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事项涉及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2,362.47万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张奕等4人因离职原因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制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张奕等4人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7,000股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考核,除张奕等4个激励人员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5人,该11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安排。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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