取得上述其他资质证书或认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反馈问题15 关于关联方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共有12家关联方被注销。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注销的原因、合法合规性、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了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通知书、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2.查阅了上述注销企业发布的注销公告;
3.取得并查阅了上述注销企业股东或管理层出具的说明;
4.查阅了上述注销企业的清算报告;
5.对上述注销企业诚信守法、合法合规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核查发行人与已注销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7.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函证、走访,确认其与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不存在业务往来、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取得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主要系该等企业的经营者出于商业经营考虑所作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 是否存在
是否存 资产 存在 为发行人
序 公司名 关联关系 注销时间 注销 在违法 处置 争议 承担成本
号 称 原因 违规情 情况 或潜 费用或其
形 在纠 他输送利
纷 益情形
武汉佳 成都宝坤物 未实 已合
1 石新地 流投资有限 2019.07.02 际经 否 理处 否 否
物流有 公司持股 营 置
限公司 100%
2 厦门瑞 上海银湖资 2019.09.18 未实 否 已合 否 否
地物流 产管理有限 际经 理处
有限公 公司持股 营 置
司 100%
新地物流发
西咸新 展有限公司 未实 已合
3 区新工 持股75%, 2018.09.04 际经 否 理处 否 否
物流有 高红兵曾担 营 置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新地物流发
荆门新 展有限公司 未实 已合
4 地物流 持股100%, 2017.06.15 际经 否 理处 否 否
有限公 高红兵曾担 营 置
司 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上海力 上海大家科
燊商务 技产业投资 未实 已合
5 咨询有 管理有限公 2018.09.30 际经 否 理处 否 否
限公司 司持股 营 置
100%
上海大
家科技 未实 已合
6 产业投 陈嘉伟持股 2019.04.03 际经 否 理处 否 否
资管理 54% 营 置
有限公
司
成都新
兴联合 陈嘉伟曾担 未实 已合
7 物流管 任执行董事 2019.06.20 际经 否 理处 否 否
理有限 兼总经理 营 置
公司
上海丽
都太平 俞旺帮配偶 未实 已合
8 洋公寓 杨新英曾担 2020.01.02 际经 否 理处 否 否
酒店有 任董事 营 置
限公司
淮安宝
9 淮物流 任高执红兵行董曾担事2019.03.14 未际实经 否 理已合处否 否
有限公 兼总经理 营 置
司
南京新
10 地物流 高任红执兵行董曾担事2017.09.06 未际实经 否 理已合处否 否
有限公 兼总经理 营 置
司
上海灿 董事唐捷配 业整务 已合
11 岩商务 偶霞的持姐股妹林2019.07.09 合, 否 理处 否 否
咨询事 100% 注销 置
务所 前已
未实
际经
营
通辽市 俞旺帮控制
12 厚石商 的投上资海有限厚实公2019.11.13 未际实经 否 理已合处否 否
贸有限 司持股 营 置
公司 100%
根据上述关联方股东或相关主体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确认函,上述关联方注销原因均为未实际经营业务或业务整合,已完成税务、工商注销程序,注销过程合法合规,资产均已合理处置,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方注销的原因为未实际经营业务或业务整合,并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清税证明、工商主管部门的准予注销证明,已完成全部注销程序,注销过程合法合规,相关资产均已合理处置,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第二部分 补充事项更新
一、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2017年、2018、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正数,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已经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按《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鸿元投资、鸿元投资股东鑫坤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情况如下:
(一)鸿元投资
2020年4月29日,鸿元投资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3,000万元。同日,鸿元投资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20年5月13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上骁审内验字(2020)第00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章辉、
鑫坤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8,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20年5月11日,鸿元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鑫坤投资 12,610 97
2 章 辉 390 3
合计 13,000 100
(二)鑫坤投资
2020年4月1日,鑫坤投资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9,800万元,高红兵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60万元、陈嘉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240万元。同日,鑫坤投资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20年4月28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上骁审内验字(2020)第00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0年4月23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陈嘉
伟、高红兵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7,8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20年4月21日,鸿元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嘉伟 7,840 80
2 高红兵 1,960 20
合计 9,800 100
(三)除鸿元投资及其股东鑫坤投资注册资本增加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未发生变更,机构股东依法存续、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发行人各股东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其所持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目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
技产品的研发、销售,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及系统、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柱上断路器及自动化成套设备生产、销售,电力设备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2,143,437.91元、414,728,405.29元及701,050,631.85元,分别占发行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营业收入的99.87%、99.99%及99.42%,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关联方2家,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石家庄元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石地物流有限公司持股100%
2 上海松藩汇企业管理中心(有 董事江咏持有37.5%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
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资料、交易凭证及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出租方 承租方 2019年10-12月租赁金额
金煤控股 宏力达 91.34
2.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鸿元投资 宏力达 2,000.00 2019.11.25 2020.11.24 否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0-12月金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60.98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租赁房产2项,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租(赁m面2)积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哈尔滨研 哈尔滨鼎昕电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 办公、研 2020.05.18-
1 发中心 子有限公司 锋路469号院内1 1,354.00 发 2023.05.17
号楼2楼
福州市鼓楼区
2 福建分公 国有资产投资 洪山科技园创业中 446.55 办公 2020.05.01-
司 发展集团有限 心大厦第五层南面 2023.04.30
公司
(二)专利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专利5项,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期
1 福建宏科 ZL201921657355.2 一种带防脱旋扣的线 实用新型 2019.09.30
路分析箱箱壳
2 福建宏科 ZL201921354838.5 一种结构改进的配网 实用新型 2019.08.20
故障定位采集装置
3 福建宏科 ZL201921354835.1 一种智能开关自动测 实用新型 2019.08.20
试台的送料装置
4 福建宏科 ZL201921657373.0 基于北斗的智能开关 实用新型 2019.09.30
控制设备的安装结构
5 福建宏科 ZL201921422230.1 一种便于查看状态的 实用新型 2019.08.29
配网控制终端
(二)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3,148,124.00元。
经核查,上述租赁房产系发行人向产权人合法租赁,专利由发行人依法申请取得,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购买取得。上述财产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财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金额(万元) 招投标情况
1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 配电网智能开关 2019.12 10,500.00 中标供货
术有限公司
2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 智能开关定制设 2019.11 10,409.10 公开招标
有限公司 备
3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 配电网智能开关 2019.12 10,110.62 中标供货
技有限公司
4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 智能开关定制设 2019.12 9,037.16 中标供货
科技有限公司 备
5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 配电网智能开关 2019.12 7,461.54 不适用
公司
6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 配电网智能开关 2019.12 5,878.88 中标供货
公司
7 北京燕能电气技术 智能开关定制设 2019.12 5,863.00 中标供货
有限公司 备
8 上海平高天灵开关 智能开关 2019.12 框架协议,金额 竞争性谈判
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二)借款及担保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借款及担保合同如下:
2019年11月21日,宏力达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行向宏力达提供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至 2020年10月24日,借款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限档次加0.635个百分点。
2019年11月25日,鸿元投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鸿元投资为宏力达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2,049,294.46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5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
的比例(%)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500,000.00 19.75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 376,260.07 14.86
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押金 309,724.50 12.24
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郑 投标保证金 200,000.00 7.90
州分公司
南京东方实华置业有限公司 押金 88,028.00 3.48
合计 1,474,012.57 58.23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期末账面余额为2,644,010.20元,具体款项性质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性质或内容 期末余额
1 代扣代缴社保费 448,240.43
2 员工报销款 559,021.75
3 保证金 1,558,930.99
4 其他 77,817.03
合计 2,644,010.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时间 会议名称 修改事项 主要内容
经营范围增加“电力设备及系统、输配电
2020.04.23 2020年第三次 经营范围 及控制设备、柱上断路器及自动化成套设
临时股东大会 备生产、销售,电力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规范运行。
(二)董事会运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共召开了2次董事会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对外报出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董事会规范运行。
(三)监事会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共召开了1次监事会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文件符合申报要求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监事会规范运行。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取得的财政补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取得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序 补贴主体 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万
号 元)
上海漕河泾开
1 发区松江高新 园区企业扶 《资金扶持协议》 701.52
产业园发展有 持资金
限公司
上海市张江高 基于
新技术产业开 LoRaWAN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 发区管理委员 技术的智能 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02.00
会 电网成果转
化项目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技局关
2019年度科 于下达2019年度科技小巨人领军
3 泉州市财政局 技小巨人领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 51.90
军企业 资金的通知》(泉财指标
[2019]1156号)
高新技术成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
4 上海市财政局 果转化专项 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1,530.10
补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收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一)环境保护
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事项期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产品质量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补充事项期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补充事项期间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四)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因服务协议纠纷被列为共同被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正在进行中。根据该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专项意见,陈嘉伟并非诉争合同的当事人,原告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无权要求陈嘉伟承担连带责任。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根据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事项期间无新增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的上市条件,上述重要事项或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孙 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乔营强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唐 敏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力达”)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119号”《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宏力达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发生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分别于 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6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385号”《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问询问题一、关于招投标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业务订单获取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中标供货等,均合法合规。因发行人的配电网智能设备属于传统配电网线路中增强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的辅助设备,并非实现配电线路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发行人业务不属于《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范畴,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电网的采购管理规定。此外,公司销售模式包括中标供货,系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正常商业行为。
请发行人说明:(1)“智能柱上开关和故障指示器等配电网智能设备不属于建设工程必须的设备、材料”的依据,该表述与发行人转售模式下的客户多通过招投标获取业务是否矛盾;(2)中标供货是否实质上属于转标,该等销售模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以及报告期内项目获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履行的情形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项目数量、金额及核查比例等,说明相关核查是否足以支撑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经咨询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其答复称,对于“工程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理解可以参考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等部门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年6月第1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所述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不可分割”及“基本功能所必需”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配电网设备一般可以分为基础类设备和改善类设备,其中基础类设备系满足配电网基本功能必不可少的设备,发行人的产品属于配电网运行中的改善类设备,主要为了提高配电网线路运行中故障检测、故障定位和故障隔离的效率。我国配电网自电网建设起,迄今已经全面运行70多年,而一二次融合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为近年来诞生的智能设备,故其不属于配电网络建设中实现“基本功能”必需的设备和材料。
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2016年南瑞帕威尔项目、2017年华云科技项目、2018年华云科技项目、2018年平高集团浙江项目、2019年平高集团河南项目等,上述项目均为物资或设备采购类项目。以项目执行情况看,发行人参与了设备的指导安装、协助投运环节,配电网智能设备安装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架空线路上,智能柱上开关还需要停电安装,不属于建设工程中“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获取业务订单的方式主要包括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标供货等,经发行人客户、发标方(集采主体)、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浙江”)等主体确认,宏力达的产品作为生产经营物资,并不必然要求招投标程序,相关主体均确认其本身或其下属企业对宏力达的采购业务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电网内部采购制度。
综上,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
二、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与转售客户多通过招投标获得业务不存在矛盾
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根据国家电网采购规定,国家电网实行总部和省级两级集中采购制度,即采购制度和决策一般集中于国家电网总部、各个省级电力公司(又称“网省公司”),以及与网省公司同级的产业集团公司,比如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集团”)、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信产集团”)。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均属于国家电网允许的采购模式。同时,除国家电网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以外的控股及参股单位,参考执行国家电网总部采购管理制度,表明各网省公司和同级的产业集团公司可以为下属公司制定具体的采购管理制度。
发行人不属于国家电网体系,对于国家电网旗下集采主体在具体采购项目中发布的采购程序,例如招投标、竞争性谈判、中标供货等,发行人一般会积极参与和遵守,并不具备协调和选择的能力。发行人销售活动中,具体适用程序,由集采主体决定。
根据对转售客户及集采主体的走访确认,在具体操作中,国家电网不同下属子公司会根据其对具体采购情形的理解适用不同的采购模式(即采购偏好)。如面对同样的产品采购,国网浙江下属企业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科技”)等则偏好于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平高集团下属子公司在参于华云科技的采购时通过招投标获取项目,而平高集团自行作为集采主体进行采购时则偏好于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供应商。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项目为例,在同一个项目中,集采主体对外采购方式及转售客户向宏力达采购方式对比如下:
集采主体 转售客户
项目名称 对外采购方式 供应商(转售客户)名称 向宏力达采购方
式
2016 年南瑞帕 竞争性谈判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商务谈判
威尔项目
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 中标供货
司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 中标供货
公司
2017 年华云科 招投标 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
技项目
江苏益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商务谈判
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商务谈判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 中标供货
公司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 中标供货
司
2018 年华云科 招投标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 中标供货
技项目 公司
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 商务谈判
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商务谈判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中标供货
2018 年平高集 西安前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商务谈判
团浙江项目 竞争性谈判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 中标供货
公司
2019 年平高集 西安前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商务谈判
团河南项目 竞争性谈判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 中标供货
公司
上述模式中,面对同一集采主体,各个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和转售客户)均根据集采主体的要求适用了同样的采购方式。针对上述项目,转售客户和集采主体均进行了书面确认,确认其采购流程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的相关规定。
综上,发行人的配电网智能设备虽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但国家电网下属的部分集采主体依据其采购偏好依然会选择招投标方式来确定供应商,转售客户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与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不存在矛盾之处。
三、中标供货不属于转标,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均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所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称转让,是指中标单位将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他人来承担,中标人退出原合同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中标供货客户签署的合同以及对中标供货客户和发标方的访谈确认,在中标供货模式下,发标方与中标方根据招投标的情况直接签订采购协议,并根据采购协议的约定对发标方(供货合同采购方)承担交货义务、享受收款权利,并根据采购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的相关风险,不存在中标方将与发标方所签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给发行人,而中标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的情形。
同时,转售模式下,发行人主要向国家电网及子公司销售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等成型的设备产品,不存在诸如工程服务中可区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情形,因此也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分包行为。
综上,中标供货不属于转标或者分包,转售模式、中标供货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除此之外,本所律师对中标供货所涉及的发标方和中标方均进行了走访确认,根据发标方和中标方的确认,中标供货系中标方根据国网信产集团制订的采购流程开展业务,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标方亦确认,中标供货模式下,各方目前均适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反约定而需要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项目获取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发行人获取项目的主要方式及其所占的比例
1、配电网智能设备
报告期内,发行人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收入按照订单获取方式不同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电网系统 57,357.41 86.28% 24,573.24 71.39% 13,407.33 81.92%
招标 11,319.88 17.03% 11,402.10 33.13% 3,206.54 19.59%
竞争性谈判 10,721.76 16.13% 9,741.37 28.30% 3,523.84 21.53%
中标供货 35,073.39 52.76% 2,500.74 7.27% 4,873.66 29.78%
其他 242.38 0.36% 929.03 2.70% 1,803.29 11.02%
非电网系统 9,119.47 13.72% 9,846.17 28.61% 2,959.31 18.08%
商务谈判 9,119.47 13.72% 9,846.17 28.61% 2,959.31 18.08%
合计 66,476.89 100.00% 34,419.41 100.00% 16,366.63 100.00%
注1:“中标供货”方式指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公司根据《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该类采购方式适用具有如下特征的项目:“1、各单位通过市场途径得到的,对外承接非自用项目;2、投标前已确定货物品牌或合作单位;3、涉及到商业机密不适宜公开”。该方式下,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公司会在项目投标前就品牌、成本及售后服务等事项制定谈判提纲,组建采购小组,召开投标审查会,依据谈判提纲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中标后,根据投标审查会确定的供应商名单,再进行采购落地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合作供应商。
注2:“其他”方式指电网体系公司通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商务谈判等组织的零星采购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订单获取方式主要与客户类型有关,不同的客户偏好不同的采购程序,分类列示如下:
(1)招标
国网省级电力公司(下称“网省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一般偏好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招标销售的主要客户有国网浙江下属华云科技、华云清洁、浙电节能,以及国网浙江下属其他单位。报告期内,公司以招标方式向国网浙江及其下属企业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3,206.54 万元、11,209.71万元和11,018.18万元,占招标销售的比例分别为100.00%、98.31%和97.33%。
(2)竞争性谈判
国家电网下属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一般偏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主要客户有平高集团、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三大产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向三大产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销售金额分别为:3,115.00万元、9,461.71万元和10,694.62万元,占竞争性谈判销售的比例分别为88.40%、97.13%和99.75%。
(3)中标供货
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单位根据国网信产集团内部采购制度的规定,偏好采用中标供货方式向发行人采购,发行人主要客户有国网信产集团下属的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以中标供货方式向国网信产集团下属企业销售金额分别为 4,873.66 万元、2,500.74万元和35,073.39万元,占中标供货销售的比例分别为:100%、100%和100%。
对于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华云科技的招标、平高集团和置信电气的竞争性谈判获得业务订单后,再以中标供货等形式向发行人采购,然后销售给华云科技、平高集团和置信电气及其下属公司。
(4)商务谈判
非电力系统客户主要为电力行业民营企业,一般采用商务谈判方式与发行人确定合作关系。报告期内,部分民营企业(如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前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主要通过参与华云科技的招标、平高集团和置信电气的竞争性谈判等获得业务订单后,以商务谈判的形式向发行人采购配电网智能设备,然后销售给华云科技、平高集团和置信电气及其下属公司等。
2、配电网信息化服务
与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一样,报告期内,发行人配电网信息化服务的最终用户为电网体系下属各公司。发行人目前主要客户为电网体系公司和电力行业民营企业等。发行人主要通过参与客户组织的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订单。
报告期内,发行人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收入按照不同订单获取方式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电网系统 673.75 52.45% 2,609.24 75.93% 4,964.05 84.04%
招标 98.88 7.70% 784.72 22.84% 762.45 12.91%
竞争性谈判 566.95 44.13% 1,736.78 50.54% 4,114.81 69.66%
其他 7.92 0.62% 87.74 2.55% 86.79 1.47%
非电网系统 610.83 47.55% 827.09 24.07% 942.64 15.96%
商务谈判 154.23 12.01% 827.09 24.07% 942.64 15.96%
招标 456.60 35.54% - - - -
合计 1,284.58 100.00% 3,436.33 100.00% 5,906.69 100.00%
注1:“其他”方式指电网体系公司通过询价以及商务谈判等组织的零星采购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的订单获取方式以竞争性谈判为主。信息化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实施服务类和技术开发类。针对实施服务类项目,主要客户为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公司,如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从事信息化业务的公司。国网信产集团一般每年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统一组织服务外包框架采购,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并与其签署框架协议,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单位则作为需求部门根据框架协议直接与入围供应商签订具体采购合同。针对技术开发类项目,主要客户为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公司、网省公司等,客户一般针对具体项目单独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并签署合同。
此外,由于服务类项目一般需在客户指定现场工作,具有一定地域性,技术开发类项目对供应商专项技术能力具有一定要求。因此,报告期内,部分参与市场化竞标的民营企业客户考虑到项目周期、地域人员限制、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后,将部分服务内容委托宏力达实施,发行人通过商务谈判方式与该类民营企业客户确定合作关系。2019 年,发行人还积极拓展非电力行业客户的信息化服务项目,主要取得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数据库项目,发行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与其合作关系。
(二)发行人获取业务订单的合规性
发行人业务订单获取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中标供货等,均合法合规,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业务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范畴
如本上文“一、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的依据”所述,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
2、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电网的采购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采购管理的相关内容如下:
制度名称 简要内容
《国家电网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的招标活动管理工作。公司各级
制度名称 简要内容
司招标活动管 控股、参股单位招标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理办法》(国网 第三条 公司系统实行集中招标制度,招标活动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
(物 资 /2 ) 本部分别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进行。
121-2016) 第四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一)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家规定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按照公司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五条 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符
合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并按照《国家
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是指通过竞争性谈判采
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三种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
《国家电网公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可以按照非招标方式进行:
司非招标方式 (一)依法可以不实施招标的项目,包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活动管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
办法》(国网(物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标准的项目(各省
资/2)122-2016)市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规定情形的;
……。
《国家电网公
司非招标方式 第三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采购活动管理 采购等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公开和邀请两种形式。
细则》(国网(物
资/4)244-2017)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
公司、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司控股及参股单位参照
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为达到采购目标而在采购活动中运用
的方法。对不同的采购需求,应采取适合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公
司采购活动中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以公开和邀请方式进行的招标、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以及单一来源采购。
《国家电网有 第十六条 公开是指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特
限公司采购活 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公司两级集中采购活动应优先采用公开
动 管理办 法》招标、公开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国网(物资/2)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
121-2019) 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
(一)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必须招标
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标准的项目;以及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
第十九条 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形之一:
制度名称 简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
(二)公司两级集中采购目录中建议可采用招标方式的相关物资与服
务。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
判后研究确定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需要与供应商谈
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三)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的;
(四)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准的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采购方式为竞
争性谈判采购的。
根据上述国家电网内部采购流程的规定,国家电网的采购模式分为招投标采购和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其中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一致。2019 年,国家电网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活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司采购活动中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以公开和邀请方式进行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以及单一来源采购,从而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与招标并列,进一步推进了采购程序的市场化,提升了采购方式的灵活性。
3、中标供货属于国家电网下属集团的采购程序之一
依据2019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司控股及参股单位参照执行。”
国网信产集团系国家电网全资控股的一级子公司,属国家电网直属单位,其下属各级公司则未强制要求适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因此,按照国家电网采购管理办法,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单位对国家电网总部制度参照执行即可;国网信产集团内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具体的采购管理细则。
国网信产集团为了加强对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的有效监管,制定了《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该文件规定:特色项目采购流程适用于贸易类货物渠道供应(中标供货或代理销售)、信息化建设专业协作和集团内部单位协作项目。此类项目的主要特征有:“1、各单位通过市场途径得到的,对外承接非自用项目;2、投标前已确定货物品牌或合作单位;3、涉及到商业机密不适宜公开”。
经过国网信产集团物资部门(主管采购计划和招投标等业务)确认:
(1)该特色化项目流程的制定,履行了国家电网内部程序,历经多年国家电网内部审计,合法合规;
(2)若在国网信产集团内部采用特色化项目采购流程,需要满足特色项目的适用类型,另需要具备三项主要特征之一;
(3)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公司与宏力达在配电网智能设备的项目合作中,适用于“贸易类货物渠道供应(中标供货)”的项目类型,且同时符合上述3 项特征,即国网信产集团与宏力达的项目满足“1、各单位通过市场途径得到的,对外承接非自用项目;2、投标前已确定货物品牌或合作单位;3、涉及到商业机密不适宜公开”等三项特征。
因此,宏力达在配电网智能设备的项目中,与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合作,属于中标供货,适用于国网信产集团的特色化项目采购流程。
(三)本所律师关于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的核查
针对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合规性问题,本所律师会同报价机构、会计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方式的核查:
1、通过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ecp.sgcc.com.cn,国家电网招投标官方平台)等网站公开检索招标主体发布的招投标公告文件和中标公告;
2、查阅发行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标公告;
3、查阅了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
4、对发行人的集采主体客户和转售客户进行了走访确认和函证确认。
发行人律师会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项目的获取方式及合规性进行核查,核查项目数量、核查金额及覆盖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核查数量
核查项目数量 36 56 46
配电网智能设备 项目总数量 48 67 57
核查比例 75.00% 83.58% 80.70%
核查项目数量 11 40 38
配电网信息化服 项目总数量 15 40 39
务
核查比例 73.33% 100.00% 97.44%
核查金额
核查金额 66,447.04 34,104.77 16,139.44
配电网智能设备 公司销售金额 66,476.89 34,419.41 16,366.63
核查比例 99.96% 99.09% 98.61%
核查金额 758.21 3,436.33 5,798.25
配电网信息化服 公司销售金额 1,284.58 3,436.33 5,906.69
务
核查比例 59.02% 100.00% 98.16%
合计核查金额 67,205.25 37,541.10 21,937.69
合计 营业收入 70,512.96 41,477.64 25,246.42
合计核查比例 95.31% 90.51% 86.89%
在走访过程中,国家电网体系内客户,特别是国网浙江、平高集团、国网信产集团此类国家电网一级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向中介机构阐述了其所适用的采购政策和条款,并确认了其与发行人业务合作中的招投标、竞谈、中标供货或履行的其他采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国家电网采购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的规定,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2、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与转售客户多通过招投标获得业务不存在矛盾;3、中标供货不属于转标,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4、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的的规定,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孙 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乔营强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唐 敏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力达”)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119号”《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385号”《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宏力达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发生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6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7月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反馈问题一、关注俞旺帮持股情况
招股书披露,俞旺帮为实控人陈嘉伟的岳父,系陈嘉伟的一致行动人,俞旺帮直接持有发行人10.31%的股份。拟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俞旺帮的基本情况;(2)俞旺帮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3)是否存在俞旺帮为其女儿、陈嘉伟配偶俞立珍代持股份,从而规避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况;(4)俞立珍的基本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核查方式:
1.取得并查阅了俞旺帮、俞立珍填写的自然人调查表;
2.取得并查阅了俞旺帮、俞立珍出具的确认函;
3.对俞旺帮、俞立珍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全套工商档案文件以及俞旺帮受让宏力达有限股权时的款项支付凭证;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l)和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进行了检索。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俞旺帮的基本情况
俞旺帮,男,出生日期1935年11月7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2122193511XXXXXX,住址福建省建阳市潭城西市街人民路。1957年8月至1979年7月任福建省建阳县后山学校教师,1979年7月至1995年11月任福建省建阳教师进修学校教师,1995年11月退休。除宏力达外,俞旺帮的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投资比 担任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号 (万元) 例 职务
上海厚实 2012年6 执行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1 投资有限 月 2,000 75% 董事 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
公司 询。
上海厚
上海厚实 2014年7 实投资
2 投资管理 月 50 有限公 —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 司持股
100%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
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
含诊疗服务),远程健
康管理服务,医院管理,
养老服务,康复辅具适
上海厚 配服务,医疗设备租赁,
上海鸿年 2020年7 实投资 企业管理,住房租赁,
3 健康管理 月 20,000 有限公 —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
有限公司 司持股 业管理,软件开发,商
90% 务代理代办服务,贸易
经纪,国内贸易代理,
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
据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
上海厚
上海厚实 2015年2 实投资
4 信息技术 月 20,000 有限公 —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司持股
90%
上海厚
上海和歌 2008年1 实投资
5 投资管理 月 50 有限公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司持股
99%
上海厚
上海盈保 2009年9 实投资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
6 投资管理 月 800 有限公 —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司持股
90%
上海厚
通辽市金 2014年 实投资
7 煤矿业有 12月 1,000 有限公 — 矿产品采购及销售。
限公司 司持股
60%
苏州兆成 2007年7 展馆经营管理,物业管
8 展馆经营 月 5,000 42.5% 监事 理,展馆租赁的中介服
管理有限 务,商务咨询。
公司
昆山花桥 2006年5 房地产开发、销售;承
9 展览中心 月 36,000 14.17% — 办国内外展览服务。
有限公司
上海聚浩 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
10 网络科技 2015年4 3,000 8% — 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 月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
(二)俞立珍的基本情况
俞立珍,女,出生日期1971年2月25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02XXXXXX,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其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投资比 担任职务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号 (万元) 例
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
上海瑞宏企 20%(陈 咨询(除金融、证券),企
1 业管理有限 100 嘉伟持 执行董事 业形象策划,财务咨询(不
公司 有80%) 得从事代理记账),电子产
品的销售。
(三)俞旺帮的出资来源及持股情况
2012年11月,俞旺帮因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有意参与投资,故以450万元的价格从鸿元投资处受让宏力达有限1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50万元)。经核查,上述款项系从俞旺帮本人账户支付给鸿元投资。根据对俞旺帮的访谈及确认,上述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和家庭资金,其本人的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自己原始积累及其他投资收益,上述转让款项均已支付完毕,上述股权均为其本人所有,不存在替他人代持的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亦访谈了俞立珍并取得了俞立珍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俞旺帮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替俞立珍代持的情形。
除此之外,俞旺帮已经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且,俞旺帮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在锁定期延长、减持意向、回购承诺、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了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俞旺帮所持有的股份为其本人真实所有,俞旺帮投入发行人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和家庭资金,不存在俞旺帮为其女儿、陈嘉伟配偶俞立珍代持股份,从而规避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况。
反馈问题二、关注供应商德普乐相关情况
招股书披露,智能柱上开关为发行人最为核心的产品,智能柱上开关包括开关本体、控制终端和研判软件三个部分,开关本体委托德普乐装配加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544.24万元、13,824.76万元和29,414.95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总采购金额的38.97%、50.99%和63.20%。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除了德普乐自身的太阳能电池板业务以外,德普乐和公司之间在开关本体的装配领域基本构成一对一的关系。根据发行人与德普乐及其股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2020-2022年度,若发行人智能开关销量向好,发行人保证每年采购数量不少于12000台,若销量下滑,发行人保证智能开关本体订单不少于发行人销售量的 50%,协议到期后发行人优先选择德普乐为供应商。
请发行人:(1)福建德普乐于2017年12月成立,厦门德普乐将开关本体装配的产能和人员逐步过渡到福建德普乐,2019 年厦门德普乐基本停止了开关本体的装配生产。进一步说明福建德普乐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过采购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其实控人实际控制福建德普乐的情形。(2)是否存在他人为德普乐股东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未来是否存在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开关本体价格大幅提高的可能性。(4)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与德普乐及其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核查方式:
1.取得并查阅了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取得并查阅了福建德普乐机构股东福建阳光大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3.取得并查阅了福建阳光大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大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2018年周年申报表;
4.取得并查阅了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2016-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明细资料;
5.取得并查阅了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及其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
6.取得并查阅了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主要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赵菊芬、叶云强、罗鑫荣填写的调查表;
7.对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主要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赵菊芬、叶云强、罗鑫荣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8.对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主要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9.实地走访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主要供应商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10.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11.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1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银行流水;
13.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
1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l)和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对发行人、发行人机构股东、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福建德普乐机构股东以及主要供应商及客户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福建德普乐成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
1.福建德普乐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建德普乐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建德普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MA2YYGH17K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住所 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片区工业启动区
法定代表人 赵菊芬
成立日期 2017年12月6日
营业期限 2017年12月6日至2037年12月5日
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
号设备装置制造;电动机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通信系统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发电
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太阳能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建德普乐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菊芬 140 4.67
2 叶云强 30 1.00
3 罗鑫荣 30 1.00
4 福建阳光大禾电子科技 2,800 93.33
有限公司
合计 3,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投资”)持有福建阳光大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阳光”)100%的股权,赵菊芬持有大禾投资100%的股权。福建德普乐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福建德普乐的股权演变过程
(1)2017年12月,设立
2017年12月6日,自然人赵菊芬、叶云强和罗鑫荣共同出资设立福建德普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17年12月6日,福建德普乐完成了设立登记。
福建德普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菊芬 700 70
2 叶云强 150 15
3 罗鑫荣 150 15
合计 1,000 100
(2)2019年8月,增资及股权转让
2019年8月20日,福建德普乐股东会作出决议:A.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福建阳光认缴;B.同意股东赵菊芬、罗鑫荣、叶云强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560万元、120万元、12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福建阳光,上述出资额均未实缴,因此转让对价均为0元。
同日,赵菊芬、叶云强、罗鑫荣分别与福建阳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19年8月26日,福建德普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福建德普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菊芬 140 4.67
2 叶云强 30 1.00
3 罗鑫荣 30 1.00
4 福建阳光 2,800 93.33
合计 3,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次增资完成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福建德普乐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二)福建德普乐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通过采购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实控人实际控制福建德普乐的情形
经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银行流水、发行人及其机构股东工商档案、福建德普乐主要自然人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调查表、福建德普乐及其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福建德普乐及其机构股东工商档案、福建德普乐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对发行人股东、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福建德普乐主要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福建德普乐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福建德普乐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通过采购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福建德普乐的情形。
(三)德普乐股东不存在由他人为其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德普乐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经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银行流水、福建德普乐及厦门德普乐主要自然人股东调查表及机构工商登记资料、福建德普乐及厦门德普乐及其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等资料,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福建德普乐及厦门德普乐主要股东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及其股东不存在通过代持、委托持股等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福建德普乐、厦门德普乐及其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四)未来不存在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开关本体价格大幅提高的可能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德普乐的访谈确认,发行人与德普乐在历年合作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按照成本加成原则定价,一般按照德普乐生产成本加 20%-30%左右的毛利定价,同时视供货紧急程度、技术成熟度略有调整。2020年5月,经过发行人与德普乐协商,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协议的形式明确了上述定价原则。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发行人与德普乐之间的定价原则明确、稳定,未来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开关本体价格大幅提高的可能性较低。
(五)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福建德普乐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德普乐的执行董事为赵菊芬,经理为叶云强,监事为罗鑫荣。就该事项,本所律师获取并核查了赵菊芬、叶云强、罗鑫荣出具的自然人调查表,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调查表,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德普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网络检索,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德普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德普乐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福建德普乐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通过采购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实控人实际控制福建德普乐的情形;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他人为德普乐股东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未来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开关本体价格大幅提高的可能性较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与德普乐及其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反馈问题三:关注中标供货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业务订单的方式主要为招标、竞争性谈判、中标供货等,其中“中标供货”系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正常商业行为。根据申请文件,“中标供货”方式指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公司根据《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
请发行人:(1)“中标供货系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正常商业行为”的依据,列举同行业可比公司采用中标供货销售模式的情况。(2)根据申请文件,中标供货属于转售客户所采用的采购方式之一,中标供货仅系国网信产集团旗下子公司向宏力达采购的特定方式,《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关于中标供货的具体规定。(3)报告期内,发行人配电网智能设备采用中标供货获取订单的金额分别为4,873.66万元、2,500.74万元、35,073.39万元,占比分别为29.78%、7.27%、52.76%,2019年中标供货获取订单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同行业可比公司采用中标供货销售模式的情况
中标供货是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实施的一种特定的采购方式,是发行人“转售”业务中的其中一种方式。转售行为主要指客户取得集采主体订单后再向发行人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过程。采用上述模式的相关案例如下:
公司名称 案例简介 示意图
根据山大地纬招股书及问询函披露总结,
其业务取得方式如下:
(1)山大地纬参与国家电网组织的招投
标,中标后,与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签
署合同获取业务;
山大地纬 (2)其他电力行业内企业中标国家电网相
(科创板 关项目后,向山大地纬采购相关产品或服
已上市) 务,山大地纬主要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获
取该类客户;
(3)在国家电网同一招投标项目中,存在
山东海联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
东海联讯”)与山大地纬在同一标段中标
的情形。山东海联讯在中标后向山大地纬
采购相关产品并销售给国家电网。
公司名称 案例简介 示意图
根据映翰通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其通过
合作商河北九泽等销售故障指示器产品,
映翰通 主要合作方式为河北九泽在中标国家电网
(科创板 下属网省公司项目订单后,向映翰通采购
已上市) 相关产品,映翰通接到河北九泽订单后向
河北九泽发货,并取得最终客户出具的验
收单,从而实现最终销售。
依据申昊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
申昊科技向国网浙江的销售包括直接销售
申昊科技 和间接销售,间接销售模式下,客户包括
(创业板 北京富达、平高集团、许继集团等国家电
已上市) 网下属公司。
报告期内,通过间接销售模式向国网浙江
销售的金额占比为 47.85%、28.19%、
14.58%和77.38%。
除上述电力行业案例外,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的转售情形,具体案例如下:
公司名称 案例简介 示意图
根据力合科技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力
合科技参与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部署
的“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
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前技术比测,并中
标了第5包、第9包和第19包。
力合科技 同时,在公开比测前,厦门隆力德环境技
(创业板 术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科泽智慧环境科技
已上市) 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通
过对力合科技设备和技术的了解,选择力
合科技作为设备供应商,也参与了中国环
境监测总站的技术比测,并中标了第3包、
第6包、第16包、第17包、第20包;
中标后,上述客户向力合科技采购相应水
质监测系统。
经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荣达 二 郎 神 ( http://www.elangshen.com ) 、 见 微 数 据(https://www.jianweidata.com)等网络公开途径检索,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一般不披露业务订单获取方式,因此,未见上市公司披露与国网信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采用中标供货方式获取业务的相关内容;拟上市公司可参考样本较少,经公开检索亦未见有披露与国网信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采用中标供货方式获取业务的相关内容。综上,当前未见同行业可比公司有披露中标供货销售模式的相关内容。
(二)《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关于中标供货的具体规定
国网信产集团为了加强对产业化特色项目采购的有效监管,于2018年以前已在集团内部通知并实施了贸易类货物渠道供应(中标供货)流程;为进一步规范产业化特色项目采购流程,2018 年,国网信产集团发布了《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殊项目采购流程(试行)》(信通集团物资[2018]54号);2019 年,国网信产集团发布了《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试行)》(信通集团物资[2019]47号)。上述规定除标题略有调整以外,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特色项目采购流程适用于贸易类货物渠道供应(中标供货或代理销售)、信息化建设专业协作和集团内部单位协作项目。此类项目的主要特征有:
1、各单位通过市场途径得到的,对外承接非自用项目;
2、投标前已确定货物品牌或合作单位;
3、涉及到商业机密不适宜公开。
二、实施流程
1、项目投标前就品牌、成本及售后服务等事项制定谈判提纲,组建采购小组,召开投标审查会,依据谈判提纲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形成会议纪要;
2、项目中标后,根据投标审查会确定的供应商名单,再次进行采购落地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合作供应商。”
针对上述规定,本所律师对国网信产集团进行了走访确认,经国网信产集团物资部门(主管采购计划和招投标等业务)确认:①该特色化项目流程的制定,履行了国家电网内部程序,历经多年国家电网内部审计,合法合规;②若在国家信产集团内部采用特色化项目采购流程,需要满足特色项目的适用类型,另需要具备三项主要特征之一;③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公司与宏力达在配电网智能设备的项目合作中,适用于“贸易类货物渠道供应(中标供货)”的项目类型。
(三)2019 年中标供货获取订单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1.2019年中标供货获取订单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国家电网实行总部和省级两级集中采购制度,即采购制度和决策一般集中于国家电网总部、各个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网省公司同级的产业集团公司(比如平高集团、国网信产集团等)。发行人作为设备供应商,不具备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因而项目获取方式取决于客户,而国家电网下属各单位偏好不同的采购程序。中标供货方式主要为国网信产集团下属单位偏好的采购方式。
发行人2019年中标供货方式下的销售金额大幅增加主要系发行人取得的国网信产集团客户的订单较多。
中标供货模式下,国网信产集团下属企业系在中标后采购发行人的设备并直接销售给客户(集采主体),因此国网信产集团下属企业的采购数量(也即发行人中标供货的订单数量)主要取决于集采主体对整体项目的采购数量。
报告期内,客户以中标供货形式向发行人采购,主要存在下列主要项目中,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集采 客户类别 订单获取方式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名称 程序
2016 竞争 直供 国网产业 竞争性谈判 - - 1,252.62
年南 性谈 集团下属
项目 集采 客户类别 订单获取方式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名称 程序
瑞帕 判 单位
威尔 信产集团 -
项目 转售 下属单位 中标供货 - -
民营企业 商务谈判 - - 725.00
直供 网省公司 招标 - 9,262.02 1,141.65
下属单位
2017 信产集团
年华 招投 下属单位 中标供货 - 1,941.76 3,906.93
云科 标 国网产业
技项 转售 集团下属 竞争性谈判 - 9,461.71 1,862.38
目 单位
民营企业 商务谈判 - 8,048.74 510.03
2018 网省公司直供 招标 9,177.17 49.20 -
年华 招投 下属单位
云科 标 信产集团 中标供货 30,476.85 132.72 -
技项 转售 下属单位
目 民营企业 商务谈判 3,016.19 47.10 -
2018 国网产业
年平 竞争 直供 集团下属 竞争性谈判 9,947.49 - -
高集 性谈 单位
团浙 判 信产集团 中标供货 4,346.78 - -
江项 转售 下属单位
目 民营企业 商务谈判 5,421.79 - -
2019 国网产业
年平 竞争 直供 集团下属 竞争性谈判 747.13 - -
高集 性谈 单位
团河 判 信产集团 中标供货 249.76 - -
南项 转售 下属单位
目 民营企业 商务谈判 87.72 - -
招标 2,142.71 2,090.88 2,064.89
中标供货 - 426.26 966.73
其他 竞争性谈判 27.14 279.66 408.84
项目
商务谈判 593.77 1,750.33 1,724.28
其他 242.38 929.03 1,803.29
配电 招标 11,319.88 11,402.10 3,206.54
网智 中标供货 35,073.39 2,500.74 4,873.66
能设 竞争性谈判 10,721.76 9,741.37 3,523.84
项目 集采 客户类别 订单获取方式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名称 程序
备业 商务谈判 9,119.47 9,846.17 2,959.31
务收
入合 其他 242.38 929.03 1,803.29
计
注:上述直供,是指与转售对应,由宏力达与集采主体直接签署合同、供货。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2019年中标供货订单大幅增加主要系“2018年华云科技项目”的采购数量大幅增加,同时国网信产集团下属企业中标金额较大,在国网信产集团向发行人采购后,导致发行人2019年中标供货订单大幅增加。
2.发行人开展业务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1)发行人通过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日常成本、费用的预算、核算、控制均制定了明确的制度和要求,控制相关开支的范围、时间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发行人通过加强财务管控等措施,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大信会计师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核指引》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1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发行人合法合规参与各项目竞标,并与主要客户签署或出具了廉洁协议书或相关承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法合规参与各项目投标、竞标,在投标时提供了完整、真实的投标材料并按照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程序进行竞标。此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了廉洁协议或出具了其他相关承诺,保证双方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发生违法违规或以各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诚信守法确认函,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确认,本所律师 还 通 过“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 “百 度(https://www.baidu.com)”、“上海检察(http://www.shjcy.gov.cn/)”等网站进行公开检索。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转售行为系市场上较为普遍存在的商业行为,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也存在较多转售的情形;中标供货系转售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实施的一种特定采购方式,符合国家电网及信产集团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发行人2019年中标供货获取订单大幅增加主要系2019年发行人执行的项目中集采主体的整体采购量较大,且信产集团下属单位中标份额较多导致;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孙 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乔营强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唐 敏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引言...............................................................................................................6
第二节 正 文...........................................................................................................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
四、发行人的设立......................................................................................................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3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4
八、发行人的业务......................................................................................................58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9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9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0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10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8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18
二十三、结论意见....................................................................................................122
第三节 签署页.......................................................................................................123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124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124
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130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编报规则第12号》 指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 指 的以人民币标明价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
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公司、宏力达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宏力达有限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宏力达前身
鸿元投资 指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越海投资 指 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鸿元能源 指 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品华投资 指 上海品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丁水投资 指 上海丁水投资有限公司
越云山 指 四川越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鸿智言 指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上海国鸿智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元藩 指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元藩 指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鹰智能源 指 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临港投资 指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隆华汇 指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鑫坤投资 指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宏科 指 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宏力达全资子
公司
泉州宏力达 指 泉州宏力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系宏力达全资子
公司
杭州分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福建分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哈尔滨研发中心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软件
研发中心
南京研发中心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研发中
心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
牌上市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宏力达、宏力达有限过往及现行有效的《上海宏
《公司章程》 指 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宏力达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修订并将在上市后实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施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招股说明书 指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
法律意见书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年7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年6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年3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等三十三地设有分支机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孙立律师、乔营强律师和唐敏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孙立,本所合伙人,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19941044695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业逾二十年,执业记录良好。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改制上市及并购重组法律业务,曾主办数十家公司改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等项目。
乔营强,本所律师,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310120161064353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4月加入本所,执业记录良好。主要从事企业境内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公司改制、境内发行上市、再融资等项目。
唐敏,本所律师,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1310120191108222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毕业于复旦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16年7月加入本所,执业记录良好。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公司改制、境内发行上市、再融资等项目。
上述三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政编码:200041
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律师是于2019年1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在与发行人进行先期沟通及初步调查后与其签订《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正式以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恪守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围绕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的各类法律问题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深入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先期对发行人的初步调查并结合过往项目操作所积累的经验,本所律师编制了详尽的尽职调查计划和查验计划,拟定重点查验的事项。
2.在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所提供资料进行逐一核查后,根据实际查验情况,联合其他中介机构下发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就相关存疑事项进一步予以了解,直至取得所需审阅资料。
3.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面谈,了解规范运作情况,并特别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所涉法律问题与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4.就部分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谈话并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
5.就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文件或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6.对需现场调查的查验事项进行现场勘察并走访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情况,并形成相关书面记录、证明等。
7.检索、查阅发行人及其相关主体的公开信息,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比对、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查验或要求补充提供资料。
8.参加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组织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9.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进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面谈、查询、函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以确保《法律意
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事实的真实、准确、完整。凡《法律意见书》
及《律师工作报告》所提及的文件,本所律师均以适当方式进行了查验,对于该
等文件不再逐一列示。
在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及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并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务内核小组进行讨论审核,内核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后提出若干完善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内核小组的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定稿。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约为1,500个小时。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股东大会并见证股东投票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2020年1月15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其提交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决定。2020年2月10日召开的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决议。
根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且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为准。
4.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下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述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A股)股票账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6.拟上市交易所及板块:上交所科创板。
7.发行方式:采取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适用发行费用分摊,发行费用全部由发行人承担。
10.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1.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上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万元)
1 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55,459.46
2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4,139.11
3 补充流动资金 30,401.43
合计 120,000.00
鉴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实施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若募集资金不足,由公司根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资金投资上述项目如有剩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
(三)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议案,具体授权情况如下:
1.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内容;
2.制作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文件,向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
3.在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申报文件报送监管审核部门后,可结合监管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和具体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4.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
5.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政策及规定进行更新,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更新后的政策及规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但该规定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决议的除外;
6.决定聘请参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
7.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相应地修改或修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及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
8.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上市情况办理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和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9.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办理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上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则有效
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需的批准与授权,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但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宏力达有限以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及大信会计师专项复核报告;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4.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核查文件;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以及实地调查发行人资产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为宏力达有限。宏力达有限系由鸿元投资于2011年12月13日出资设立,设立时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2016年3月,宏力达有限按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2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注册资本为3,900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持续经营已经超过三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目前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
2.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公司。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组织结构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订了相关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13次,董事会19次,监事会11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营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核查文件;
2.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市场监督、税务、商务、环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确认函;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发放调查表、要求发行人及前述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制作访谈笔录、取得签字确认后的调查表和确认函;实地走访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是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逐条进行了核查: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联合签订的相关约定,本次发行由华泰联合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9月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正数,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经查阅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已经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成立于2016年3月,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6.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3)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审慎选择如下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根据华泰联合出具的《市值分析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部股权融资/交易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9月份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按《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宏力达有限)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财务资料;
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违法行为的证明;
6.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
7.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访谈记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相关事实的背景及原因,并制作访谈笔录;实地走访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宏力达有限的设立及其历次股权变更情况
1.2011年12月,宏力达有限的设立
宏力达有限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由鸿元投资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 3,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章文青,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信息技术、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电力设备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机电设备的销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011年12月6日,股东鸿元投资签署公司章程。
2011年12月8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骁审内验(2011)60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2月8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鸿元投资缴
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1年12月1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了本次设立登记,宏力达有限取得了注册号为“31011400234489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宏力达有限设立时,鸿元投资持有其100%的股权。
2.2012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11月1日,公司股东鸿元投资决定:将其所持公司20.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615万元)以615万元转让给越海投资,将其所持公司1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75万元)以375万元转让给鸿元能源,将其所持公司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50万元)以150万元转让给品华投资,将其所持公司1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50万元)以450万元转让给俞旺帮,将其所持公司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70万元)以270万元转让给姚瑞玉,将其所持公司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90万元)以90万元转让给冷春田。
2012年11月1日,上述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宏力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2年12月5日,宏力达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宏力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35.00
2 越海投资 615 20.50
3 俞旺帮 450 15.00
4 鸿元能源 375 12.50
5 姚瑞玉 270 9.00
6 品华投资 150 5.00
7 冷春田 90 3.00
合计 3,000 100
根据公司说明以及对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如下:受让方越海投资系鑫坤投资控制的企业,设立时准备作为宏力达有限负责系统集成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故本次受让部分股权;鸿元能源系鸿元投资控制的企业,其合伙人主要系宏力达有限创始团队成员,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本次受让部分股权系希望进一步参与宏力达有限的未来发展;俞旺帮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的岳父,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有意参与投资;品华投资、姚瑞玉彼时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发展,有意参与投资;冷春田系宏力达有限创始团队成员(现为宏力达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本次受让部分股权系希望进一步参与宏力达有限的未来发展。
本次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设立不久,根据公司提供的2012年11月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本次转让价格系参考公司净资产值(略低于注册资本值)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价格。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支付凭证,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相关所得税的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2015年7月,第一次增资
2015年6月,赖安定、丁水投资、越云山与宏力达有限及其股东鸿元投资、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品华投资、俞旺帮、冷春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赖安定、丁水投资及越云山以1.77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宏力达有限进行增资,其中赖安定以人民币531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丁水投资以人民币354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越云山以人民币354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分别占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8.11%、5.41%及5.41%。
2015年7月3日,宏力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7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赖安定、丁水投资及越云山分别认缴300万元、200万元及200万元。
同日,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5年7月17日,宏力达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宏力达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8.38
2 越海投资 615 16.62
3 俞旺帮 450 12.16
4 鸿元能源 375 10.14
5 赖安定 300 8.11
6 姚瑞玉 270 7.30
7 丁水投资 200 5.41
8 越云山 200 5.41
9 品华投资 150 4.05
10 冷春田 90 2.43
合计 3,700 100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对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本次增资的原因系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其中,赖安定系发行人子公司福建宏科的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希望进一步参与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丁水投资和越云山系财务投资者,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有意参与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5年6月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本次增资价格系在公司彼时净资产值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确定。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支付凭证,本次增资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4.2015年1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2015年10月13日,宏力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1、同意股东姚瑞玉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4.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70万元)、2.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以1.77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章辉、赖安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9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品华投资以人民币354万元认缴,增资价格为1.77元/每1元注册资本。
同日,姚瑞玉分别与章辉、赖安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增资方品华投资与宏力达有限及其他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同日,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年11月26日,宏力达有限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宏力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6.92
2 越海投资 615 15.77
3 俞旺帮 450 11.54
4 赖安定 400 10.26
5 鸿元能源 375 9.62
6 品华投资 350 8.97
7 丁水投资 200 5.13
8 越云山 200 5.13
9 章 辉 170 4.36
10 冷春田 90 2.31
合计 3,900 100
根据公司说明以及对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姚瑞玉个人资金需求,拟将宏力达有限的股权变现;本次增资的原因系公司资金需求,品华投资作为财务投资者,继续看好宏力达有限未来的发展,有意参与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5年6月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系根据公司最近一期的净资产值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价格。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支付凭证,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以及增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方已经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上述历次增资,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1号”《专项复核报告》,确认宏力达有限历次增资已经实缴完毕。
(二)宏力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审计及评估
2016年1月4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会字(2016)第022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1月30日,宏力达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62,480,480.53元。
2016年1月5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万隆评报字(2016)第1026号”《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11月30日,宏力达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73,466,180.42元。
2.改制方案及内部决策程序
2016年1月5日,宏力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截至2015年11月30 日的净资产折股,将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公司总股本为39,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3.发起人协议
2016年1月20日,宏力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发起设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3,900万元,股本总额为3,9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
4.验资
2016年1月20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会字(2016)第1198号”《验资报告》,确认宏力达(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宏力达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3,900万元,出资方式均以宏力达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2,480,480.53元折股,除注册资本3,900万元外,其余净资产23,480,480.53元计入资本公积。
5.召开创立大会
2016年1月20日,宏力达(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6.工商登记
2016年3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变更进行了登记,并换发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900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6.92
2 越海投资 615 15.77
3 俞旺帮 450 11.54
4 赖安定 400 10.26
5 鸿元能源 375 9.62
6 品华投资 350 8.97
7 丁水投资 200 5.13
8 越云山 200 5.13
9 章 辉 170 4.36
10 冷春田 90 2.31
合计 3,900 1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宏力达于2016年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2015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为46,245,140.05元,较原验资报告所载经审计净资产减少了16,235,340.48元,发行人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2016年实现的利润对上述差额进行补足。
就上述事项,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3号”《专项复核报告》,认为追溯调整的相关证据文件完整,追溯调整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截至验资报告复核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发起人)以原拥有的宏力达公司的股权所代表的的净资产折价投入,注册资本(股本)3,900万元(叁仟玖佰万元整),其余23,480,480.53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调整后2015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为46,245,140.05元,较原验资报告所载经审计净资产减少了 16,235,340.48 元,但仍超出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股本)7,245,140.05元,不影响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缴纳,且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已经以2016年实现的利润对资本公积差额进行了补足,并由大信会计师验资复核,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10名发起人中,机构股东均注册于中国境内,且依法存续,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均属于中国公民,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备案。发行人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并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宏力达有限的股东在设立宏力达有限过程中签订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宏力达有限的设立和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进行的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阅相关缴款凭证,相关自然人股东已经缴纳了宏力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所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屋、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4.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5.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
6.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核查文件。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实地调查发行人的经营机构、地址等有关情况;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关承诺函,并取得该等承诺函;以及检索专利、商标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机器设备,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各种资产权属清晰、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人事任免的情况。发行人设有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的独立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行人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并设有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下设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综合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实施运维部、上海研发中心、上海生产中心、采购部等。每个部门都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运作,与股东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完全独立于股东及关联方,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其银行基本账户的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龙茗路支行。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发行人独立纳税,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86829499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等;
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有股东签署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要求发行人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以及网络检索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10名,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6.92
2 越海投资 615 15.77
3 俞旺帮 450 11.54
4 赖安定 400 10.26
5 鸿元能源 375 9.62
6 品华投资 350 8.97
7 丁水投资 200 5.13
8 越云山 200 5.13
9 章 辉 170 4.36
10 冷春田 90 2.31
合计 3,900 100
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1)俞旺帮,男,出生日期1935年11月7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2122193511XXXXXX,住址福建省建阳市潭城西市街人民路。
(2)赖安定,男,出生日期1973年5月22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0500197305XXXXXX,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圣湖路。
(3)章辉,男,出生日期1976年12月1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2601197612XXXXXX,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
(4)冷春田,男,出生日期1975年5月17日,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31083197505XXXXXX,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
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
(1)鸿元投资
①鸿元投资的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鸿元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9551819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7层J3556室
法定代表人 夏晓迪
成立日期 2011年1月27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月27日至2041年1月26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
经营范围 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鸿元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鑫坤投资 4,850 97
2 章 辉 150 3
合计 5,000 100
根据鑫坤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鑫坤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71828869M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住所 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1585室
法定代表人 高红兵
成立日期 2005年2月5日
营业期限 2005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4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鑫坤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嘉伟 1,600 80
2 高红兵 400 20
合计 2,000 100
②鸿元投资的历史沿革情况
根据鸿元投资工商档案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鸿元投资的历史沿革如下:
A.2011年1月,设立
鸿元投资成立于2011年1月27日,由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鸿投资”)和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认缴注册资本4,000万元、1,000万元。
2010年12月27日,鸿元投资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011 年 1 月 19 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骁审内验(2011)02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1年1月19日,公司已收到股东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1,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1年1月27日,鸿元投资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1400223007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鸿元投资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 80
2 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 20
合计 5,000 100
B.2011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年6月25日,鸿元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1、同意欣鸿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00万元)转让给鑫坤投资;2、同意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10%(对应出资额500万元)转让给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同意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10%(对应出资额500万元)转让给鑫坤投资。
2011年6月27日,上述各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同时约定由鑫坤投资履行欣鸿投资原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同日,鸿元投资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1年7月18日,鸿元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2011年8月4日,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上骁审内验(2011)39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1年8月4日,公司已收到股东实缴出
资5,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鑫坤投资 4,500 90
2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 10
合计 5,000 100
C.2012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年7月8日,鸿元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00万元)转让给鑫坤投资。
同日,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鑫坤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500万元。同日,鸿元投资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2年7月20日,鸿元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鑫坤投资持有鸿元投资100%的股权。
D.2013年6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3年5月18日,鸿元投资股东作出决定:股东鑫坤投资将其所持公司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50万元)转让给章辉。
同日,鑫坤投资与章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 150万元。同日,鸿元投资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3年6月17日,鸿元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鑫坤投资 4,850 97
2 章 辉 150 3
合计 5,000 100
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鸿元投资的股权结构没有再发生变化。
③鑫坤投资的历史沿革情况
根据鑫坤投资工商档案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鑫坤投资的历史沿革如下:
A.2005年2月,设立
鑫坤投资成立于2005年2月5日,由陈玉宝、章文青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的名称为“上海仲贵盈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咨询。
2005年2月3日,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瑞和会验字(2005)第053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5年3月2日,鑫坤投资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6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5 年 2 月 5 日,鑫坤投资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22920782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鑫坤投资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章文青 480 80
2 陈玉宝 120 20
合计 600 100
B.2006年8月,第一次增资
2006年7月26日,鑫坤投资股东会决议: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章文青增资1,120万元、陈玉宝增资280万元;2、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6年8月1日,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永诚会验(2006)第3071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年8月1日,鑫坤投资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6年8月2日,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章文青 1,600 80
2 陈玉宝 400 20
合计 2,000 100
C.2007年5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年5月16日,鑫坤投资股东会决议:同意章文青将其所持公司6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200万元)转让给陈嘉伟,将其所持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0万元)转让给朱江声;同意陈玉宝将其所持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0万元)转让给高红兵。
同日,章文青、陈玉宝与陈嘉伟、高红兵、朱江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1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上述股权。
2007年5月25日,鑫坤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嘉伟 1,200 60
2 高红兵 400 20
3 朱江声 400 20
合计 2,000 100
D.2010年10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10月25日,鑫坤投资股东会决议:同意朱江声将其持有的鑫坤投资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0万元)转让给陈嘉伟,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朱江声与陈嘉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注册资本原价转让上述股权。
2010年10月28日,鑫坤投资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嘉伟 1,600 80
2 高红兵 400 20
合计 2,000 100
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鑫坤投资的股权结构没有再发生变化。
④鸿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鸿元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鸿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嘉伟。
(2)越海投资
①越海投资的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于2016年7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054566931D”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越海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054566931D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高红兵)
主要经营场所 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2020室
成立日期 2012年9月18日
合伙期限 2012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实业投资,商务咨询,
经营范围 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越海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越海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备注
(万元) (%)
1 鑫坤投资 普通合伙人 135 21.96 -
发行人董事、副总
2 唐 捷 有限合伙人 120 19.51 经理、核心技术人
员
3 潘建国 有限合伙人 120 19.51 福建分公司总经办
主任
4 莫小蓉 有限合伙人 120 19.51 福建分公司行政经
理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备注
(万元) (%)
5 郑映帆 有限合伙人 120 19.51 福建分公司副总经
理
合计 - 615 100 -
鑫坤投资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1)鸿元投资”。
②越海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鑫坤投资为越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嘉伟持有鑫坤投资80%的股权,为越海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鸿元能源
①鸿元能源的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599749017L”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鸿元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599749017L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23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夏晓迪)
成立日期 2012年7月11日
合伙期限 201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
合同能源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
经营范围 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均不得从事经纪),企业形象
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鸿元能源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鸿元能源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备注
名
1 上海鸿元创业 普通合伙人 92.250 24.60 —
投资有限公司
2 冷春田 有限合伙人 90.000 24.00 宏力达董事、总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备注
名
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3 章 辉 有限合伙人 86.250 23.00 宏力达董事长
宏力达核心技术
4 王泽元 有限合伙人 30.000 8.00 人员,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5 王 申 有限合伙人 28.875 7.70 宏力达有限原董
事
鸿元投资原副总
6 朱大夯 有限合伙人 28.875 7.70 经理,宏力达有
限筹办人员
7 林 霞 有限合伙人 18.750 5.00 宏力达有限原监
事
合计 - 375.00 100 -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3月28日颁发的《营业执照》,鸿元能源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583425704Q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3幢9011室
法定代表人 夏晓迪
成立日期 2011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创业投资,商务咨询(除经纪),
经营范围 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章 辉 100 3.33
2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900 96.67
合计 3,000 100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出资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1)鸿元投资”。
②鸿元能源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鸿元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鸿元投资持有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6.67%的股权,鑫坤投资持有鸿元投资 97%的股权,而陈嘉伟持有鑫坤投资 80%的股权,因此,鸿元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嘉伟。
(4)品华投资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品华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品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669384149G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229G
法定代表人 陈永林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4日
营业期限 2007年12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
经营范围 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品华投资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永林持有品华投资100%的股权。
(5)越云山
根据成都市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越云山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越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343077261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住所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航空港物流园区新地三期
法定代表人 梁华盛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6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经营范围 会议接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越云山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梁华盛持有越云山100%的股权。
(6)丁水投资
根据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丁水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丁水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42217402U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425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2577号5幢396室
法定代表人 肖斌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19日
营业期限 2015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市
经营范围 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及展览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丁水投资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丁水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肖 斌 375 88.24
2 王冀湘 50 11.76
合计 425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共15名,目前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804.8373 24.07
2 越海投资 1,057.1190 14.10
3 俞旺帮 773.5017 10.31
4 赖安定 687.5571 9.17
5 鸿元能源 644.5848 8.59
6 品华投资 601.6125 8.02
7 越云山 343.7785 4.58
8 丁水投资 343.7785 4.58
9 章 辉 292.2118 3.90
10 国鸿智言 224.8599 3.00
11 宁波元藩 224.8599 3.00
12 冷春田 154.7003 2.06
13 鹰智能源 121.7389 1.62
14 临港投资 112.4299 1.50
15 隆华汇 112.4299 1.50
合计 7,500.0000 100
除了发起人股东以外,其他5名股东情况如下:
1.国鸿智言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国鸿智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3508616609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兴顺路558号7幢55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大夯)
成立日期 2015年9月14日
合伙期限 2015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经营范围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国鸿智言现行有效《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国鸿智言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 普通合伙人 350 1.00
有限公司
2 上海泽桓投资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人 20,900 59.71
公司
3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750 25.00
4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人 4,000 11.43
有限公司
5 上海汇鲲聚品投资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2.86
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 35,000 100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国鸿智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324662078M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371.2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中心路1158号9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 郭睿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24日至2045年2月3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金融、
经营范围 证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上实创业投资有 上海上实(集团) 上海市国
限公司(64%) 有限公司 资委
郭睿(16.67%)
张荣(16.67%)
上海国际创 张曙东(16.67%
投股权投资 王玲(11.11%)
基金管理有 上海国瑢锐创资产管 田娟(11.11%)
上海国鸿智臻 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36%) 王佳媛(8.33%)
创业投资有限 (37.72%) 蒋秋文(5.56%)
公司 汪劼(5.56%)
陈珠峰(2.78%)
王涛(2.78%)
周泓(2.78%)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4%)
张鸣玉(14.14%)
朱大夯(4.71%)
王磊(4.71%)
杨健(4.71%)
2.宁波元藩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分局于2017年10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宁波元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91KAP7T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402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江咏)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7日
合伙期限 2017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经营范围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宁波元藩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元藩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1 上海元藩 普通合伙人 60 1.20
2 盛雷鸣 有限合伙人 1,000 19.76
3 上海悟极商业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人 1,000 19.76
有限公司
4 厦门启达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人 1,000 19.76
有限公司
5 吴国清 有限合伙人 500 9.88
6 上海好晟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9.88
7 上海麒盛建设工程有限 有限合伙人 500 9.88
公司
8 宁波合壹投资管理合伙 有限合伙人 500 9.88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 5,060 100
根据上海元藩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宁波元藩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元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342388869B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6,400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2384室
法定代表人 江咏
成立日期 2015年5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5年5月20日至2035年5月19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元藩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元藩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高红兵 3,328 52
2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72 48
合计 6,400 100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1)鸿元投资”。
3.鹰智能源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鹰智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1UEB29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2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6年12月16日
合伙期限 2016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鹰智能源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鹰智能源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号 元)
1 章辉 普通合伙人 770 43.49 宏力达董事长
2 张伟 有限合伙人 93.6 5.29 宏力达销售总
监
3 郝雄 有限合伙人 72 4.07 福建宏科生产
副总经理
4 谭丽芳 有限合伙人 72 4.07 福建宏科运营
副总经理
序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号 元)
宏力达工程总
5 于义广 有限合伙人 66 3.73 监兼杭州分公
司副总经理
6 张占 有限合伙人 60 3.39 宏力达财务总
监
宏力达市场营
7 金玉婷 有限合伙人 50 2.82 销中心投标部
经理
8 冯燕鹏 有限合伙人 48 2.71 福建分公司研
发项目主管
9 黄荣武 有限合伙人 48 2.71 福建宏科生产
总监
10 张维杰 有限合伙人 48 2.71 福建分公司研
发项目主管
11 郑资 有限合伙人 48 2.71 福建宏科技术
总监
宏力达研发中
12 徐艳 有限合伙人 42 2.37 心大数据部门
经理
哈尔滨研发中
13 李云峰 有限合伙人 40 2.26 心市场部大客
户经理
14 孙国龙 有限合伙人 40 2.26 哈尔滨研发中
心副总经理
宏力达研发中
15 肖潇 有限合伙人 40 2.26 心IoT研发部经
理
宏力达市场营
16 张小龙 有限合伙人 40 2.26 销中心智能配
网部经理
17 冷炎 有限合伙人 36 2.03 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
哈尔滨研发中
18 张丽 有限合伙人 36 2.03 心行政人事部
经理
宏力达市场营
19 蒋叶娣 有限合伙人 30 1.69 销中心IoT部经
理
20 沈骁虓 有限合伙人 30 1.69 宏力达董事会
秘书
21 刘杨 有限合伙人 30 1.69 哈尔滨研发中
心技术总监
22 李乐乐 有限合伙人 18 1.02 宏力达实施运
维部经理
哈尔滨研发中
23 王树国 有限合伙人 13 0.73 心市场部大客
户经理
合计 - 1,770.6 100 -
4.临港投资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2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临港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3KJ8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2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杜玉梅)
成立日期 2017年2月14日
合伙期限 2017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临港投资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临港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 普通合伙人 200 1.59
管理有限公司
2 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投 有限合伙人 2,000 15.87
资发展有限公司
3 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 有限合伙人 1,900 15.08
发展服务中心
4 东冠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5 上海成佰电子商务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公司
6 上海卓毅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7 上海领路人投资控股有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限公司
8 上海谷宝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9 上海植城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10 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公司
11 上海恺启企业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 7.94
公司
12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 有限合伙人 500 3.97
公司
合计 - 12,600 100
根据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临港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1T2388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 杜玉梅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6年11月23日至2066年11月22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上海元藩 300 60
2 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投资发展有 200 40
限公司
合计 500 100
上海元藩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2.宁波元藩”。
5.隆华汇
根据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隆华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1MA77DCQ052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八路21号2024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胡智
慧)
成立日期 2017年4月20日
合伙期限 2017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经营范围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受让
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隆华汇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隆华汇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元)
1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 普通合伙人 2,000 2.63
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华芳集团金田纺织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25,000 32.89
司
3 新疆明希永裕股权投资合 有限合伙人 5,000 6.58
伙企业(有限合伙)
4 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5,000 6.58
司
5 上海欣桂投资咨询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2,500 3.29
司
6 张敬红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16
7 秦 妤 有限合伙人 8,000 10.53
8 朱金和 有限合伙人 7,000 9.21
9 凌 慧 有限合伙人 6,000 7.89
10 姚 迪 有限合伙人 3,000 3.95
11 上海可生商务服务中心 有限合伙人 2,500 3.29
合计 - 76,000 100
根据隆华汇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91NHU0N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403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曹蕴、胡智慧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9日
合伙期限 2017年6月9日至2037年6月8日
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胡智慧 普通合伙人 440 22
2 曹 蕴 普通合伙人 360 18
3 王 雯 有限合伙人 420 21
4 陈 怡 有限合伙人 360 18
5 李国兵 有限合伙人 100 5
6 张敬红 有限合伙人 100 5
7 张东之 有限合伙人 20 1
8 钱怡雯 有限合伙人 100 5
9 黄雅琦 有限合伙人 20 1
10 刘 希 有限合伙人 40 2
11 吴 雁 有限合伙人 20 1
12 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人 20 1
公司
合计 - 2,000 100
(三)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鸿元投资 1,804.8373 24.07%
俞旺帮 773.5017 10.31%
1 越海投资 1,057.1190 14.10% 注1
鸿元能源 644.5848 8.59%
宁波元藩 224.8599 3.00%
2 临港投资 112.4299 1.50% 注2
鹰智能源 121.7389 1.62%
3 章 辉 292.2118 3.90% 注3
注:1.鸿元投资、越海投资系陈嘉伟实际控制的企业,俞旺帮系陈嘉伟的岳父,鸿元投资系鸿元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如下图:
2.上海元藩系宁波元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为临港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具体情况如下图:
3.章辉系鹰智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鸿元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4.07%的股份。同时,鸿元投资持有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6.67%的股权,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鸿元能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有效控制鸿元能源所持发行人 8.59%股份的表决权,鸿元投资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 32.66%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除鸿元投资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因此鸿元投资所持公司股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股东鸿元投资、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均系陈嘉伟实际控制的企业,俞旺帮系陈嘉伟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嘉伟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4,280.042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07%。陈嘉伟能够控制和支配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全部股东的确认,发行人股东一致认可鸿元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嘉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最近二年来,陈嘉伟对宏力达的控制情况如下:
时间段 持股比例
鸿元投资 越海投资 鸿元能源 俞旺帮 合计
2017.1-2017.6 26.44% 15.49% 9.44% 11.33% 62.70%
2017.6-至今 24.07% 14.10% 8.59% 10.31% 57.07%
综上,最近二年来,陈嘉伟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且控制权持续稳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陈嘉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未发生变更。
4.陈嘉伟、鸿元投资、越海投资、鸿元能源、俞旺帮已分别作出的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本人若在宏力达任职,则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可预期期限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出现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股东的基金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基金备案情况
1 鸿元投资 不适用(注1) 不适用
2 越海投资 不适用(注2) 不适用
3 鸿元能源 不适用(注2) 不适用
4 品华投资 不适用(注1) 不适用
5 越云山 不适用(注1) 不适用
6 丁水投资 不适用(注1) 不适用
7 国鸿智言 登记编号P1024026 基金编号S82462
8 宁波元藩 登记编号P1061882 基金编号SX2339
9 鹰智能源 不适用(注2) 不适用
10 临港投资 登记编号P1063171 基金编号SW1152
11 隆华汇 登记编号P1065142 基金编号ST5749
注:1.鸿元投资、品华投资、越云山及丁水投资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任何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资产的情形或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不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2.越海投资、鸿元能源成立时为宏力达有限当时主要管理人员持股的平台,鹰智能源为宏力达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任何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资产的情形或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不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六)根据对发行人各股东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各股东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其所持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宏力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全部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核查文件。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所有股东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实地走访工商等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2016年3月,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月4日出具“众会字(2016)第0226号”《审计报告》,宏力达有限在审计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62,480,480.53元。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照1.6021:1的比例折合39,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 23,480.480.53 元计入资本公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2016年3月2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6.92
2 越海投资 615 15.77
3 俞旺帮 450 11.54
4 赖安定 400 10.26
5 鸿元能源 375 9.62
6 品华投资 350 8.97
7 丁水投资 200 5.13
8 越云山 200 5.13
9 章 辉 170 4.36
10 冷春田 90 2.31
合计 3,900 100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
1.2016年12月,第一次增资
2016年12月1日,鹰智能源与宏力达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鹰智能源以每股25元的价格对宏力达增资1,770.6万元,其中,70.824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699.77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6年12月17日,宏力达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鹰智能源对公司进行增资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年12月27日,宏力达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宏力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000 26.44
2 越海投资 615.000 15.49
3 俞旺帮 450.000 11.33
4 赖安定 400.000 10.07
5 鸿元能源 375.000 9.44
6 品华投资 350.000 8.81
7 丁水投资 200.000 5.04
8 越云山 200.000 5.04
9 章 辉 170.000 4.28
10 冷春田 90.000 2.27
11 鹰智能源 70.824 1.78
合计 3,970.824 100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增资的原因系出于股权激励的需要,鹰智能源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鹰智能源普通合伙人章辉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其余有限合伙人均系发行人的员工,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3.鹰智能源”。
根据公司提供2015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出于对公司前景看好,本次增资价格系以公司2016年预计净利润为基础,按照合理市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每股价格为25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就本次增资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进行了会计处理。
2.2017年6月,第二次增资
2017年6月12日,宏力达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970.824万元增加至4,363.2740万元。
2017年6月12日,国鸿智言、临港投资、隆华汇、宁波元藩与宏力达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国鸿智言、临港投资、隆华汇、宁波元藩合计以人民币15,0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392.4500万股,其中国鸿智言以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130.8167万股、临港投资以人民币2,5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65.4083万股、隆华汇以人民币2,5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65.4083万股、宁波元藩以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宏力达新增股本130.8167万股。
2017年6月15日,宏力达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宏力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050 24.07
2 越海投资 615 14.10
3 俞旺帮 450 10.31
4 赖安定 400 9.17
5 鸿元能源 375 8.59
6 品华投资 350 8.02
7 越云山 200 4.58
8 丁水投资 200 4.58
9 章 辉 170 3.90
10 国鸿智言 130.8167 3.00
11 宁波元藩 130.8167 3.00
12 冷春田 90 2.06
13 鹰智能源 70.8240 1.62
14 临港投资 65.4083 1.50
15 隆华汇 65.4083 1.50
合计 4,363.2740 100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增资的原因系发行人自身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根据公司提供2016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出于对公司前景看好,本次增资价格系以公司未来预计净利润为基础,按照合理市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每股价格为38.2214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3.2019年7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6月25日,宏力达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资本公积按照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全部股东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500万股。
2019年7月25日,宏力达就上述事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宏力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鸿元投资 1,804.8373 24.07
2 越海投资 1,057.1190 14.10
3 俞旺帮 773.5017 10.31
4 赖安定 687.5571 9.17
5 鸿元能源 644.5848 8.59
6 品华投资 601.6125 8.02
7 越云山 343.7785 4.58
8 丁水投资 343.7785 4.58
9 章辉 292.2118 3.90
10 国鸿智言 224.8599 3.00
11 宁波元藩 224.8599 3.00
12 冷春田 154.7003 2.06
13 鹰智能源 121.7389 1.62
14 临港投资 112.4299 1.50
15 隆华汇 112.4299 1.50
合计 7,500.00 100
针对发行人设立后的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1号”《专项复核报告》,审验确认发行人新增出资已经缴纳完毕。
经查阅相关缴款凭证,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相关自然人股东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许可、备案等业务批准文件;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3.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
4.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信息;以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对其业务情况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中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之“四、电力”之“1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1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二十八、信息产业”之“47、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硬件设备制造与软件系统开发及集成创新应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许可及业务资质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质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登记号/编号 有效期 颁发单位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上海市住房和城
1 宏力达 书 D231547859 2021-06-20 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
(沪)JZ安许证 上海市住房和城
2 宏力达 安全生产许可证 字[2015]040698 2021-06-24 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
3 宏力达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02732640 - 上海市商务委员
案登记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4 宏力达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 3118965821 - 上海海关
记证书
5 宏力达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 XZ23100201627 2020-11-14 中国电子信息行
务资质证书(二级) 53 业联合会
6 宏力达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 2016-6057 2021-09-22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号核准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所需要的必要经营许可或资质文件。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四)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2,143,437.91元、414,728,405.29元及519,668,642.95元,分别占发行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9月营业收入的99.87%、99.99%及99.4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关联方的主体资格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自然人填写的调查表;
3.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4.发行人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5.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6.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7.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内部制度文件;
8.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核查文件;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调查表并取得签署后的调查表;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及承诺,并取得该等承诺函;要求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并取得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网络检索相关关联方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鸿元投资直接持有宏力达 24.07%的股权,鑫坤投资持有鸿元投资 97%的股权,陈嘉伟持有鑫坤投资 80%的股权。因此,鸿元投资、鑫坤投资、陈嘉伟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及法人。
鸿元投资、鑫坤投资、陈嘉伟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除外)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俞旺帮 直接持有发行人10.31%的股份
2 赖安定 直接持有发行人9.17%的股份
3 陈永林 通过品华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8.02%的股份
4 章 辉 直接持有发行人3.9%的股份,通过鹰智能源控制发行人
1.62%的股份
俞旺帮、赖安定、章辉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1.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陈永林,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262519521012****,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297弄。
3.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
4.与上述1-3项所列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前文已披露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越海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14.10%的股份
2 鸿元能源 直接持有发行人8.59%的股份
3 品华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8.02%的股份
越海投资、鸿元能源以及品华投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2.机构股东基本情况”。
6.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除前文已披露的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夏晓迪 鸿元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曲义铭 鸿元投资监事
3 高红兵 鑫坤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7.由上述1-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前文已披露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银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100%
2 天台樵山谷花园酒店管理有 鸿元投资持股99%
限公司
3 上海鸿元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99%
4 内蒙古扎鲁特旗鲁安矿业有 鸿元矿业持股25.5%且为第一大股东、金煤控股集
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持股17%且为第二大股东
5 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96.67%
6 福建黑船医学三维打印有限 鸿元创业投资持股100%
公司
7 上海鸿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90%
8 武汉嘉鸿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鸿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9 上海鸿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90%
10 上海临港核芯企业发展有限 鸿元投资持股60%
公司
11 上海泽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鸿元投资持股53.83%,为第一大股东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2 上海临港松江新兴产业股权 鸿元投资持股40%,为第一大股东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上海临港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上海临港松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4 上海新业坊尚影企业发展有 上海临港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0%,
限公司 为第一大股东
15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鑫坤投资持股80%
16 淮安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17 南京新麦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18 武汉嘉华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19 郑州新鸿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20 沈阳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21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22 成都石地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3 石家庄元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石地物流有限公司持股100%
24 成都好库多网络科技有限公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司
25 石家庄新北地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6 泰州泰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7 上海浦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8 上海山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29 成都长辰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30 贵州新里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长辰物流有限公司持股100%
31 昆山新千里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32 哈尔滨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9%,成都宝坤物流投
资有限公司持股51%
33 陕西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新地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1%,成都宝坤物流投
物流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持股49%
34 成都园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0%,成都宝坤物流投
司 资有限公司持股40%
35 成都新兴汽车城开发投资有 新地物流持股54.21%,鑫坤投资持股30.28%,武汉
限公司 嘉华新地物流有限公司持股15.5%
36 上海可地实业有限公司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5%,且为第一大股东
37 东阿县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可地实业有限公司持股90%
38 成都瑞田投资中心(有限合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39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鑫坤投资持股100%
40 上海金煤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1 上海金煤贸易有限公司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42 上海金煤实业有限公司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43 上海金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44 上海厚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鑫坤投资持股100%
45 上海欣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 上海厚石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0%
司
46 上海瑞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嘉伟持股80%、陈嘉伟配偶俞立珍持股20%
47 湖南华锦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瑞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0%
48 上海浩海投资有限公司 陈嘉伟持股50%且为第一大股东
49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 俞旺帮持股75%
50 上海厚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51 上海和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9%
52 上海盈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0%
53 上海厚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0%
54 通辽市金煤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0%
55 上海鸿河文化艺术工作室 俞旺帮配偶杨新英持股100%
56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俞旺帮配偶杨新英持股80%
57 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58 上海盛宇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4%
59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高红兵持股52%、鑫坤投资持股48%
60 宁波宏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上海元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61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 上海元藩持股60%
有限公司
62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
63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上海元藩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64 上海冠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唐捷配偶的姐妹林霞持股100%
65 上海渊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涛持股92%
66 上海峰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峰妻子黄彧持股100%
67 上海锋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峰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股45%且并列为第一
大股东
68 上海铨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宋文婷母亲持股50%且并列为第一大股东
69 上海桓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监事于义广兄弟于义州持股100%的公司
70 上海缪勤实业有限公司 监事于义广配偶缪海霞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
公司
(2)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上述(1)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子公司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成都时代新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嘉伟担任董事
2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嘉伟担任董事
3 无锡新锡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 北京永乐佳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5 苏州瑞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6 上海瑞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执行董事
7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8 成都广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9 上海临港海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10 济南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担任总经理
11 四川大衍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红兵担任董事
12 上海创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江咏担任总经理
8.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注销的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如下:
序号 所投资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武汉佳石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宝坤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已于2019年7月2日注销
2 厦门瑞地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银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已于2019年9月18日注销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75%,高红
3 西咸新区新工物流有限公司 兵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18
年9月4日注销
新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高红
4 荆门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兵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17
年6月15日注销
5 上海力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大家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股100%,已于2018年9月30日注销
6 上海大家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陈嘉伟持股54%,已于2019年4月3日
司 注销
7 成都新兴联合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陈嘉伟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9年6月20日注销
8 上海丽都太平洋公寓酒店有限公司 俞旺帮配偶杨新英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0年1月2日注销
9 淮安宝淮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9年3月14日注销
10 南京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高红兵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
2017年9月6日注销
11 上海灿岩商务咨询事务所 董事唐捷配偶的姐妹林霞持股100%,已
于2019年7月9日注销
12 通辽市厚石商贸有限公司 俞旺帮控制的上海厚实投资有限公司持
股100%,已于2019年11月13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资料、交易凭证及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资产转让
2016年12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一)出售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部分。
2.关联租赁
2016年1月1日,发行人与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金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A3幢办公楼第八层的房屋出租给发行人办公使用,租赁面积为 1,273.28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为每月121,540元。
报告期内历年确认的租赁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关联租赁 196.83 262.44 262.44 262.44
3.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鸿元投资 宏力达 2,000.00 2018.03.06 2019.02.28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1,000.00 2017.12.08 2018.12.07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8,000.00 2017.12.15 2020.12.31 否
鸿元投资 宏力达 1,000.00 2016.02.05 2017.01.19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2,000.00 2016.08.12 2017.08.11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3,340.00 2016.12.05 2018.03.31 是
鸿元投资 宏力达 4,000.00 2016.09.12 2019.09.11 是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拆借金额 拆借起始日 拆借到期日
俞立珍 1,000.00 2016.05.31 2016.06.01
鸿元投资 500.00 2013.08.14 2016.07.15
鸿元投资 1,000.00 2013.10.23 2016.07.15
鸿元投资 550.00 2013.09.02 2016.08.18
鸿元投资 200.00 2013.10.09 2016.08.18
鸿元投资 250.00 2015.03.18 2016.08.18
拆入 鸿元投资 700.00 2015.06.18 2016.08.18
鸿元投资 1,000.00 2015.10.29 2016.07.29
鸿元投资 500.00 2016.01.19 2016.02.19
鸿元投资 300.00 2016.04.15 2016.08.23
鸿元投资 200.00 2016.04.15 2016.12.09
鸿元投资 500.00 2016.05.19 2016.12.09
鸿元投资 1,000.00 2016.06.01 2016.12.09
鸿元投资 2,000.00 2016.08.12 2016.12.09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20.94 299.87 267.85 220.89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序号 内容 董事会 股东大会
1 出售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年第三次
100%的股权 五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2 追认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年第四次
六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3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年年度股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七次会议 东大会
4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7年年度股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十一次会议 东大会
5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8年年度股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十四次会议 东大会
6 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2018年、2019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0年第一次
年1-9月)关联交易 四次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此外,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上述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
(1)关联资产转让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资产转让已经发行人内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价格系参考福建同人大有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同大评报字[2016]第46号”《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
(2)关联租赁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租赁价格参考周边同类房屋租赁价格确定,租赁价格在市场价格区间内,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
(3)关联担保
发行人控股股东鸿元投资为发行人融资提供的关联担保,系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提供的增信支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发行人资金拆出情形,发行人资金拆入时间较短且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全部结清,与控股股东鸿元投资之间的资金拆借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未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报酬系公司日常业务发展的正常所需,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其中,包括了关联股东及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十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
第三十六条规定,“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
3.《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十八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行人除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规定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内容以外,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制度就关联人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内部报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在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中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五)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将促使该等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相关主体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或潜在的关联交易。
(六)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在中国境内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如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企业/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企业/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以及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土地使用权、房屋、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该等资产注册、转让或受让的相关文件;
2.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簿记情况证明;
4.发行人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5.发行人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等基本证照文件;
6.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确认文件;以及检索专利、商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不动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6处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有 不动产权证号 座落 面积(m2) 用途 他项权
号 权人 利
1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8.75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80号 9幢501室
2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9.29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83号 9幢502室
3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8.75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81号 9幢601室
4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9.29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82号 9幢602室
5 宏力 沪(2019)闵字不动 陈行公路2388号 1,279.29 厂房 抵押
达 产权第020770号 9幢802室
泉州 闽(2020)泉州台商 泉州台商投资去 工业用
6 宏力 投资区不动产权第 东园镇溪庄村 31,143 地 -
达 0000155号
注:上述1-5项不动产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已抵押。
(二)租赁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共租赁11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位置 租赁面积 租赁用 租赁期限
号 (m2) 途
金煤控股 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 2016.01.01-2
1 宏力达 集团有限 1528号A3幢办公楼 1,273.28 办公 020.12.31
公司 第八层
金煤控股 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 办公、 2019.11.01-2
2 宏力达 集团有限 1528号A3幢办公楼 745.85 研发 021.10.31
公司 第七层
上海伟巨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 2019.05.16-2
3 宏力达 实业有限 九泾路1298号厂房3 2,958.39 生产 022.06.30
公司 幢、5幢
杭州分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 2018.08.21-2
4 公司 傅枫 168号钛合国际大厦 179.71 办公 021.08.20
1号楼505室
北京分 西城区广安门外168 2019.09.05-2
5 公司 林致群 号朗琴国际1幢12 136.48 办公 022.09.04
层2-1502室
福州市鼓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
6 福建分 楼国有资 路318号洪山科技园 446.55 办公、 2017.05.01-2
公司 产营运有 创业中心大厦第五层 研发 020.04.30
限公司
哈尔滨 哈尔滨鼎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 办公、 2018.05.18-2
7 研发中 昕电子有 路469号院内1号楼 704.00 研发 021.05.17
心 限公司 2楼
泉州市丰 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 研发、
8 福建宏 泽区地产 业园区科技路(原浔 5,155.50 办公、 2015.01.01-2
科 开发有限 美工业区)A、D、E 生产 020.12.31
公司 幢
福建宏 泉州金威 丰泽区城东浔美工业 2019.10.31-2
9 科 服饰有限 区泉州金威服饰有限 750.00 仓储 020.10.30
公司 公司厂房一层
南京研 南京东方 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 2019.11.11-2
10 发中心 实华置业 大道1698号景枫中 253.41 研发 021.11.10
有限公司 心21楼01室
陕西华联 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南 2020.01.15-2
11 宏力达 置业发展 路西段64号凯德广 155.57 办公 023.01.14
有限公司 场东塔16层08号
1.上述租赁房产权属及备案情况
(1)上述房产中8号租赁房产系出租方在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出租方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相关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上述9号房产权利人亦为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情况与8号房产相同。对此,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丰泽区国有全资企业,负责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的开发运营和管理,出租给福建宏科的房产系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等房产享有原始唯一所有权,该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不会对福建宏科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出具承诺函,承诺该等房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如因该等房产权属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给福建宏科造成搬迁费用、停产损失,由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赔偿。
(2)上述租赁房产中,1、2、7、8、9 未办理租赁备案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或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应房屋。
2.租赁场所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主要生产、办公用房的出租方的确认,发行人与出租方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出租方已经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上述房屋到期续租不存在实质障碍。其次,发行人的生产厂房属于标准化厂房,生产设备搬迁相对较为容易,且发行人生产基地所处经济开发区闲置厂房较为充足,寻找替代厂房和搬迁相对较为容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经在上海、泉州购买了相关土地,上述土地作为生产基地将逐步开工建设,随着生产基地的建设完成,发行人后续将会逐步搬迁至自有房产中进行生产。
除此之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租赁房产的问题导致宏力达或其子公司遭受损失,其将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问题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4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商标权人 类别 国家
1 12311905 2014.08.28-20 宏力达 42 中国
24.08.27
2 12312020 2016.05.21-20 宏力达 9 中国
26.05.20
3 12311920 2014.08.28-20 宏力达 42 中国
24.08.27
4 12311971 2015.03.28-20 宏力达 9 中国
25.03.27
注:上述商标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
2.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80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80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4.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名称 域名地址 备案号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注册人
1 holystar.c www.holystar. 沪ICP备 2018.04.10 2021.04.28 宏力达
om.cn com.cn 14025163号-1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拥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等情形。
(四)对外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2家子公司、6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福建宏科
根据泉州市丰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福建宏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3315711130E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50万元
公司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科技路育成基地E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5年1月9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月9日至2035年1月8日
智能电网技术研发、咨询、转让和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电气设备、元器件、五金交电、电力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电
力科技产品及维修和售后服务;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福建宏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全套工商档案文件,福建宏科自设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宏力达持有福建宏科100%的股权。
2.泉州宏力达
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5日核发的《营 业 执 照》以 及 本 所 律 师 对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泉州宏力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泉州宏力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MA32WAQ60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500万元
公司住所 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溪庄村
法定代表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9年5月29日
营业期限 2019年5月29日至2039年5月28日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其他未列
经营范围 明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物业管理;智能配电网技术研发、咨询、
转让和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元器件、五金
交电、电力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电力科技产品维修及售后服
务;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泉州宏力达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全套工商档案文件,泉州宏力达自设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福建宏科持有泉州宏力达100%的股权。
3.北京分公司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2016年4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北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074171208U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2层2-1502
负责人 王泽元
成立日期 2013年7月8日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4.哈尔滨研发中心
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11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 》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对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哈尔滨研发中心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软件研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99598494710J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先锋路469号1栋2层
负责人 冷春田
成立日期 2012年10月26日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
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
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
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
研发、销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5.福建分公司
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福建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060372404D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大厦第五层
负责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2年12月26日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
经营范围 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机电设备
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联系公司经营范
围内的: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杭州分公司
根据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杭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MA27YK4G38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1号楼505室
负责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6年9月1日
服务: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的技术开发、成
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电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科
经营范围 技产品的技术开发,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
工【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
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
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电力设备。
7.南京研发中心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南京研发中心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研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20F11H0Y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1698号07幢景枫中心21楼2101
室(江宁开发区)
负责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
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
经营范围 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
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电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
修、承试电力设施;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
8.西安分公司
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于2020年1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西安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3MA710LG779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64号1幢1单元11401室
负责人 章辉
成立日期 2020年1月15日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
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
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
经营范围 力行业在线监测,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修、
承试电力设施,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六)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1,160,447.26元。
(七)主要财产权利限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地产、知识产权及主要固定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70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80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81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82号”、“沪(2019)闵字不动产权第020783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因按揭贷款抵押外,发行人其他财产未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八)主要财产的取得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土地系发行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房屋系发行人依法购买取得;商标、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系发行人依法注册、申请或受让取得;对外投资由发行人依法出资设立;固定资产系由发行人依法购买取得。上述财产均合法取得,财产权属明确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2.发行人销售时的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相关招投标网站检索核查;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了解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类型 合同期限 金额(元)
1 厦门德普乐能源科 开关本体 框架协议 2017.01.01-2020.12.31 -
技有限公司
2 福建德普乐能源科 开关本体 框架协议 2018.01.01-2020.12.31 -
技有限公司
2.销售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金额(万元) 招投标情况
1 上海平高天灵开关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19,139.28 竞争性谈判注2
有限公司 开关
2 西安前进电器实业 智能柱上开关组 2018.12 14,232.43 不适用注3
有限公司 件
3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9,840.06 中标供货注4
科技有限公司 开关
4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 智能柱上开关定 2018.12 8,634.84 公开招标注5
有限公司注1 制设备
5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8,417.25 中标供货注4
有限责任公司注1 开关
6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8,342.03 中标供货注4
技有限公司注1 开关
7 厦门亿力吉奥信息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7,856.40 中标供货注4
科技有限公司注1 开关
8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 配电网智能柱上 2018.12 7,517.39 中标供货注4
公司注1 开关
9 上海平高天灵开关 配电网智能开关 2019.08 4,361.99 竞争性谈判注2
有限公司
10 西安前进电器实业 配电网智能开关 2019.08 3,236.78 不适用注3
有限公司
注1:上述第4-8项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履行完毕。
注2: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该合同已履行竞争性谈判程序。
注3:西安前进电器事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向,其向宏力达采购无需履行招投标程序。
注4:“中标供货”指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根据《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产业化特色项目专用采购流程》规定实施的采购。
注5: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该合同已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3.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如下:
(1)2017年12月15日,宏力达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宏力达以其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江苏南瑞帕威尔电器有限公司、七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亿力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为其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发生的不超过5,56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2018年12月24日,宏力达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之变更合同》,约定原合同相关条款变更为宏力达以应收账款为其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发生的不超过8,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
2017年12月15日,鸿元投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鸿元投资为宏力达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发生的不超过5,56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2018年12月14日,鸿元投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变更合同》,约定原合同相关条款变更为鸿元投资为宏力达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发生的不超过8,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担保合同项下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贷款人 借款人 金额 借款用途 利率 借款期限
号
上海浦东发展 基础利 2019.03.27-
1 银行股份有限 宏力达 4,500 支付货款 率 2020.03.26
公司闵行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 基础利 2019.04.29-
2 银行股份有限 宏力达 1,300 支付货款 率 2019.10.28注
公司闵行支行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笔借款已履行完毕。
(2)2019年4月10日,宏力达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法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约定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向宏力达提供按揭贷款5,6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0年,即2019年4月30日至2029年4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145%。
同日,宏力达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宏力达以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9幢501-502、601-602及802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4.合作研发合同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作研发合同如下:
2017年10月31日,发行人与东华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共同开发智能电网相关智能系统;研发产生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由双方共同享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宏力达所有;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下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2,538,311.07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5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
额的比例(%)
浙江华云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800,000.00 26.60
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 638,692.00 21.24
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租赁押金 308,128.50 10.24
上海伟巨实业有限公司 租赁押金 130,477.33 4.34
温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普华招标咨询 投标保证金 108,800.00 3.62
分公司
合计 1,986,097.83 66.04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期末账面余额为2,628,070.84元,具体款项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性质或内容 期末余额
1 代扣代缴社保费 391,860.88
2 员工报销款 95,675.77
3 保证金 1,991,714.50
4 其他 703.86
合计 2,479,955.0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全套工商档案资料;
2.转让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涉及的评估报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等;
3.购买相关土地房产的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价款支付凭证等;
4.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出售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6年11月8日,福建同人大有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同大评报字[2016]第46号”《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52.24万元。
2016年11月10日,宏力达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将公司持有的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54万元。
2016年11月26日,宏力达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6年12月16日,福建宏力达医学三维打印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宏力达将其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万元,实缴出资额154万元)以人民币15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同日,宏力达与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16年12月30日,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宏力达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经核查,上述股权交易的价格所占宏力达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二)宏力达购买房屋
2018年12月12日,宏力达与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宏力达向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9幢501、502、601、602及802室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395.37平方米;该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期限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59年7月4日止;上述房产总价为115,116,660元
2019年4月,宏力达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向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
2019年5月5日,宏力达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证。
经核查,该次资产购买金额未超过宏力达经审计总资产的50%,未构成重大资产购买。
(三)泉州宏力达购买土地
2019年4月9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发布“泉台国土资告字[2019]5”《关于G2019-01号等3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019年5月20日,出让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与竞得人福建宏科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福建宏科竞得编号G2019-0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85.87元,土地面积为31,143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1,202万元。
2019年5月24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泉政地[2019]2027号”《关于提供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G2019-01 号地块)的通知》,同意将经泉政地[2018]2079号文批准收储的国有储备建设用地3.1143公顷,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计算机、通信和其他设备制造业),提供给福建宏科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
2019年6月26日,福建宏科全资子公司泉州宏力达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19年6月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
2020年1月16日,泉州宏力达取得“闽(2020)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权第0000155号”《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坐落泉州台商投资去东园镇溪庄村,宗地面积31,14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2020年1月10日至2070年1月10日。
经核查,该次资产购买金额未超过宏力达经审计总资产的50%,未构成重大资产购买。
除上述资产购买和转让外,2020年2月13日,挂牌人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与竞得人宏力达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宏力达竞得松江区九亭镇久富工业区JT-19-004号(SJT00106单元23-06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总价为人民币2,822万元。同日,宏力达与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转让、购买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资产购买及转让外,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及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历次章程修改文件以及相关工商备案文件;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对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对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6年1月20日,宏力达召开创立大会暨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时间 会议名称 修改事项 主要内容
2015年年度股 增设董事会战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3
2016.06.13 东大会 略委员会 名董事构成,独立董事占 1/2 以上的比
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经营范围增加“智能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
2016.08.01 2016年第二次 修改经营范围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
临时股东大会 电力科技产品的研发、销售、承装、承修、
承试电力设施”
2016.12.17 2016年第四次 修改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970.824万
临时股东大会 及股份总数 元,股份总数变更为39,708,240股
2017.06.12 2017年第一次 修改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4,363.2740
临时股东大会 及股份总数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43,632,740股
2018.04.14 2018年第一次 修改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增加“自有设备租赁,从事货物
临时股东大会 及技术的进出口”
2018年年度股 修改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7,500万元,
2019.06.25 东大会 及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变更为75,000,000股;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增加“自有房屋租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公司章程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为了适应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要求,2020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届时其将取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3.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函;
5.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承诺并取得该等承诺函;以及网络检索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有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发行人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核查,发行人下设内审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生产中心、综合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实施运维中心、研发中心、采购部等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股东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制度。
2.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召开了13次股东大会,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规范运行。历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详见“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
(三)董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董事会制度。
2.董事会运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召开了19次董事会会议,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董事会规范运行。历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详见“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其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由3名公司现任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发行人目前的战略委员会由章辉(担任召集人)、李峰、陈康华组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战略委员会规范运行。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担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发行人目前的审计委员会由李峰(担任召集人)、龚涛、唐捷组成,其中李峰、龚涛为独立董事,李峰为会计专业人士。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计委员会规范运行。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发行人目前的提名委员会由龚涛(担任召集人)、章辉、陈康华组成,其中龚涛、陈康华为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名委员会规范运行。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制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发行人目前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陈康华(担任召集人)、冷春田、李峰组成,其中李峰、陈康华为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运行。
(四)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监事会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监事会制度。
2.监事会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了11次监事会会议,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监事会规范运行。历次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详见“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
(五)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设置、职权及任职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
2.独立董事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依法出席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会议,就发行人年度审计、关联交易、薪酬考核等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多次赴发行人办公场所实地考察,与发行人经营管理人员沟通,及时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为完善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发行人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董事会秘书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秘书制度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董事会秘书的设置、职权及任职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董事会秘书制度。
2.董事会秘书制度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聘任董事会秘书以来,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积极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管发行人股东名册、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帮助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义务,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为促进发行人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关联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的相关内控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关联交易,有效预防了发行人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可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行,有效地控制了经营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合理、有效。
(九)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以及网络检索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7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章辉 董事长 2019.06.25-2022.06.24
2 冷春田 董事 2019.06.25-2022.06.24
3 唐捷 董事 2019.06.25-2022.06.24
4 江咏 董事 2019.06.25-2022.06.24
5 陈康华 独立董事 2019.06.25-2022.06.24
6 李峰 独立董事 2019.06.25-2022.06.24
7 龚涛 独立董事 2019.06.25-2022.06.24
(2)监事
发行人现有监事3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于义广 监事会主席 2019.06.25-2022.06.24
2 金玉婷 监事 2019.06.25-2022.06.24
3 宋文婷 职工监事 2019.06.25-2022.06.24
(3)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冷春田 总经理 2019.07.02-2022.07.01
2 唐捷 副总经理 2019.07.02-2022.07.01
3 赖安定 副总经理 2019.07.02-2022.07.01
4 袁敏捷 副总经理 2020.01.07-2022.07.01
5 张占 财务总监 2019.07.02-2022.07.01
6 沈骁虓 董事会秘书 2019.07.02-2022.07.01
(4)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7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研发方向
1 冷春田 总经理 IoT、配网
2 唐捷 副总经理 IoT、配网
3 赖安定 副总经理 配网
4 王泽元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配网软件平台
5 赵金科 福建分公司研发部经理 配网研发
6 郑资 福建宏科技术总监 配网研发
7 张金春 福建宏科研发经理 配网研发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独立董事陈康华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现已退休。独立董事李峰目前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及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该等职位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职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其任职不存在违反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动情况
(1)2016年1月20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章辉、冷春田、唐捷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峰、傅鼎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017年8月,独立董事傅鼎生因病去世。
(3)2017年10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019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章辉、冷春田、唐捷、江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康华、李峰、龚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增加了1名独立董事和1名非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变动保持了发行人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发生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不利变化,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2016年1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冷春田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唐捷、赖安定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占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2016年5月1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沈骁虓为董事会秘书。
(3)2019年7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冷春田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唐捷、赖安定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占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沈骁虓为董事会秘书。
(4)2020年1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袁敏捷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核查,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聘任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上述变动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内的核心技术人员为赖安定、唐捷、冷春田、王泽元、赵金科、郑资及张金春,上述人员最近两年内均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独立董事
经核查,《公司章程》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董事会中设有独立董事3名,不少于发行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2016年1月20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目前适用的《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做了具体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完税证明等;
2.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28-00001号”《审计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政补贴文件。
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实地走访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0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增值税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不动产租赁 17%、16%、13%、6%、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1.税收优惠政策
(1)宏力达
①所得税
2014年9月4日,发行人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43100023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731001678,有效期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
②增值税
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福建宏科
2017年11月30日,福建宏科取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73500057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财政补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序 补贴主体 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万
号 元)
2019年1-9月
泉州市丰泽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信息化和科
1 区工业信息 2018年度科技 技局关于兑现2018年度科技优惠 1.20
化和科技局 优惠政策奖励金 政策奖励事项的通知》(泉丰工
信科[2019]87号)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华委员会、
2 泉州市丰泽 2018年市级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 5.00
区经信局 改项目补助 小企业成长专项项目储备的通
知》(泉经信中小[2018]228号)
上海市张江 基于LoRaWAN
3 高新技术产 技术的智能电网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408.00
业开发区管 成果转化项目 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理委员会
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松江 园区企业扶持资
4 高新产业园 金 《资金扶持协议》 408.00
发展有限公
司
泉州市丰泽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信息化和科
5 区工业信息 泉州市丰泽区研 技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企业研发 27.58
化和科技局 发经费补助资金 经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泉
丰工信科[2019]24号)
《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和信息化科
泉州市丰泽 2018年度科技 技局关于确定2018年度丰泽区科
6 区工业信息 项目扶持资金 技计划项目(含专利实施项目) 10.00
化和科技局 的通知》(泉丰工信科[2019]22
号)
2018年度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2017年高新
1 泉州市科学 高新企业市级补 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 10.00
技术局 贴 业培育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泉
科[2018]77号)
2 泉州市丰泽 2017年科技优 《泉州市丰泽区科技和知识产权 19.30
区科技和知 惠政策奖励 局关于兑现2017年度科技优惠政
识产权局 策奖励事项的通知》(泉丰政科
[2018]31号)
上海市松江 《关于推动创新促进松江经济转
3 区经济委员 自主品牌建设发 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沪松府办 20.00
会 展 [2015]121号)及实施细则(沪松
府办[2015]123号)》
《丰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丰泽
泉州市丰泽 2017年9-10月 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9月
4 区经信局 工业稳定增长激 份、10月份工业稳定增长正向激 5.00
励奖励金 励奖励资金的通知》(泉丰经信
[2018]63号)
泉州市丰泽 2017年度区级 《关于做好2017年度区级各类优
5 区经信局 各类优惠政策奖 惠政策奖励金兑现工作的通知》 3.65
励资金 (泉丰经信[2018]39号)
6 上海市财政 高新技术成果转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 455.10
局 化专项补贴 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松江 园区企业扶持资
7 高新产业园 金 《资金扶持协议》 299.00
发展有限公
司
上海市科学 面向智能电网在 《科研计划项目合同》(项目编
8 技术委员会 线监测的物联网 号:15511109000) 100.00
解决方案及应用
上海市人力 企业职工培训补 《2016年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
9 资源和社会 贴 准公布》 14.22
保障局
上海市经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
10 和信息化委 专新特精补贴 于组织推荐2018年度“专新特精” 1.00
员会 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8]402号)
上海市人力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11 资源和社会 稳定岗位补贴 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 7.98
保障局 人社就发[2015]29号)
上海市松江 松江区G60科创 《松江区G60科创走廊人才薪酬
12 区人力资源 走廊人才薪酬扶 扶持实施细则》(沪松人社 23.41
和社会保障 持 [2017]85号)
局
福建省科学
技术厅、福 《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研发经
13 建省知识产 专利补贴 费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科 5.69
权局、福建 计[2017]24号)
省财政厅
2017年度
上海市松江 松江区产业转型 《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
1 区经济委员 升级发展专项资 资金管理办法》沪松府办[2016]19 20.00
会 金 号
2 泉州市人民 促进实体经济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 40.00
政府 康发展 进全市工业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
通知》(泉政文[2016]132号)
3 上海市财政 高新技术成果转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 70.80
局 化专项补贴 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松江 园区企业扶持资
4 高新产业园 金 《资金扶持协议》 213.00
发展有限公
司
上海市科学
技术委员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
5 会、上海市 科技小巨人补助 法》(沪科合[2015]8号) 300.00
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
技术厅、福 《关于修订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
6 建省知识产 专利补贴 办法的通知》(闽知规[2015]28 1.70
权局、福建 号)
省财政厅
2016年度
松江区国库 松江区产业转型 《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
1 收付中心 升级发展专项资 资金管理办法》沪松府办[2016]19 25.00
金 号
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松江 园区企业扶持资
2 高新产业园 金 《资金扶持协议》 22.00
发展有限公
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享受的财政补贴收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及募投项目的相关环评审批文件;
3.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环保部门的访谈记录;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5.发行人员工劳动合同样本;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员工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及相关员工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文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相关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宏力达主营业务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宏力达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发行人依法履行了环保相关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福建宏科为生产主体,福建宏科已就现有的生产场所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程序并获得相应的验收批文。
①福建宏科“电力科技产品组装项目”
A.环评报告及批复
2012年8月,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本项目在采取了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很小,因此从环保角度分析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2015年6月15日,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下发“泉丰政环[2015]审表7号”《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电力科技组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同意福建宏科电力科技产品组装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B.环保验收
2015年7月29日,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泉丰政环[2015]表验10号”验收意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意电力科技产品组装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②福建宏科“年产二遥型故障指示器4.4万只、二遥采集终端1.45万套及配电网智能开关6,000套生产项目”
A.环评报告及备案
2018年7月,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项目建成后,在认真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的条件下,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的水、大气、噪声、固体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运营期能满足区域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
2018年8月7日,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下发“泉丰政环[2018]审表14号”《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二遥型故障指示器4.4万只、二遥采集终端1.45万套及配电网智能开关6,000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同意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经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B.环保验收
2018年10月30日,福建宏科“年产二遥型故障指示器4.4万只、二遥采集终端1.45万套及配电网智能开关6,000套生产项目”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
③福建宏科“配电网智能化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A.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
2019年3月28日,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福建省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在认真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的条件下,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的水、大气、噪声、固体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运营期能满足区域水、大气、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
2019年5月15日,泉州市丰泽区生态环境局下发“泉丰政环[2019]审表2号”,根据该文件要求改扩建后应重新对项目进行整体竣工环保验收,经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B.环保验收
2019年7月22日,福建宏科“配电网智能化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改扩建完成自主验收,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8 年 7 月 5 日,福建宏科取得了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颁发的“00618E30519RI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05 标准,认证范围为:一二次融合断路器成套装置、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配电网接地故障智能研判辅助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有效期至2021年7月4日。
3.本次募投项目履行的环评手续
(1)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就“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项目,2020年2月26日,发行人已经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了备案登记,备案号202031011700000078。
(2)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就发行人“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于2020年2月29日出具《关于泉州宏力达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台管环审[2020]12号),同意公司按照申请内容履行环评手续。
4.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主管环保部门以及对网络公开信息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其生产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环境问题受到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8 年 7 月 5 日,福建宏科取得了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颁发的“00618E30894R1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认证范围为:一二次融合断路器成套装置、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配电网接地故障智能研判辅助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有效期至2021年7月4日。
2.试验报告
根据国家电网招标活动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在采购相关产品时需要对供应商资质能力进行核实,该项核查包括要求供应商取得相关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因此,型式检测报告虽然不是国家强制资质认证,但属于宏力达向国家电网销售时所需的供应商资质文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宏力达及其子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合规情况
根据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报告期内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了安全隐患岗位员工操作注意事项及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制度。此外,发行人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2.合规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
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等其他资料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
时点 2019.09.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总人数 424 383 368 352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缴存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时点 缴纳 缴纳比例 缴纳 缴纳比例 缴纳 缴纳比例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2019.09.30 419 98.82 416 98.11 416 98.11
2018.12.31 378 98.69 376 98.17 374 97.65
2017.12.31 367 99.73 365 99.18 364 98.91
2016.12.31 350 99.43 350 99.43 349 99.15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时点 缴纳 缴纳比例 缴纳 缴纳比例 缴纳 缴纳比例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2019.09.30 419 98.82 416 98.11 419 98.82
2018.12.31 374 97.65 374 97.65 377 98.43
2017.12.31 368 100.00 364 98.91 366 99.46
2016.12.31 350 99.43 349 99.15 349 99.1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缴纳差额原因主要为新入职员工当月暂未办理缴纳手续、已到退休年龄无需缴纳等。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和实际控制人陈嘉伟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执行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要求补缴或被行政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财务状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核查文件;
2.募投项目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书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
1 上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55,459.46
2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4,139.11
3 补充流动资金 30,401.43
合计 120,000.00
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系发行人将在自行购买的土地上建设42,706.68平方米生产基地,其中,上海生产基地建设子项目新增建筑面积36,891.09平方米,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新增建筑面积5,815.59平方米。上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通过扩大生产场地,并购置一定数量及规格的设备用于公司主营产品的生产,从而提高公司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提升公司的供货能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引进和培养高端技术人才组建研发团队,投入资金用于相关专业设备购置、软硬件配套及技术研发,加快创新式能源互联网相关解决方案的技术研究,以始终保持公司产品技术的先进性,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泉州宏力达于现有土地建设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能力、改善生产环境、保障产品性能,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供经营稳定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的备案、批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如下备案和批准程序:
1.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2020年2月17日,发行人取得了上海市松江区发展与改革委出具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31011758682949920201D3101001)。2020年2月26日,发行人已经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了备案登记,备案号202031011700000078。
2.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020年1月10日,泉州宏力达取得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出具的“闽发改备[2019]C130053 号”《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020 年 2月2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泉州宏力达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台管环审[2020]12号),同意公司按照申请内容履行环评手续。
3.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系在现有土地上建设,已持有“闽(2020)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动产权第0000155号”土地使用权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不动产”;“上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用地已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全部土地出让款,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拟投资项目已经办理了必要的投资备案手续、取得了有权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复、项目所需的场所已明确,符合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发行人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与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及要求发行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是:
以本次发行股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为契机,继续巩固提升在技术、服务、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产能、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同时不断提高公司业务在产业链的覆盖度,实现公司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公司还将通过校企技术合作、持续研发投入等途径继续巩固公司的技术优势,并积极关注海外先进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构建公司的竞争优势。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文件;
2.工商、税务、环保、社保、住房公积金、应急管理(安监)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访谈记录。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要求发行人及前述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承诺函;实地走访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并保存检索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
2.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对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但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3.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就发行人上市后的分红政策和分红规划,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主要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3)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现金分红的比例与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7)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及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并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约定了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制定原则、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未来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等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等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核准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束——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二〇二〇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孙 立律师
乔营强律师
唐 敏律师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1 福建宏科 电力线路故障指示器的卡线装置 ZL201110088091.5 发明专利 2011.04.08 -
2 宏力达 一种中性点经多电平变流器接地的配电网故障消弧方法 ZL201410500176.3 发明专利 2014.09.26 -
3 福建宏科 一种联动控制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ZL201510182976.X 发明专利 2015.04.17 -
4 福建宏科 一种户外交流采样装置 ZL201510265301.1 发明专利 2015.05.22 -
5 福建宏科 一种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接地互联装置 ZL201610122616.5 发明专利 2016.03.04 -
6 宏力达 一种基于三相级联H桥变流器的配电网接地故障消弧方法 ZL201610171385.7 发明专利 2016.03.24 -
7 宏力达 一种应用于刀片式网关的射频单元 ZL201610603903.8 发明专利 2016.07.28 -
8 宏力达 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 ZL201710900940.X 发明专利 2017.09.28 -
9 宏力达 一种级联H桥型配电网消弧装置控制方法 ZL201810762451.7 发明专利 2018.07.12 -
10 福建宏科 单相电子式电表的无线通信接口模块 ZL201020255317.7 实用新型 2010.07.12 -
11 福建宏科 全无线网络化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ZL201020254868.1 实用新型 2010.07.12 -
12 福建宏科 一种基于无线通讯及太阳能供电的故障采集器 ZL201020598878.7 实用新型 2010.11.10 -
13 福建宏科 一种线路故障传感监测电路 ZL201020598895.0 实用新型 2010.11.10 -
14 福建宏科 一种高压无线故障定位监测装置 ZL201020600227.7 实用新型 2010.11.10 -
15 福建宏科 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 ZL201220054328.8 实用新型 2012.02.20 -
16 福建宏科 柱上开关智能化跳闸机构 ZL201220054329.2 实用新型 2012.02.20 -
17 福建宏科 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带电安装工具 ZL201220144425.6 实用新型 2012.04.09 -
18 福建宏科 应用于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上的取电电路 ZL201220226749.4 实用新型 2012.05.21 -
19 福建宏科 应用于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的电流采样电路 ZL201220226758.3 实用新型 2012.05.21 -
20 福建宏科 配网故障定位万用安装件 ZL201320494720.9 实用新型 2013.08.14 -
21 福建宏科 配网故障定位数据采集装置 ZL201320495180.6 实用新型 2013.08.14 -
22 宏力达 一种不易偏移的无线故障定位监测器 ZL201320514880.5 实用新型 2013.08.22 -
23 宏力达 一种新型局部放电在线监测的超高频传感器 ZL201420331098.4 实用新型 2014.06.20 -
24 宏力达 一种不易偏离的电缆局部放电传感器 ZL201420581940.X 实用新型 2014.10.10 -
3-3-2-12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25 福建宏科 一种用于户外真空断路器的监测装置 ZL201420742047.0 实用新型 2014.12.02 -
26 福建宏科 一种户外真空断路器开关状态信号采集器的安装支架 ZL201420742000.4 实用新型 2014.12.02 -
27 宏力达 一种防止馈线终端产生冷凝水的装置 ZL201420849959.8 实用新型 2014.12.23 -
28 宏力达 一种具有空调装置的户外环网柜 ZL201420852248.6 实用新型 2014.12.23 -
29 宏力达 一种监测站所终端自身漏电情况的装置 ZL201420852270.0 实用新型 2014.12.23 -
30 宏力达 一种具有防盗报警功能的环网柜 ZL201420852246.7 实用新型 2014.12.23 -
31 宏力达 一种输电线路覆冰在线监测系统的图像监测装置 ZL201420859895.X 实用新型 2014.12.31 -
32 宏力达 一种可适应恶劣环境的高压输电线路图像监测装置 ZL201420859938.4 实用新型 2014.12.31 -
33 宏力达 一种电缆局放传感器 ZL201520339784.0 实用新型 2015.05.22 -
34 福建宏科 一种用于检测故障指示器静态功耗的检测装置 ZL201520810723.8 实用新型 2015.10.20 -
35 福建宏科 一种故障指示器测试装置 ZL201520810717.2 实用新型 2015.10.20 -
36 福建宏科 一种用于校正故障指示器电流感应信号的采集装置 ZL201520809508.6 实用新型 2015.10.20 -
37 宏力达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 ZL201520984918.4 实用新型 2015.12.01 -
38 福建宏科 便于使用的柱上智能组合电气隔离与接地互联装置 ZL201620165311.8 实用新型 2016.03.04 -
39 福建宏科 一种可遥控隔离的柱上开关 ZL201620165305.2 实用新型 2016.03.04 -
40 福建宏科 一种便捷的柱上智能组合电气隔离与接地互联装置 ZL201620165310.3 实用新型 2016.03.04 -
41 福建宏科 柱上智能组合电气的隔离与接地互联装置 ZL201620165309.0 实用新型 2016.03.04 -
42 宏力达 一种保护板的测试装置 ZL201620269311.2 实用新型 2016.03.31 -
43 宏力达 一种采集器主板功耗测试装置 ZL201620266787.0 实用新型 2016.03.31 -
44 宏力达 一种故障指示器线圈测试仪 ZL201620266780.9 实用新型 2016.03.31 -
45 宏力达 一种真空断路器的测试装置 ZL201620266779.6 实用新型 2016.03.31 -
46 宏力达 一种单元机箱 ZL201620467304.3 实用新型 2016.05.20 -
47 宏力达 一种网关卡槽式机箱 ZL201620471830.7 实用新型 2016.05.20 -
48 宏力达 一种刀片式服务器机箱 ZL201620497744.3 实用新型 2016.05.26 -
49 宏力达 一种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 ZL201620673098.1 实用新型 2016.06.30 -
50 宏力达 一种接地故障智能研判系统 ZL201620673138.2 实用新型 2016.06.30 -
51 宏力达 一种用于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的微机保护板 ZL201620673130.6 实用新型 2016.06.30 -
3-3-2-12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52 宏力达 一种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带自动保护装置的航空插头 ZL201620672395.4 实用新型 2016.06.30 -
53 宏力达 一种智能接地故障小电流放大装置 ZL201620673021.4 实用新型 2016.06.30 -
54 宏力达 一种适用于刀片式网关的主控单元 ZL201620804800.3 实用新型 2016.07.28 -
55 宏力达 一种基于LoRa无线技术的网关 ZL201621018821.9 实用新型 2016.08.31 -
56 福建宏科 一种高压电缆的取电压装置 ZL201621237824.1 实用新型 2016.11.18 -
57 福建宏科 一种控制盒外挂的放大装置 ZL201720090578.X 实用新型 2017.01.24 -
58 福建宏科 一种便于箱门开启时定位的电缆分接箱机箱 ZL201720090579.4 实用新型 2017.01.24 -
59 宏力达 用于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的分合闸及接地操作装置 ZL201721261192.7 实用新型 2017.09.28 -
60 宏力达 用于智能开关自动测试台的触头升降机构 ZL201721259131.7 实用新型 2017.09.28 -
61 福建宏科 一体式一二次融合智能开关 ZL201820238787.9 实用新型 2018.02.10 -
62 福建宏科 一种真空断路器开关智能控制盒的安装拆卸工具 ZL201820404684.5 实用新型 2018.03.24 -
63 宏力达 用于电缆分界箱插拔盒体拆卸与安装的操作手柄 ZL201821021610.X 实用新型 2018.06.29 -
64 福建宏科 高压电缆分界箱插拔盒体的安装到位指示器 ZL201821021622.2 实用新型 2018.06.29 -
65 宏力达 一种电流互感器线圈性能的自动测试设备 ZL201821132548.1 实用新型 2018.07.17 -
66 宏力达 一种电流互感器线圈性能的手动测试设备 ZL201821131823.8 实用新型 2018.07.17 -
67 宏力达 一种用于真空断路器极柱的电场分散装置 ZL201920618057.6 实用新型 2019.04.30 -
68 宏力达 一种电流互感器的模头脱除装置 ZL201920619563.7 实用新型 2019.04.30 -
69 宏力达 基于物联网的线路运行状态分析检测装置 ZL201920955393.X 实用新型 2019.06.24 -
70 福建宏科 一种户外控制终端的太阳能板固定装置 ZL201921225468.5 实用新型 2019.07.31 -
71 福建宏科 一种户外一二次融合柱上真空断路器机箱 ZL201921480654.3 实用新型 2019.09.06 -
72 福建宏科 电力线路故障指示器 ZL201130070539.1 外观设计 2011.04.08 -
73 福建宏科 高压线路无线故障定位监测器 ZL201130180358.4 外观设计 2011.06.20 -
74 福建宏科 配电线路智能化无线监测器(插接式) ZL201330389464.2 外观设计 2013.08.14 -
75 福建宏科 联动控制开关 ZL201530103421.2 外观设计 2015.04.17 -
76 福建宏科 电力线路故障指示器 ZL201530156688.8 外观设计 2015.05.22 -
77 宏力达 卡槽式机箱(HS?LR?U02) ZL201630205018.5 外观设计 2016.05.26 -
78 宏力达 单元机箱(LoRa?NODE) ZL201630205024.0 外观设计 2016.05.26 -
3-3-2-12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他项权利
79 宏力达 刀片式服务器机箱(LoRaSX1301) ZL201630205020.2 外观设计 2016.05.26 -
80 福建宏科 一体式智能断路器 ZL201830065580.1 外观设计 2018.02.10 -
注:上述专利中第3-5、7-8、22-24、27-71、75-80项为原始取得,第1-2、6、9-21、25-26、72-74项为受让取得。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1 接地综合保护控制系统 V1.0 2018.03.21 2018SR190568 宏力达 -
2 线路运行状态智能分析软件 V1.0 2018.03.13 2018SR165285 宏力达 2018.01.25
3 LoRaV2通信串口调试助手软件 V2.0 2017.09.20 2017SR531164 宏力达 -
4 宏力达输电三维展示软件 V1.0 2017.09.13 2017SR511830 宏力达 -
5 宏力达变电检修软件 V1.0 2017.09.13 2017SR512512 宏力达 -
6 LoRaV1通信串口调试助手软件 V1.0 2017.09.13 2017SR511953 宏力达 -
7 宏力达配电线路在线监测系统 V4.0 2017.09.12 2017SR505518 宏力达 -
8 宏力达输电线路巡检软件 V1.0 2017.09.07 2017SR495479 宏力达 -
9 温湿度管理平台 V1.0 2017.09.07 2017SR495473 宏力达 2017.03.10
10 宏力达变电专项巡视软件 V1.0 2017.09.07 2017SR495590 宏力达 -
11 具备一级中继的LoRa无线通信模块软件 2017.09.06 2017SR493335 宏力达 2017.03.10
V1.0
12 基于LoRa无线通信技术的温湿度采集软件 2017.08.15 2017SR448927 宏力达 -
V1.0
13 基于Intel x86架构下的LoRaWAN终端软件 2017.08.14 2017SR443387 宏力达 2017.03.10
V1.0
14 LoRaWAN网络管理平台软件 V1.0 2017.08.14 2017SR443397 宏力达 2017.03.10
15 基于LoRa技术的无线抄表单元模块软件 2017.08.14 2017SR442637 宏力达 2017.03.10
V1.0
3-3-2-127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16 基于LoRa技术的温湿度监测模块软件 V1.0 2017.08.14 2017SR442629 宏力达 2017.03.10
17 宏力达高中低压数据采集软件 V1.0 2017.08.10 2017SR435888 宏力达 -
18 JAVA开发平台软件 V1.0 2017.08.10 2017SR436805 宏力达 2017.02.15
19 宏力达高中低压数据采集主站软件 V1.0 2017.08.10 2017SR436385 宏力达 -
20 宏力达内存数据库软件 V1.0 2017.07.18 2017SR377930 宏力达 -
21 宏力达SIM卡管理系统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7029 宏力达 -
22 宏力达地下管网数据采集主站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6843 宏力达 -
23 宏力达地下管网数据采集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6939 宏力达 -
24 宏力达二维GIS C#开发组件包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7911 宏力达 -
25 宏力达二维GIS Flex开发组件包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7917 宏力达 -
26 宏力达输电三维可视化系统 V1.0 2017.04.20 2017SR126848 宏力达 -
27 宏力达消息中间件软件 V1.0 2017.04.20 2017SR127904 宏力达 -
28 宏力达配电线路在线监测系统 V3.0 2017.03.15 2017SR079480 宏力达 -
29 宏力达输电架空线路辅助设计软件V1.0 2017.09.22 2017SR537800 宏力达 -
30 宏力达无线抄表管理系统软件 V1.0 2016.11.16 2016SR332357 宏力达 -
31 宏力达二维GIS安卓开发组件包软件V1.0 2016.09.27 2016SR275925 宏力达 -
32 宏力达二维GIS切片服务软件V1.0 2016.09.27 2016SR275929 宏力达 -
33 宏力达BWY变压器油温监测系统V1.0 2016.08.03 2016SR203650 宏力达 -
34 宏力达通信GIS软件V2.0 2016.05.11 2016SR101070 宏力达 -
35 宏力达配电线路在线监测软件 V2.0 2016.05.11 2016SR101067 宏力达 -
36 宏力达电网营销信息数据采集软件 2016.04.13 2016SR075729 宏力达 -
37 宏力达数据采集主站软件 V1.0 2016.04.13 2016SR075734 宏力达 -
38 宏力达地下管网成图软件V1.0 2016.03.16 2016SR054937 宏力达 -
39 宏力达智能互联开关监控与管理软件 V1.0 2015.12.22 2015SR271612 宏力达 2015.07.09
40 宏力达智能互联开关控制终端嵌入式软件 2015.12.18 2015SR267076 宏力达 2015.09.29
V1.0
41 宏力达电力基建施工安全检测软件 V1.0 2015.02.04 2015SR023930 宏力达 -
42 宏力达电网三维辅助教学软件V1.0 2015.02.03 2015SR022708 宏力达 -
3-3-2-128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43 宏力达智能路灯监控平台软件 V1.0 2015.02.03 2015SR021487 宏力达 -
44 宏力达通信GIS软件 V1.0 2015.01.29 2015SR017421 宏力达 -
45 宏力达Android移动GIS平台软件 V1.0 2015.01.29 2015SR017512 宏力达 -
46 宏力达电力远程视频会议软件 V1.0 2015.01.14 2015SR007885 宏力达 -
47 宏力达智能锁控平台软件 V1.0 2015.01.06 2015SR001675 宏力达 -
48 宏力达电缆隧道综合监控平台软件 V1.0 2015.01.05 2015SR001202 宏力达 2014.08.30
49 宏力达变电站辅助监控平台软件 V1.0 2015.01.04 2015SR000412 宏力达 -
50 宏力达输变电车辆巡检软件V1.0 2015.01.04 2015SR000163 宏力达 2014.05.10
51 宏力达专题图引擎软件V1.0 2015.01.04 2015SR000410 宏力达 2014.06.20
52 宏力达医瑞达WLAN室内信号分布系统控制 2014.12.15 2014SR195291 宏力达 -
软件 V1.0
53 宏力达电力数据采集标绘系统应用软件V1.0 2014.08.11 2014SR117453 宏力达 -
54 宏力达电网图形业务应用框架平台软件V1.0 2014.08.11 2014SR116854 宏力达 -
55 宏力达电能表智能周转设备系统应用软件 2014.03.11 2014SR029344 宏力达 -
V1.0
56 宏力达电能表智能周转柜管理软件V1.0 2014.01.26 2014SR011934 宏力达 -
57 宏力达配电线路在线监测软件V1.0 2013.12.26 2013SR158644 宏力达 -
58 宏力达电力工器具管理软件V1.0 2013.12.16 2013SR146883 宏力达 -
59 宏力达电力风险评估管理软件V1.0 2013.12.16 2013SR146865 宏力达 -
60 宏力达智能用电互动服务平台软件V1.0 2013.12.12 2013SR144551 宏力达 -
61 宏力达智能配变及低压电网管理软件V1.0 2013.12.12 2013SR144598 宏力达 -
62 宏力达运营管理GIS综合展示平台软件V1.0 2013.12.02 2013SR136735 宏力达 -
63 宏力达电力配电网线路在线监测系统软件 2013.08.30 2013SR092898 宏力达 -
V1.0
64 GPRS监控终端嵌入式软件V1.0 2015.06.01 2015SR095148 福建宏科 2015.04.09
65 配网故障定位系统V1.0 2015.06.01 2015SR094413 福建宏科 2015.03.28
66 故障指示器嵌入式软件V1.0 2015.06.01 2015SR094404 福建宏科 2015.04.09
67 自动重合器嵌入式软件V1.0 2015.06.01 2015SR094547 福建宏科 2015.03.29
3-3-2-129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68 宏力达3D打印智能控制软件 V1.0 2017.12.13 2017SR687856 宏力达 2017.02.16
69 故障数据采集终端模块嵌入式软件 V1.0 2017.12.13 2017SR687860 宏力达 -
70 一二次融合12kV支柱式智能真空断路器线损 2019.05.28 2019SR0533355 福建宏科 -
采集管理系统V1.0
71 线路运行状态智能分析装置线路故障保护报 2019.05.27 2019SR0521004 福建宏科 -
警系统V1.0
72 线路运行状态智能分析装置多路线损测量系 2019.05.24 2019SR0520419 福建宏科 -
统V1.0
73 一二次融合12kV支柱式智能真空断路器故障 2019.05.23 2019SR0510590 福建宏科 -
处理控制系统V1.0
74 二遥故障指示器嵌入式软件V1.0 2016.01.05 2016SR001832 福建宏科 2011.03.09
75 电能管理信息集中器系统V1.0 2016.01.05 2016SR001563 福建宏科 2009.11.01
76 数据采集终端嵌入式软件V1.0 2016.01.05 2016SR002444 福建宏科 2014.09.29
77 智能配电网故障预警系统V1.0 2016.01.05 2016SR001810 福建宏科 -
78 电能管理信息Web系统V1.0 2015.10.26 2015SR205881 福建宏科 2009.11.01
79 SZX8000水电厂自动化系统1.0 2015.10.26 2015SR205885 福建宏科 -
80 配电网可视化监控与管理系统1.0 2015.10.26 2015SR205899 福建宏科 -
注:上述软件著作权中,1-73项为原始取得,74-80项为受让取得。附件三:发行人“三会”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1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2016.01.20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股东大会 费用的报告》、《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成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
3-3-2-130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议案》、《关于选举章辉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关于选举冷春田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唐捷
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李峰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傅鼎生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成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议案》、《关于选举
郑映帆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于义广为上海
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上
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
案》、《关于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
2 2015年年度股东大 2016.06.13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会 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议案
3 2016年第二次临时 2016.08.0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4 2016年第三次临时 2016.11.26 《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5 2016年第四次临时 2016.12.17 《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金玉婷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 的议案》、《关于追认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6 2016年年度股东大 2017.05.2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
会 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2017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日常
3-3-2-131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7 2017年第一次临时 2017.06.12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8 2017年第二次临时 2017.10.15 《关于选举陈康华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主
股东大会 要会计政策的议案》等议案
9 2018年第一次临时 2018.04.14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2017年年度股东大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
10 会 2018.05.07 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
11 2018年年度股东大 2019.06.25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会 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增选董事会成员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12 2020年第一次临时 2020.02.01 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股东大会 0 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介
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2018年、2019年1-9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关
3-3-2-132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相关规则、制度
的议案》等议案
13 2020年第二次临时 2020.02.26 《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
2.董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关于选举章辉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冷春田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唐捷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赖安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张占为公司董事会秘
第一届董事会第 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张占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
1 一次会议 2016.01.20 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
案》、《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选举章辉、李峰、傅鼎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选举唐捷、李峰、傅鼎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选举章辉、李峰、傅鼎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 并选举冷春田、李峰、傅鼎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免去张占董事会秘书并聘任
2 二次会议 2016.05.18 沈骁虓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设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的议案》、《关于上海宏
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议案》、《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3-3-2-133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07.15 《关于聘任李欢为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次会议 等议案
4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08.15 《关于设立杭州分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四次会议
5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11.10 《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等议案
五次会议
6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12.01 《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追认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
六次会议 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
7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7.05.06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次会议 《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2017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8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7.05.27 《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八次会议
《关于提名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补
第一届董事会第 选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补选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9 九次会议 2017.09.30 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补选陈康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补选陈康华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股份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议案
10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8.03.29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通过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股份公司2018
十次会议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十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11 一次会议 2018.04.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3-2-134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12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8.11.26 《关于购买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部分房产的议案》等议案
十二次会议
13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9.04.15 《关于修改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新设子公司的议案》、《关于购买土地资产的议案》等议案
十三次会议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
14 十四次会议 2019.06.04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 《关于选举章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冷春田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15 一次会议 2019.07.02 唐捷、赖安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张占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沈骁虓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等议案
16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19.09.15 《关于设立南京及西安分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二次会议
17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0.01.07 《关于聘任袁敏捷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等议案
三次会议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第二届董事会第 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18 四次会议 2020.01.15 创板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介机构
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2018年、2019年1-9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外报出
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3-3-2-135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适用的相关规则、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19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0.02.11 《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
五次会议 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监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 2016.01.20 《关于选举郑映帆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 《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年度报告的议案》、《关
2 次会议 2016.05.18 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3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 2016.12.01 《关于提名金玉婷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4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 2016.12.20 《关于选举于义广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 《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次会议 2017.05.06 《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等
议案
6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 2017.09.30 《关于确定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 《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
7 次会议 2018.04.17 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等议案
8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 2019.06.04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次会议 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3-3-2-136
序号 会议名称 时间 议案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
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
9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 2019.07.02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
10 次会议 2020.01.15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等
议案
11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2020.03.17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文件符合申报要求的议案》
次会议
3-3-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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