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幸福湖路100号,幸福湖国际会议
中心三楼(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09,263,93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39.7413
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包括陈刚先生、俞信华先生、梁启杰先生、徐莉
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沈昱先生;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包括黄进广先生、陈孟钊先生、何晓珊女士;3、公司董事会秘书沈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义乌信息光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9,258,923 99.9993 5,014 0.0007 0 0
2、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义乌年产10GW高效晶硅电池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9,258,923 99.9993 5,014 0.0007 0 0
3、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9,258,923 99.9993 5,014 0.0007 0 0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9,258,923 99.9993 5,014 0.0007 0 0
5、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9,258,923 99.9993 5,014 0.0007 0 0
6、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9,258,923 99.9993 5,014 0.0007 0 0
7、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0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9,258,923 99.9993 5,014 0.0007 0 0
8、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0年度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9,258,923 99.9993 5,014 0.0007 0 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
5 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 126,233,435 99.9960 5,014 0.0040 0 0
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
司增资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0年度为
7 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126,233,435 99.9960 5,014 0.0040 0 0
额度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0年度关
8 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 126,233,435 99.9960 5,014 0.0040 0 0
担保额度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3项、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佳玮、张潇扬(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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