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亚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 4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对南亚新材本次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年9月14日,南亚新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江苏铭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公司
(含投资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生产规模快速扩大,为保障生产原物料供应,公司计
划向江苏铭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丰”)进行采购,以拓宽
原材料铜箔的供应渠道。
江苏铭丰系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包秀春之表弟担任销售总监的公司,基于审慎
原则认定其为关联方。公司与江苏铭丰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公司预计 2020年累计向江苏铭丰采购铜箔数量不超过 200吨,预计交易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不含增值税)。
2、公司预计 2020 年累计向江苏铭丰销售其供应的可重复使用的铜箔包装箱,
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3万元(不含增值税)。
3、公司与江苏铭丰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1%,
且不超过3,000万元。
以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铭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溧阳市社渚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明小强
注册资金:3,626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铜箔及 FR-4覆铜板的研究、生产、销售,收购废铜线,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
开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江苏铭丰总资产为 45,332.72 万元;净资产为
17,602.67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62,449.08万元;净利润为634.11万元。上述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公司与江苏铭丰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市场定价进行采购与销
售交易,主要由交易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关联交易
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该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造
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与关联人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
司业务正常开展;且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江苏铭丰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南亚新材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苏铭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需要,交易内容合法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作为南亚新材的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规。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南亚新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双静 王如意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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