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建工”)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窦鹤年、黄晓泽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宁波建工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其中,通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律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379,643,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4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8名,代表股份379,055,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3%。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宁波建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徐朝辉
2.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1 钟燕燕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议案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2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选举1名监事进行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得票数379,639,090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98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7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得票数379,639,090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98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7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交公司叁份,本所留存壹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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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窦鹤年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窦鹤年 黄晓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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