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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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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4日发布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与提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9日上午如期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贵公司董事长李建红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0年9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的交易时间段内,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向贵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2020年9月9日9:15-15:00的时间段内,贵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据此,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656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54
H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307,674,752
(股)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14,050,376,380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3,257,298,372
3、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贵公 68.6272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116
比例(%)
H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56
比例(%)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持股凭证,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出示了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持股凭证。该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本次会议的现场计票、监票,并对现场投票进行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选举缪建民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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