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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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年九月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杰美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4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5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6)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6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被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7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指定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8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0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 事由及议题;
    
    (3)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1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
    
    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
    
    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12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13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14条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15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16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17条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18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第19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20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2)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3)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4)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21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22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23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24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
    
    第25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26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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