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前述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前述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苟娟琼____________
张 然____________
张韶华____________
路 骋____________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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