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力达”、“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赵星和邹晓东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赵星和邹晓东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赵星和邹晓东。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赵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33)IPO、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45)非公开、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603960)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保荐类项目,主办或参与游族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002174)重大资产重组、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002261)重
大资产重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631)重大资产重组、上
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重大资产重组、江苏哈工智能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00058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类项目。
邹晓东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办或参与了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IPO 项目、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002010)201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364)IPO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IPO 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深圳新宙邦(300037)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王庆鸿,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王庆鸿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准保荐代表人。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组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28)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672)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002077)非公开发行项目、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002484)非公开发行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叶乃馨、俞方一、王昭权、颜嘉俊。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中心路1158号11幢101、401室
3、设立日期:2011年12月13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章辉
6、联系方式:021-33266008
7、业务范围:
许可项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
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
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
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
研发、销售,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及系统、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柱上断路器及自动化成套设备生产、销售,电力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行前确定并公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战略配售事项。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0年1月11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1月13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0年2月19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0年2月26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年2月26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0年第2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会后,各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填写审核意见,将其是否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该项目公开发行证券,及对相关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措施的建议,以及进一步核查、或进一步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内容以发送审核意见的形式进行说明。
内核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2/3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2/3以上者,为否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年2月26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0年第2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第170号令通过)第26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2、2020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7,5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3、2020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三次监事会,该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息本次会议3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文件符合申报要求的议案》。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发行文件进行了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发行文件,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将发行文件报请审核部门。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19.53万元、9,747.38万元和23,858.76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大信会计师就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于2016年3月2日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信会计师就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核查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13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⑤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发行人是一家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或企业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
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等文件;
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陈嘉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化,陈嘉伟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核查其主要资产状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大幅减值,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专利诉讼情况,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的取得和注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银行授信及贷款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状态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情况;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并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2015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先进理念引领配电网建设改造、着力提升配电网供应能力、提高配电网装备水平、优化配电设备配置、提高配电网能效水平、加强配电自动化建设等27项重要任务。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技术先进、环境友好、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配电网”的发展目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配电网自动化、智能化方面的智能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工商资料,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2,500万股,因此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1,477.64万元、70,512.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考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分别为8,880.87万元、21,019.71万元;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后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述第一套标准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开户清单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根据账户清单获取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通过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销售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异常大额销售;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月度波动进行分析,对主要产品的分月投运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投运并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的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和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双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性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实地察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同时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等;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或销量额大幅增长的客户资料、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并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原材料采购、领料情况,进行计价测试,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对账单,并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因此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
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
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单位材料
成本金额、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资料,并分发行人不同岗位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核查发行人期后工资支付情况;针对薪酬事宜,随机抽取了部分员工进行访谈,询问对薪酬水平的看法以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核查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抽查,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取得原材料、产品价格走势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其各自应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稳定股价、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避免资产占用、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浏览机构股东网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对于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其备案证书及其管理人的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
序号 股东名册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1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 S82462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2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SX2339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3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 SW1152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4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 ST5749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上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在有关主管机构办理了备案,其基金管理人也办理了登记。该等登记和备案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复核服务。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华泰联合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
综上,保荐机构严格遵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各项要求,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包括3个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越海投资”)、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元能源”)、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鹰智能源”)的合伙协议及其工商资料,各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设置情况及规范运行情况等。
经核查,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
经核查,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应当穿透计算权益持有人数。穿透计算后发行人最终权益人数合计不超过200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十五、关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抽取公司大额政府补助,与收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通过比对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核查政府补助计量是否合理;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取得政府补助明细账,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
过核对政府补助文件和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内容,核查政府补助列报是否正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列报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十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行业相关风险
1、发行人销售集中于国家电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两项产品主要应用于配电网架空线路上,因此发行人的最终用户为电网系统内各级供电公司。以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分别为 18,415.39万元、27,862.51万元和57,963.1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94%、67.17%和 82.20%;如以最终用户角度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最终用户为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分别为22,434.82万元、39,091.01万元和67,274.9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8.86%、94.25%和95.41%。国家电网是发行人最大的客户,发行人的营业收入集中于国家电网。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对国家电网的销售下降(最终用户口径),按销售收入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对国家电网销售收入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857.77 13.91%
20% 7,715.55 27.82%
30% 11,573.32 41.74%
我国的配电网主要由国家电网运营。国家电网的配电网覆盖88%的国土面积,供电服务人口超过11亿人,国家电网对于技术、市场和投资等政策体现着国家
在配电网领域的政策,公司的业务发展依赖于国家电网的投资和采购政策。如果
国家电网采购政策、偏好发生变化,将会带来以下风险:
(1)采购总量大幅度调整、降低的风险
如果未来国家电网的投资力度减弱、削减配电网领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或者国家电网的技术偏好发生变化而公司并不能快速调整,或者国家电网的采购政策发生变化而公司并不能调整适应,或者发生其他不利因素而发行人又不能开发其他客户予以替代,那么该类不利情形将对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业绩并损害股东利益。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国家电网投资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国家电网对电力行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力度将影响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进而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实现。
国家电网投资情况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呈现周期性的波动,其投资周期性的波动也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稳定性。同时,当前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构成为配电网智能化设备,本轮智能电网投资与电网投资周期性波动相结合,若本轮智能电网投资结束,公司产品销售可能会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该类风险。
2、业务区域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年至2019年,以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依据投运地、配电网信息化服务和其他板块业务按照客户所在地的原则划分后,公司在浙江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27%、81.88%和92.58%,公司在浙江省的业务较为集中。
公司当前的业务收入依然高度集中于浙江市场,并且在未来期间,浙江市场依然是公司营业收入中重要区域之一,将有可能会导致如下风险:
(1)若未来在浙江省销售不利的相关风险
若未来公司在浙江区域经营不善,或者浙江省电力公司采购政策和偏好发生变化,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发新的销售区域予以填补,那么该等不利情形将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量化分析如下: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在浙江省的销售收入下降,按销售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浙江省销售收入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727.30 13.44%
20% 7,454.60 26.88%
30% 11,181.91 40.32%
因此,若发生上述不利因素,导致公司在浙江省营业收入下降,将影响到净利润和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关于浙江省未来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的最终用户主要为浙江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即使公司尽力拓展浙江省以外市场,在可预见的将来,浙江省市场依旧为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的主要销售地,对公司主营业务有重要影响。如果未来国网浙江关于配电网智能化投资水平降低、由于技术路线改变导致投资和采购偏好转移等原因造成浙江省未来市场空间缩小,此类情形将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公司开拓浙江省以外市场的相关风险
为了逐步降低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公司已开始开拓其他省份市场。公司在开拓浙江省以外的网省市场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如:公司服务团队人手不足从而无法展开有效的售前推介和售后维护工作、公司产品技术方案难以获得客户认同、公司产品价格较高而客户所在网省公司支付能力不足等多种障碍,该类障碍会影响公司在浙江省以外的市场开拓,从而导致公司难以有效地化解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目标的实现。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关于公司营业收入随主要项目取得及执行的影响而可能存在较大波动性的风险
由于国家电网采购实行总部和省公司两级集中采购制度,网省公司将各市县级基层供电企业的采购需求汇集统一后对外采购,由此形成了流程上的采购批次集中、单次采购金额较大的现象。公司为了内部管理需要,以同次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程序为标志,将集采主体同一采购批次中公司与多家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归类为一个项目。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项目(即2016年南瑞帕威尔项目、2017年华云科技项目、2018年华云科技项目、2018年平高集团浙江项目和2019年平高集团河南项目)的合计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23%、69.78%和90.01%。
(1)主要项目取得和执行时间,对发行人营业收入造成波动
配电行业内电力系统客户普遍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由于集中采购程序的时间安排受政策、预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时间
不固定的情况。如果集采程序延后,则公司的生产以及销售进程也可能延后,这
就容易导致公司各年的收入增长速度可能出现不均衡的情况,对公司的营销策划、
资金管理以及收入变动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由于公司执行的主要项目金额较大,若该等主要项目的推出具体时间较为延后,则会造成该等项目无法在当年度执行完毕,相应的项目收入无法在当年予以确认,容易造成营业收入在年度间波动较大的情形。
(2)主要项目执行的其他影响
若该等大型项目覆盖的区域较广,会造成公司执行难度较大,营业成本中指导安装和协助投运的相关费用上升;另外,该等主要项目的技术难度、回款时间等因素都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的实现、营运资金管理造成影响。
综上,上述不利因素的产生,将影响该等主要项目的履行,将较大程度的影响公司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实现,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4、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2020年1月,自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湖北爆发以来,对全国多个省市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浙江、福建、山东、河南、陕西等地疫情防控措施的升级,多个省市地区对人与人接触类活动予以限制,因此生产、办公、户外作业、物流等环节都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发行人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配电网智能设备的销售,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业务需要历经发行人发货、集采主体安装、供电公司投运等多个环节,其中集采主体组织安装需要户外作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下游客户的户外作业受到限制,将会影响到集采主体组织的安装作业,因此将有可能会延缓收入确认进度。
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影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节,但具体的影响程度、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数,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难以判定,提请投资者关注本风险。
(二)公司相关经营风险
1、装配供应商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的智能柱上开关包括开关本体、控制终端和研判软件三个部分,开关本体委托德普乐装配加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544.24万元、13,824.76万元和29,414.95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总采购金额的38.97%、50.99%和63.20%。公司当前对开关本体的采购模式将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公司开关本体供应不足导致对客户交付能力下降的风险
若德普乐供应链管理能力下降、生产装配能力下降、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发行人不能迅速切换为自主生产、更换其它供应商从而影响对客户供货,将影响发行人对客户交付智能柱上开关的能力,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到宏力达的营业收入,将最终降低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本风险。
(2)关于公司自建开关本体生产线对现有供应模式进行调整的风险
为了逐步降低现阶段开关本体主要由合作供应商德普乐供应而产生的供应渠道单一风险,公司自2019年起开始着手自行建立开关本体加工装配线。公司自建的开关本体产线在工艺流程、供应链体系、生产管理等方面与现有模式有所区别。有可能会出现开关本体的工艺改变、生产品质不统一、客户不认可、成本上升、供应商管理不善等相关风险因素,从而影响公司交付智能柱上开关的产品质量和功能,进而有可能影响公司销售和营业收入的实现,最终影响公司盈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公司自建开关本体生产线关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毛利率等相关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自建产线的开关本体已经下线测试、试用,产品综合成本约为14,800元/套,相较于公司通过德普乐合作模式下采购的开关本体综合成本约14,200元/套,上升600元/套。最为极端的情况下,假设2019年全部用自产较高成本的开关本体,以2019年智能柱上开关(整套开关)销售量15,255套计算,将导致2019年公司成本上升915.30万元,同期综合毛利率下降1.30%,同期利润总额下降3.30%。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自建产线尚未开始开关本体的量产,若未来公司在量产环节发生诸如:生产线各个环节磨合不佳、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技术性能不达标、供应商不能有效供应、生产进度无法保证供货等关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不利情形,或者由于生产成本过高导致毛利率下降甚至亏损等不利情形,将损害公司对客户的供应能力,提升公司的产品成本,降低公司的毛利率,进而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配电网智能设备,该部分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4.91%、82.99%和94.82%,其中故障指示器和智能柱上开关为公司主要产品,产品结构较为单一。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的业务收入下降,按配电网智能设备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配电网智能设备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业务收入下降幅度
10% 3,837.07 13.84%
20% 7,674.13 27.67%
30% 11,511.20 41.51%
公司已加大周边产品的研发,但若新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效果不佳,将影响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提请投资者关注。
3、技术研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配电网物联化、智能化、集成化的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而电力物联网行业技术更新较快,若公司在未来出现下列不利情形,将对公司技术研发构成较大风险。
公司申请的专利中尚有部分未获得核准,其他未申请专利的非专利技术亦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易被泄密和窃取。若公司核心技术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则公司面临竞争力下降、发展受限的风险。
未来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以及新产品的不断开发,公司对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将会大幅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引进符合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或是发生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发展。
若公司研发水平和研发效率落后于市场,将导致公司的产品竞争力下降;若公司研发方向偏离市场需求,将导致公司难以扩大销售规模。
若公司未来出现上述有关技术和研发方面的风险因素,将影响公司未来营业收入,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盈利。提请投资者关注。
4、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营的配电网智能设备主要包括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和接地故障研判辅助装置等。公司所处的行业内企业较多,尤其是上市公司较多,竞争力较强。以《高压开关行业年鉴2019》披露的各厂家产量数据,2019年传统柱上开关产量合计808,288台/套,行业前十名企业的产量合计占比为41.30%。2019年公司智能柱上开关产量22,520套,占比为2.79%,现有产量规模位列行业前十。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单价、成本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因市场竞争导致智能柱上开关产品的销量下降,按智能柱上开关销量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智能柱上开关销量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140.23 11.32%
20% 6,280.47 22.65%
30% 9,420.70 33.97%
若未来随着竞争者的技术突破、不断跟进,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而公司不能持续壮大自身综合实力,大力开拓全国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和提升技术优势地位,将导致公司智能柱上开关产品的市场份额被挤压、盈利水平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5、质量控制的风险
电力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基础性能源,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是电网维护领域的长期追求。
投资者请关注,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的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届时如果公司不能保持良好的质量控制措施,造成公司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将影响公司在客户中的声誉和地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办公及生产场地租赁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办公场所为向金煤控股租赁的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A3幢7-8层;公司主要生产场地系福建宏科租用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金威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并且该两处厂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同时公司分公司如哈尔滨研发中心、杭州分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办公场所均为租赁。
公司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均通过租赁取得,特别是福建宏科所租赁的生产场所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公司的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存在出租方终止租赁关系、或者出租方由于缺失产权证书导致不能继续出租给公司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不能及时承租另外的办公场所和生产厂房来实现继续办公和生产经营,或者因为搬迁办公和生产场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将影响发行人盈利及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7、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扩张,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使公司面临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等各方面的挑战。如果
公司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
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难以保证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
规模同步增长。
8、关于公司核心技术被泄密的风险
公司目前研发生产的产品等涉及的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已通过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形式加以保护。由于公司申请的专利中尚有部分未获得核准,其他未申请专利的非专利技术亦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易被泄密和窃取。
如果未来公司与德普乐合作不畅导致战略合作关系破裂、或者德普乐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再继续履行《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由于公司自建生产线和寻找其他供应商致使德普乐不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由于公司选择了其他合作供应商而个别供应商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等原因,导致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9、关于故障指示器未来销量下降的风险
故障指示器在配电网线路中已经实际运行多年,近年来,虽然各厂家在故障指示器原有功能基础上,不断开发出新功能,但始终难以有较大的突破。当前,配电网设备处于一二次融合的趋势中,故障指示器的功能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配电网智能化的发展要求,电网用户对故障指示器的采购量可能呈下降趋势。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单价、成本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故障指示器产品的销量下降,按故障指示器销量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故障指示器销量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565.40 2.04%
20% 1,130.79 4.08%
30% 1,696.19 6.12%
报告期内,公司的故障指示器的销量分别为28,327套、21,249套和24,398套,基本保持稳定。随着配电网设备逐步向一二次深度融合发展,未来故障指示器的销量将面临下降趋势,公司故障指示器的销量亦可能存在跟随行业趋势逐步下降的可能性,并最终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10、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收入分别为5,906.69万元、3,436.33万元和1,284.5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43%、8.29%和1.83%,呈下降趋势,配电网信息化服务领域内供应商较多,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物联网概念的兴起,公司逐步减少传统电力软件开发和实施服务类项目的承接,而是专门成立大数据研发部门重点向电力大数据方向发展。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该业务收入下降,按业务收入 10%-5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配电网信息化服务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收入下降幅度
10% 45.69 0.16%
30% 137.06 0.49%
50% 228.44 0.82%
由于公司电力大数据业务起步较晚,相关技术积累和项目开发需要一定时间,未来,若短时间内公司承接并交付的电力大数据项目有限,而传统电力软件开发和实施服务类项目逐渐减少,则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的收入将继续下滑,继而影响公司未来整体营业收入,提请投资者关注。
11、关于IoT通信模块业务收入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IoT通信模块主要销售收入来自于公司自主研发的基于LoRa技术的通信模块,实现收入分别为601.94万元、1,509.62万元和1.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9%、3.64%和0.003%,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IoT通信模块业务收入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IoT通信模块业务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 利润总额变动幅度
收入变动幅度
-40% 0.80 0.00%
2019年 -20% 0.40 0.00%
20% -0.40 0.00%
40% -0.80 0.00%
-40% -272.92 -2.44%
2018年 -20% -136.46 -1.22%
20% 136.46 1.22%
40% 272.92 2.44%
-40% -70.85 -1.88%
2017年 -20% -35.43 -0.94%
20% 35.43 0.94%
40% 70.85 1.88%
IoT通信模块是公司新开拓的业务,尚未形成成熟对外销售产品,并建立稳定应用市场和客户群体,收入波动较大。未来,若公司在该领域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新技术、新产品定型并开拓更多成熟客户,则公司IoT通信模块仍无法贡献稳定收入,从而影响公司未来整体营业收入,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公司财务相关风险
1、经营性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类别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业务中,主要采用最终用户即供电公司投运确认为收入,销售业务周期较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分别为6,108.78万元、12,729.53万元和19,281.93万元,占存货比例分别为56.74%、68.89%和56.57%,对发行人营运资金的占用也较大。另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012.66万元、21,762.77万元和2,965.47万元,波动幅度较大,这可能会给发行人的货币资金管理、信用资信管理、长短期限管理造成难度,最终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如果不能有效管控经营性现金流或及时筹措到快速扩张所需资金,公司将不能保持业务的快速扩展及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并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影响发展速度和资信水平,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2、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公司的存货规模增长较快。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10,766.27万元、18,477.45万元及34,084.4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0.75%、24.08%和38.49%。
公司采取了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主要发出商品可与订单对应,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尤其是发出商品金额有可能继续增加。若在以后年度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客户安装或用户投运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跌价或存货变现困难,将给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准备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316.67万元、431.87万元及1,176.74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86%、2.28%和3.34%,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增加百分比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比例增加百分比
1% 352.61 1.27%
2019年 3% 1,057.84 3.81%
5% 1,763.06 6.36%
2018年 1% 189.09 1.69%
3% 567.28 5.07%
期间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比例增加百分比
5% 945.47 8.45%
1% 110.83 2.94%
2017年 3% 332.49 8.82%
5% 554.15 14.6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对存货中配电网智能设备发出商品和信息化服务项目成本计提跌价准备,为300.07万元、374.20万元和1,034.35万元,分别占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94.76%、86.65%和87.90%。
发出商品中的跌价准备主要由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中试点项目产生。信息化服务项目成本中的跌价准备主要是由部分信息化项目成本无法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情形产生。未来期间,若该等不利情形继续扩大,而公司又不能继续扩大营业收入规模来有效覆盖、抵消其不利影响,则该等不利情形将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最终影响公司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注意该风险。
4、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8.34%、53.32%和55.90%,综合毛利率较高。
报告期内,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毛利率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毛利率减少百分比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 705.13 2.54%
2019年 5% 3,525.65 12.71%
10% 7,051.30 25.43%
1% 414.78 3.71%
2018年 5% 2,073.88 18.53%
10% 4,147.76 37.06%
1% 252.46 6.69%
2017年 5% 1,262.32 33.47%
10% 2,524.64 66.93%
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产品性能以保持竞争优势,或持续研发创新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产品议价能力,或转嫁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成本上升压力,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将影响公司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5、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502.47万元、14,128.06万元和11,296.4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81%、18.41%和12.76%。由于应收账款占用了公司较多的资金,若不能及时收回,可能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下属子公司,客户较为强势且付款流程较长,发行人应收账款各期末逾期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6,409.06万元、7,131.09万元和6,635.18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35.09%、43.02%和45.61%;同时,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期后回款率分别为81.96%、65.29%和12.0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9.64%、14.77%和22.34%。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增加5%-15%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增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加百分比
5% 727.34 2.62%
10% 1,454.68 5.25%
15% 2,182.02 7.87%
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6、人力成本上升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公司人力成本将相应上升。如果人均产值无法相应增长,则人力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
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职工薪酬总额(即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分别为
5,074.05万元、5,778.51万元和7,287.37万元。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其他因素
保持不变,按人力成本即职工薪酬总额提升 10%-30%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
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人力成本整体上升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728.74 2.63%
20% 1,457.47 5.26%
30% 2,186.21 7.88%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价格较为稳定,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若出现短期大幅上涨,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费用上升,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等因素保持不变,按 10%-30%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原材料价格整体上升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2,853.15 10.29%
20% 5,706.30 20.58%
30% 8,559.44 30.87%
综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若人工成本和原材料采购价格的上升,将给公司带来利润下降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7、不能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报告期内,宏力达母公司及福建宏科(自2017年起)为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公司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将分别下降366.07万元、963.72万元和2,580.76万元,占同期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1.37%、9.89%和10.82%。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宏力达母公司及福建宏科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不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求,导致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将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四)募集资金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20,000万元,拟投资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有可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短期内公司将面临由于资本快速扩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合计大约4,767.00万元,若市场出现变化,投资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则存在因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以及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发行人产能增幅较大。
上述项目是根据公司现有业务及发展战略,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具有良好的研发积累、市场基础和经济效益。然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家电网关于配电网的发展战略、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项目的实施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电力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状况等情况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营效益。
(五)发行失败的风险
1、发行认购不足风险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低于2,500万股,拟募集资金120,000万元,用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主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
等因素,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公司的
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风
险。
2、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市值系基于对当前业务发展、盈利能力、资产质量、未来发展潜力及行业发展前景等诸多因素所作出的预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由于当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尚不能准确预测,因此存在本次发行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中止发行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涉及一起诉讼。2018年2月,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博智公司”)以鸿企发展、陈嘉伟等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服务协议纠纷之诉(案号为(2018)沪01民初300号),认为鸿企发展违反了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2006年6月30日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关于代持事项的约定,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终止《服务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鸿企发展及陈嘉伟补偿其股份转让款7.02亿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目前案件一审已经完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博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本案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博智公司虽然以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双方当事人诉讼的实质仍为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之间就委托投资所获得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 号案件已对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作出处理,故在博智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博智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补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件属于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9%股权处置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的系列诉讼之一,详细情况请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三、诉讼或仲裁事项/(二)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处详细披露内容。本案一审已经完结,但博智公司可能会提起上诉或再次起诉,有关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涉及的具体诉讼进度、金额以及相关败诉风险,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十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
电力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基础性能源,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是电网维护领域的长期追求。配电网是介于输电网和用电电路之间的供电网络,具有线路长、节点多、覆盖广、接入设备多、运行环境复杂等特点。配电网的网络和线路特点决定了配电网线路故障发生率较高。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是配电网线路中经常发生的故障类型,该两类故障一方面影响工业生产、商业和居民用电的稳定性,同时也成为引发触电、火灾起火等安全事故的隐患。
研制和生产物联化、智能化的配网设备来实现对故障的研判、定位和隔离是配网设备制造企业的一项长期的使命。当前配网实际维护工作中,通过传统设备对短路故障研判准确率可达90%,但是对单相接地故障研判准确率仅60%左右,故障的巡线和检修已成为基层供电局的一项繁重的工作。因此,基层供电局对具有故障研判、故障定位和故障隔离功能的物联化、智能化设备具有迫切的采购需求。
宏力达主营的配电网智能设备主要包括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和接地故障研判辅助装置等。智能柱上开关为公司目前的核心产品,系以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对传统柱上开关进行改造后的成果,实现了传统电气开关与物联传感设备、边缘计算、工业控制设备的融合,从而使柱上开关具备了人机互联能力、终端研判能力以及深度集成化的特点,能高效地在终端进行故障研判、故障定位、故障隔离,并且实现远程人机交互,具有故障研判准确率高、故障定位精确、故障隔离快速高效、人机交互能力强、线损采集准确等优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智能柱上开关已累计销售28,000余套,在多个市、县供电局稳定运行,供电可靠性提升效果显著。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公司智能柱上开关的短路故障研判准确率达 99%以上,单相接地故障研判准确率达90%,重合闸准确率接近 100%,将配网线路的故障研判准确率、故障定位的精确度和故障隔离的有效率提升到一个较高程度,该产品成为公司在电力物联网领域将传统电气设备进行物联化、智能化改造的成功实践。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全国电力监管技术标委会等行业研究机构认为发行人智能柱上开关在一二次融合方面具有先进性。同时,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南瑞集团、平高集团、国网信产集团等业内知名客户(或下属企业)对于发行人智能柱上开关的设计理念、技术先进性、质量稳定性给予了高度评价。此外,发行人曾参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属全国输配电技术协作网(EPTC)智能配电专委会成立的一二次融合专项工作组以及《12kV智能配电柱上开关通用技术条件》编写工作。
近年来,随着“能源互联网”、 “电力物联网”相关政策的推出和深化,未来智能电网建设方向逐步向物联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物联化和智能化的基础和主要需求将集中在“感知层”,也即“终端层”,“边缘智能”将为“电力物联网”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发行人配电网智能设备产品,尤其是智能柱上开关以电力物联网中较为先进的智能感知和边缘计算技术,实现配电线路运行及开关状态等信息的全监测,实现线损电量、零序和相序电流/电压及相位等数据的全采集,建立10kV配电网物联的数据体系;同时,实现数据就地计算、处理、动作,并将结果推送主站,实现站端协同目标,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非常契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较好,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与客户资源等优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庆鸿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赵星 邹晓东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赵星和邹晓东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赵星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 年内曾担任过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邹晓东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星 邹晓东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王庆鸿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力达”、“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赵星和邹晓东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赵星和邹晓东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赵星和邹晓东。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赵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33)IPO、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45)非公开、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603960)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保荐类项目,主办或参与游族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002174)重大资产重组、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002261)重
大资产重组、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631)重大资产重组、上
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重大资产重组、江苏哈工智能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00058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类项目。
邹晓东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办或参与了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IPO 项目、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002010)201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364)IPO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IPO 项目、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002498)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深圳新宙邦(300037)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王庆鸿,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王庆鸿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准保荐代表人。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组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28)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672)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002077)非公开发行项目、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002484)非公开发行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叶乃馨、俞方一、王昭权、颜嘉俊。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中心路1158号11幢101、401室
3、设立日期:2011年12月13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章辉
6、联系方式:021-33266008
7、业务范围:
许可项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系统网络智能化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计算
机系统集成,网络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建筑智能化建
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电力行业在线监测及自动化系统产品的组装生产,智能
电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电力科技产品的
研发、销售,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电力设备及系统、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柱上断路器及自动化成套设备生产、销售,电力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行前确定并公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战略配售事项。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0年1月11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1月13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0年2月19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0年2月26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年2月26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0年第2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会后,各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填写审核意见,将其是否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该项目公开发行证券,及对相关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措施的建议,以及进一步核查、或进一步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内容以发送审核意见的形式进行说明。
内核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2/3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2/3以上者,为否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年2月26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0年第2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第170号令通过)第26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2、2020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7,5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3、2020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三次监事会,该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息本次会议3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文件符合申报要求的议案》。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发行文件进行了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发行文件,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将发行文件报请审核部门。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19.53万元、9,747.38万元和23,858.76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大信会计师就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于2016年3月2日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信会计师就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28-00065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核查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13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⑤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发行人是一家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或企业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
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等文件;
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陈嘉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化,陈嘉伟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核查其主要资产状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大幅减值,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专利诉讼情况,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的取得和注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银行授信及贷款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状态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情况;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并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2015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先进理念引领配电网建设改造、着力提升配电网供应能力、提高配电网装备水平、优化配电设备配置、提高配电网能效水平、加强配电自动化建设等27项重要任务。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技术先进、环境友好、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配电网”的发展目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配电网自动化、智能化方面的智能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工商资料,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2,500万股,因此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1,477.64万元、70,512.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考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分别为8,880.87万元、21,019.71万元;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后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述第一套标准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开户清单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根据账户清单获取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通过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销售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异常大额销售;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月度波动进行分析,对主要产品的分月投运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投运并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的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和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双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性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实地察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同时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等;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或销量额大幅增长的客户资料、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并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原材料采购、领料情况,进行计价测试,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对账单,并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因此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
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
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单位材料
成本金额、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资料,并分发行人不同岗位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核查发行人期后工资支付情况;针对薪酬事宜,随机抽取了部分员工进行访谈,询问对薪酬水平的看法以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核查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抽查,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取得原材料、产品价格走势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其各自应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稳定股价、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避免资产占用、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浏览机构股东网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对于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其备案证书及其管理人的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
序号 股东名册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1 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 S82462 上海国鸿智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2 宁波元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SX2339 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3 上海临港松江股权投资基金 SW1152 上海临港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4 石河子市隆华汇股权投资合 ST5749 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上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在有关主管机构办理了备案,其基金管理人也办理了登记。该等登记和备案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复核服务。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华泰联合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
综上,保荐机构严格遵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各项要求,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包括3个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越海投资”)、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元能源”)、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鹰智能源”)的合伙协议及其工商资料,各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设置情况及规范运行情况等。
经核查,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
经核查,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和鹰智能源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应当穿透计算权益持有人数。穿透计算后发行人最终权益人数合计不超过200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十五、关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抽取公司大额政府补助,与收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通过比对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核查政府补助计量是否合理;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取得政府补助明细账,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
过核对政府补助文件和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内容,核查政府补助列报是否正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列报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十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行业相关风险
1、发行人销售集中于国家电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两项产品主要应用于配电网架空线路上,因此发行人的最终用户为电网系统内各级供电公司。以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分别为 18,415.39万元、27,862.51万元和57,963.1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94%、67.17%和 82.20%;如以最终用户角度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最终用户为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分别为22,434.82万元、39,091.01万元和67,274.9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8.86%、94.25%和95.41%。国家电网是发行人最大的客户,发行人的营业收入集中于国家电网。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对国家电网的销售下降(最终用户口径),按销售收入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对国家电网销售收入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857.77 13.91%
20% 7,715.55 27.82%
30% 11,573.32 41.74%
我国的配电网主要由国家电网运营。国家电网的配电网覆盖88%的国土面积,供电服务人口超过11亿人,国家电网对于技术、市场和投资等政策体现着国家
在配电网领域的政策,公司的业务发展依赖于国家电网的投资和采购政策。如果
国家电网采购政策、偏好发生变化,将会带来以下风险:
(1)采购总量大幅度调整、降低的风险
如果未来国家电网的投资力度减弱、削减配电网领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或者国家电网的技术偏好发生变化而公司并不能快速调整,或者国家电网的采购政策发生变化而公司并不能调整适应,或者发生其他不利因素而发行人又不能开发其他客户予以替代,那么该类不利情形将对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业绩并损害股东利益。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国家电网投资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国家电网对电力行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力度将影响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进而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实现。
国家电网投资情况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呈现周期性的波动,其投资周期性的波动也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的稳定性。同时,当前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构成为配电网智能化设备,本轮智能电网投资与电网投资周期性波动相结合,若本轮智能电网投资结束,公司产品销售可能会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该类风险。
2、业务区域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7年至2019年,以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依据投运地、配电网信息化服务和其他板块业务按照客户所在地的原则划分后,公司在浙江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27%、81.88%和92.58%,公司在浙江省的业务较为集中。
公司当前的业务收入依然高度集中于浙江市场,并且在未来期间,浙江市场依然是公司营业收入中重要区域之一,将有可能会导致如下风险:
(1)若未来在浙江省销售不利的相关风险
若未来公司在浙江区域经营不善,或者浙江省电力公司采购政策和偏好发生变化,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发新的销售区域予以填补,那么该等不利情形将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量化分析如下: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在浙江省的销售收入下降,按销售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浙江省销售收入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727.30 13.44%
20% 7,454.60 26.88%
30% 11,181.91 40.32%
因此,若发生上述不利因素,导致公司在浙江省营业收入下降,将影响到净利润和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关于浙江省未来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的最终用户主要为浙江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即使公司尽力拓展浙江省以外市场,在可预见的将来,浙江省市场依旧为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的主要销售地,对公司主营业务有重要影响。如果未来国网浙江关于配电网智能化投资水平降低、由于技术路线改变导致投资和采购偏好转移等原因造成浙江省未来市场空间缩小,此类情形将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公司开拓浙江省以外市场的相关风险
为了逐步降低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公司已开始开拓其他省份市场。公司在开拓浙江省以外的网省市场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如:公司服务团队人手不足从而无法展开有效的售前推介和售后维护工作、公司产品技术方案难以获得客户认同、公司产品价格较高而客户所在网省公司支付能力不足等多种障碍,该类障碍会影响公司在浙江省以外的市场开拓,从而导致公司难以有效地化解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目标的实现。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关于公司营业收入随主要项目取得及执行的影响而可能存在较大波动性的风险
由于国家电网采购实行总部和省公司两级集中采购制度,网省公司将各市县级基层供电企业的采购需求汇集统一后对外采购,由此形成了流程上的采购批次集中、单次采购金额较大的现象。公司为了内部管理需要,以同次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程序为标志,将集采主体同一采购批次中公司与多家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归类为一个项目。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项目(即2016年南瑞帕威尔项目、2017年华云科技项目、2018年华云科技项目、2018年平高集团浙江项目和2019年平高集团河南项目)的合计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23%、69.78%和90.01%。
(1)主要项目取得和执行时间,对发行人营业收入造成波动
配电行业内电力系统客户普遍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由于集中采购程序的时间安排受政策、预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时间
不固定的情况。如果集采程序延后,则公司的生产以及销售进程也可能延后,这
就容易导致公司各年的收入增长速度可能出现不均衡的情况,对公司的营销策划、
资金管理以及收入变动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由于公司执行的主要项目金额较大,若该等主要项目的推出具体时间较为延后,则会造成该等项目无法在当年度执行完毕,相应的项目收入无法在当年予以确认,容易造成营业收入在年度间波动较大的情形。
(2)主要项目执行的其他影响
若该等大型项目覆盖的区域较广,会造成公司执行难度较大,营业成本中指导安装和协助投运的相关费用上升;另外,该等主要项目的技术难度、回款时间等因素都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的实现、营运资金管理造成影响。
综上,上述不利因素的产生,将影响该等主要项目的履行,将较大程度的影响公司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实现,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4、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2020年1月,自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湖北爆发以来,对全国多个省市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浙江、福建、山东、河南、陕西等地疫情防控措施的升级,多个省市地区对人与人接触类活动予以限制,因此生产、办公、户外作业、物流等环节都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发行人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配电网智能设备的销售,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业务需要历经发行人发货、集采主体安装、供电公司投运等多个环节,其中集采主体组织安装需要户外作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下游客户的户外作业受到限制,将会影响到集采主体组织的安装作业,因此将有可能会延缓收入确认进度。
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的影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节,但具体的影响程度、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数,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难以判定,提请投资者关注本风险。
(二)公司相关经营风险
1、装配供应商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的智能柱上开关包括开关本体、控制终端和研判软件三个部分,开关本体委托德普乐装配加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德普乐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544.24万元、13,824.76万元和29,414.95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总采购金额的38.97%、50.99%和63.20%。公司当前对开关本体的采购模式将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公司开关本体供应不足导致对客户交付能力下降的风险
若德普乐供应链管理能力下降、生产装配能力下降、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发行人不能迅速切换为自主生产、更换其它供应商从而影响对客户供货,将影响发行人对客户交付智能柱上开关的能力,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到宏力达的营业收入,将最终降低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本风险。
(2)关于公司自建开关本体生产线对现有供应模式进行调整的风险
为了逐步降低现阶段开关本体主要由合作供应商德普乐供应而产生的供应渠道单一风险,公司自2019年起开始着手自行建立开关本体加工装配线。公司自建的开关本体产线在工艺流程、供应链体系、生产管理等方面与现有模式有所区别。有可能会出现开关本体的工艺改变、生产品质不统一、客户不认可、成本上升、供应商管理不善等相关风险因素,从而影响公司交付智能柱上开关的产品质量和功能,进而有可能影响公司销售和营业收入的实现,最终影响公司盈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3)公司自建开关本体生产线关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毛利率等相关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自建产线的开关本体已经下线测试、试用,产品综合成本约为14,800元/套,相较于公司通过德普乐合作模式下采购的开关本体综合成本约14,200元/套,上升600元/套。最为极端的情况下,假设2019年全部用自产较高成本的开关本体,以2019年智能柱上开关(整套开关)销售量15,255套计算,将导致2019年公司成本上升915.30万元,同期综合毛利率下降1.30%,同期利润总额下降3.30%。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自建产线尚未开始开关本体的量产,若未来公司在量产环节发生诸如:生产线各个环节磨合不佳、生产质量不符合要求、技术性能不达标、供应商不能有效供应、生产进度无法保证供货等关于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不利情形,或者由于生产成本过高导致毛利率下降甚至亏损等不利情形,将损害公司对客户的供应能力,提升公司的产品成本,降低公司的毛利率,进而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2、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配电网智能设备,该部分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4.91%、82.99%和94.82%,其中故障指示器和智能柱上开关为公司主要产品,产品结构较为单一。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配电网智能设备的业务收入下降,按配电网智能设备收入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配电网智能设备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业务收入下降幅度
10% 3,837.07 13.84%
20% 7,674.13 27.67%
30% 11,511.20 41.51%
公司已加大周边产品的研发,但若新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效果不佳,将影响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提请投资者关注。
3、技术研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配电网物联化、智能化、集成化的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而电力物联网行业技术更新较快,若公司在未来出现下列不利情形,将对公司技术研发构成较大风险。
公司申请的专利中尚有部分未获得核准,其他未申请专利的非专利技术亦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易被泄密和窃取。若公司核心技术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则公司面临竞争力下降、发展受限的风险。
未来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以及新产品的不断开发,公司对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将会大幅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引进符合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或是发生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发展。
若公司研发水平和研发效率落后于市场,将导致公司的产品竞争力下降;若公司研发方向偏离市场需求,将导致公司难以扩大销售规模。
若公司未来出现上述有关技术和研发方面的风险因素,将影响公司未来营业收入,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盈利。提请投资者关注。
4、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营的配电网智能设备主要包括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和接地故障研判辅助装置等。公司所处的行业内企业较多,尤其是上市公司较多,竞争力较强。以《高压开关行业年鉴2019》披露的各厂家产量数据,2019年传统柱上开关产量合计808,288台/套,行业前十名企业的产量合计占比为41.30%。2019年公司智能柱上开关产量22,520套,占比为2.79%,现有产量规模位列行业前十。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单价、成本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因市场竞争导致智能柱上开关产品的销量下降,按智能柱上开关销量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智能柱上开关销量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3,140.23 11.32%
20% 6,280.47 22.65%
30% 9,420.70 33.97%
若未来随着竞争者的技术突破、不断跟进,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而公司不能持续壮大自身综合实力,大力开拓全国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和提升技术优势地位,将导致公司智能柱上开关产品的市场份额被挤压、盈利水平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5、质量控制的风险
电力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基础性能源,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是电网维护领域的长期追求。
投资者请关注,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的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届时如果公司不能保持良好的质量控制措施,造成公司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将影响公司在客户中的声誉和地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办公及生产场地租赁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办公场所为向金煤控股租赁的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528号A3幢7-8层;公司主要生产场地系福建宏科租用泉州市丰泽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金威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并且该两处厂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同时公司分公司如哈尔滨研发中心、杭州分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办公场所均为租赁。
公司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均通过租赁取得,特别是福建宏科所租赁的生产场所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因此公司的主要办公和生产场所存在出租方终止租赁关系、或者出租方由于缺失产权证书导致不能继续出租给公司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不能及时承租另外的办公场所和生产厂房来实现继续办公和生产经营,或者因为搬迁办公和生产场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将影响发行人盈利及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7、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扩张,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使公司面临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等各方面的挑战。如果
公司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
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难以保证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
规模同步增长。
8、关于公司核心技术被泄密的风险
公司目前研发生产的产品等涉及的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已通过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形式加以保护。由于公司申请的专利中尚有部分未获得核准,其他未申请专利的非专利技术亦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易被泄密和窃取。
如果未来公司与德普乐合作不畅导致战略合作关系破裂、或者德普乐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再继续履行《战略合作协议》、或者由于公司自建生产线和寻找其他供应商致使德普乐不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由于公司选择了其他合作供应商而个别供应商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等原因,导致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9、关于故障指示器未来销量下降的风险
故障指示器在配电网线路中已经实际运行多年,近年来,虽然各厂家在故障指示器原有功能基础上,不断开发出新功能,但始终难以有较大的突破。当前,配电网设备处于一二次融合的趋势中,故障指示器的功能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配电网智能化的发展要求,电网用户对故障指示器的采购量可能呈下降趋势。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单价、成本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公司故障指示器产品的销量下降,按故障指示器销量 10%-3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故障指示器销量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565.40 2.04%
20% 1,130.79 4.08%
30% 1,696.19 6.12%
报告期内,公司的故障指示器的销量分别为28,327套、21,249套和24,398套,基本保持稳定。随着配电网设备逐步向一二次深度融合发展,未来故障指示器的销量将面临下降趋势,公司故障指示器的销量亦可能存在跟随行业趋势逐步下降的可能性,并最终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10、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收入分别为5,906.69万元、3,436.33万元和1,284.5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43%、8.29%和1.83%,呈下降趋势,配电网信息化服务领域内供应商较多,市场竞争激烈,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物联网概念的兴起,公司逐步减少传统电力软件开发和实施服务类项目的承接,而是专门成立大数据研发部门重点向电力大数据方向发展。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若该业务收入下降,按业务收入 10%-50%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配电网信息化服务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收入下降幅度
10% 45.69 0.16%
30% 137.06 0.49%
50% 228.44 0.82%
由于公司电力大数据业务起步较晚,相关技术积累和项目开发需要一定时间,未来,若短时间内公司承接并交付的电力大数据项目有限,而传统电力软件开发和实施服务类项目逐渐减少,则公司配电网信息化服务业务的收入将继续下滑,继而影响公司未来整体营业收入,提请投资者关注。
11、关于IoT通信模块业务收入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IoT通信模块主要销售收入来自于公司自主研发的基于LoRa技术的通信模块,实现收入分别为601.94万元、1,509.62万元和1.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9%、3.64%和0.003%,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假设毛利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IoT通信模块业务收入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IoT通信模块业务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 利润总额变动幅度
收入变动幅度
-40% 0.80 0.00%
2019年 -20% 0.40 0.00%
20% -0.40 0.00%
40% -0.80 0.00%
-40% -272.92 -2.44%
2018年 -20% -136.46 -1.22%
20% 136.46 1.22%
40% 272.92 2.44%
-40% -70.85 -1.88%
2017年 -20% -35.43 -0.94%
20% 35.43 0.94%
40% 70.85 1.88%
IoT通信模块是公司新开拓的业务,尚未形成成熟对外销售产品,并建立稳定应用市场和客户群体,收入波动较大。未来,若公司在该领域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新技术、新产品定型并开拓更多成熟客户,则公司IoT通信模块仍无法贡献稳定收入,从而影响公司未来整体营业收入,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公司财务相关风险
1、经营性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类别配电网智能设备销售业务中,主要采用最终用户即供电公司投运确认为收入,销售业务周期较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分别为6,108.78万元、12,729.53万元和19,281.93万元,占存货比例分别为56.74%、68.89%和56.57%,对发行人营运资金的占用也较大。另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012.66万元、21,762.77万元和2,965.47万元,波动幅度较大,这可能会给发行人的货币资金管理、信用资信管理、长短期限管理造成难度,最终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如果不能有效管控经营性现金流或及时筹措到快速扩张所需资金,公司将不能保持业务的快速扩展及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并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影响发展速度和资信水平,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2、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公司的存货规模增长较快。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10,766.27万元、18,477.45万元及34,084.4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0.75%、24.08%和38.49%。
公司采取了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主要发出商品可与订单对应,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尤其是发出商品金额有可能继续增加。若在以后年度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客户安装或用户投运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跌价或存货变现困难,将给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准备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316.67万元、431.87万元及1,176.74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86%、2.28%和3.34%,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增加百分比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比例增加百分比
1% 352.61 1.27%
2019年 3% 1,057.84 3.81%
5% 1,763.06 6.36%
2018年 1% 189.09 1.69%
3% 567.28 5.07%
期间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比例增加百分比
5% 945.47 8.45%
1% 110.83 2.94%
2017年 3% 332.49 8.82%
5% 554.15 14.6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对存货中配电网智能设备发出商品和信息化服务项目成本计提跌价准备,为300.07万元、374.20万元和1,034.35万元,分别占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94.76%、86.65%和87.90%。
发出商品中的跌价准备主要由配电网智能设备业务中试点项目产生。信息化服务项目成本中的跌价准备主要是由部分信息化项目成本无法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情形产生。未来期间,若该等不利情形继续扩大,而公司又不能继续扩大营业收入规模来有效覆盖、抵消其不利影响,则该等不利情形将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最终影响公司股东回报,提请投资者注意该风险。
4、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8.34%、53.32%和55.90%,综合毛利率较高。
报告期内,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毛利率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毛利率减少百分比 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 705.13 2.54%
2019年 5% 3,525.65 12.71%
10% 7,051.30 25.43%
1% 414.78 3.71%
2018年 5% 2,073.88 18.53%
10% 4,147.76 37.06%
1% 252.46 6.69%
2017年 5% 1,262.32 33.47%
10% 2,524.64 66.93%
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产品性能以保持竞争优势,或持续研发创新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产品议价能力,或转嫁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成本上升压力,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将影响公司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5、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502.47万元、14,128.06万元和11,296.4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81%、18.41%和12.76%。由于应收账款占用了公司较多的资金,若不能及时收回,可能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下属子公司,客户较为强势且付款流程较长,发行人应收账款各期末逾期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6,409.06万元、7,131.09万元和6,635.18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35.09%、43.02%和45.61%;同时,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期后回款率分别为81.96%、65.29%和12.0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9.64%、14.77%和22.34%。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增加5%-15%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增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加百分比
5% 727.34 2.62%
10% 1,454.68 5.25%
15% 2,182.02 7.87%
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6、人力成本上升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公司人力成本将相应上升。如果人均产值无法相应增长,则人力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
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职工薪酬总额(即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分别为
5,074.05万元、5,778.51万元和7,287.37万元。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其他因素
保持不变,按人力成本即职工薪酬总额提升 10%-30%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
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人力成本整体上升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728.74 2.63%
20% 1,457.47 5.26%
30% 2,186.21 7.88%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价格较为稳定,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若出现短期大幅上涨,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费用上升,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等因素保持不变,按 10%-30%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原材料价格整体上升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10% 2,853.15 10.29%
20% 5,706.30 20.58%
30% 8,559.44 30.87%
综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若人工成本和原材料采购价格的上升,将给公司带来利润下降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7、不能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报告期内,宏力达母公司及福建宏科(自2017年起)为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公司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将分别下降366.07万元、963.72万元和2,580.76万元,占同期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1.37%、9.89%和10.82%。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宏力达母公司及福建宏科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不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求,导致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将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四)募集资金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20,000万元,拟投资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有可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短期内公司将面临由于资本快速扩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合计大约4,767.00万元,若市场出现变化,投资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则存在因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以及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发行人产能增幅较大。
上述项目是根据公司现有业务及发展战略,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具有良好的研发积累、市场基础和经济效益。然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家电网关于配电网的发展战略、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项目的实施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电力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状况等情况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营效益。
(五)发行失败的风险
1、发行认购不足风险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低于2,500万股,拟募集资金120,000万元,用于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主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
等因素,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公司的
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风
险。
2、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市值系基于对当前业务发展、盈利能力、资产质量、未来发展潜力及行业发展前景等诸多因素所作出的预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由于当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尚不能准确预测,因此存在本次发行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中止发行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涉及一起诉讼。2018年2月,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博智公司”)以鸿企发展、陈嘉伟等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服务协议纠纷之诉(案号为(2018)沪01民初300号),认为鸿企发展违反了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2006年6月30日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关于代持事项的约定,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终止《服务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鸿企发展及陈嘉伟补偿其股份转让款7.02亿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目前案件一审已经完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博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本案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博智公司虽然以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双方当事人诉讼的实质仍为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之间就委托投资所获得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 号案件已对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作出处理,故在博智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博智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补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件属于博智公司与鸿企发展、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9%股权处置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的系列诉讼之一,详细情况请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三、诉讼或仲裁事项/(二)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处详细披露内容。本案一审已经完结,但博智公司可能会提起上诉或再次起诉,有关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嘉伟涉及的具体诉讼进度、金额以及相关败诉风险,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十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应用软件研发及实施等信息化服务,同时公司亦提供IoT通信模块、系统集成等产品和服务。
电力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基础性能源,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是电网维护领域的长期追求。配电网是介于输电网和用电电路之间的供电网络,具有线路长、节点多、覆盖广、接入设备多、运行环境复杂等特点。配电网的网络和线路特点决定了配电网线路故障发生率较高。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是配电网线路中经常发生的故障类型,该两类故障一方面影响工业生产、商业和居民用电的稳定性,同时也成为引发触电、火灾起火等安全事故的隐患。
研制和生产物联化、智能化的配网设备来实现对故障的研判、定位和隔离是配网设备制造企业的一项长期的使命。当前配网实际维护工作中,通过传统设备对短路故障研判准确率可达90%,但是对单相接地故障研判准确率仅60%左右,故障的巡线和检修已成为基层供电局的一项繁重的工作。因此,基层供电局对具有故障研判、故障定位和故障隔离功能的物联化、智能化设备具有迫切的采购需求。
宏力达主营的配电网智能设备主要包括智能柱上开关、故障指示器和接地故障研判辅助装置等。智能柱上开关为公司目前的核心产品,系以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对传统柱上开关进行改造后的成果,实现了传统电气开关与物联传感设备、边缘计算、工业控制设备的融合,从而使柱上开关具备了人机互联能力、终端研判能力以及深度集成化的特点,能高效地在终端进行故障研判、故障定位、故障隔离,并且实现远程人机交互,具有故障研判准确率高、故障定位精确、故障隔离快速高效、人机交互能力强、线损采集准确等优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智能柱上开关已累计销售28,000余套,在多个市、县供电局稳定运行,供电可靠性提升效果显著。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公司智能柱上开关的短路故障研判准确率达 99%以上,单相接地故障研判准确率达90%,重合闸准确率接近 100%,将配网线路的故障研判准确率、故障定位的精确度和故障隔离的有效率提升到一个较高程度,该产品成为公司在电力物联网领域将传统电气设备进行物联化、智能化改造的成功实践。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全国电力监管技术标委会等行业研究机构认为发行人智能柱上开关在一二次融合方面具有先进性。同时,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南瑞集团、平高集团、国网信产集团等业内知名客户(或下属企业)对于发行人智能柱上开关的设计理念、技术先进性、质量稳定性给予了高度评价。此外,发行人曾参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属全国输配电技术协作网(EPTC)智能配电专委会成立的一二次融合专项工作组以及《12kV智能配电柱上开关通用技术条件》编写工作。
近年来,随着“能源互联网”、 “电力物联网”相关政策的推出和深化,未来智能电网建设方向逐步向物联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物联化和智能化的基础和主要需求将集中在“感知层”,也即“终端层”,“边缘智能”将为“电力物联网”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发行人配电网智能设备产品,尤其是智能柱上开关以电力物联网中较为先进的智能感知和边缘计算技术,实现配电线路运行及开关状态等信息的全监测,实现线损电量、零序和相序电流/电压及相位等数据的全采集,建立10kV配电网物联的数据体系;同时,实现数据就地计算、处理、动作,并将结果推送主站,实现站端协同目标,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非常契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较好,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与客户资源等优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庆鸿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赵星 邹晓东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赵星和邹晓东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赵星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 年内曾担任过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邹晓东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星 邹晓东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王庆鸿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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