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为参股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8年8月,公司参股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德昂”)收购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昂世纪”)29.65%、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顺诚”)100%的股权,并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6亿元贷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东方国信办公楼做不动产抵押担保。
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宁波德昂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副中心分行酒仙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5.9亿元并购贷款,用于置换上述平安银行并购贷款的存量债务,贷款期5年。公司为宁波德昂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东方国信办公楼做不动产抵押担保,担保期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持有宁波德昂80%股权的其他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德昂世纪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并购贷款置换后,公司对宁波德昂向平安银行的贷款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此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同意公司为宁波德昂向北京银行申请5.9亿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东方国信办公楼做不动产抵押担保,担保期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参股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湖云计算”)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拟为其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3亿元融资租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3亿元,贷款期4年,担保期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持有宁波德昂80%股权的其他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德昂世纪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此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同意公司为海湖云计算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3亿元,担保期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建侨长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建侨长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侨长恒”)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拟为其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2亿元融资租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2亿元,贷款期4年,担保期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持有宁波德昂 80%股权的其他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德昂世纪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此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同意公司为建侨长恒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2亿元,担保期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建侨长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宗文龙 李俊峰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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