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聘任的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彭江玲女士的履历,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彭江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贾亿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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