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对公司及公司确定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9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0年9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203名激励对象24,971,2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国弟
2020年9 月 15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振宇
2020年 9 月 15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芳
2020年9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