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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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1人调整为13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58万股调整为1,24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7万股调整为997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1万股调整为248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0年9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7元/股,向137名激励对象授予99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外汇风险及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带来的成本不确定性。公司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此次聘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全世、梁丹妮、周润书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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