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2号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称,你公司于2018年2月向上海宗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万元的投资保证金,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9%,并通过中间账户转入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李化亮控制的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账户。上海米椒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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